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押比例公布系统的在哪?

  据统计,截至今年中期,两市有60家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比例超过三成。其中,、、被质押或冻结股数量分别为57134万股、48308万股、72101万股、58840万股、33753万股、57346万股,质押或冻结比例分别为64.67%、62%、60.14%、57.85%、56.57%、51.84%。
  当牛市来临时,股权质押风险系数较低。不过,一旦股市大跌,股权价值将迅速缩水,如:今年6月中旬以来,股市连遭重挫,两市多次上演千股跌停。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质押的风险将显露,当股价低于平仓线时,如果没有办法追缴可以将质押的股权以大宗交易、二级市场抛售的方式变现,用于还本付息。”有券商研究员分析认为。
  不过,上述研究员认为,股权质押的警戒线、平仓线或成为个股的底部支撑线,强平风险将促使大股东产生强烈的“求生欲望”,有望成为股价的底部支撑。另外出于市场维稳的考虑,政府会施以援手。“股权质押的支撑效应可依靠这两股力量。”
  危险与机遇同在
(责任编辑:DF154)
  股权质押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常用的融资手段之一。若在市场行情平稳或火爆的情况下,运用起来不但便捷且不会有较大风险。一旦市场行情剧烈震荡(如前期的千股跌停),股价逼近平仓线,强平风险将显现。据统计,截至6月30日,沪深两市有60家公司的股权质押比例超过三成。
  不难看出,这两年,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股权被质押,且股权质押数量也明显激增。
  股权质押数量激增
  2014年3月,沪深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分别上线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比例公布系统。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到股东在场内外质押的全貌。
  “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规避‘股权易主’的风险,纷纷选择停牌,尤其是7月上旬和中旬,不少股权质押比例较高的公司都选择了停牌。”一资深市场投资者表示。
  据了解,股权质押的对象往往是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质押规模大,一旦质押方出现信用风险,一笔项目资金还不上,亦或是黑天鹅事件上演,担保品未能及时补充,则将引发强平。
一旦行情剧烈震荡,股价逼近平仓线,强平风险将显现。
  根据投资者的指引,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注意到,华映科技自6月16日至7月6日股价连续下挫,股价从25.59元一度跌至11.57元,公司选择于7月7日开市起停牌,直到7月14日才选择复牌交易。而华信国际从6月15日至今,一直处于停盘当中。泰禾集团从6月11日至7月8日期间,股价从38.38元跌至20.05元,在此情况下,公司于7月9日开市起停牌,直到7月23日才终于复牌交易,期间停牌时间达到10个交易日。
  股价连跌危机将显露
  从可查数据可以看到,2014年上半年,两市709家公司发生1853次股权质押,质押股本605亿股,参考市值约6200亿元;2014年下半年,832家公司发生2393次股权质押,质押股本4042亿股,参考市值约40022亿元;今年1至7月,973家公司发生2974次股权质押,质押股本842亿股,参考市值约1547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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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信息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号-9沪深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上线股权质押比例公布系统 逾70家上市公司质押比超五成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息将全面走向公开、透明。沪深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近期分别上线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比例公布系统。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到上市公司股东在场内外质押的全貌,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有助于银行、券商等资金提供方掌握股权质押集中度,防范市场风险。  通过股权质押比例公布系统,投资者可查询到单一证券质押回购的质押笔数、无限售股份质押数量、有限售股份质押数量、质押比例以及每周平均质押率等信息。  沪上某券商融资融券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股权质押比例公布系统上线后可以增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运作透明度,满足市场各方对投资决策、风险判断和数据分析等信息需求,进而掌握股权质押的集中度,分析项目风险,并制定风险与收益更加匹配的投资决策。  据悉,投资方在出借资金前,往往会对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进行尽职调查。除了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以外,只能通过上市公司股东提供说明、交易所股权质押回购周报等非公开渠道获得。而上市公司股东自行提供的说明只反映单一股东持股的质押状态,交易所周报数据虽然全面,但也仅能体现各家上市公司在交易所场内质押的概况,无法体现上市公司股东向银行、信托等场外资金方所做的股权质押情况。而银行、信托等场外资金在股权质押市场中占据重要席位,不容小视,因此投资方难以正确评估每一笔融资类业务潜在的风险。  资深两融人士介绍,股权质押的对象往往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质押规模大,一旦客户出现信用风险,一笔项目资金还不上,又或是黑天鹅事件上演,担保品未能及时补充,则将引发强平,投资方在短时间内大量抛售股份或致个股股价重挫,尤其是股东将股份质押给数家资金提供方时,虽然各家公司风控各有不同,但预警线、平仓线相差无几,若大家争相抛售,可能会出现股价持续下跌的连锁反应。  股权质押比例公布系统的最新资料显示,目前沪深两市有逾70家公司的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其中8家公司的质押比例达到七成以上。  从上述公司所属行业分布看,房地产行业以18家公司荣登排行榜首;机械设备行业居次席,共有10家公司的股权质押比例超过五成。此外,化工、农林牧渔、建筑建材等行业公司质押比例较高。  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是去年证券公司主打的创新业务之一。自业务开闸以来,规模成倍增长,在短短不到一年时间内便超过1100亿元。随着业务的纵深发展,藏在业务背后的风险逐渐显现。而监管层对这一创新业务的监管重点也将逐步转向风险管理,其中流动性风险成为关注重点。据悉,为控制业务风险,监管层还将拟制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以促进股票质押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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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息将全面走向公开、透明。沪深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近期分别上线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比例公布系统。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到上市公司股东在场内外质押的全貌,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有助于银行、券商等资金提供方掌握股权质押集中度,防范市场风险。
通过股权质押比例公布系统,投资者可查询到单一证券质押回购的质押笔数、无限售股份质押数量、有限售股份质押数量、质押比例以及每周平均质押率等信息。
沪上某券商融资融券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股权质押比例公布系统上线后可以增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运作透明度,满足市场各方对投资决策、风险判断和数据分析等信息需求,进而掌握股权质押的集中度,分析项目风险,并制定风险与收益更加匹配的投资决策。
据悉,投资方在出借资金前,往往会对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进行尽职调查。除了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以外,只能通过上市公司股东提供说明、交易所股权质押回购周报等非公开渠道获得。而上市公司股东自行提供的说明只反映单一股东持股的质押状态,交易所周报数据虽然全面,但也仅能体现各家上市公司在交易所场内质押的概况,无法体现上市公司股东向银行、信托等场外资金方所做的股权质押情况。而银行、信托等场外资金在股权质押市场中占据重要席位,不容小视,因此投资方难以正确评估每一笔融资类业务潜在的风险。
资深两融人士介绍,股权质押的对象往往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质押规模大,一旦客户出现信用风险,一笔项目资金还不上,又或是黑天鹅事件上演,担保品未能及时补充,则将引发强平,投资方在短时间内大量抛售股份或致个股股价重挫,尤其是股东将股份质押给数家资金提供方时,虽然各家公司风控各有不同,但预警线、平仓线相差无几,若大家争相抛售,可能会出现股价持续下跌的连锁反应。
股权质押比例公布系统的最新资料显示,目前沪深两市有逾70家公司的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其中8家公司的质押比例达到七成以上。
从上述公司所属行业分布看,房地产行业以18家公司荣登排行榜首;机械设备行业居次席,共有10家公司的股权质押比例超过五成。此外,化工、农林牧渔、建筑建材等行业公司质押比例较高。
