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后保险公司是按照车辆的损失先赔付再修车,还是按照在外面修车的费用先赔付再修车

保险公司拒不赔付修车费用_百度知道
保险公司拒不赔付修车费用
去年,我开车与一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对方摩托车损坏、两颗牙齿脱落,我的汽车也在事故中遭到损坏,修车花了1300元。因为双方一直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对方于今年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给对方6600元。我的车损并为在该场诉讼中提及。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给我打电话,声称对我的损失不予赔付,理由是我的交强险已经用于赔付对方。可是,我上的是全险,就算交强险用了,还有车损险。他们的做法合法吗?
提问者采纳
你好,根据以上你述说的情况来看,你的保险公司在逃避赔付责任。从事件角度来看,是你开车将对方造成损伤损失,撇开受害者来说。我方也有损失。依据你保单载明的险种保险公司无权拒赔【请核实保单上是否有车辆损失险,若果确认有此险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控告保险公司。
提问者评价
十分感谢!根据交警的认定,我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保单上确实有车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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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未在指定修理厂修车 法院判决按照保险定损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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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指定修理厂修车 法院判决按照保险定损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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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张国诚有一辆面包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等险种,后面包车在借给朋友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因和保险公司在定损的数额上有争议,双方闹上法庭。张国诚提供了17650元修车发票,而保险公司认定的损失是9264.1元。法庭调查发现,原告面包车并未在修车发票上载明的修理厂修车,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国诚保险金9295元。  ■案情回放  借车出事,定损产生矛盾  张国诚有一辆五菱面包车。2010年9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车辆损失险等险种。  2011年4月的一天,好友于威称家中有事急需用车,张国诚便将车子借给了于威。在行车过程中,于威为了躲避行人,猛打方向盘,致使车辆一头撞在路边的树上。经交警部门认定,于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于威随即给张国诚和保险公司分别打了电话。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后,出具了定损单,认定该车损失数额为9000多元。  然而,张国诚认为车辆损失远远超出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他将车送至汽车修理厂,并委托价格认证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价格认定机构认定,认定车辆损失为17650元。随后,张国诚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价格认证机构认定的价格进行赔偿。  因为保险公司拒不按照张国诚报修的维修费用赔偿,今年1月,张国诚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赔偿金17650元,并要求给付经济损失以及迟延给付保险金的利息。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法庭上,张国诚提供了保险单、评估报告、17650元修车发票等证据。他认为:这次事故造成自己的面包车车架、引擎盖等严重变形不能使用,如果不更换的话,将严重影响车辆使用性能,其损失远远超过了公司认定的9264.1元。自己提出的17650元的损失是经过国家价格认证机关认定的,应该具有法律效果。  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张国诚提供的价格认证机构的车损鉴定出于张国诚的单方委托,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认可。且保险公司在事故现场做出的车损确认书上,有原告张国诚的签字,应当认定为保险公司与原告张国诚共同做出的确认。因此,原告车辆实际损失金额应为9000多元,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原告实际产生的损失费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庭调查  原告并未在发票上载明的修理厂修车  法庭上,在调查过程中,法官发现了一些不同寻常的事情。  原告张国诚虽然提供了17650元的车辆维修发票,但对于法庭询问车辆修理的部位、花费的工时,有无修理合同一系列问题,前后回答不一致。时而说是自己去送修车辆的,时而说是朋友于威修的车。对于车辆是否更换了新的引擎盖,原告回答也是不清楚。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保险公司的定损基础是修理的价格,如果原告张国诚车辆的引擎盖更换了新的,被告保险公司愿意赔付。  于是,法官对车辆维修发票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根据泉山区经案大队协查报告以及对修理厂的询问笔录显示,原告的车辆并未更换新的引擎盖,并未在修车发票上载明的修理厂修车,原告的车辆是在另一家修理厂修理的,引擎盖也未更换新的。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9295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国诚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关于事故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失,经法庭调查,车辆实际维修费用为9295元。关于迟延定损的损失问题, 原告未向法庭举证证实其经济损失,且被保险车辆亦不属于营运车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迟延给付保险金的利息问题,原告虽然提供了车辆的维修发票,但该车因该次事故受到的损害并未在该公司修理,原、被告双方一直未就保险金的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的过错在于原告。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以及不可获利原则,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公司向原告张国诚赔偿保险金9295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话法官  记者:保险公司赔偿金的基础是什么?  法官: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获得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此原则强调保险赔付只能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而不能成为被保险人获利的工具。本案中,原告的车辆只是进行了修理,而对于损坏的部件并没有进行更换。因此,原告不能从更换和修理之间的差价进行获利。如果原告的车辆进行了零件的更换,是可以认定为实际损失的,也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记者: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修车发票为虚假证据,可以对原告进行处罚吗?  法官:本案中,原告是根据更换零件的价格来开具的发票,而原告的车辆并未更换新的零件,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虚假证据,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未追究原告虚假证据的责任。  记者: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诈保?  法官: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实际上为骗取保险金的诈骗行为。本案中,因为保险公司委托经案大队进行调查,原告没有得逞。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行为人已经着手事实保险诈骗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属诈骗未遂。这种情形下,如果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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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的直接损失有人赔,间接损失谁来买单?南京市民王先生日前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当他得知自己因车祸而引起的间接损失“很可能没有人负责”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将肇事方及其所属单位送上被告席。 突发车祸:“我的新车被撞了!” 今年5月5日晚8时许,南京市民王先生开车路过河西奥体南门附近时,见路口四面全是黄灯。王先生开车缓慢通过路口时,在其左边驶来一辆渣土车,直角冲向王先生,致其前拦风玻璃完全碎裂,左侧后视镜前的发动机部位完全损坏,前轮行走部位也被损坏,好在人没有受伤。交警赶到后,对事故做出认定,认定渣土车负全责,对于车辆维修等直接损失由肇事车辆的保险方做出全额赔偿。 但是,王先生家住江宁,工作在城里,修车期间每天的交通成了大问题。不得已,王先生只得以每天90元的价格租了一辆车用于上下班,但肇事方却表示:这笔钱他们不能赔。王先生对此不能理解,他不能同意现行车赔付“只赔直接损失,不管间接损失”的规定,并提出了自己的三点要求: (1)肇事方必须承担他修车期间的交通费用(指每天租车的费用)。2  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要求是:&  ⑴无赔款优待是指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  ⑵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⑶发生事故后到续保时案件未决,不能给予无赔款优待。但事故经交管部门处理后,保户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不需赔款3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根据民法理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直接的财产上的减少之外,还应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判断是否为可得利益,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已经预期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二是必须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三是必须为直接...4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那么,到底什么是车辆损失险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车辆损失险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它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自己车辆的损失.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 详细内容如下: 1、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为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翻车等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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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责任范围: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①碰撞、倾覆、坠落;②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③外界物体坠落、倒塌;④暴...&&&&问题说的不清楚,本人有十年办案经验,需要法律服务时请联系本人&&&&看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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