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首付是付给谁付佣金要一次付给中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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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签合同一定要小心 成不成都要付中介佣金
  “3·15”前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公布了2013年度二手房交易纠纷典型案例。中介协会表示,在该协会2013年受理的投诉之中,因买卖双方其中一方不按合同履约引起纠纷而投诉中介公司的占了不小的比例,其中多为条款订立不够细致,签约后出现问题时各执一词,不肯让步所致。  签了合同就要付中介费  案例回放:  2013年8月,梁某与中介查看了一套房屋。梁某及其家人对该房屋十分满意,于是向卖家支付2万元定金及5000元中介费,并签署三方合同,约定贷款人为其母亲。  事后,银行告知梁某因其母亲已近50岁,只同意贷8年款,与其预期贷10年款有差距。于是,梁某与卖方、中介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定金2万元及中介费5000元,但遭到拒绝。于是,梁某将中介公司和业主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对梁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成功的标准,一般以促成买卖合同签署为准,而不是以完成买卖过户手续为准。因此,买卖双方自签署合同之日起,中介公司有权向梁某收取中介服务费。  代办假社保是违法行为  案例回放:  2013年9月,在广州工作了一年的徐某想在广州购房,便委托中介寻找房子。经介绍,徐某看中某物业,便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前,徐某明确告知中介公司其在现行限购政策下,不具备购房资格。中介公司回复徐某表示可以协助其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保证能通过房产登记部门的审核。徐某认为该方法能够帮助自己顺利购房,于是向中介公司支付了4500元用于代办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013年11月,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共同到交易登记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交易登记部门经审核后告知徐某,其个人完税证明未能通过。此时,徐某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代办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费用及中介费用。  案例分析:  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向购房者告知国家的限购政策并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但本案中的中介公司并没有完成上述工作,还建议购房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骗取购房资格。本案中,若经查核,徐某所提交的个人完税证明是虚假的,则徐某及中介公司将受到法律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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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京ICP证030367号签订购房合同未付款 中介讼讨近10万佣金_新浪房产_新浪网
签订购房合同未付款 中介讼讨近10万佣金
  刘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价值328万元的房子,在三方签订《中山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刘先生又反悔最终没有交易成功。但是中介公司还是凭借《合同》向刘先生讨要近10万元中介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了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即使涉案房屋最终没有交易,也不影响刘先生向房产中介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如有购房问题,请拨打中山房价热线:400-606-6969  案情回顾:购房合同签订后,买家仅付了2万元定金  日,刘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黄先生签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刘先生购买黄先生一套328万元的房子,该房产交易定金为18万元,签订《合同》8天内支付;其余310万元刘先生须在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双方约定的账户。合约同时明确该房产现有租约正在履行中,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卖方于交付该房产时协助买方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合同》中还约定,鉴于房产中介公司已促成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向居间方支付98400元作为佣金,该款全部由刘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买卖双方延期支付佣金的,须向中介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房产中介公司可采取必要的途径向其追讨,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查档费、诉讼费)应由刘先生承担。  上述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向黄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此后,刘先生认为涉案房屋为出租房,还有很多手续需要办理,而且还没有了解清楚该房屋的情况,因此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黄先生支付剩余购房款,涉案房屋最终没有交易成功,所以刘先生也没有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庭审焦点:中介是否已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房产中介公司遂于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根据合约支付佣金98400元、违约金、律师费8000元、查档费100元。  