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买哪个实惠有保障

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保什么好?_百度知道
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保什么好?
1、不管是农村还是城镇户籍居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都是一样的。2、你选择购买的险种是商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核心保障就是保障购买人老年体弱没有劳动力时有一份稳定的生活来源。3、商业养老保险的支付方式:一、到合同约定期,一次性领取投保本金及收益。二、到合同约定期,按合同约定,在有生之年逐月领取养老金。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提问者采纳
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的和谐人生A :只要在人保开个户,每年存6000元,就可以获得稳定收益。保底利率2.5%,每年12次复利机会。前三年连续缴费,第四年开始可以得到2%的持续缴费奖励。你可以随时看到自己的账户价值。同事可以附加31类重大疾病。有着良好的收益和健全的保障
其他4条回答
商业养老险都不划算,甚至还不如把钱存到银行的收益高……建议还是参加社保,实在不行考虑挂靠到某个单位,交15年后,就可以领养老保险……
商业保险基本属于传销,千万不能入。你可以加入农村养老保险,国家管理,保险系数高。不过要60岁退休。我按照山东的标准算了一下,每年5000,叫20年,60退休每月大约2500.
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不合算
每年交6000元.只要你交10年.10年后7万.15后10万.领取养老金由你自己决定你想拿多少拿多少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有好大一部分人的退休金都远远高于在职职工的工资,而许许多多的农民、工人却领着微薄的养老金,能说养老金没缺口?另外,需要延迟退休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某些人认为是劳动
楼主正文显示宽度
跟帖显示为
本帖只代表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如将本文用于其他媒体出版, 请与联系。举报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图文编辑模式
07:59:23&)
2747字(1167/66)
( 21:30:21)
( 07:35:15)
( 23:26:21)
( 22:46:53)
( 22:11:59)
( 22:06:31)
( 21:33:37)
( 21:20:07)
( 21:01:40)
( 20:59:37)
239字(42/0)
( 19:46:53)
( 19:19:12)
( 19:15:16)
130字(5/0)
( 19:02:28)
( 18:52:37)
147字(11/0)
( 18:26:52)
( 18:17:38)
( 18:16:08)
( 17:53:39)
38字(27/0)
( 17:34:42)
( 17:30:35)
80字(11/0)
( 17:20:28)
100字(4/0)
( 17:14:11)
( 17:01:50)
( 16:59:48)
( 16:48:17)
( 16:40:57)
( 16:30:03)
24字(10/0)
( 15:44:11)
( 15:42:58)
( 15:25:19)
( 15:22:48)
( 14:59:52)
104字(14/0)
( 14:03:37)
46字(12/0)
( 13:48:58)
26字(14/0)
( 13:07:33)
( 12:59:58)
155字(9/0)
( 12:54:40)
133字(8/0)
( 12:42:46)
32字(20/0)
( 12:37:48)
109字(7/0)
( 12:25:21)
162字(5/0)
( 12:08:21)
( 11:11:20)
135字(17/0)
( 10:58:39)
110字(13/0)
( 10:57:32)
68字(18/0)
( 10:55:39)
116字(49/0)
( 10:53:15)
( 10:42:35)
83字(13/1)
( 11:23:44)
( 13:24:39)
( 10:41:52)
( 10:20:09)
38字(13/1)
( 10:28:07)
( 10:16:39)
121字(7/1)
( 10:32:55)
( 10:11:30)
( 09:53:45)
37字(14/0)
( 09:45:41)
386字(3/0)
( 09:45:12)
403字(3/0)
( 08:41:41)
61字(16/0)
( 08:38:37)
264字(47/1)
( 10:21:45)
( 08:21:29)
10字(13/0)
( 07:59:23)
45字(19/1)
( 10:27:34)
( 11:32:34)
172字(45/0)
请登录后继续操作....
强国社区-人民网新浪广告共享计划>
广告共享计划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好处之见解
这是今天百度知道上一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根据本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给出了回答,但回答提交后没有及时提交成功。对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是否有好处,这是广大农村朋友迫切想发角的问题,所以在我的博客上,收录我给出的回答,以便让广大网友们了解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好处的见解,也许会给网友们决策上提供点帮助。
问题主题:农村养老保险要不要交,国家的这个政策好么?
1 小时前 提问者:
| 悬赏分:5 | 浏览次数:5次
问题内容:我爸妈今年有45了,现在开始交的话一年一百一直到60岁后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金了,我今年24岁,说的也可以交了,我在想现在我交是不是真的有用?
我的回答:(目前还未上传成功)
国家家推行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以你父母今年45岁为例,如果一年交一百元,那么到60周岁时,你父母每年可以享受的养老金如下:
政策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先看基础养老金部分。这部分全部为国家出,现行中央确定的最低水平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如浙江今年已从开始每人每月的60元,二年后已经提高到现行的每人每月8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逐步提高。
再看个人账户养老金。政策规定: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除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方面是个不确定因素外,对于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利息收入是可以确定计算的。现以目前政策规定中可以兑现的数据为依据,以每年缴费100元档次为例。从45岁开始缴,到60岁刚好15
年。那么个人账户余额见下表:
将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利息收入三块可确定的因素相加,个人账户余额为约为2370元,每月可发元。
每月可领最低养老金(未考虑以后提高因素)为: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7元=72元。全年864元,二年内就可将自己缴费部分全部领回。按现在我国平均寿命74岁计算,还有13
年多都 是国家出钱支付的。
所以这个政策是不是好政策,你自己应该有判断了,参保与不参保也可以由由自己“自愿”决定了。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农民如何购买养老保险买哪种保险比较好…_百度知道
农民如何购买养老保险买哪种保险比较好…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员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2008年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2、1993年—1998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4、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并按以下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十、清算 (一)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清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实施细则从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新农合 +健康宝A款+年年无忧白金卡基本上全面了 呵呵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遗属生活补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2]74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精神,为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分别简称新农保、城居保)与遗属生活补助制度的配套衔接,不影响参保城乡居民享受保障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基本原则   遗属生活补助待遇领取人员是迫切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要积极引导和支持遗属补助待遇领取人员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以解决其老年的养老问题,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阶段,要按照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参保居民在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原有待遇。   二、制度衔接对象   我省符合遗属生活补助政策适用范围且符合新农保或城居保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三、制度衔接规定   制度衔接对象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自身条件可以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其中,未满60周岁的应当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并缴纳保费;已满60周岁的可直接享受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四、具体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遗属生活补助待遇领取人员的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工作落实。要广泛动员并支持引导遗属生活补助待遇领取人员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具体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应及时上报省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参保对象信息录入出现异常应及时在“金保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出“后台”修改需求。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家网站--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力资源市场网
中国国家人才网
中国人事考试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
中国就业促进会
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
中国劳动保障科研网
中国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工作网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网
中国博士后
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
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中国国家培训网
国家外国专家局
干部网上课堂
中欧社会保障合作项目
中国医疗保险网
--各省人社厅网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市地人社局网站--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黑龙江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厅直属事业单位--
黑龙江省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局
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院
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黑龙江省技工教育网
黑龙江技师学院
黑龙江第二技师学院
黑龙江省职业介绍中心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帮助中心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民养老保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