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防癌疾病保险保险多3少钱'''' 123456

第A32版:壹财经·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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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人寿新推终身防癌疾病保险
&&&&近日,海康人寿正式推出&“康爱一生”终身防癌疾病保险,也是其首款保险费率改革产品。据了解,与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同类产品比较,此款产品同时涵盖了癌症关爱、轻症癌症赔付、终身保障、质优价廉四大特点。而据海康人寿CEO兼总经理马君硕透露,这样的保障型产品将会是海康人寿今后产品发展的主旋律。&&&&“康爱一生”缴费低,费率同比下调了20-40%。以30岁男性为例,20年缴费,10万元保额每年仅需缴纳1350元保费。且0(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之间的客户均可以投保。即使未罹患癌症,身故仍可获得保费返还。作为一款终身防癌产品,“康爱一生”还具备了保障全面的特点。除了能够针对恶性肿瘤提供100%于基本保险金额的“癌症关爱保险金”保障,还特别设置了“轻症癌症保险金”项目,为那些罹患原位癌等属于早期、治愈率高、治疗成本低、对身体伤害小的轻度恶性肿瘤患者提供相当于20%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保障,从而帮助患者尽早、尽力医治早期癌症,获得更多的生存机会。癌症患者能够及时获得科学的诊断结果和最佳救治方案极为关键,“康爱一生”防癌险还可提供“关爱服务123”增值服务。即“一个电话”(拨打专线&400-620-1800&,十年临床经验主治医师及以上资质专家一对一解惑答疑);“两次诊断”(根据保额不同,国内外专家二次诊断,由癌症领域的国内外专家出具有详细疾病分析、诊断以及治疗方案的报告);&“三个省心”(根据保额不同,提供全程导医、住院协调、特需专家门诊协调)。&&&&&&&&&&&&&&&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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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在售)
产品特色: 保癌症疾病的。
¥按需求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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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10-30年以下 &
30年-终身 &
缴费方式: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我们按约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癌症康复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豁免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的现金价值。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需要扣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四、癌症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癌症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初次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继续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五、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若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六、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癌症确诊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需要扣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豁免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借款
在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后,投保人不得申请借款。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癌症: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恶性肿瘤的定义,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特定癌症:属于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之内的下列恶性病变:
(1)特定年龄前列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男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前列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61;
(2)特定年龄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男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34;
(3)特定年龄乳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女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乳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50;
(4)特定年龄宫颈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女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女性子宫颈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53;
(5)特定年龄白血病: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前的被保险人(不区分性别),指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在C90-95范围内.并且至少已经接受化学治疗或骨髓移植;
(6)特定年龄骨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前的被保险人(不区分性别),指原发于发生于骨骼或其附属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在C40-41范围内。
轻症癌症:不属于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下列恶性病变:
(1)原位癌;
(2)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经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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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给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费的105%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的现金价值。
