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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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办理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的提示
日 & 信息来源:中国五莲& 点击数:
凡领取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均应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一、年度报告内容及时间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 5.联系方式信息; &&&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年度报告时间: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二、即时信息公示内容及时间
公示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时间:企业应在以上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需公示即时信息。
三、逾期不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律责任
各类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报告或即时信息的,或者报送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四、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方法及服务指导
请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www.),进行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
咨询电话:
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局:5217112&&& 5336626
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5812315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5217315
洪凝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5213043
许孟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5471315
松柏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5511315
户部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5401315
潮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5531315
叩官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5521315
街头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5562315
石场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5591315
高泽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5453315
汪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5441315
于里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5411315
中至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542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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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
清远市工商局
(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有什么要求?
答: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采用什么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网上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两种报送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选择通过网上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进行报送。个体工商户可以凭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系统,未办理电子营业执照的需要进行工商联络员网上备案,然后通过手机验证码登录系统进行报送。
选择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向登记机关或其委托的工商所报送。
(三)个体工商户报送的年度报告如何进行公示?
答:个体工商户通过网上报送年度报告的,年度报告内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其中生产经营信息由于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由个体工商户报送时确定是否公示。
个体工商户纸质报送年度报告的,年度报告内容不予公示。工商部门在收到纸质报告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四)个体工商户报送的年度报告是否需要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核?
答:无论是通过网上报送还是纸质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商部门都不予以审核、不加盖印戳,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由个体工商户负责。个体工商户通过纸质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收到年度报告后发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收讫通知书》。
(五)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有什么后果?
答: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每年于6月30日前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工商部门如何发现处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答:工商部门在每年年度报告结束后,对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发现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工商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对外公示;抽查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个体工商户选择网上或者纸质报送的年度报告,工商部门都会对其进行抽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七)个体工商户发现其报送的年报信息不准确怎么办?
答:个体工商户通过网上报送年度报告的,发现报送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可以在当年6月30日之前通过网上进行更正。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个体工商户以纸质方式报送的年度报告,不能更正。
  (八)工商部门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是什么制度?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是工商部门部门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促使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信用约束手段。
工商部门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不同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考虑到个体工商户不进行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弄虚作假等情形,其社会危害性都较小,因此只采用较温和的手段对其进行警示。
  (九)个体工商户在什么情况下将会被工商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答:个体工商户以下三种情况将会被工商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1.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到的。
  (十)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什么后果?如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答: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体的,工商部门将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工商系统进行公示。
因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也可以在下一次报送年度报告后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因年度报告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十一)个体工商户如何报送2013年度的年度报告?
答: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实施时间的原因,2013年度的年度报告从日开始报送,至日截止。
由于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时间有重合,个体工商户应当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
  (十二)历年未参加验照且尚未吊销的个体工商户如何报送年度报告?
答: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停止,历年未参加验照且尚未吊销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报送年度报告,无需先补报验照。
(十三)个体工商户是否也需要报送即时信息?
答:不需要,只有企业需要报送即时信息。
版权所有: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技术支持: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江路&&邮编:5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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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检索: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工商局网站
发布日期: 15:18:21
川工商发〔2015〕90号
各市(州)工商局: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已经省工商局第十五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1日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信息年报的监管,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促进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
市(州)工商局负责指导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受委托的工商所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营异常状态,应当遵循“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其他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按照信息监管的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异常状态的标记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一)未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存在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存在第五条第(二)、(三)项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举报后,应当填写《企业公示信息举报登记表》进行登记,并在20个工作日内由信用信息监管机构负责核查处理。
核查举报内容属实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填写《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审批表》,经所在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决定;举报内容不属实的,不予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处理结果应以《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已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再出现其他应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标记并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但因再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由系统自动按不同年度予以标注,不再重复标记。
第三章 经营异常状态的取消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一)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已经补报上一年度纸质年度报告的;
(二)因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已经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报的;
(三)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已经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第(一)项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第十条第(一)项所列情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四章 经营异常状态的异议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公示信息更正审批表》,报所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更正,将该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决定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公示信息更正审批表》,报所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更正,将该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经营异常状态管理相关文书格式,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九条 本程序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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