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人招标报名不足三家家第二次扔招标报名不足三家家的怎么操作?谢谢

若该项目因不足三家而导致重新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乐安县政府采购管理
乐安县农业局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公告日期:
截止日期:
所属行业:
实验仪器/科教仪器/色谱仪
所在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乐安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受 乐安县农业局 的委托,现就 乐安县农业局仪器设备采购招标 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国内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供应商前来投标。一、&项目编号&:&FZDD-LZC-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三、&采购内容、数量,预算金额为&174.32&万元&
气相色谱仪(进口)
液相色谱仪(进口)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溶解氧测定仪
高速组织匀浆机
固相萃取装置
移液器&(&进口)
菌落计数器
震荡培养箱
超声波清洗器
恒温水浴锅
高压蒸汽灭菌锅
生化培养箱
超净工作台
高热干燥箱
多功能粉碎机
组织捣碎机
十万分之一电子天平(进口)
万分之一电子天平(进口)
千分之一电子天平(进口)
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全自动酶标仪
脂肪测定仪
漩涡混合器
多功能快速水质测定仪
旋转蒸发仪
COD&测定仪
冷冻离心机
便携式冷藏箱
罗维朋比色计
阿贝折射仪
电热鼓风干燥箱
空气采样器
超低温冰箱
恒温循环器
电位滴定仪
高速组织分散机
小型仪器设备
不间断电源
注: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参数要求
四&、&投标方式&:&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报价为一次性不得更改的最终报价&,&每种货物只允许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都将被拒绝。&五&、&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1&、投标供应商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须具备本项目的经营范围&),&须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的中国总代理商及&全自动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全自动酶标仪&的生产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原件&;&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注:开标时提供以上证书及授权书原件审查。六、报名方法:&拟投标人可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抚州市站(网址:&&)和抚州市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到帐时间提交信誉保证金即视为报名,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开标时需携带CA&数字证书)并同时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签到时间以递交&CA&证书的时间为准。资料费&300&元&/&份(不退)在开标前现场缴纳。七、&开标地点:&抚州市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6&月&25&日&10:00&(北京时间),且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抚州市站(网址:&&),逾期作无效投标处理。九、&其他1.&各投标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注册及办理江西省&CA&数字证书等事项详见&江西政府采购网&(网址:&&)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共同发布的《江西省政府采购面向全国征集注册投标企业信息库的公告》、《关于办理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有关事项的通知》。2.&投标保证金:根据《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指定&非税收入专户&代收代付,供应商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时须一次性交纳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整,有效期一年。已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审核通过的供应商请尽快交纳投标保证金,并携带转账凭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至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南昌市孺子路&47&号)办理确认手续。未交纳保证金之前将无法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人力资源师
(责任编辑:su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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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的认定依据和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办法
优质期刊推荐投标商不足3家能否现场改采购方式
|采购|政府|招标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投标商不足3家能否现场改采购方式
  ■ 李猛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时常会出现采购项目竞争不充分,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拟通过一个案例对此类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分析。
  案例回放■■■
  某市某医院公开招标采购医疗设备若干台,到投标截止时间,有3家供应商参与竞标,在评标过程中,有2家供应商因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剩1家。采购人认为,该设备为院方急需使用,如果重新招标,需要相当长的采购周期,院方难以承担重新招标的时间损失,于是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建议现场改变采购方式来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申请报告中,采购人会同专家评审小组对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最终由专家评委会出具综合意见。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同意采购人意见,现场将采购方式更改为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方和剩余的这家供应商经过谈判,每台设备又让利2000元,最终以14.7万元/台成交。
  案例思考■■■
  一般来说,采购项目有效投标不足3个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投标时间截止时不足3家供应商。二是评标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足3家。本案例处理的是第二种情形,作为个案,其处理方式应是合理合法,但并不代表具有普遍性。
  当前,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实际操作中,对于开标前供应商不足3家的问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般习惯于参照《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执行。这种习惯使问题处理变成了一个单选项:只要投标时间截止时供应商不足3家,就要求采购人宣布废标后再重新组织招标,而忽视了《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还有更改采购方式的处理规定。
  在本案中,2家不合格供应商因种种原因作了合格供应商的“陪衬”,“凑足”了开标的条件,然后发生了实质性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情况。但假设到投标时间截止时只有1家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又该如何处理呢?