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已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2)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我们给付6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我们按约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30%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
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给付3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癌症康复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癌症确诊豁免后期保险费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豁免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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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癌症的平均治疗费用为20万元左右,加之接受治疗期间因无法正常工作而损失的收入,推荐保额为30万至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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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癌症保障:投保两年后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保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投保两年内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已交纳累计保费数额的102%给付癌症保险金。
身故保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已交累计保费数额的102%或身故日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取大。
免除责任: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时已确诊患有癌症或者轻症癌症的,被保险人投保后无论是原癌症、转移癌、还是新发癌症,泰康均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更多信息请参见条款。
示例:(下列数字为假设并做举例说明之用)张女士30岁,投保了30万元本保险,终身保障,年交保费5250元,20年交清。
癌症理赔金
身故保障金
31周岁前罹患癌症,已交保费1年
32周岁前(已满31周岁)罹患癌症,已交保费2年
40周岁时罹患癌症,已交保费10年
35周岁身故,已交保费5年
&&为什么选择“泰康e康终身防癌疾病保险”
e康终身防癌疾病保险
线下购买防癌保险产品
只专注防癌,责任唯一,价格比重疾产品便宜;专为互联网渠道开发、定价,更节约资源、成本更低
成本较高,需要承担更高的水电、纸张、房租、人力成本
专注防癌,责任唯一,一目了然
保障责任、费率表比较复杂,需要专人分析解说
投保流程快捷
免体检、流程简单,5分钟完成购买,购买次日0时生效
非即时生效,需核保,保额较高者或需体检、生存调查,流程较为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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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建立防癌保障
只需要每年几千元,立即就能建立50万元的防癌保障,从容应对大部分癌症。
如果每年攒几千元,需要几百年才能建立50万元的癌症基金
提高资金效率
以少量资金建立高额癌症保障,相当于通过低息贷款获得高额癌症保障基金。
如果贷款建立50万元癌症保障,每年利息将达到数万。不建立癌症保障基金心中不安,建立的话又占用其它消费、投资机会。
建立的癌症保障,亲戚、朋友借不走
用于预防癌症的保命钱可能被亲戚、朋友借走
泰康在线为您安排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等五家顶级肿瘤医院专家为客户提供会诊、住院等医疗服务。
万一罹患癌症,需要托关系找医院、找医生、找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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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范围广
任何投保客户
不包括城镇职工,仅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且尚未确定实施细则
保险金用途随意
保险金可以用于任何目的,且按照保额一次性给付
只能用于目录内医疗费用报销,且需要个人先垫付
认可全国二级以上医院诊断
异地治疗报销比例更低
多交钱多保障
买多少保额就给付多少保险金
收入越高交费越多,但享受保障相同
不与任何其它保险(包括社保)冲突,多买多赔
无论买多少报销型保险,总赔付不能超出总医疗费
保障终身保证赔付
一旦投保,无论罹患癌症或者不幸身故,均可获得相应理赔
身故无保障
&&扩展阅读:为什么要关注癌症?
&& &&最近几十年全球以及国内的癌症发生率一直在上升,就北京市而言,癌症每年新增发病人数由1978年的6000多人增至2010年的37000人(北京市户籍人口癌症新发病例每天达到104人,每4名死者中就有1人因癌症去世人)。最近几年国内的癌症发生率一直在上升,终身防癌属于风险较高的产品,再保险公司也都不愿再保证费率不变。为减轻风险,保险行业有将防癌保险产品修改为“费率可调”的形态的趋势,万一发生率无法控制可以调整费率。
&&推荐购买攻略
据了解,罹患癌症后的医疗费用平均为20万元左右,并且在癌症治疗期间因无法正常工作所造成正常收入的经济损失较大,因此推荐购买保额在30~50万元的“”。 泰康在线购买癌症保障上限为50万,超过保额限制的,建议从其它公司购买至足额保障。
推荐一家之主购买高保额(如50万元)的“”,防止一旦罹患癌症,可以依靠高保额弥补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另一方可以按照自己的年收入,按照“单身”计划购买“”。孩子推荐购买专门保障少儿重大疾病的“”,专为孩子设计,相同保额,价格更低。
&&泰康在线专属产品:成本更低、价格更优
&&肿瘤绿色通道服务
当客户经二级以上医院初步诊断罹患保险条款列明的重大疾病时,经医生建议需进行二次诊断、住院或手术时,客户可以向我们申请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我们将安排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肿瘤医院、协和医院、阜外心血管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中山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华西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安徽省肿瘤康复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等国内知名三甲医院的专家为客户提供全面详尽的诊断和治疗意见(合作医院列表,注:我公司保留增减合作医院的权利,具体合作医院以医院列表中列明的医院名单为准),具体内容包括:  * 安排指定的专家为客户进行门诊诊治服务  * 安排客户入住指定专家的病房  * 安排指定的专家为客户进行手术  * 报销当次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费(限被保险人本人,省内异地就诊以2000元为限,跨省异地就诊以5000元为限)  注:若指定的专家因出国或外出讲学等原因不能应诊,征得客户同意后将安排同等级别的专家为客户提供服务。(以上尊享服务由指定服务提供商为泰康人寿客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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