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到期能不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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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在有效期内可延长期限吗?比如土地证还有10年才到期,那么现在可直接延期一定的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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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有效期是50到70年,改革开放后才开始有此说法,到期至少还要20到40年,具体咋办要看到时的政策了。谁也瞎猜不到的!何必瞎猜?
房天下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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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天下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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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办的国土证只剩下10年使用期限
2006年我们近几十户先后购买了邵阳市富宏房地产公司的房子,到2012年底国土证办下来了,却发现土地使用期再过10年就到期了,我们都被骗了。
原来当初购房时开发商故意隐瞒了土地使用期限。其中邵阳市国土局签发的国土证也帮了开发商的大忙:邵阳市国土局签发的国土证故意不填写土地终止日期,以致开发商售房时对我们声称:综合用地都是50年的土地期限。并且开发商在和我们签订合同时利用购房户不懂法律,不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己手写购房合同,故意不把土地期限的内容写进去,并且里面全是霸王条款。即使极少部分客户强烈要求签国家标准格式合同,开发商仍故意不填写土地使用期限,声称:国土证写了综合用地就可以了,综合用地国家规定都是50年的,没必要再填写终止期限,不写的话60年,70年随你用,甚至还可以永久使用。就这样我们一个一个都被他蒙骗过去。当时我们哪里知道这是开发商有意设的陷阱。
毫无信用可言的开发商如今却对当初购房时所说的5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死不认账,而且当初答应减去门面隔墙的费用也变卦了。更无耻的是连土地出让金也要我们购房户交,每户要交5000元土地出让金不交就不给土地证。我们真的是碰到天下最无赖最无良的开发商了。
由于邵阳市国土局对开发商的暧昧,导致开发商拿没有标明土地使用期限的国土证欺诈我们购房户,使我们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作为政府职能部门邵阳市国土局严重失职渎职,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地方政府为了从批租土地获得最大的利益,随意调整土地出让年限,给开发商确实省了不少钱,说白了就是变相的偷逃土地出让金,但是把风险和损失全部转嫁到我们购房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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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房和住宅房的区别不止年限不同那么简单
发布时间: 9:02:10
来源:转载不详 作者:网友
责任编辑:悦然
&&&&公寓房和住宅房的区别是什么?他们的及有什么不同?一般来说公寓土地证年限是40年,住宅是70年,仅仅是这个区别吗?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他们之间的区别。&&&&问:有公寓房和住宅房之分,公寓房只有40年使用权,住宅房有70年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土地证年限。是吗?如果买了公寓房能不能办和土地证?到了40年后怎样延期?不可能房子毁掉吧?&&&&答:公寓房和住宅房是否有区别在于性质是属于住宅还是商业,如果是商业性质年限就只有40年,如果是住宅的性质就会有70年。土地使用权限到期后到国土部门办理延期。&&&&一、公寓房&&&&公寓是商业地产投资中最为广泛的一种地产形式。公寓式住宅最早是舶来品,相对于独院独户的别墅,更为经济实用。早期大城市的公寓式住宅都是高层大楼,每一层内有若干单户独用的套房,包括、起居室、、浴室、厕所、等等。&&&&1、公寓(居住型公寓):&&&&用地性质:一般为住宅&&&&产权类型:公寓&&&&:70年&&&&特点:户型面积小,30~60平米;精标准,拎包即可入住&&&&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提供高于的额外优质服务;销售价格一般高于区域整体水平&&&&2、商务公寓:&&&&用地性质:一般为综合性用地()或商业用地&&&&产权类型:商务公寓&&&&产权年限:根据用地性质而定,50年或40年&&&&特点:一般处于城市核心地段及商务中心区;既可居住,又可办公&&&&具备写字楼功能,在部分城市可注册;价格相对写字楼较低;首付最低可达2成,可达20-30年(如)&&&&产权性质为商务公寓,非纯写字楼&&&&3、式公寓:&&&&用地性质:一般为商业用地&&&&产权类型:公寓或商务公寓&&&&产权年限:根据用地性质而定,40年&&&&特点:&&&&面积较小,主力户型主要在90平米以下,装修档次较高;大多位于城市核心繁华地带、商圈周边,交通方便;按照星级酒店的设施标准进行建筑的外部及内部设计,体现档次与舒适性;一般以只租不售和产权式经营为主;大多聘请国际知名品牌物管公司,专业酒店管理集团提供专业、细致、科学的酒店式服务,因此费也较高。&&&&二、住宅房&&&&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1、按层数分:单层住宅,,高层住宅,超高层住宅。&&&&在我国,修建的住宅以高层住宅为主,其中高层住宅分为:&&&&单元式高层住宅: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按产品性质分类①:普通住宅,别墅,公寓,花园洋房。&&&&3、按产品性质分类②:商品住宅,非商品住宅。&&&&4、按缴税标准分为:普通住宅,。&&&&三、公寓房和住宅房的区别&&&&没有太大的区别,商品房和住宅房是一个概念。但是,如果是商住房和商品房、住宅房就由区分了。第一产权一个是70年,另一个可能是50年;第二,商住房有一部分没有住宅功能,如、厨房、、等,因为它给的是商用,而且没有煤气。如果是商品住宅,就必须具备住宅的所有功能。另外,所谓商品房即:开发商在市场上销售的房屋,也包括中介机构挂牌的。住宅是商品房的其中一个产品业态。&&&&扩展:&&&&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土地使用权,指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城镇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公寓房和住宅房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供您置业参考。&&&&】土地使用年限规定_50年_到期_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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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40年50年或70年产权到期了怎么办?
