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合同问题。

&&&&&&&&&&&&&&&&&&&&签订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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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和约定,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随着商开发商购房合同上巧设玄关逃避责任的曝光,购房者越来越关注签订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本文就以下几个方面为您提供一个参考。
一、签订购房合同前的注意事项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购房合同指的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合同,所以签订购房合同,应该是跟房地产开发商签定。但现在很多开发商会让中介公司代理,中介公司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定购房合同的。所以在此提醒您,如果您是和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定要注意看中介公司有没有开发商的授权。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一)审查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在签定合同之前,购房者需要仔细审查开发商的资格和“五证”,也就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许可证。如果是现房,根据规定发展商已经不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了需要去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这里要特别提醒您,最主要的是两证,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准确,是预售许可证是决定你们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国有土地使用者则决定后面能不能办理到房屋产权证。还有,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二)查看合同的具体内容:购房合同是出现纠纷时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合同的内容尤其要注意,在签订正式的合同时要注意看以下合同条款:1、房屋基本信息是否与认购书中一致,合同约定的房屋是否就是你所要购买的房屋;2、付款方式以及如果没有依约付款的责任怎样承担等问题;3、看清约定的违约金是如何表达的,是千分之几、是万分之几、还是百分之几,是按日计算的、是按房屋总价款计算的、还是以实际付款作为基数的,这些问题很重要,没违约就好,一旦发生违约情形,开发商总会拿约定条款不明确来为自己找推脱理由。4、房屋交付使用的期限问题,一定要明确具体,不能是含糊不清的,如果开发商到期没有依约交付,就是可以据此承担违约金赔偿;5、产权登记的期限,看清楚违约责任是以是“日”还是“工作日”为依据,因为如果用“工作日”,必然会使实际交付时间延长;6、看清楚争议解决的方式。仲裁一般是开发商乐意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因为实践中,仲裁委很多情况下都在偏袒开发商,所以在选择这一方面时,作为购房者,一定要把诉讼约定在里面,给自己留一条退路。在此提醒您,合同的内容已经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了,我们普通购房者对其中的名词可能都很难把握,最好邀请专业的律师陪同,将合同条款具体解释清楚,确定自己可以接受在签订购房合同,避免日后出现纠纷。二、签订购房合同还要注意哪些问题?(一)签订补充协议,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宣传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以防收房时发现房子与广告宣传有天壤之别,却没有依据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二) 明确贷款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要明确责任划分,避免出现纠纷无据可依。(三)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也要明确在合同里,避免开发商拖延办理。(四)应该明确装修标准,如果开发商广告的是精装修,或者样板间是品牌的,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予以明确。不要含糊表述为使用进口品牌,或请注明装修公司,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什么装修公司来装。提醒您一定要注意这一点,以免精装修变成“惊装修”。(五) 关于公摊建筑面积,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部分,确定公摊的位置。开发商有很多赠与购房者的情况,实际上有时是公用的面积。(六)退房的责任。一旦退房,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明在确定的日期内要求开发商退还全款,包括银行的利息、违约金等。最后,还需要提醒您注意,如果您购买的是现房,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 ,一定要注意看清开发商销售的房子是否就是你认购、并且所要买的房子。买房是件大事,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谨慎,文中提出的两大方面的注意事项可以为您提供参考,但是毕竟购房合同涉及到很多专业方面的法律知识,普遍的购房者很难一下子了解熟悉这些问题,对开发商的惯用的手段比较陌生。因此为了减少风险,预防买卖合同中的陷井,建议购房者在购房的过程中聘请律师以及有购房经验的朋友,多一些参考意见,降低风险,防患于未然,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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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挑选房屋的注意事项1、购买预售商品房,需现场查看开发企业有没有在售房处显眼的地方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附图的原件;2、所选购的住房是否已被抵押、查封;如由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销售的,应了解该公司是否具有房地产中介资质等。以上这些情况均可登......
