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间人收到款的手机短信和银行的汇款账单的短信,可以起诉中间人信用卡还款日和账单日吗?

我在手机店分期了一款手机,中间人是捷信公司,当时他们说让我刷卡一块钱确认银行卡里有余额。我当时办理_百度知道
我在手机店分期了一款手机,中间人是捷信公司,当时他们说让我刷卡一块钱确认银行卡里有余额。我当时办理
我在手机店分期了一款手机,中间人是捷信公司,当时他们说让我刷卡一块钱确认银行卡里有余额。我当时办理分期的卡是我的工资卡,我想问一下,他们扣钱的时候,会多扣吗?我办的是农业银行的卡,不是信用卡,有经验的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提问者采纳
如果是正规的店面,是不会多扣的,如真有多扣问题你可以拿着银行消费记录去找,但是如果不是正规的企业,那你就要小心了,有可能会多扣。如果我的答案您还满意记得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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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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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哦,他只会扣该扣的,你如果担心你就把卡钱只留下该扣的钱就可以了
最好弄个短信业务,扣费有短信。你刷卡是确认是刷1元后你才输入密码确认的,后面的扣费应该都要经过你同意能扣的,应该不会乱扣你的钱。
这个是银行扣的,不会多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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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银行把我信息泻漏了不在同一个省怎么起诉_百度知道
银行把我信息泻漏了不在同一个省怎么起诉
  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手机网民已达5.27亿。伴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手机成为“第二钱包”。在大家享受便捷支付的同时,黑客们也“与时俱进”,目光不再局限在电脑,而转移至智能手机上。一个安卓木马可以伪装成一个合法的银行应用程序,窃取银行与用户间身份验证的详细信息。  各大银行的手机官方应用是否就毫无风险呢?日前发布的《2014年第二期中国移动支付安全报告》,指出国产多个手机银行客户端有多处可被黑客利用的安全隐患,希望网友们在网银支付时多加防范,并表示已将漏洞移交给银行。  输入法、短信均可被黑客劫持  《2014年第二期中国移动支付安全报告》针对当前市面上最流行的十余家银行的手机银行客户端应用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性测评,发现其中有7项漏洞易被黑客利用,依次为:假冒银行服务端,实施“中间人”攻击;后台记录键盘位置,窃取密码;恶意导出用户界面,网银账户信息“裸奔”;仿冒登录界面,钓走账号密码; 利用安卓系统漏洞,渗透网银客户端;二次打包制造盗版,主流客户端难防御;短信劫持获取验证码。  报告指出,手机输入法是黑客盯牢的目标,手机客户端上的账号密码等信息都是通过键盘输入,如手机键盘的输入过程被木马病毒或黑客监听,必将造成用户信息的泄漏。一般来说,主流手机银行客户端都在使用客户端自带输入法,不过报告指出有2款客户端使用系统默认输入法,也就是说,一旦默认的输入法程序感染了恶意代码,或是输入法程序被具有记录键盘数据能力的恶意程序监控,则会导致用户输入的账户或密码信息被恶意程序盗取。  钓鱼类山寨手机银行App也是一大隐患,上文中的陈女士便受此影响遭受损失。此类App会在后台监控前台窗口的运行,如果前台是一个银行应用的登录界面,恶意程序就立即启动自己的仿冒界面,这个动作可以快到用户无任何感知。用户在无察觉的情况下可能会在仿冒界面中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而导致账号和密码被盗。报告显示,测评的多个手机银行客户端无一能解决该难题。  手机银行客户端遭遇“二次打包”成盗版,以及短信劫持获取验证码的问题也成为黑客牟利的重要方式。不少网友在网银支付时都采用“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的方式,然而一旦被可短信劫持的木马感染,这种双重保险依旧存在安全隐患。  【郑重提醒】  切忌安装来路不明的程序  《报告》还表示,目前网银及支付类恶意软件主要以“点对点传播”为主,即通过聊天工具进行直接发送恶意软件的二维码下载链接,或通过短信向用户发送恶意软件的下载链接。少数恶意软件也会使用各种伪装并上传到论坛或第三方应用市场供网民下载使用,但从监测的数据来看,此类传播量不大。  提醒网友不要在手机上安装来历不明、可能有危险的程序,同时还应设置敏感应用的访问密码;如遇手机遗失,立马远程销毁手机数据。此外,用户也应尽量减少个人信息泄露,尤其是手机号、身份证号、电子邮箱等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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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汇款单能否做为借款的证据?手机短信能否做为证据?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朋友借我的钱,没有借条,只有汇款单,能做为证据吗?
