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现52岁两参人员养老保险年缴费9561.6元,参保退休后能领多少养老金月领养老金多少元

根据公开数据计算,2013年企退人员养老金替代率为44.13%----缴费35年左右,缴费率28%;领取15年左右,领取率44.13%,不划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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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养老保险多缴多得 长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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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养老保险新政受到市民关注。2月12日上午,多位市民、网友给民生连线栏目打来电话,咨询养老保险相关问题,几位专家一一进行了解答。
  本期嘉宾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养老保险处副处长 周雪松
  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企业处处长 刘斌
  个体处副处长 高楠
  拨付处副处长 陈谧君
  问:个体参保银行代扣需啥时存钱?
  答:银行代扣缴费在每月18日至24日期间进行,缴费人员每月18日前到工商银行存入该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每月25日后到工商银行任意网点查询代扣缴费情况。
  养老保险咨询电话:33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7档可选
  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在原来的60%、70%、80%、90%、100%五个档次上,新增了200%和300%两个档次,缴费基数也由原来的4158.33元,调整为4371.83元。如果参保者按最低档60%缴费,调整基数后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最少多缴25.62元。此外,缴费基数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再调整。
  缴费满十五年是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之一
  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十五年。趸缴基数为趸缴时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趸缴比例为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其基本养老金按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中断缴费,将会直接影响到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退休时延缴5年费仍不足15年可一次性趸缴
  如果是日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剩余的年限按原延长缴费第5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以完成趸缴的时点为退休时间,按其完成趸缴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趸缴年限内各自然年度指数统一按趸缴当时的缴费基数对应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趸缴年限内各年的指数等同)。
  缴费基数高低影响退休待遇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沈阳市是按企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沈阳市上年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得高于沈阳市上年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对个人缴费基数设置上下限,主要是考虑职工达到退休后的养老金能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又能够避免退休人员之间养老金差距过大。如果有的单位缴费没有按政策规定执行,分档缴费是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虽然操作容易,但可能造成职工工资高的少缴了,工资低的多缴了,工资高的因为没有足额缴费,退休计算养老金时就相对少些。
  只缴15年养老保险现退休月领700元左右
  按照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多缴多得。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缴费档次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养老金的多少,参保人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避免欠缴,以提高自身养老金待遇水平。
  如果只缴纳15年养老保险,且没有视同缴费,现在办理退休,按现有养老金待遇测算,每月可领700元左右。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打开QQ可办认证
  为完善有效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认证体系,社保部门已将公安户籍注销认证作为沈阳市退休人员的基本认证办法的同时,对可能存在的死角也制定了相应防范措施,一是通过社区组织各种文体活动进行跟踪核查;二是通过上门走访慰问入户核查;三是为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设立了咨询电话、专用QQ号、网上视频认证系统,即可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又可进行政策咨询;四是对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四个郊县(市)殡葬部门每月为我社保部门提供火葬人员名单与退休人员信息库进行比对,防止边远地区死亡人员不及时注销户籍;五是为防止实行土葬的退休人员中发生冒领养老金,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达成了共识,由相关部门为社保部门每月提供死亡后实行土葬人员名单。新认证办法既体现了人性化,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体系。
  ●相关链接●
  本省外市转入沈阳个体办养老保险需哪几步?
  从省内外市,或者从省社保局参保企业转入沈阳市,办理需要五步骤。首先,由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其次市民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户口簿、身份证到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办理申请转移手续;然后个体处通过省社保局网上平台向原参保地发送电子的转移《联系函》;而原参保地收到电子《联系函》后,通过网上平台向沈阳市社保发送电子的转移《信息表》及转移资金;最后沈阳市社保收到电子《信息表》及资金后,以短信形式通知本人到户口所在区分局办理接续手续。
  特殊工种办退休得符合规定
  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曾在繁重体力劳动和高空岗位上实际工作满10年;在高温、井下岗位上实际工作满9年;在其他它有害身体健康岗位上实际工作满8年,且档案有翔实、真实记载,其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在职期间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可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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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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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公室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张、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非城镇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还须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雇主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或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参保手续后,再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所属营业网点(沿滩区也可在其业务大厅),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当年允许往前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但年龄不得小于16周岁)。
三、原在国有、集体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持本人《人事档案》、解除(聘)劳动合同相关手续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分别到市政务中心或区县社保业务大厅办理参保手续后,再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所属营业网点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四、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已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续保,如何办理续保手续?
