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工程如何辞退不合格员工是否可退

中国警察网-住建部部长: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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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部长: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有待提高
日&19:12&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25日电 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常委会会议厅举行,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在报告中指出,目前保障房建设还存在六方面主要问题:  一是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方,配套设施没能同步建设,建成后迟迟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  二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有待提高。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三是分配和运营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出现了骗租、骗购的情况。有的家庭收入增加了,但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群众意见很大。  四是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压力比较大。今年建设任务比去年有较大增加,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拉长了建设周期。  五是顶层设计不够。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也有前后政策如何更好衔接的问题。比如经济适用住房,早期的供应范围比较宽,套型面积标准、上市交易规则等与后来调整的政策不完全一致,也造成了一些社会误解。  六是法规建设滞后。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边界不够清晰、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并以法规的方式加以规范。
责任编辑:李珊珊& >&& >&& 正文
是谁让数万不合格的家庭享受了1.93万套保障性住房
是谁让数万不合格的家庭享受了1.93万套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由此可见,保障性住房是国家照顾弱势群体,让其能有个居住的地方。为的就是避免。
  近日,审计署公布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公告显示,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和建设运营不断规范、总体情况较好,但一些地方和单位仍存在违反规定或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被挪用和骗取的工程资金达93.7亿元,还查出4.75万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售)1.93万套。
  这样的现象并不稀奇,去年的审计结果就显示,全国360个项目或单位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57.99亿元,用于归还贷款、对外、征地拆迁以及单位资金周转等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支出。当时报告同样提及了保障房分配方面的乱象,其中就有10 .84万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因提供不实资料、相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分配3.89万套、领取租赁补贴1.53亿元,另有1.13万户家庭重复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分配2975套,重复领取租赁补贴2137.55万元。
  对比近年审计署的报告不难发现,涉及保障房建设和分配的问题依旧普遍,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而吊诡的是,和前些年颇受舆论关注的保障房分配问题不同的是,近来保障房空置现象显得越来越严重。去年审计署报告显示多省份保障房钥匙交不出去,甚至有四省空置总量超5万套。既存在分配不公,又有普遍的空置现象,保障房从规划、建设到分配,可谓乱象迭出,各种问题相互交织,单独讨论局部问题都容易顾此失彼。综合地看,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保障房普遍被作为一种政治任务,地方在落实过程或不积极,致使保障房供不应求,或盲目冲量,造成浪费;二是规划过程计划色彩浓厚,未考虑到居民的实际需要,影响了保障房的作用发挥。
  因为强调社会福利属性,保障房建设基本以政(府)为主导,这也为官员牟利提供了空间。此次审计报告提到吉林舒兰市市长韩迎新的例子,其借分管财政、发改委和建设等要害部门的便利,安排财政为开发企业预付2亿元工程款,而方式无非是&借财政的鸡生个人的蛋&,即通过围标串标方式中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完成个人利益输送。
  上述例子是否普遍目前尚难确定,但可以确定的是,保障房建设向来经济回报低,这也导致财政紧绌的地方政(府)会按照数量优先的原则,在牺牲质量的情况下建设保障房,从而完成对相关资金的转移与挪用。以往针对此类现象的批评多强调要加强问责,问题是,目前的规划强调完成任务而非按照需求来提供保障,行政权力影响从规划到建设等各个环节,市场力量基本处于观望状态。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特殊的利益共同体,面对上级的保障房建设要求,采取消极应对姿态其实并不意外,就此而言,多数资金挪用现象恐怕非个别官员的责任。
  至于分配不公和房屋空置问题,无疑是上述模式必然的结果。由行政权力一手操办,加上各个环节缺乏应有监督,分配不公几乎是必然结果,而房屋空置则反映出保障房建设的计划思维,规划未能考虑民众需求,加上配套跟不上,即便有需求者也只能望而却步。保障房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毋庸置疑,但各地目前沿袭的任务模式,可能致使结果与初衷背道而驰。
  今年中央提出的保障房建设目标任务是基本建成480万套以上,新开工600万套以上,但如何让保障房不变味,真正达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今后还要在规划、建设以及分配等环节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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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从源头清退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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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了解到,榆林将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加强材料进场联合验收,严格材料检验控制,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清退,确保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市建规局要求各县(区)住建局等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将按照&通知&要求,全力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执行进场材料联合验收制度。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材料员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共同参加,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和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不得使用。同时,严格材料检验控制,建设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使用前按照相关规定对材料进行检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榆林将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从严处理,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将受到处罚。&通知&指出,对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督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一年内不得再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企业清出陕西市场;对被通报批评的个人,将停止执业直至吊销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或降低设计标准、自行提供或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除对建设单位要从重处罚外,还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来源: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责任编辑/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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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  址:西安市新城大院省政府大楼9楼
邮  编:710004
电  话:029-
备案编号:陕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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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陕西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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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口区建设局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下发的有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硚口区的实际,特制定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如下:
一、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要求
(一)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职尽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各方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建设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对随意降低质量标准、擅自违规变更设计、肆意违反强制性条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进行处罚。
(二)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建设合理造价和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取消建筑节能、降低质量标准;不得对工程违规发包、肢解分包、层层转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按规定通过审查合格后才能组织施工。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确保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要根据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DB42/T636-2010规定,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从源头上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确定具备资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建筑节能、质量通病防控等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依照实施。要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各种新型建筑材料要按照规定通过有关机构的认证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场使用。
(五)监理单位要建立满足监理任务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设置合理的持证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要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质量问题下发监理通知单,督促整改并复查。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区建管站报告。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要加强检测工作质量的监控,确保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区建管站报告。