    如果土地产权四十年、五十年或七十年到期,是不是房子就不是房主的了,如果要交费每年得交多少啊?很多购房者买房的时候都会有这样的疑惑。我们从土地产权上来看,土地产权到期了该怎么办?  首先,房地产权属包括,房屋建筑本身的所有权,和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建筑本身的所有权,是终身享有的,可继承的。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一般所说的使用年限,指的就是土地的合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没有办理继期,如果动迁,只会补偿房屋所有权的钱(75%)左右,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25%)左右2006年出台的物权法规定。住宅性质的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自己续期,也就是你不用管,也不用办,就自己续期了对于商业性质的(40年使用权)到期后是要从新办理的。可能会有机关费用,物权法的解释是按当时的相关规定执行,现无现行标准。对于其它性质的,如工业,教育,旅游等(50年使用权)与商业性质的相同。
1000万元/套起
6600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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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价 : 6500元/㎡
位置 : 京哈高速香河出口北2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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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 : 400-869-1111 转 1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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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地处钱塘江南岸,被誉为浙江省杭州市的“南大门”,经济发达。萧山区工业经济总量一直占杭州市的三分之一左右。对于这样一个工业大区,如何因地制宜做好土地集约利用工作?记者在走访当中,发现了一些值得推介的做法。
详细内容:
  萧山区地处钱塘江南岸,被誉为浙江省杭州市的“南大门”,经济发达。2014年,萧山区人均GDP达到13.83万元,突破2万美元,当年萧山的全年财政总收入达243.21亿元,其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33.85亿元。但是,萧山的人均耕地面积仅0.63亩,不到全国人均耕地面积的一半,也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人均耕地0.8亩的警戒线,属于典型的人多地少。
  萧山区工业经济总量一直占杭州市的三分之一左右。对于这样一个工业大区,如何因地制宜做好土地集约利用工作?记者在走访当中,发现了一些值得推介的做法。
  推进旧改造
  提升土地利用率
  在靖江镇,申通快递浙江总部及华东分部的新厂区分外显眼,这里是申通快递浙江总部及华东分部的主要工作区。自去年11月启用后,高峰期的快件日吞吐量高达2000多吨。
  浙江申通快件服 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陈金芳告诉记者,其业务量以每年30%的速度在增长,厂区用地短缺一直是困扰浙江申通扩张的主要难题。申通的老厂区也在靖江镇,由于快递业务对交通的要求特别高,原来的厂区离机场又近,但想在老厂区附近重新购买新的工业用地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申通想到了收购杭州华泰纺织有限公司旧厂区的新路子。
  华泰纺织有限公司,离申通老厂区仅500米直线距离。由于企业经营不景气,原先的厂区一直利用不充分,已建6万多平方米房屋,其中约5万平方米属于违建。申通斥资1.7亿余元收购这片旧厂区后,除保留了原来的办公楼外,全部拆除,重新规划了作业区及员工宿舍区。近日,记者在现场看到,作业区已建成,员工宿舍区还在兴建中。
  “前年我们萌生了寻找新厂区的想法,到了去年11月新厂区就开始启用。”陈金芳说,如果没有现成可用的旧厂房,这样的扩张速度是不可能达到的。2013年5月,萧山区出台《萧山区旧厂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申通新厂区成为旧厂房改造的典型案例。
  《意见》明确,鼓励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企业,大力推进低密度、低容积率的危旧厂区(房)、产业整治提升急需改造的旧厂区(房)以及发展创新型产业的旧厂区(房)改造,引导企业开展“零土地技改”,从而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转型升级提供充足空间。
  旧厂区改造分三类:一是提升类,将地处适合发展都市型工业、总部经济和生产性服务业区域,企业主有从事该类产业的较强意愿的旧厂区列为提升类。重点任务是“退二进三”,即结合城市化进程,根据区域发展规划,鼓励企业利用旧厂房发展商业、服务业及文创产业。
  二是整改类。将技术工艺比较先进,产品属于鼓励或允许类、有较大市场空间,解决就业能力强,企业主具有较强的发展拓展意愿的企业所拥有的旧厂房列为整改类。重点任务是“改造搬迁”,即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对旧产房进行强化技术改造、提高容积率、建筑外观整治,提高单位土地产出水平,或者折除重建。
  三是淘汰类,将明显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或生产淘汰类产品的,纳入淘汰整治范围的,生活经营中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群众生活的,以及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非置换搬迁的旧厂区列为淘汰类。重点任务是“腾笼换鸟”,即推动企业关停拆迁、梯度转移,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为了推进工作的展开,萧山区还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间建造3层以上厂房,建成使用后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地产税。
  据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提供的数据,截至目前,萧山区旧厂区改造项目已有16个,共占地232亩。经过改造后,土地利用率有所提高——上述16个项目原有建筑面积为195971平方米,改造后达到了230227平方米。
  工业用地使用权
  最长可延20年