答: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已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单位聘用重新就业的,本人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在原单位的参保手续、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社保的转入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持本人在原单位的参保手续(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分别到市政务中心或区县社保业务大厅办理续保手续后,再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所属营业网点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缴费手续;若原单位为职工已办理了个体续保手续的,本人应持续保手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直接到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营业网点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能不能重复参保?
答: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参保。对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原则清理规范:
未重复缴费的,归并或转移为一个个人账户;有重复缴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原缴费地社保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体参保人员重复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企业为职工重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企业。
六、企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2006年至2010年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70%、80%、90%、100%五个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补缴2005年及以前年份的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150%、200%、250%、300%七个档次自主选择。缴费比例均为20%。
八、缴费年限满15年后,是否可以不再缴费?
答:政策规定不可以。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之一。因此,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但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应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缴费,待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后也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对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有很大影响,经济上将受损失。因为从日开始实行的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具有“缴费时间越长,缴费标准越高,领取养老金就越高”的显著特点。其一,在计算退休待遇时是根据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就增加1%。如果缴费年限只有15年,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仅为15%;其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更少,个人账户养老金也更低。因此,在缴费年限满15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退休后有一个比较适当的待遇水平,使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
九、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怎样处置?
答: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保局不做实收分配,不记载欠费期间职工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社保局会向欠费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补缴后再记入相应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不补缴欠费,职工退休时养老金会比足额缴费低。
十、个体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怎样处置?答: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金额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补缴后再记入相应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十一、什么是缴费年限?
答:职工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职工退休前共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是指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十二、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日起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符合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
十三、如何确定缴费年限?
答:国有企业职工(含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1992年4月职工个人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4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其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职工(如银行、电力部门等),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含其改制后的企业),从实施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企业和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其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个体参保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职工到企业工作,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军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到企业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转业、退役军人自谋职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职工分流安置自谋职业,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军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国转联[2001]8号)规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服刑或劳教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开除、除名。职工被开除、除名的,被开除、除名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十四、如何查询企业或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
答:(一)通过拨打中国电信座机电话可查询企业及个人的基本信息、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
⒈查询方法:查询个人信息可按语音提示输入个人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码;查询单位信息可按语音提示输入企业社会保障号。
⒉查询内容
⑴ 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码、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参工年月、参保状态、累计缴费月数、个人账户储蓄额、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指数信息。
⑵ 个体参保人员:个人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码、姓名、出生年月、参工时间、参保状态、累计缴费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开始年月、缴费截止年月、实缴金额(其中本金、利息、滞纳金)信息。
⑶ 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个人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码、姓名、出生年月、参工年月、退休年月、退休性质、累计缴费月数、发放状态、支付养老金起止年月、月领基本养老金、调整养老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信息。
⑷ 企业参保情况: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征集计划,单位应缴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参保人数、工资总额、缴费基数、补征补退信息。
⑸ 市、区县社保局基本情况:市社保局工作职责、地址、邮政编码、局办公室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市社保局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市局各科室职责、科室负责人姓名、科室电话;区县社保局基本情况。
(二) 企业和个人可到参保所在地市、区县社保局业务大厅的触摸查询机上查询上述相关信息及政策信息。
因此,个体参(续)保人员每年到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只需保存好收据,不需要再到社保局打印“个人账户对帐单”。有疑问的可以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查询。
十五、如何将异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我市?答:原在异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要将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到接收地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接收函后,再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个人账户情况明细表》(企业职工还应填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明细表》),到接收地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省外转入的,待个人账户基金到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如何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异地?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需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往异地的,应持接收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接收函,企业职工凭解除劳动关系等手续和复印件《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明细表》,个体参保人员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到所在地社保局业务大厅办理参保职工减少和转移手续。再凭转出手续到接收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十七、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何作用?按什么比例划入?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保机构根据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含日及以前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入部分)和收益、利息,做为养老金计发、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时的依据。从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或个体参保人员本人的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记载一次利息或收益。社保机构将通过第十四问的两种途径提供查询服务。
十八、什么条件下可以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答:(一)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二)日及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日及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十九、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出境定居如何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答:(一)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
1、职工退休前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含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由社保局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2、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下同),由社保局全部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原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也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二)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
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保局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余额×(退休或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累计储存额÷退休或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
(三)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继承额按上述(一)(二)的相应情形处置(法院判决没收全部财产的除外)。
(四)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
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也一次性退给本人。
二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15年的,如何处置?