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是去年证券公司主打的创新业务之一。自业务开闸以来,规模成倍增长,在短短不到一年时间内便超过1100亿元。随着业务的纵深发展,藏在业务背后的风险逐渐显现。而监管层对这一创新业务的监管重点也将逐步转向风险管理,其中流动性风险成为关注重点。据悉,为控制业务风险,监管层还将拟制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以促进股票质押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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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日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银发〔2004〕 2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六章 质物的保管和处分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上市公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批准可经营的证券公司(指法人总部,下同),贷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批准可经营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为本办法所指质物的法定登记结算机构。
第五条 商业银行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借款人
第八条 申请开办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等监管指标符合的有关规定;
(二)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制度;
(三)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二)其符合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
(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计算表、及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
第十条 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十一条 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个月内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或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 股票质押率由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证);
(三)上月的、和计算表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四)由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五)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六)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作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
第十七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查同意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应共同在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出具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贷款人在发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的15%;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人资本净额的5%.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
(一)预计到期难以偿付或本金;
(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三)股权变更;
(四)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一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的20%。上述比率由负责监控,对超过规定比率的股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进行出质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和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上述比率。
第二十四条 有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实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真实地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随时分析每只股票的风险和价值,选择适合本行的股票,并根据其价格、盈利性、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质押的股票及其的清单。
第二十六条 应随时对持有的质押进行跟踪,并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一次每个借款人出质股票的。
第二十七条 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100%)最低为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六章 质物的保管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开设特别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 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及贷款人的申请将股票足额、及时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置换,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更后,应向重新出具股票质物登记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期内,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贷款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卖出,卖出资金必须进入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该资金用于全部(或部分)提前归还贷款,多余款项退借款人。
第三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立即追加质物、置换质物或增加在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资金:
(一)质物的处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警戒线以下;
(二)质物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中的情形之一。
第三十三条 用于质押股票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下(含平仓线)的,有权无条件处分该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应将质物归还借款人;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通过特别席位卖出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
第三十五条 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包括、分红、等)随质物一起质押。
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应当购买并随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法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办理业务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二)对不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三)发放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超过一年;
(四)接受本办法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
(五)和其他贷款额度控制比率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率;
(六)未按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
(七)泄露与股票质押贷款相关的重要信息和借款人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用非自营股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四)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履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贷款人要求核实股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办理质押股票的冻结和解冻;
(三)为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比率的股票办理质押登记;
(四)为借款人虚增质物数量或出具虚假质押证明。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及上述两个机构的派出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管机关对上述行为的查处结果应及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从事业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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