另外,手机短信能做为证据吗?可手机没有实行实名制,他要是反问,你怎么能够证明是我的手机号码呢?(注:他已经换号)就算是我的号码,能够证明是我发的短信吗?
事情经过,本人与一投资人签订共同投资合同,对方同意为某项目投资200万元,08年8月对方已将此200万元付给中间人,并请中间人将此款用于该项目,但中间人将此款暂未用于该项目,而私自放出以盈取私利。至08年11月,中间人未能按预计时间收回该款,因此以手机短信形式(手机是联通130号码)向本人说明此款他挪用,因为回收困难,请宽限期限,但至今,中间人仍未将该款收回。
由于暂未有其它物据(有人证),本人是否可凭此短信向公安机关报案。
由于事情重大,请对该领域不熟悉...
我老公那我的手机卡和我的朋友发短信,然后说掌握了我有婚外情的证据,要和我离婚,并让我净身出户,请问我该怎么做?
我在唐山认识了一个网友.他向我借款共四千元,有一年半了总是拖着没有钱不还.说到年底有了钱还我,我不相信他.可是我没有别的证据,只有银行转帐存根和手机短信,不知如何才能讨回欠款.有律师可以帮我找他协商讨回欠款最好.我不想打官司.可是也不想白让他占有我四千元钱.谢谢.
什么作为证据最有效
我曾多次受到不明的手机打电话辱骂和发短信辱骂,请问此人的此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遇到这些问题该如何讨回公道?最好的解决爆发是什吗?
我因人借钱不还,准备起诉,因为此人较为谨慎,每次谈话都没有他人在场,我有的只是他发给我的一些短信,我在网上搜索了,短信可以做为辅助证据,但是我不知道要将短信变成证据应该通过那些途径进行,感谢大家解答。
我发手机短信给十位家长,告诉另一个教师五年前在小学任教,不适宜当初三班主任和任教初三数学,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我接到了非常6+1的信息说我中了二等奖,奖金是58000元,但是要先交太平洋保险费金额1680元,才可以领到我的奖项,于是我就相以为真汇了钱过去之后又说还需交个种手续费用怎么办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玉环一银行行长遭客户起诉讨债 竟是因为其是“中间人”
2013年下半年,客户陈友强找到玉环某银行支行行长江晨,称自己资金有充裕,希望江晨能帮他找一个合适的客户。玉环某机械公司与江晨任职的银行存在金融业务关系,因此江晨与该公司较为熟悉。经江晨搭桥牵线,陈友强与玉环某机械公司开始了款项往来。
因机械公司需要长期借款,陈友强就向江晨提出,要把钱打到江晨的账户上,让江晨来交接。江晨考虑到自己银行员工的身份,决定通过外甥女刘雅账户运作。
2013年9月至日间,陈友强有多笔款项转入刘雅的银行账户,而后再由刘雅账户转入玉环某机械公司。2014年1月之前玉环某机械公司的款项,都是通过刘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出纳账户转款至陈友强的银行账户而清偿完毕。
2014年7月,陈友强突然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江晨夫妻,称江晨夫妻尚欠其借款400万元。
这400万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陈友强的说词是,2013年至2014年1月间,江晨因资金周转所需多次向他借款,期间陆续偿还部分款项。而2014年1月所借的400万元却一直未偿还,所有借款均按江晨指示汇入其外甥女刘雅账户。后来,他多次催讨,江晨都以该款项属玉环某机械公司实际使用为由拒不偿还。
对于陈友强的说法,江晨为了证明该笔400万元确实为机械公司所借,提交了机械公司记账凭证、收据、银行账单等材料。“实际上,真正的借款人是机械公司,400万元款项除扣代机械公司购机票支付的2000元外,399.8万元全部转入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机械公司收到款项后均已入账,并以收到陈友强款项名义开具收据,借条也经江晨之手交给陈友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友强款项交付被告江晨,江晨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中间人,在有证据证明其它借款人的前提下,应认定江晨为中间人。结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可以认定机械公司存在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的意思表示。现在陈友强在向机械公司催讨无着时,转向要求中间人还款,显然有违诚信。法院不予支持。
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友强的诉讼请求。
