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资本金可以用棚户区改造资本金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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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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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获18亿元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
  四川新闻网攀枝花2月15日讯(钟坤君)近日,攀枝花市已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成功申请到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18.05亿元。贷款资金将按照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逐步发放,目前已发放贷款1.6亿元。
  据了解,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为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针对纳入国家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所发放的专项贷款,包括资本金过桥贷款及中长期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四川分行2014年5月启动棚改申贷工作,计划三年内向四川省提供贷款资金600亿元。
  下一步,攀枝花市将做好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帮助棚户区改造申贷项目涉及的群众尽早改善居住环境,享受项目建设成果。
编辑:杨琴
| 法律顾问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摘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
关于使用国开行贷款资金进行棚户区改造有关要求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使用国开行贷款资金进行棚户区改造  有关要求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用好国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依规拟定使用国开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具体组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的程序,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前期调查登记结果(包括房屋和人口登记、未登记建筑和改变用途房屋的认定和处理结果等),拟定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方案中补助和奖励办法应和市、区现行政策相衔接。相关评估工作应符合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  二、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对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并下达批复。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各地应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审。未经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和批复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律不得公布实施。  三、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照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信用”的原则,组织安置房源的采购和分配。要及时将安置房源采购方案等相关信息提供给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并与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做好购买资金使用程序的衔接。此前安置房采购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开行贷款使用要求及借贷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支付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款。审计部门应按照《征收条例》等规定,及时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市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  五、使用国开行贷款资金进行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通知。        日抄送: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市民拥有知悉、获取本市政务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在本网已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如果没有查询到您所需的政务信息,您也可以通过提交申请获取。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襄阳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承办
Copyright (C) 2012 www. All Rights Reserved.
办公地址:襄城新街16号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老公安局院内)
联系方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拱墅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
&各县区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
&颁布单位:
&拱墅区人民政府&
杭府法备告〔2015〕15号
拱墅区人民政府:
你府上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拱墅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拱政办发[2015]12号)已收悉。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府法〔2012〕19号)的规定,予以备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拱政办发〔2015〕12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杭州市拱墅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杭州市拱墅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
为加强杭州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贷款资金使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贷款资金性质及用途
杭州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为支持杭州市实施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所发放的专项贷款,包括中长期项目贷款和用于项目配套资本金的过桥贷款。
专项贷款用途包括:棚户区改造地块的征地和房屋拆迁(征收)、改建(扩建、翻建)、拆除重建;新建、购买安置房,货币安置;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
二、专项贷款资金运作及管理原则
专项贷款按照“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的模式运作,并遵循“平台统贷、借用分离、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联合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专项贷款涉及的政府性债务纳入全区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按照由用款责任主体承担的原则进行分解。
三、专项贷款资金部门管理职责
(一)拱墅区专项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是拱墅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决定并协调解决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涉及到的重大事项。
(二)拱墅区专项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与市各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负责区统贷平台资金分配至项目用款人的资金审核。
(三)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安置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专项贷款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的各项工作。
(四)拱墅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统贷平台”)是区政府指定的统一用款主体,负责全区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与“市统贷平台”、区财政、项目用款人等签订相关法律文件。
(五)各项目用款单位为项目用款责任人,承担专项贷款资金偿还的最终责任,保证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六)国开行浙江省分行是杭州市专项贷款的融资安排行和经办行。
四、贷款申报
(一)项目审查。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对棚户区的认定要求,并列入杭州市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由市项目联合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确定贷款项目及融资额度。
(二)立项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完成项目规划后,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启动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前期审批工作后,由区发改局出具棚户区改造项目打包立项批文。
(三)项目推荐。项目用款责任人负责将项目申报文件报至“区统贷平台”,“区统贷平台”汇总至区安置办后由区安置办上报至市建委,经市建委审核后,向省建设厅申请并取得相关推荐文件。
(四)签订合作协议。区政府与“市统贷平台”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确认项目用款人。
(五)提交借款申请。“区统贷平台” 收集贷款申请材料报“市统贷平台”,由“市统贷平台”向国开行浙江省分行提交借款申请书。
五、贷款发放
(一)落实贷款条件。拆迁(征收)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可发放征地、拆迁部分的贷款;安置房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后,可发放工程建设部分的贷款。
(二)签署用款协议。“市统贷平台”、 区财政局、“区统贷平台” 签署用款协议。“区统贷平台”、区财政局、项目用款责任人签署用款协议。明确项目的责任主体、项目资金的拨付、项目用款责任人承担按时还本付息、按时向“区统贷平台”支付管理费、税费等责任。
(三)申报用款计划。每个年度、季度、月度开始前10个工作日,项目用款责任人向“区统贷平台”申报年度、季度、月度用款计划,由“区统贷平台”向“市统贷平台”提交提款申请,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四)开户及提款。
1.贷款结算账户。“区统贷平台”以及相关项目用款人在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开立用于专项贷款资金结算和还款资金归集的一般存款账户。对国开行浙江省分行通过结算代理行进行结算和资金监管的项目,由国开行浙江省分行、结算代理行和项目用款人签署三方结算代理协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和结算代理行的全过程监管。
2.缴纳保证金。各项目用款责任人需向区财政局缴纳还本付息保证金,必须确保在贷款存续期间的任何时点,保证金余额不低于未来3个月内的还本付息总金额。
3.提款。项目用款责任人向“区统贷平台”提交用款申请;“区统贷平台”向“市统贷平台”提交提款申请,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国开行完成贷款发放,“市统贷平台”拨付贷款资金后,经区财政局审核,“区统贷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用款责任人在国开行浙江省分行或结算代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六、贷款使用
(一)专项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封闭管理。项目用款责任人的专项贷款资金都要在国开行浙江省分行或其指定的结算代理行的全程监督下支付使用。
(二)“区统贷平台”需严格按照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将专项贷款资金挪作他用,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贷款资金支付前,“区统贷平台”必须向区财政局上报贷款发放明细。
七、贷款偿还
(一)专项贷款按季结息,进入还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本金。各项目用款责任人应在用款协议约定还款日前,与“区统贷平台”确认还本付息时间和金额,并在约定还款日一个月前将还本付息资金划入“区统贷平台”在国开行浙江省分行的存款账户,再由“区统贷平台”将资金划入“市统贷平台”在国开行浙江省分行的存款账户。
(二)各项目用款责任人对专项贷款资金偿还承担最终责任。
(三)区财政局对专项贷款资金偿还承担统筹协调责任。项目用款责任人未能按照用款协议约定时间筹足还款资金的,由“区统贷平台”提请区财政局筹款补足,确保专项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由此形成的垫付款项,由区财政局按事先约定的方式向用款责任主体收回。
(四)经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同意,专项贷款可提前还款。棚户区改造项目整理地块的土地出让收入、安置房销售收入,应优先用于偿还专项贷款本息。
(五)因转贷和还款资金归集占用时间产生的贷款利息由项目用款责任人承担。
(六)在专项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区统贷平台”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出现合并、改制、关闭、破产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由区政府重新落实用款主体。
八、监督管理
(一)专项贷款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金融监管政策及国开行浙江省分行贷款管理规定。按照有权部门批复的征收及建设方案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用途,不得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资金,确保专项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二)项目用款责任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报送“区统贷平台”,由“区统贷平台”汇总后向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市财政局、“市统贷平台”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实施进度报告,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
(三)“区统贷平台”要加强对项目用款责任人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台账,落实专项贷款资金对账制度。
(四)区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贷款资金规范使用。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市级延伸机构。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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