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哪家证券公司佣金低好

(企业编号:1854656)
九江尚美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介
南山公园·尚美商业广场是“九江市首家青年(大学生)电商创业基地”;尚美公司联手九江市政府共同创建青年大学生电商创业基地平台,将整合广东、浙江、江苏、福建、山东等五大服装产地数百家服装生产企业资源,涵括男装、女装、童装、老年装、针织内衣、皮具箱包等众多品类、品牌产品,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优质可靠的货源,更能享受厂家免费铺货,无条件退换货的优惠政策,着力打造赣北“唯一一家(首家)青年、大学生服装电商创业基地”创建O2O电商服务平台,为创业青年(大学生)提供从实体店到网店的创立、商品包装、物流配送等多方位的服务,响应政府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结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配合青年、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推出“青年、(大学生)服装创业基地”计划,大力推进高校大学生进行创业活动,为青年(大学生)创业、就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机会,为青年(大学生)人才的成长提供一个可靠,安全的渠道进而加快高校大学生人才智力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以期为九江培养、吸引和留住人才,实现提升大学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本公司主要经营项目有;男装、女装、儿童装、针织羊毛衫、皮具、箱包、饰品、美容产品、超市、小吃一条街、服装、娱乐、餐饮、为一站式综合商场。
九江尚美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招聘职位如下:
平面设计、大型商场餐饮区收银员、电工。
联系我们时,请说明该招聘信息来源于,谢谢!
九江尚美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九江市十里大道南山公园浔南城市客厅尚美商业广场
请根据职位中的联系方式与企业联系,并一定说明是在“九江才好网”上看到的,谢谢!
求职提醒:政府规定,招工禁收抵押金及任何费用,敬请留意!如有类似情况,可于工作时间拨打 12333 投诉!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城市人才招聘网
根据职位搜索招聘信息:
根据职位搜索人才信息:点击这里搜索全国2000多万家企业信息
贵州辰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辰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等产品。公司尊崇“踏实、拼搏、责任”的企业精神,并以诚信、共赢、开创经营理念,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技术,周到的服务,卓越的品质为生存根本,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 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
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公司具体的地址是: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鹭园第11幢1单元502号房 。
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或者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给我们留言或直接与我们联络,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会第一时间及时与您联络。
我们网站已正式开通!我们主要经营“”等产品。公司尊崇“踏实、拼搏、责任的企业精神,并以诚信、共赢、开创经营理念,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技术,周到的服务,卓越的品质为生存根本,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 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公司具体的地址是: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鹭园第11幢1单元502号房。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或者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给我们留言或直接与我们联络,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会第一时间及时与您联络,
我们衷心的希望能与各届朋友合作,携手未来,共享成功的成果!
欢迎您到访我们网站,目前主要的产品服务有, 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或者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给我们留言或直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将会第一时间及时与您联络。
地图(下图中的红点是贵州辰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的具体位置,地图可以拖动,双击放大
温馨提示:该网站是 贵州辰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传众网的免费网站,如果您是该单位负责人,请&&登陆后申请个性化二级域名并更新您的企业资料后,即可删除你单位页面的所有广告,所有操作免费。
Copyright &
贵州辰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技术支持:中国裁判文书网
&&/&&&&/&&&&/&&
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庐民一初字第04094号
原告: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魏宜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丹。
被告:沈海涛。
原告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美星公司)与被告沈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举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美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海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美星公司诉称:日,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星公司)与沈海涛签订了《房屋租赁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美星公司将位于合肥市淮河路2号&梦之城&街区四楼东边房屋出租给沈海涛用于经营&诸葛烤鱼&餐饮;租赁期限五年,自商场开业起算租期,日至日的月租金为40000元,按六个月为一个支付期,提前一个月一次性支付下一支付期租金,水、电费按照美星公司付款通知单的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支付方式同租金,沈海涛逾期支付上述费用,每日按照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沈海涛不按时或不足额支付上述费用超过15日的,美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沈海涛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按照装修免租期所在年度的月租金向美星公司全额支付装修免租期的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沈海涛另支付该年租金50%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美星公司依约向沈海涛交付了房屋,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且梦之城商场已于日开业,但沈海涛自日起开始拒不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经美星公司的多次催要,沈海涛仍置之不理,已远超过合同约定的15日,日,美星公司向沈海涛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正式解除合同。美星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沈海涛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实际性违约,美星公司有权追究沈海涛的违约责任,故美星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1、判令沈海涛向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逾期租金52602.74元(日至日,日至截止到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按照日租金的四倍计算)及滞纳金64701.37元(日暂计至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沈海涛向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水、电费5169.5元(日暂计至日,以后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3、判令沈海涛向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从起诉之日起截止到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4、判令沈海涛向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装修免租期租金144657元;5、判令沈海涛向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120000元;6、判令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没收沈海涛履约保证金120000元;上述六项合计元;7、判令沈海涛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合肥美星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明目的:原告的基本信息,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证据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被告的基本信息,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
证据3,《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说明》;
证明目的:原告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转租的权利。
证据4,《房屋租赁经营合同》;
证明目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构成实质性违约,原告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证据5,梦之城商场开业通知、宣传单、开业现场图片;