陈友强不服一审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民间借贷中,这种利用中间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保障资金安全的现象非常普遍,譬如中间人的公务员身份、借款人公司员工身份以及社会知名人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当中原告要求被告江晨作为中间人进行款项交付是出于资金往来的安全考虑,一是:避免款项汇入借款人机械公司后,对方不出具借据的风险;二是:因江晨具有银行支行行长的身份,在款项催收时更为方便。
法官提醒,很多民间借贷,基于亲戚、朋友、同事关系,是没有出具借款凭证。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看来,收条和借据都是重要的凭证。
当然,在借条上签字就必须谨慎,若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字,应当在签字前面注明身份,否则容易被钻空子,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本文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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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未收回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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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法援热线消息(记者 孟丽)昨天上午,市民张先生致电晨报法援热线反映,一个亲戚将100万元打给他,通过他借给了一个做生意的朋友。后来朋友因生意出现周转困难,无力还款。在多次索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亲戚将他告到了法院,让他还钱,不知道他有没有还款义务?
原标题:本未收回被告上法庭晨报法援热线消息(记者 孟丽)昨天上午,市民张先生致电晨报法援热线反映,一个亲戚将100万元打给他,通过他借给了一个做生意的朋友。后来朋友因生意出现周转困难,无力还款。在多次索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亲戚将他告到了法院,让他还钱,不知道他有没有还款义务?张先生是徐州人,李先生是其认识多年的朋友,两人之间有借贷关系,截至去年下半年,李先生还欠张先生30多万元未还。王女士是张先生家的亲戚,说手头有一些闲钱,放在银行嫌利息太低,让张先生帮他们放100万,收取高息。在张先生的牵线下,王女士和李先生见面了,双方达成了口头借款协议,并签订了具有抵押性质的房屋买卖协议。王女士离徐回家后,委托张先生帮着处理她和李先生之间的借款事宜。“我亲戚把100万元打到了我的银行卡上,委托我再转交给李先生,并让我先保管李先生给出具的借条。”张先生收到汇款后,即短信通知了王女士,说自己已经收到了她汇来的100万元,并将她和李先生之间约定的利息数和借款期限8个月也用短信发了过去。收到王女士汇款当日,张先生即通过银行汇给李先生63万,剩下的37万经李先生同意后,用来归还先前所借张先生的钱。由于李先生不能按期归还王女士借款,王女士夫妇立即从外地赶来徐州,张先生将借据交给了王女士。期间,张先生带着王女士夫妇多次到李先生住处要钱,但李先生表示暂时没钱还,多次索要无果后,王女士认为张先生给找的人没诚信,借钱不还,就有点生气,和张先生的关系也闹僵了。一个月前,王女士凭着张先生给她发的收款短信及银行汇款凭证,将亲戚张先生起诉到法院了,要求张先生返还她100万现金及利息。张先生认为自己只是个帮忙的中间人,并没有收取好处费,现在王女士不起诉实际借款人李先生,反而起诉他,是否合适呢?另外,张先生持有打款给李先生的银行汇款单,与王女士、李先生之间的录音,能否证明自己不用承担还款责任?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赵丽律师称,张先生要证明自己没有向王女士借款,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录音可以当做证据使用。如果录音中能反映出王女士夫妻在借款之前,为借款与李先生签订了协议,也承认收到李先生的借据,并多次找李先生要钱,认可张先生的中间人地位,那么王女士的行为就表明其在实际借款前非常明确借款人是李先生,而非张先生。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结合张先生目前持有的证据,可以说明张先生只是帮助王女士完成借款,其身份只是个中间人,且张先生发给王女士的短信本身没有明确说明向王女士借款的借款人是张先生,所以张先生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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