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是一个意思么?是否都享有税收优惠?

201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及纳税申报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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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及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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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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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丹徒国税干部向小微企业宣传税收政策。周艺媛摄
宜兴市国税局税务人员来到去年刚刚成立的云卷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了解其电子商务情况,宣传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傅梦洁摄
最新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一出台,如皋地税局主动登门,帮助小微企业厘清认定标准、范围、条件和程序,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图为税务人员到如皋花木大世界向花农宣传税收政策。 江琴摄
今年以来,盐城市盐都区国税局宣传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图为税务人员在江苏赛隆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政策辅导。 宋从勇吕华山摄
睢宁地税局开展税收助力中国电子商务第一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闫士亮摄
无锡地税局在无锡集成电路设计中心、530发展大厦、黄金湾工业园区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园区向纳税人发放新办企业办税指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汇编、涉税风险提示等各类税收宣传资料,并热情解答各类涉税咨询。 潘皎马戎真摄
  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如何操作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本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的执行时间是什么?
  答:《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日起至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5.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必须将定额调整到3万元以上,才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2)若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为3万元(含3万元)以下,符合代开要求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开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定额,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执行。
  6.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符合小微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无法追回而无法退税的,是否等同于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如果发票无法追回,属于不符合退税条件,与是否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关。
  8.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其他个人不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职责清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4第二版)》(苏国税函(号)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专用章;
  2、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的十位申请号码或纸质申请表;
  3、首次申请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复印件;
  4、申请代开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货物运输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10.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11.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纳税人填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因原申报表没有单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栏目,纳税人申报时,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6栏“免税销售额”内,为区分适用不同的免税项目和统计的需要,小微企业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实际免税额通过原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调整后的申报表新增相关栏目后,纳税人可直接在对应栏目内填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需要提醒的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其免税销售额应填列在新申报表的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不能再填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
  12.今年年初已核定定额为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该定期定额户需要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吗?
  答:不需要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3.企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事先备案吗?
  答:不需要事先备案,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销售额限定条件,即可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解
  1.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四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通过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
  2.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日至日。
  3.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4.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
  答: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6.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8.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9.企业今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10.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1.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答:为简化手续,减轻负担,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12.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反映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的诉求?
  答: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同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小微企业基金费怎么收
  1.小微企业享受相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自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自日起至日,对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4项政府性基金。
  2.什么企业符合减免防洪保安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标准?
  答: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确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指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
  3.小微企业如何减免防洪保安资金?
  答:小微企业减免防洪保安资金,采取自主申报减免的方式。企业在外网申报纳税时,系统会弹出“按照规定,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请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你单位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如果属于小微企业,请在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减免费申报,并将免征额填写在‘减免税’栏,完成减免申报。如果属于非小微企业,按正常流程申报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并提供《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链接,缴费人可按工信部小微企业标准自行认定,申报、减免防洪保安资金。
  税收花絮
  本版组稿统筹
  国穗轩地穗轩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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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您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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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您了解吗?
  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导向和推动作用,地税周刊本期以“一问一答”方式解读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税收应优尽优,扶持和推动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3个税种。
  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哪些新变化?
  答: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2014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小微企业优惠持续加力,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3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规定。3月19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
  2、请问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5、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小型微利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自日起,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7、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
  答: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8、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
  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9、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一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10、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1、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答: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公告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A企业预计2015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业条件,A企业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2、企业今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否需要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14、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5、预缴时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16、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答: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17、此次调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税申报表是否需要相应修改?
  答:税务总局计划今年4月底前全面修订季度预缴申报表,在此之前,只需将现行预缴申报表附件2和附件4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即将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18、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
  19、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1、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日至日。
  营业税
  22、小微企业在营业税方面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日起至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3、我公司营业税为按季申报的,季度营业额未超过9万元,可以按政策免征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日起至日,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因此,采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4、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日起至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25、我公司月营业额未超过3万元,按政策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是否可以不用申报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仍然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印花税
  26、请问小微企业在印花税方面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日至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7、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的条件是什么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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