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职工上一上年度职工工资表6月和12月的工资表

2011年要进行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我们公司按1.5%的比例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人数不足两人,在2010年有_百度知道
2011年要进行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我们公司按1.5%的比例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人数不足两人,在2010年有
按排一个残疾人在本公司就业,只是做了不足一年,也就十个月。那今年的残疾人保障金我应该缴纳多少,怎么算。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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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为招用的残疾人办理了招聘备案手续;
(二)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三)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和合法的劳动报酬;
(四)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
(六)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用人单位在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需带哪些材料?
答:用人单位需提供《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上一年度单位职工总数的证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复印件...
那我公司算不算安排了残疾人就业,按计算我公司应缴纳的人数是1.185人,我该怎么计算
不算。因为至少要一年以上,才算安排过。你的人数应该是2个残疾人才可以。因为没有半个人吗~~所以就晋升为2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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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14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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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为促进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现就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审核期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日)为促进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市政府最近印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的规定,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现就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做好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审核期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地税局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05年单位职工总数的证明,到注册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4.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5.残疾人职工上一年度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6.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当年征缴标准(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标准,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计算。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当年征缴标准×(当年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审核期内,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1.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2.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银行缴款;3.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六、其他1.对逾期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其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2.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追缴应缴金额外,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实施细则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三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第四条成立不到1年的单位按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第六条每年3月底前,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通告》的形式,发布当年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第七条各用人单位均应在每年的4月至6月(如有调整,按照当年《通告》规定的时间执行),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提交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第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缴程序(一)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通告》;地方税务机关通过263免费邮箱,向进行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出《通告》;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街道(乡、镇)残联向用人单位送达《通告》。(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至6月,持填写完毕并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样式附后,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或从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持《北京市残疾人职工登记表》(样式附后,领取办法同上)、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上年6月和12月份的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材料。(三)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经审核的用人单位出具《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并提交给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每年的8月至9月,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到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五)对逾期未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街道(乡、镇)残联告知其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规定;对经告知仍不申报的,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总数计算其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告知其应当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六)征缴期过后,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反馈的缴费情况进行催缴,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催缴。(七)对审核后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追缴应缴金额外,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八)由于各种原因超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退款手续。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款方式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银行缴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办理缴款手续:(一)用人单位可到地税服务大厅(征收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由市地税局印制的空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金额自行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二)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要充分利用地税机关网上申报的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还要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金额由缴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纳税人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方式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信息交换(一)每年3月31日前,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信息,按照各用人单位注册地下传给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二)每年7月5日前,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核定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三)每年7月15日前,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汇总后的审核结果报市地税局,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8月至9月集中代征。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入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国库按照4∶6的比例分市、区(县)两级入库。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客站地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上缴市财政。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留存的用人单位情况、残疾人职工情况等审核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年末统一交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存档。第十三条监督管理(一)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幼儿教育、小学教育、14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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