证明目的:涉案方案的租金的起算时间。
证据6,解除租赁合同及催收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通知书及快递单签收证明各一份;
证明目的:因被告拒不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通知了被告。
证据7,水电费收据及缴费通知单一组;
证明目的:被告拖欠缴纳水电费。
沈海涛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因沈海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故对合肥美星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证据的认定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日,合肥美星公司与沈海涛订立《房屋租赁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合肥美星公司将合肥市淮河路2号&梦之城&街区四楼东边房屋出租给沈海涛作为&诸葛烤鱼&品牌经营餐饮使用,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约364㎡(含公摊);租赁期限为5年,自商场开业时起算,商场开业前的装修期免收租金,若因沈海涛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沈海涛应按装修免租期所在租赁年度的月租金交纳装修免租期的租金,合肥美星公司于日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沈海涛;沈海涛承租该租赁房屋首个租赁年度月租金为40000元,此后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按照6%的标准逐年递增,租金一个支付期限为6个月,先付后用,沈海涛应提前一个月一次性全额支付下一期租金,沈海涛应当在日之前支付首期租金240000元;合同订立后沈海涛还应于日前支付合肥美星公司履约保证金120000元,在合同届满后不再续订以及合同终止、解除后,若沈海涛无违约情形,在履行腾空、返还房屋等义务后,该履约保证金120000元由合肥美星公司无息返还沈海涛,若在租赁期内沈海涛存在违反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导致合肥美星公司损失,合肥美星公司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沈海涛自进场之日起承担租赁房屋水、电费,按1个月为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方式及金额按照合肥美星公司付款通知单的要求履行,沈海涛认可电费为1.35元/度、水费为3.5元/吨;沈海涛不按时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超过15日的,合肥美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沈海涛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的,沈海涛还应支付该租赁年度50%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抵付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同时,若沈海涛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费,还需每日按照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合同还约定的沈海涛联系(送达)地址为合肥市东二环与包公大道交口银领时代8栋,沈海涛确认在合同履行期内联系地址发生变化,须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合肥美星公司,合肥美星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沈海涛,通知寄送到前述约定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沈海涛拒签的视为送达;沈海涛应自合同解除后10日内腾空并返还租赁房屋,每逾期一天腾空并返还房屋,沈海涛须按最后一期日租金的4倍支付租赁房屋闲置期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在该份合同中,还就租赁房屋的交付与返还、房屋装饰装修的处理、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条款、违约责任等作出详尽约定。上述合同订立后,合肥美星公司依约向沈海涛交付了租赁房屋,沈海涛向合肥美星公司支付了日之前的租金、日之前的水电费以及履约保证金120000元,但自日起未再支付房租和水电费。日,合肥美星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沈海涛的联系地址,向沈海涛邮寄发出解除租赁合同及催收租金、物业管理费通知书。
另查明:合肥美星公司系合肥市淮河路2号房屋的承租人,根据其与出租人订立的协议,其有权将上述房屋转租并收取租金。合肥市淮河路2号&梦之城&街区于日正式开业。
上述事实,由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肥美星公司与沈海涛签订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沈海涛迟延支付日后的房租以及水电费,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业已成就,合肥美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合肥美星公司已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向沈海涛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故本院确认合肥美星公司与沈海涛签订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于日解除。对合肥美星公司的具体诉请,本院审查如下:
1、房屋逾期租金。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于日解除,根据合同约定,沈海涛应支付日至日期间的租金,该租金合计为52000元(计算方式:40000元/月&30日&39日)。
2、房屋闲置费用。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以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故沈海涛应当支付自合同解除后即日以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时止,合肥美星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租金的4倍标准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本院认为,沈海涛逾期支付租金及延迟腾房,合肥美星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为租赁房屋的租金损失,故合肥美星公司主张的标准过高,本院不予支持,房屋闲置费用参照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自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时止。
3、装修期租金。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为日,租金起算日为合肥市淮河路2号&梦之城&街区正式开业时间即日,故装修免租期为日至日,本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系因沈海涛违约行为导致,合肥美星公司诉请沈海涛支付装修免租期租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装修期租金计为144000元(40000元/月&30日&108日)。
4、水电费。根据合肥美星公司提交的缴款通知单,沈海涛欠付日至日期间的水电费为5169.5元,此后应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时止。
5、滞纳金、违约金。本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有滞纳金、条款,上述条款约定的实质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在确定上述责任时,应以合同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予以确认。本案合肥美星公司出租房屋的目的是获得租金收益,沈海涛拖欠租金行为给合肥美星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主要是租金的利息损失,合肥美星公司在主张滞纳金的同时又主张违约金,且违约金主张的金额已远远超出实际造成的利息损失,故对合肥美星公司滞纳金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年度50%租金的违约金条款,该条款约定的违约金金额相当于同一租赁年度6个月的租金,上述金额已超出合肥美星公司因沈海涛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根据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安徽盈投公司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再行处置租赁房屋期间可能导致的空置损失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合肥美星公司违约金诉请75000元。因合肥美星公司与沈海涛在合同中约定,若在租赁期内沈海涛存在违反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导致合肥美星公司损失,合肥美星公司有权从沈海涛支付给合肥美星公司履约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履约保证金120000元可在本院确定的违约金范围内抵充,即合肥美星公司尚需退还沈海涛履约保证金45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52000元以及房屋闲置费用(按月租金40000元的标准,自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沈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水、电费5169.5元(此后按照实际发生数额支付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被告沈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免租期租金144000元;
四、被告沈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75000元(该违约金75000元与被告沈海涛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20000元抵扣后,原告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需返还被告沈海涛履约保证金45000元);
五、驳回原告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36元,由原告合肥美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6元,被告沈海涛负担4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彭&&&  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单& 劭& 萌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基金管理公司哪家好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