庭审中,刘先生诉称:房产中介公司并没有促成黄先生与他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成立,《中山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不能替代《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另外,合同明确约定了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托管定金及除定金外的房款、托管房产证原件、托管过户资料的递件回执。根据交易习惯和行规,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至少还包括:提供房源信息、带买方实地看房、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配合双方交接房屋、对房屋产权进行尽责调查、指导或协助卖方解除与原租客的租赁合同、协助或指导刘先生与原租客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只有在房产中介公司完成全部的居间服务项目后才有权足额收取佣金98400元。  刘先生称,事实上,房产中介公司在本案中仅仅是提供了房源信息、带他实地看房两次并签订了格式化的居间服务合同。  [法院判决]  刘先生需支付佣金、违约金等共10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刘先生、房产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中山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刘先生认为房产中介公司未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权收取佣金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该合同是房地产交易部门为规范买卖双方交易行为而要求履行的手续。房产中介公司是否促成买卖双方合同成立,不应以双方是否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来判定,关键要看双方对房屋的交易是否达成合意。  本案中,黄先生与刘先生已就涉案房屋的现状、价格、付款方式、税费承担、房产交付等在《中山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中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该合同已具备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现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了黄先生与刘先生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成立,即使涉案房屋最终未能成功交易,也不影响刘先生向房产中介公司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刘先生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佣金9840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8000元、查档费1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乐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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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成被追讨10万中介费法院认定买家违约需支付佣金违约金
来源: 南方日报作者: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姜新林
通过中介公司买下一套正出租的房子,但在付清310万元前,买家突然反悔。2014年10月,东莞的刘先生被中山家家顺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通过中介公司买下一套正出租的房子,但在付清310万元前,买家突然反悔。2014年10月,东莞的刘先生被中山家家顺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佣金、违约金等共计10万余元。买家没付清余款,中介公司算不算促成买卖?刘先生此举是否构成违约?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该案终审判决,刘先生被判支付中介公司10万余元。
  ■案情回顾:买家签合同后反悔,中介公司起诉要佣金
  日,东莞的刘先生通过家家顺,与中山东区的卖家黄先生签了一份 《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刘先生328万元买黄先生的房子,定金18万元,其余310 万元刘先生须于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黄先生。此外,买卖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当天向中介公司支付98400元作为佣金,这笔钱全部由刘先生来支付。
  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向黄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但不久,刘先生觉得涉案房是出租房,还有很多手续需办理,而且还没了解清楚房子情况。结果,他没在约定时间支付剩余购房款,房子最终没有交易成功。
  刘先生也没有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日,家家顺起诉到市第一法院,向刘先生索要佣金98400元、违约金、律师费8000元、查档费100元。
  ■庭审焦点:中介公司是否已促成二手房买卖合同?
  在法庭上,刘先生认为中介公司并没有促成这笔买卖,理由是《中山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不能替代 《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退一步来说,即使房产中介已经促成了这一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中介公司还没有全面履行居间服务义务。”刘先生说。只有在中介公司完成全部的居间服务项目后,才有权足额收取98400元佣金。而事实上,中介公司只是提供了房源信息、带刘先生实地看房两次并签订了格式化的居间服务合同。
  ■法院判决:买家需支付佣金、违约金等共10 万余元
