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商业工伤保险保险要在什么时间内报警

2015烟台工伤解答工伤保险不能报销部分谁承担
发布日期: 22:18:06
《2015烟台工伤解答工伤保险不能报销部分谁承担》是有志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烟台政策答疑:工伤保险不能报销部分谁承担  咨询:工伤保险医疗费有一部分不能报销,这部分该谁负担?单位还是个人?  答复: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  烟台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范围用药和诊疗,超出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要征得工伤职工本人或家属的同意,超出“三个目录”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未征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超出“三个目录”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咨询:开发区社保怎样转到芝罘区?  答复: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或县市区内)流动就业的,无需办理转移手续,将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18位本人社保编号告知新单位,单位办理增加人员后即可接续缴费。  咨询:我是芝罘区一家单位退休的,身体患有多种慢性病。请问怎样办理慢性病申请。慢性病门诊看病报销是多少钱,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答复:参保人员患有慢性病的,符合《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细则》认定标准的,可携带本人半年内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医院病案室盖章确认)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经就医的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人员或科主任填写《烟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下简称《认定申请表》),由医院医保办盖章确认后,参保职工或家属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本人的身份证或医疗保险证;2、《认定申请表》;3、本人半年内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4、慢性病的相关检查证明。5、两张近期一寸彩色照片。关于您具体的参保情况以及慢性病情况,可以拨打芝罘区或烟台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电话进行详细咨询。芝罘区:6201990;烟台市:6712071。
 实习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问责  提案人:杨秀英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办主任、人事处副处长)  马上就访:  高校、高职和中专毕业生在毕业的前半年进入实习阶段,实习生在企业实践,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如果发生工伤等事故,学校、企业、学生三者的责任如何鉴别就成了一大难题。  目前大中型企业接待实习生已经成为常态,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虽然很小,但并不是完全没有,建议政府设立专门的“实习生工伤保险”,由学校、企业或学生缴纳相关费用,有效防止发生事故后的不和谐现象。  提案内容:  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在校学生还未毕业,属于受教育阶段,因此无法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满足购买工伤保险的条件。  实习期间,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调解不成,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要求索偿。工作人员建议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实习,单位与学校可以共同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学生毕业后,在企业试用期受伤,即使双方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是实际存在的,只要符合条件,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分申报并支付待遇。
 工伤认定须把握“三工”原则  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劳资顾问介绍,在很多工伤纠纷中,用人单位多以发生工伤非工作原因,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由不担责。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进行准确阐释。  【案例回放】孙立兴系中力公司员工,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机场接人。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地的天津市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下楼取车,从台阶处摔倒,造成四肢不能活动。孙立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系由工作原因造成,不认定孙立兴摔伤事故为工伤事故。孙立兴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判结果】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一、撤销园区劳动局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二、限园区劳动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例解析】为了帮助劳资双方更好地理解案例的实质,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特邀请了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柳新律师对此案的“三工”问题进行解析。  问题一:孙立兴是否因工作原因摔伤?  孙立兴受公司负责人指派去机场接人因脚滑致其受伤,其受伤与工作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孙立兴欲开车接人必先去停车处取车,其未超出工作职责范围非个人行为,因此孙立兴摔伤系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所致。柳律师解释,在实践中我们对“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问题二:孙立兴是否在工作场所摔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应为工伤,孙立兴从国际商业中心八楼下楼到商业中心院内取车,其一孙立兴还未离开商业中心;其二是为了取车必须经过的合理的区域,因此孙立兴是在工作场所内摔伤。柳律师解释,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发生此类事故,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问题三:关于工伤中关于工作时间如何界定?  柳律师分析,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六款中的“因公外出期间的”和“上下班途中”进行了解释。针对“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确保了缴费资金来源: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还补充完善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上述单位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向上述单位追偿。  2015专家解读建筑业工伤保险意见  专家解读建筑业工伤保险意见:未上工伤险不发施工证  根据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为避免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还补充完善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上述单位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向上述单位追偿。  当前,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
 建筑业工伤保险意见出台&未提交参险证明不发施工许可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日公布。《意见》明确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针对当前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中的突出问题,《意见》规范并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程序,明确提出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规范和简化认定、鉴定程序,提高效率。  《意见》同时还完善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措施,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新《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2015解读  日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根据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这份意见是由人社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意见同时确定,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意见补充完善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上述单位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向上述单位追偿。  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调研中了解到,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建筑工人的权益特别是工伤后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工伤维权问题较为突出,其主要表现之一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据初步统计,全国4000多万建筑业从业人员参保比例不到1/4。  据统计,建筑业工伤率仅次于采矿业。然而,多重原因导致工伤维权作为维护工人利益的“防线”常常“失守”,维权面临多重难题,往往使工人陷入“一失万无”困境。  记者5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
  哈尔滨将提高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  今年,哈市将出台一系列惠民利民政策,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调待力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扩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实时结算范围,通过政府贴息、银行贷款垫付等方式,为困难群体缴纳养老金。同时,网上办公平台将实现个人账户、个人报销情况等六大类15项业务的网上自助查询功能。  今年哈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空间将拓宽,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调待力度;做好参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纳入统筹内养老金发放工作。研究修改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多缴多得机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针对困难群体缴费难实际,将制订出台《哈尔滨市助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通过政府贴息、银行贷款垫付等方式,为困难群体缴纳养老金。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做好工伤保险参保扩面,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力争实现事业单位应保尽保。  今年,哈市将继续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水平,启动居民大病保险,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水平,扩大异地就医实时结算范围。继续完善社保网上办公平台建设,实现个人账户、个人报销情况等六大类15项业务的网上自助查询功能。启动失业保险动态预警工作,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各项准备工作,研究探索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新途径。加大社保基金管理力度,降低监管风险点,实现社保基金存储收益最大化,维护好广大群众的根本权益。