二、对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确立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巡查的内容和频次等进行细化,加大抽查、巡查的力度,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保对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工程实体质量的重要方面,都能实现一定比例的抽查,避免出现大的监管漏洞。定期开展专项巡查和交叉检查活动,确保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最严格的日常监督管理,争取把质量问题都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督
1、要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进场建立台账和复验制度,所有钢筋进场时和钢筋加工调直后,不仅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力学性能试验,还应进行截面尺寸和重量偏差检验。同时,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屈服强度实测值及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等指标必须符合新规定。
2、加强对混凝土、钢筋等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及结构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检。
(三)加强对深基坑支护的监督
深基坑支护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施工前应对深基坑设计及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专家评审。加强基坑监测工作,严密监控土方开挖的方法、顺序、坑边堆载等对基坑稳定及工程桩的影响。支护桩应进行低应变检测,止水帷幕及被动区加固土体应进行钻芯或动、静力触探的检测,锚杆应进行抗拔试验。
(四)加强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的监督
1、进入施工场地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要求;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 2、桩基检测应严格执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DB42/269、《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等省地方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禁止擅自简化检测程序、降低检测标准。
3、要加强对桩基工程验收的监督,对不符合验收程序或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的,责令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五)加强对质量通病的治理工作的监督
1、建设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下达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中,应将治理影响住宅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问题和现浇楼板厚度允许偏差“超标”列为防治重点。
2、施工单位要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加强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根据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DB42/T636-2010规定的要求,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拿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重点治理影响住宅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问题,有保证现浇楼板厚度的具体施工和质量控制措施。
3、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实行旁站监理和平行检验。
4、监督员应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效果的监督抽查、抽测工作。督促质量问题整改到位,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建筑质量。
(六)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
1、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
2、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墙体、屋面、地面各节能子分部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测,检测结果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七)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
1、建设单位按照分户验收的内容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含质量要求、检查数量、检查方法,人员分组,仪器设备配置、不合格的处理等内容;
2、验收组应逐户、逐间检查,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完善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记录的签字手续,并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验收记录张贴于入户醒目位置;
3、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通过现场抽查的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录,核查分户验收标记。
4、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抽查数量按照每个单位工程抽取底层、顶层、中间层不少于3户进行并抽查不少于10%的分户验收记录。当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八)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竣工验收是确保房屋质量的最后关口,要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或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九)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执法力度
1、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的,坚决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存在质量安全严重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对不认真履行建设程序,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2、对分户验收检查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的项目,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三、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措施
(一)建立现场挂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1、全区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必须明确项目质量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将项目质量管理责任人在工地挂牌公示,并及时上报区建设局(或区建管站)。
2、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外墙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3、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参加人员签字齐全的分户检查验收合格表张贴在户内醒目位置。
4、区建管站将项目监管责任人员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质量监管责任公示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长,质量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二)实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1、对在建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单位应每周壹次将工程进度、原材料进场情况、检测情况、检查验收情况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等情况报告区建管站。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监理部每月5日向区建管站提交上月保障性住房《监理质量月报》。
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区建管站报告。
4、建设单位应定期将竣工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回访情况每季度向区建管站报告。
(三)建立保障性住房第三方检测制度
区建管站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材料等第三方检测的检查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要责成限时整改,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要责令退场。对弄虚作假的不良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通病防治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保障性住房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活动,新建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时,无渗、漏、裂等质量通病项目达到100%。
(五)加大保障房住宅质量检查
每月对在建的保障房住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在建保障房住宅质量组织一次专项检查,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辖区竣工5年内的保障房住宅工程回访保修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六)建立回访保修机制
对于已竣工交付使用且在保修期限及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要立即成立“回访维修工作专班”,设立回访组、维修组,指定专人负责,在小区内挂牌办公,建立回访维修工作制度,安排专门经费。住户入住后,要逐户上门进行质量回访,做好回访记录,建立回访台账。保障性安居工程交付使用2年内,“回访维修工作专班”每季度回访不应少于一次,对住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区建管站要督促参建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回访保修机制,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回访保修、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80号令)予以处罚。
(七)建立畅通的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渠道
要建立畅通的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渠道,对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和投诉受理办事程序,建立投诉的快速反应机制,实行首问责任制,接到质量问题投诉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我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及其验收和后评价制度研究_西安建筑科技大学_陈敏辉 (带英文摘要)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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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及其验收和后评价制度研究_西安建筑科技大学_陈敏辉 (带英文摘要)
本​文​研​究​了​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实​施​现​状​,​针​对​我​国​目​前​城​市​社​会​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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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在​质​量​监​管​和​验​收​环​节​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通​过​相​关​案​例​分​析​,​论​证​从​立​法​和​实​践​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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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各​项​措​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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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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