  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中介公司是否促成买卖双方合同成立,不应以双方是否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来判定,关键要看买卖双方对房屋的交易有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这起二手房买卖中,黄先生与刘先生已经就房屋的现状、价格等问题都在合同中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这份合同已经具备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因此,法院认定房产中介公司促成了这笔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成立,即使房屋最终没能成功交易,刘先生也应支付佣金。
  去年底,市第二法院一审判令刘先生向家家顺房产经纪公司支付98400元佣金。刘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在6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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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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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海岛图片 万元大奖等你拿成都部分大型二手房中介机构收费标准近期悄悄上调: 出租房屋,房东也要交佣金100万的房子,买卖双方多付1万元
&&昨日,刚刚乔迁新居的成都市民杨先生来到位于九眼桥附近的链家地产,就出租或出售自己的旧房子进行咨询。让杨先生没想到的是,距前一次咨询不过几天时间,他却被告知出租和出售二手房的中介费均已上调。&&链家地产一位房产经纪告诉他,从8月1日起,买卖双方需要支付的二手房中介费率分别上调至房屋成交总价的2.5%和1.5%,分别较此前上涨0.5个百分点。&&那么,买卖双方一共需要支付的二手房中介费由此前的3%提高至4%,这是不是成都二手房中介机构一致的做法?中介费提高的原因又何在?成都商报记者昨日就此进行了采访。&&记者&&调查&&多家二手房中介提价,房东租房卖房费用均上涨&&成都商报记者昨日以房源提供者的身份,走访了成都市内多家二手房中介机构,且分别致电多个中介门店了解情况。记者最终收集到的信息是,包括链家地产、伊诚地产、中原地产、盛美置业、富房等机构均表示,从8月1日起已将房屋出租、出售中介费上调。&&这些机构调整后的中介费具体为:出租房佣金以房屋月租金为基数计费,承租方支付一个月,出租方支付半个月;二手房交易佣金则按房屋成交总价为基数计费,买方需支付的费用上浮至成交总价的2.5%,卖方则上浮至付1.5%,买卖双方需要支付的佣金总额为房屋成交总价的4%。有的中介机构还在门店内的墙上贴出了调价细则。&&那么调价前的费率又是如何呢?记者从一些中介机构了解到,8月1日前,出租房屋方面,只收取租客一个月房租作为中介费,房东无需承担费用;买卖二手房方面,多数机构执行卖方付1%的中介费,买方则付2%。也就是说,如果现在成交一套100万元的二手房,买卖双方共需向中介机构支付4万元的中介费,比8月1日前多了1万,买卖双方分别要多支付5000元。不过,此前也有部分中介机构按买卖双方分别支付1.8%和1%、2.2%和0.8%的费率在操作。&&记者调查发现,也有部分中介机构并未调价。在21世纪不动产新希望路的门店,顾问唐小姐告诉记者,近期没有调整收费标准,依然按卖方付1%,买方付1.8%收取。&&涨价&&原因&&中介都说源于8月1日存量房交易平台上线&&7月17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公告称,两部委决定放开目前实行的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地产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权限。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四川省发改委也于7月底正式决定,在全省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近期一些二手房中介机构集体提高收费标准,与这些规定是否有关呢?记者昨日致电链家地产逸都路门店询问中介费上涨情况。“是涨了,涨了一个点,之前只收买方3%,现在按成都市的规定收卖方1.5%,买方2.5%。”房产经纪王女士在电话里说。当记者问调价是不是因为发改委近日放开中介服务咨询收费后,中介机构执行自行调价,这位房产经纪的回答和此前采访的多家机构给出的答案一致,称“是市房管局和房地产经纪协会给的指导价”。&&记者在上述多家涨价中介机构走访时,工作人员都将8月1日起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开始全面上线,作为其涨价的依据。7月初,由市房管局打造的网络平台———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正式启动试运行,向市民提供房源核验、房源状态查询、网上签约、资金监管等服务,用于降低二手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传统二手房交易不同,该服务平台启用后,所有交易环节的合同,包括经纪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都必须在网上签约完成,不能跳过任何一步。如果属自由成交,可通过房产大厅存量房交易自助终端机和数字房产网上服务大厅,来完成房源核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订。&&记者从市房管局下发的相关文件中看到,7月1日起,21世纪不动产、链家、伊诚、我爱我家、富房等10家经纪机构使用该平台,并于8月1日起在中心城区全面使用。&&相关部门&&否认存在“指导价”,&&中介费由当事双方&&与中介协商&&不过记者随后采访成都市房管局和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了解到,实际情况并非如这些中介机构所说,此次调价并不是按照“指导价”进行上调。&&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主管单位为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记者昨日以客户身份致电该协会咨询,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我们和市房管局都没有发过这类通知。房管局不可能提出涨价,协会也不可能给中介机构说要上涨费用。”&&该协会工作人员表示,市房管局绝对没有下过这样的公文,“他们说的‘指导价’是不可能的,国家发改委说的是放开,房管局和协会从来没有发过这种公文或对外公开发布过‘指导价’,我们受房管局领导,从来就不知道这样的规定。”&&随后,记者又以客户身份致电成都市房管局进行了解,同样对发布中介“指导价”一事给予否定,“房屋信息目前上网,交易双方自己商量好就行,房管局没有出过指导价,国家发改委发的文件指出相关费用放开,至于中介费是多少,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自行协商,并不是中介经纪人说的按房管局‘指导价’提高。”&&成都商报记者 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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