建筑业热推工伤保险的新规  建部等四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中的新规定。新规还祭出了“对于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杀手锏”。“重拳”之下,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是否能够破解?  旧款保险遭遇执行难  “在建筑业‘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公司――包工头――农民工’这个链条中,农民工流动性太大,有些工种干个20天就走人了,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按照人头标准按月缴纳,而且是‘五险’捆绑缴纳,执行起来比较难。”济南一家大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很多从事一线工作的农民工并未缴纳工伤保险,业内通行的做法是以团体形式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建工意外险”。“这也是《建筑法》的明确要求,如果不缴纳,就不给施工许可证。”  记者调查发现,因为有强制约束,该险种目前落实较好。建工意外险并非以人头而是按照项目来缴纳,省内各地具体操作上有差异,比如济南,建筑企业以每平米约1元钱标准购买意外伤害险,有些地方则以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来购买。“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建委的安监站出具证明,去保险公司理赔,最高可以赔付30万元,一般也就一二十万元,剩下的由企业负担。”上述知情人士称。  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建工意外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记者从济南市部门了解到,如果认定是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住院费用以及出院后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来全部赔偿,能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  农民工耗不过司法程序  现实是目前还有大量建筑业农民工游离在工伤保险之外。  “我们每年大约受理200多起农民工维权案件,其中一半涉及工伤问题。”1月7日,山东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负责人李强律师指着办公桌上厚厚的一摞卷宗说,“来我们这维权的农民工,基本上是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工伤保险。其结果是受伤的工人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记者从山东省建筑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我省建筑业从业人员中,约有八成是农民工。作为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比较突出。  “除了企业不愿缴纳,对农民工来说,工伤认定要经过‘一裁两审’,现实操作中,劳动合同认定走仲裁程序需要60天,一审二审加一起需要近9个月,工伤认定要一年,赔偿索要又一年。加起来三年的时间,农民工根本耗不起,宁愿私了。”李强说,工作站接手维权案子虽然
唐山市三类风险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普调50%  从市人社局获悉,自1月1日起我市三类风险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普调50%。目前,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工作圆满结束。此次调整共涉及市本级1209家参保单位26.21万名参保职工,调整后1月份市本级核定工伤保险费征缴额为1864.52万元,比上年同期工伤保险费征缴额1220.06万元,增加基金收入644.26万元,同比增长52.82%。  据介绍,此次基准费率普调的三类风险行业是:用人单位属一类风险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0.5%调整为0.75%;用人单位属二类风险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1%调整为1.5%;用人单位属三类风险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2%调整为3%。对支缴率连续两年超过100%的一类风险行业用人单位,按二类风险行业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劳务派遣企业在执行新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仍按唐人社字〔号规定确定综合费率。同时,对支缴率大于100%的用人单位再实行浮动费率,于3月底前调整到位。  多年来,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减轻企业负担、分散企业风险、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由于我市属资源型重工业城市,高风险企业占73%以上,工伤事故发生率、千人工亡率较高,基金收支规模居全省首位。特别是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后,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大幅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基金支出刚性增长、达到预警状态,收支平衡压力剧增。为此,在充分测算、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市人社局、财政局印发了《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唐人社字〔号)。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将极大缓解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压力,提高抗风险能力。特别是在当前化解产能过剩、推进节能减排的新形势、新任务下,有利于确保工伤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促进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
  工伤保险的好处是什么?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致残、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工伤保险,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如下:  (一)参加工伤保险,可以较好地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日益加快和交通、建筑等行业的高速发展,劳动者所面临的职业伤害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同时,发生工伤事故后,一些企业又以职工违章操作(未进行岗前培训)或违反厂纪等种种借口未按规定进行工伤处理,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果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工伤的,由政府劳动鉴定机构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等级鉴定,并由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进行赔偿。这样,就能较好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如果企业职工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企业承担职工工伤所带来的医药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诸多费用。如果按最低工伤级别十级进行赔偿,企业也要赔偿伤残职工约8000元左右(浙江省),一旦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一些小企业或效益相对较差的企业往往会因为一起工伤事故而无力支付赔偿金,有的企业会感到难以为继,甚至被迫停生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只要向区(县)政府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职工工资总额0.6%的工伤保险基金,不论企业发生何种工伤事故,其所需有关费用都可以由政府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进行赔偿。这样,就可以大大减轻企业因工伤而引起的经济负担。  (三)参加工伤保险,可以较好地调整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如果企业职工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工伤事故发生,企业在处理工伤事故的过程中,工伤职工和其家属往往会对处理工伤事故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对处理结果表示不满,容易导致劳动关系紧张甚至矛盾激化,产生不安定因素。如果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后,由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工伤认定。如果是工伤,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样,就能够较好地处理好工伤事故,协调好企业和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有效地防止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企业也不会因工伤事故的发生牵涉很多的精力和财力。  (四)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增强企业安全意识,减少企业事故。近几年来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
 工伤待遇落地难迈“五道坎”&文件再好看落实  建筑业是工伤风险较高、农民工集中的行业。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建筑工人职业安全和工伤保险权益,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劳动关系确认难等问题,导致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一次重申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并对职工反映强烈的五大问题提出了详细解决方案,努力跨过影响工伤职工权益维护的几道坎。  解决方案:《意见》提出了两点新规定。即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要求“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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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小小建议:职工在上班时不必要购买工伤保险,有单位购买职工意外商业保险。职工在工作时,工作外,只要保险公司、单位、公安、司法部门不能证明伤者是恶意或伤者承担同责以上的违法行为。有他方赔付数额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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