一、商品房买卖要注意哪些问题?(一)不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购房者应谨慎辨别。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合同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还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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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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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一对夫妇在同一工厂上班,交往数十年,平时也很熟悉,经常来往。自2009年开始,这对夫妇就因家庭琐事以及脾气不和经常在家吵架,本人也多次上门劝架。2011年初,这对夫妇的妻子跟我说:她名下有套房子,应为夫妻关系很不好经常吵肯定要离婚,想把这套卖出去,应为和我关系较好,又想快些出手。所以首先考虑买给我。我当时觉得比市场价低了5-10万就同意了。于是和这对夫妇的妻子,在去年2月到房产交易中心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前后一共给了房款40万。3月过户至本人名下,做了房产证。当时本人觉得买这个房子划算也没细问她老公同意没同意。只是随便问了句,她说同意。
在今年1月份本人得到了她们夫妇离婚的消息。在今年5月份又看见她们两个来来往往。在今年6月份本人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是她前夫起诉我,理由是她老婆在把房卖给我的时候,他没同意,说我又知道他们家里的关系即将要离婚,说我是恶意买卖。要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恢复给她前妻。本人觉得有可能是她前夫真不知道这件事,还有可能他们现在和好了,看到房屋不止40万,变60万了,存心要讨回来。
像本人这种情况房屋买卖合同到他起诉已经订了有一年多,但交易过程中,他前夫没有签过字,也没有露过面,应为不需要他前夫的签字,因为房屋登记在他前妻一人名下,本人现在也苦于没有证据证明他前夫同意的。会不会被法院定性为恶意买卖,而被他们讨回去?
还有如果定性为恶意买卖,他们还我付的房款,是以前签合同的40万,还是评估后现在市场价的60万?本人能享受增值部分吗?
请问农村房屋土地被国家征用变为国有土地以后,又因之前的买卖合同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要求撤销原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怎样处理?
我家住在小镇上.
2009年我丈夫在家,把家里刚建的房子,卖了一层给了乙方.由于房屋刚建好,房产证还是老的房厂证.所以买卖房屋时,我丈夫和儿子跟乙方签定了一份合同:
(共21.5万元的房子.乙方先付1.5万元定金.再付17.5万元.由于没有房产证,要等房产证办好后,过户给乙方了.乙方才付清另外2.5万元.期限为五年.如果五年内没有办好房产证,过户给乙方.那么乙方就不再付2.5万元尾款.房产证由乙方自己去办.如果我丈夫违反此合约,将赔偿给乙方1.5万元的违约金).
当时签字的有我的丈夫和儿子...
主体合同大致内容是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买卖,但是没有写明房屋中的物品和房屋附带装修及装修相关物品的处理权,在居间方的指导下用白条写了部分物品的出卖情况,但是后来发现白条签字不完全(卖方的共有人为2个人但是只签了一个),而由居间方提供的主体房屋买卖合同上卖方共有人2个人又全部签署完全,买方和居间方签字完整。请问这套合同合法吗?白条是否可以视为附加协议或合同(在该情况下是否合法成立)?
我和卖方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在经协商我和卖方已签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 规定了赔偿及解除与原买卖合同的一切法律关系。并于次日办理了网签注销手续。但是中介还不知道此事今天我发现这个卖方又和别的中介把房子卖了(比我们当初的价钱高)请问我还可以和第一家中介反悔 以我们没有和中介签订居间解除协议来起诉他赔偿吗?
我于07年7月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约定房款分三次付清(签订合同时已付了一次),12月份时再付一次,08年6月份产权证办下后全部付清。后来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修好房屋,07年12月份时连房屋基础都没有动。现在开发商开始交房了,开发商讲07年12月份给我打电话,我拒接,导致了他没有收到钱,就无法买钢筋等材料,导致了钢材涨价,因此开发商要求我赔偿损失。但当时开发商根本就没有打电话通知。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我的朋友代我跟买房人及中介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子带户口,因为我需要办完户口才能给买方过户,但因为开发商的关系,户口已经拖了半年了,还遥遥无期,买方多次催促,要打官司,但合同上没有规定过户时间,但也没说办完户口再过户的话,只写了:甲方(我)承诺五年内将户口迁出。请问:1、有没有法定过户时间的限制? 2、我办理户口的要求法律上会不会支持? 3、合同如果无效的话,我直接退还定金是不是就结束了?请帮忙……不胜感谢!