答:日及以前参加工作,达到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日及以后参加工作,达到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时间。①不享受基本养老金;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③按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④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一、在市局参保的如何办理退还个人账户手续?
答:(一)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前死亡的:
职工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火化证明和社区加盖公章后的《死亡待遇申领表》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明细表》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企业参保窗口办理职工缴费终止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并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退还金额后,再到基金结算窗口办理转账手续,由单位负责退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个体参保人员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死者参保手续、身份证、火化证明、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社区加盖公章的《死亡待遇申领表》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个体参(续)保窗口办理参保人员缴费终止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退还金额后再到基金结算窗口办理领取继承额手续。
(二)离退休或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由企业经办人员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每月1-25日(25日后的次月申报)持死亡证明(个体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还需持社区加盖公章的《死亡待遇申领表》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休待遇审批窗口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人员减少手续并审批死亡待遇,社保局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 (三)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15年的: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个体参(续)保窗口办理缴费终止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再到基金结算窗口办理领取手续。企业职工由单位负责退还给职工本人。
二十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
答: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十三、如何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答:(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因多种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流动到省外就业前,由原用人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系个体参保人员,凭《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以上参保人员如有欠费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应补缴欠费。
(二)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保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三)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相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并将该信息保留备份,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四、哪种情况下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除外),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并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示。
二十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还应转移基金,其基金转移额是怎么构成的?
答:从日起,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还应转移基金。其基金转移额构成: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二十六、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答: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1、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
2、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即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3、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参照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4、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续保人员,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为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原干部岗位)的女职工,达到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以个体参保人员续保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2年以上。
(2)与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个体参保人员续保缴费,原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经本人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申请,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可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5、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日及以后参工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不含个体参保人员和以个体身份续保人员)。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满15年以上。
二十七、在市局参保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一)企业职工
1、由企业经办人员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的5-15日或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前2个月的5-15日内将职工人事档案集中造册后交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2、企业持市劳动保障局的审批手续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企业参保退休窗口办理职工缴费终止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
3、企业持审批手续和职工缴费终止手续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休待遇审批窗口办理退休待遇计算审核手续;
4、企业将退休待遇审核表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返回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休待遇审批窗口。
5、次月25日至30日内,企业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和纳入社区管理通知回执联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社会化发放管理窗口领取退休人员养老金银行存折,负责发给本人,退休人员再持存折到指定银行的营业网点领取养老金。
(二)个体参(续)保人员
1、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时,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人事档案和参保缴费手续,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一个月的5-15日内(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条件的,提前两个月的5-15日内),送劳动保障局审批。
2、审批通过后到中行储蓄网点缴费至劳动保障局审批领取养老金的当月。
3、当月25日前,本人持《退休审批表》和缴费单据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个体参(续)保窗口办理终止缴费和个人账户结转手续;
4、本人持《退休审批表》、《个人账户结算表》、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增发待遇的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原始依据)及复印件和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休待遇审批窗口办理待遇计算审核手续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5、次月25日至30日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纳入社区管理通知回执联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社会化发放管理窗口领取《退休证》及养老金《存折》,并到指定银行的营业网点领取养老金。
6、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本人在外地,多次返回市内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出据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供本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办理,但养老金存折必须由本人领取。
二十八、“新人”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新人”指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总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历年缴费中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年缴费工资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二十九、“中人”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中人”是指: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与“新人”相同。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 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其中:计算比例从2006年—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三十、对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有何特殊规定?
答: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企业因病退休(退职)人员从日起,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在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的五年过渡期内(年),老办法仍执行扣减。
三十一、哪些人员退休时可增发养老金?
答:1、日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3%的养老金;获得省劳动模范称号二次以上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2%的养老金;获得省劳动模范称号一次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的养老金。全国、省劳动模范增发养老金不重复享受。
2、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日前取得的《独生子女证》的职工、个体参(续)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3、企业中属于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的原内迁职工,曾在高海拔地区工作、部队服役的职工,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省内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职工,退休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分别增发规定比例的养老金。
4、企业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时凭省级有关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通知、聘用证书,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5、退休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原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5%、10%、15%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其中,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计算增发比例;不同项目获奖的,增发比例可累加计算,但最高不超过0.3%。
6、增发养老金的比例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累加计算。
上述增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月增发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缴费年限
7、终身无子女(指职工退休、退职前未生育子女的,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下同)的退休、退职人员,终身无子女的孤寡(指终身无子女人员,退休、退职时为孤身一人的)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按现行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三十二、职工和个体参(续)保人员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对领取的月基本养老金有何限制?