  就在大家都在琢磨“70年的住宅用地到期后如何续期”的问题时,萧山区已经在工业用地续期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今年7月13日,萧山区开始试行《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上世纪90年代,萧山解放思想,实行弹性供地,出台了具有萧山特色的级差地租政策,将工业用地分成了20年、30年、40年、50年等四个不同档次,供企业在办理工业用地出让时进行年限选择,为企业减轻了负担,推动了萧山经济社会发展。时至今日,最早实行20年出让期的工业用地已陆续到期,这个办法也是在这背景下出台的。”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土地利用科科长李纪泉告诉记者。
  据悉,这批可续期的工业用地是在2007年萧山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之前,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而且可续期的土地必须是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出让年限不到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项目。
  《办法》还对萧山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对象、续期程序、出让金收费标准等进行了全面明确;明确规定了准予续期、临时续期、不予续期三种类型,同时结合当地工业企业综合效益评价体系,按续期类型确定了续期的不同年限及收费标准。
  其中,准予办理续期手续的工业用地项目包括:符合萧山区现行产业发展导向,不属于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内的禁止(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和项目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性规划要求的;符合萧山区环保节能减排要求的;当年被列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A类(鼓励发展类)企业和B类(允许发展类)企业的。符合续期条件的工业用地项目,可通过办理续期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延长10年或20年。
  另外,也有一些工业用地项目可以办理临时续期,比如:属于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内的限制类产业和项目;虽属禁止(淘汰)类产业,但被列入转型或产业提升改造的项目;已列入“退二进三”计划的产业和项目等。临时续期的工业项目,续期年限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2~5年不等。
  对一些即将到期,但不符合续期条件的工业用地项目,萧山区将予以依法收回。这些工业用地项目包括:已被列入该区现行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禁止(淘汰)类产业项目,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等。
  据悉,萧山区的这一做法对今后工业用地到期后的续期政策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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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现在土地能否买卖?(耕地,住宅,工业用等)_百度知道
现在土地能否买卖?(耕地,住宅,工业用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  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  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  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所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的,农村集体土地买卖是违法的,集体土地不可以买卖。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才可以,非集体组织成员只能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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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农村房屋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这就意味着,虽然农民的房子是可以卖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是可以买卖的,即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果买了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有土地使用证,拆迁或征用时,土地全额补偿,但土地上的建筑物则应当作为违章建筑,按其年份不同给以不同比例的补偿。划拨使用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划拨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出租.使用人对其占有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任何处分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划拨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所以其是不能买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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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买卖是是指的土地使用权买卖,耕地跟城市的土地程序是不一样的,耕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不用登记.而城市的土地要登记,你说的永久使用是指住宅用地,物权法出台只说了期满到时自动续期而没有说是否缴纳费用,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新的法律出台.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而土地所有权是不可以买卖的.禁止买卖只是说禁止非法的买卖土地使用权而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买卖不是禁止的
应该不能的!土地不是个人的财产,而是国家的!只不过是私人承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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