我在去年9月中旬跟我公司所在的母公司下的另一家子公司(三产公司),签定了购房合同,但是只是我单方面签过字,到现在仍然没有见到合同文本,贷款也没有开始扣除,合同另一方至今没有任何表示。关键是,我想把公积金提现的话,查过有关规定已经快到时限了。
我去年11月份打电话咨询,得到答复今年年初可以拿到合同,于是我在去年年底就进行了装修,之后我多次打电话到合同另一方问寻合同事宜,他们均以在办理为由推托,直至现今。
我在单方签署完合同一段时间后才知道房子是小产...
本人在原房东处购买了一套房子,买房的全款已经支付给房东,房产证和土地证正在办理中,之后因资金问题,本人把此房子进行了出售,在中介公司签合同时,甲方台头处把本人和原房东的名字一并写上了,但是在最后的甲方代表签字处只有我本人的签字,甲方签字处为空白,后面还有附加的条款是:一切做证事情等事项全权由本人处理。请问律师这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您好,我跟别人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是期房(目前只有开发商的收据证明房屋属于我),合同一式两
份(买卖方各一份),我是卖方,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支付首付房款19万,包括转让费2万,现在我不想卖了,
要违约。合同规定卖家违约要双倍返还买家定金,但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定金金额,请问如果买家经法律手段,
我们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败诉,损失由多少? 但那19万已经打到我帐上了
您好,想向你咨询一个问题,,麻烦您了。
我想在某盘买个二手毛坯房,但卖房的没有房产证,据说是开发商还没有办下来,我找中介,谈了一套房,卖房的要我先给30%的首付,如果我和他们签了购房合同,约定房产证下来后就过户,然后贷款给他其余房款,然后在公证处公证了。
请问:我的这个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吗?如果卖房的违约,我能得到合同上规定的赔偿吗?北京住建委召开专题协调会&解决龙冠自住房合同条款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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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讯 记者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获悉,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员、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邹劲松主持召开专题会,协调解决龙冠自住型商品房合同条款遭购房家庭质疑问题。邀请相关法律和房地产专家、律师、媒体代表参加会议。
& 龙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级单位首农集团负责人表示,针对此次购房家庭质疑合同条款问题,该集团领导层高度重视,一定发挥好国有企业的带头作用,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耐心回应和解决好购房家庭提出的问题,对合同相关问题进行认真修改完善,不怠慢任何一位购房者,维护每个购房家庭合法权益。并举一反三,做好其他项目开发销售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邹劲松要求,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自住型商品房是住房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必须把好事办好。要规范完善自住型商品房销售合同,充分体现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目标,实现百姓、企业、政府的三方共赢。建立自住型商品房签约前合同评估制度,确保公平合法交易,有效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责编:朱江、唐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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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房屋转让合同
房屋转让在交易双方达成口协议之后,需要用房屋转让合同协议书将双方要求落实的的重要部分
,签订有效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也是双方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基石,因此签订有利于双方的房屋转让合同显得极为重要,吉屋网 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为交易双方进行房屋转让保驾护航。
一般的协议只要双方签了字的话都是有效的,法律效力是一直存在的,除非是协议上有明确的时间期限.
这个问题暂时不知道,希望你能找到好答案
当然一样 但是店铺租赁最好能够在交易中心登记备案比较好 保障彼此的权益
没效,最多只能有个证明的作用吧
集资房转让协议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工作单位:住址: 身份证号: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住址: 身份证号:一、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集资房名额指标转让给乙方,由甲方出面并以甲方的名义购买单位一套@@平米集资房,但是所需的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来承担。(因房子尚未建造,楼层、房号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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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
09:33&&来源: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纠纷日益增多。在审判实践中,能不能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以及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是当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的难点。现就房屋租赁合同有关问题,提出观点供商榷。   一、 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和地方性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取&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3.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房屋租赁  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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