  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相关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对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不管是投标截止时间结束时或是评标时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均属于法定废标情形,只能宣布废标,而不能再继续进行评标活动。至于废标以后的做法,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可以选择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更改采购方式。并且,更改采购方式的处理也有两种选择,一是按照更改的采购方式重新发布采购文件,然后进入相关的采购程序。二是现场按照更改后的采购方式直接和到场或剩余的合格供应商进行谈判询价。很明显,前者需要另外增加一定的采购时间,并且面临着不确定的供应商;后者可提高采购效率,能尽快完成采购任务。如何选择,需要视每个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分别对待。
  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角度出发,如果采购项目经专家评审小组审查,符合下列2个条件,比较合理的解决办法是现场更改采购方式后,采购人继续和到场或剩余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询价。
  一是依据财政部18号令中有关规定,重点分析招标文件有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无问题后进行下一步,否则采购人应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二是审查采购项目的投标是否有竞争性。笔者认为:衡量是否具有竞争性的标准不仅仅表现在投标人数量上,还应该表现在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上。比如公开招标只有一次报价机会,只要不是串标陪标,投标人在不知道有多少竞争对手参与,也不知道哪个投标文件会被否决的情况下,报出的价格都应该是深思熟虑、利润合理的,本身就具有竞争性,也就是说,虽然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但并没有使得投标缺乏竞争,实际上依然符合公开招标的竞争性原则。
  (作者单位:山东省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相关链接
  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处理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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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94404
竞争性谈判属于招标吗?谈判开启了所有报价资料,过去10多天才告知不足3家要废标,合法吗?
某单位进行幼儿园场地租赁竞争性谈判,要求我们提供报价 教学方案 师资等组成谈判响应文件,我们按时去参加了,并交纳了5000元的保证金。这个谈判是招标的一种形式吗?法律效应有无区别?现在过去10天了,我们去问过几次结果,先是告知正在进行打分综合评审,后却告知当时不足3家,需要重新谈判。 我们的疑问是既然要重新谈判为何不当场废标,要在开取了所有投标人的报价10天后才废标呢?而且中途(招标结束后几天)他们还打电话告知我们报价低了,让我们加了价重新报过一次价格。这些行为合法吗?
提问者:江西-南昌招标投标浏览2808次 17: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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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530800**** (四川-成都)帮助网友:3313称赞:8这是典型的不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行为,不合法,但你无法改变 20:39:22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580702**** (江西-九江)帮助网友:1241称赞:3法律上没有竞争性谈判这一概念,其就是招标。应按招投标法规办。如果事先没有注明少于4家无效的约定,就必须开标。要求重新报价是违规的。 16:19:06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1001**** (北京-海淀区)帮助网友:76139称赞:204如果这个单位属于事业单位,这个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有几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主要是定点采购与协议供货)。因此,你所说的谈判应该是竞争性谈判,并非招标。但业内谈判失败也常用废标。
竞争性谈判允许有几轮报价,但这必须事先在谈判文件中事先规定,而且只能在谈判活动中再次报价,而不能在谈判结束后再重新报价。
至于何时废标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因此,虽然报价的3家,但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也可以在评审结束后废标。这与报价本身不足三家的情形不同,因为报价时本身不足三家供应商的,一目了然,无须再评审各家是否实质性响应,就能当时废标。
当然,废标本来专指招标投标失败,但由于政府采购强制竞争,而通常又将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作为满足竞争的要求,因此,在其他竞争性政府采购,如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中均要求有三家以上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参与,如报价是供应商不足三家,或报价虽然超过三家但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均视为竞争不足,应予废标并重新招标或改用其他采购方式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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