答:领取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十三、新老办法对比计算,五年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怎么办?
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行五年过渡期,对日及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2006年至2010年5年过渡期间退休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实行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实行比例加发。分别为10%、30% 50%、70%、90%,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予以补齐发给。
三十四、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何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
答:新办法将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与缴费水平直接挂钩,缴费越久、缴费越多、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如两人同年同月退休,在职期间均按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假设张先生的缴费年限为40年,而王先生的缴费年限为15年,而退休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月1300元,老办法的基础养老金两人均为0元,而新办法为:张先生(×1)÷2×40×1%=520元;李先生(×1)÷2×15×1%=195元,仅基础养老金张先生就比李先生多325元。
三十五、国家规定的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对象有哪些?
答:是当年前已经办理退休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当年退休或领取养老金人员从下一年度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十六、离、退休(职)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丧葬费计发:(1)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2)企业退休(职)人员、个体参(续)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1)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0个月计发。(2)退休(职)、个体参(续)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十七、怎样申报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怃恤金?&
答:个体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由法定继承人于当月25日前到该人员常年居住地社区领取填报《死亡待遇申请表》,由社区加盖公章并持该死亡退休人员《死亡火化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继承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或区(县)社保机构退管股窗口审定,于次月25日后继承人凭该死亡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到银行领取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注销《存折》。
(二)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由法定继承人及时到该人员常年居住地社区领取填报《死亡待遇申领表》,由社区加盖公章后再连同《死亡火化证》、《居民身份证》向原企业(单位)申报,由该企业(单位)经办人员于当月25日前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或区(县)社保机构退管股窗口办理减少手续,经社保机构审定后,于次月25日后,法定继承人凭该死亡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到银行领取死亡丧葬丧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注销《存折》。
三十八、停发或暂时停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或在每年4-6月社区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时,不参加、不认证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保局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或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社保局立即停发,多发的按规定扣回或追回,并按规定追究其冒领责任。
三十九、如何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服务?
答: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社保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3、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保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4、帮助死亡企业人员的家属申请丧抚费和遗属津贴;
5、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6、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7、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等。
四十、在市局参保的怎样更正企业或个体参(续)保人员有误的社保信息?
答:企业职工或个体参(续)保人员的社保信息中若发现出生时间、参工时间、累计缴费月数、缴费基数等信息有误时,企业在册职工由企业经办人员持职工人事档案和养老保险登记卡,个体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或银行缴款收据(个体续保人员还需持人事档案)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参保窗口初审;退休人员由企业经办人员或领取养老金人员本人,持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或相关参保缴费手续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退休待遇审批窗口初审,再到稽核窗口进行复审,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再到综合信息窗口进行信息更正。
四十一、如何开据参保情况证明?&&& 答:企业或个人需社保局开具参保情况证明的,由单位经办人或个人持参保手续和有效证件,到市政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或区(县)社保局办理。
四十二、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
四十三、市社保局有哪些内设科室及联系方式?
答:市社保局内设统筹科、退管科、审计科、综合信息科、工伤生育保险科、财务科、办公室。
统筹科:电话8202930&
退管科:电话2779&
审计科:电话8115413&& 8202757
综合信息科:电话8201913
工伤生育保险科:电话8108429
财务科:电话8116017&& 8201292
办公室:。电话8201490(传真)&& 8201203&&&&& 档案室8104320
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业务大厅承办市本级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对外业务:
个体参(续)保& 电话8209721
企业单位参保&&&&&& 电话8209726&& 8209723
退休待遇审批&&&& 电话8216381
工伤生育保险&&&& 电话8209723(工伤)8209722(生育)
基金财务结算&&&& 电话8209725
业务负责人&&&&&&&&& 电话8209716&& 8209719
四十四、各区县社保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自井区社保局:同兴路自井区劳务市场三楼电话:2101621
大安区社保局:大安区仁和路鸿基花园二楼(仁和汽车市场对面)&&&&&&&&&&&&&&&&&&&&&&&&&&&&&&&&&&& 电话:2210620
贡井区社保局:贡井区筱溪街区劳动力市场内&
电话:3301466
沿滩区社保局:沿滩区沿滩街&&&&&&&&&&& 电话:3800105
荣县社保局:荣县旭阳镇&&&&&&&&&&&&&&& 电话:6201709
富顺县社保局:富顺县西干道(吉安宾馆旁)
电话:7200432
主 办:自贡市人民政府
承 办:自贡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地 址: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大街
网站维护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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