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税务津贴的通知内容

*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等部门接收人员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等部门接收人员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交通运输厅
(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9]9号)、 《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部门接收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税务等部门接收部分在编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局系统通过考试录用公务员。按照下达给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专项行政编制,根据《在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中考试录用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实施方案》 (见附件1),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考试,在改革涉及的在编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中录用1500名公务员。
国家税务局系统通过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下达给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专项事业编制,根据《在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中招聘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见附件2),在改革涉及的在编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中招聘100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保证人员安置工作尽快顺利平稳到位,国家税务局系统接收事业编制人员的考试将与接收行政编制人员的考试一并进行,按个人报考职位聘用。
地方税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通过考试录用、调任等方式接收6000名公务员,通过招聘接收400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从改革涉及人员中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公务员录用规定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35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规定组织实施。为便利工作,对地方税务等部门需要通过考试确定人选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位,各地可使用国家公务员局统一命制的笔试试题在同一时间组织考试。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把好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录用招聘审批关。要抓紧制定税务等部门接收人员的具体实施方案,提前筹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人员安置工作稳妥有序进行。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一经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录用招聘工作及公务员管理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成品油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严密关注社会舆论,针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原则上在年底前完成考试录用招聘等相关工作。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公务员局反映。
  附件:1.《在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中考试录用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实施方案》
  2.《在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中招聘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要求和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国家税务局系统在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此次招考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公务员制度的有关精神,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公平考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科学合理地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从在编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各项工作。
  此次招考工作,分为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简章、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备案8个步骤。
   (一)制定录用计划
  录用计划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编制,包括录用计划数、招考职位、职位资格条件、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比例(均按1:2确定)等内容。
  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招考职位应尽可能涵盖本省份的县(区)。
   (二)发布招考简章
  录用计划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报国家公务员局审定。国家公务员局和交通运输部向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发布招考简章及考试大纲。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报考人员范围为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人事、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日
(不含)前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报考人员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符合所报职位的地域限制。
  西部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职位,经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批准,文化程度可放宽至中专或高中。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008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2、报名和资格审查。此次招考实行个人自愿报名和组织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自愿报名申请的时间为日至6月30日。报考人员填写《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报名表》 (附表1) (以下简称《报名表》),交所在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报考人员报名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考人员在国家税务局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招考职位中,只能报考其中一个职位;
  (2)报考人员原则上应报考所在县(区)的职位,该县(区)无招考职位的,可报考本市
(地)范围内的其他职位;报名截止当天报考人数与职位计划数达不到2:1的,该职位可由本市
(地)范围内其他县(区)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
  (3) 《报名表》上需粘贴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黑白、彩色均可),并另提交一张同底二寸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以本人身份证号为文件名);
  (4) 《报名表》填写应当真实、准确。
  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级国税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资格审查工作在日前完成。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在合格人员《报名表》上加盖公章后,报市(地)交通运输部门;市(地)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报考人员姓名、性别、所在工作单位、报考职位、举报电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加盖公章后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认后加盖公章,填写《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报名汇总表》 (附表2) (以下简称《报名汇总表》),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认其是否在报考人员范围内后,将《报名表》 (纸质)和《报名汇总表》 (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报考人员电子照片统一送省级国税部门。
  省级国税部门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报考职位条件和《报名表》组织资格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汇总后填写《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汇总表》 (附表
3),报国家税务总局(纸质和电子版),同时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电子照片送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将各省《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汇总表》汇总后编制《参加考试人员花名册》 (附表4)交国家公务员局和交通运输部(纸质和电子版),由国家公务员局分送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部分送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国税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高度重视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做到客观、公正。
  3、准考证领取。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在7月
25日前到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准考证和缴费(考务费用按当地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收取),并于7月31日前将准考证发至报考人员。
   (四)笔试
  受国家公务员局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笔试考务管理、试题的命制、试卷印制、传递、阅卷评分、成绩汇总等工作,各省级录用考试机构承办笔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综合常识两个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综合常识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90分钟。笔试考试范围以国家公务员局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1、笔试时间。笔试时间为日。具体安排为:
  8月8日上午0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8月8日下午14:00-15:30综合常识
  2、笔试地点。本次考试在全国各省会城市、 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监考人员根据报考人员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座次表,核验报考人员身份,实施监考。
  3、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结束后, 由国家公务员局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对西部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倾斜。
   (五)面试
  1、面试人选的确定。国家公务员局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职位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招考职位上通过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1:2时,对已过线人员进行面试。
  2、面试的组织工作。面试的组织工作由省级国税部门具体负责。省级国税部门通知考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面试地点应设置在各省会城市、 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
  面试前,省级国税部门应认真核对所有参加面试考生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原件、准考证、 《报名表》、学历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可以取消该考生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面试集中在
日至8日之间统一进行。各单位均使用国家公务员局统一提供的面试题本。受国家公务员局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面试题本的命制、印刷。
  省级国税部门应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中,持有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或者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面试考官总数的60%。担任面试主考官的,应当持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有条件的单位,可实现考官全部持证上岗。面试要采取考官、考生双抽签的办法。原则上,报考同一市(地) 的考生在同一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面试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应当告知报考人员其面试成绩。
  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比例达到1:2的职位,须按照综合成绩排名确定一名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综合常识成绩)÷2×50%+面试成绩×
50%]。比例为1:1的职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招考职位上没有笔试成绩合格人员或比例为
1:1的职位人选面试成绩没有达到60分的,应当进行调剂。调剂人选的范围为该职位所在市(地)其他职位上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且未进入体检和考察阶段的人员。调剂应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
  3、面试的监督。组织面试时,各省级国税部门应当邀请相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进行监督,以保证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国家公务员局委托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面试工作。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级国税部门负责。
  1、体检。各省级国税部门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人部发[2005]1号)和体检操作手册组织实施体检。体检应当在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尚未指定体检机构的,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各省级国税部门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重要情况的报考人员,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2、考察。各省级国税部门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不予录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提供个人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如实对被考察对象出具鉴定材料。
   (七)公示
  各省级国税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公务员局审定后,在其原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等,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八)备案
  公示期满后,国家税务总局将拟录用人员名单送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备案表》 (一式两份)、 《新录用人员情况汇总表》
(一份)、招考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备案。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备案,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备案。
  各级国税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考试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印制、传递、回收等工作,并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建立健全考试录用保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不出泄密问题。
  要加大对录用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录用计划数、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局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给此次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伪造有关文件、提供虚假信息、擅自扩大范围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给予调离有关工作岗位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取消录用资格。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面试前,有人员放弃面试的,省级国税部门可以在报考同一职位笔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在考察体检环节,如有人员放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的,招录机关可以在本职位上面试成绩达到60分但未进入考察和体检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本职位上没有合格人选的,可以从本市(地)其他职位上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且未进入体检和考察阶段的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调剂。综合成绩并列的,应根据体检、考察的情况,严格按照职位数量择优录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9]9号) 要求和有关规定,为确保国家税务局系统在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中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顺利进行,为做好成品油税费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现决定从原公路养路费在编征稽管理人员中,通过考试择优聘用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了确保本次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此次招聘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科学合理地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从在编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中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
  此次招聘工作,分为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简章、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等步骤。这次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随此次专项公务员考试一起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由省级国税部门编制,包括招聘计划数、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等内容。招聘岗位的计划招聘人数与面试人选的比例要求均为1:2。
  各省级国税部门设置的招聘岗位应尽可能覆盖本省份的县(区)。
   (二)发布招聘简章
  招聘计划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同时发布招聘简章。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l、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报考人员范围为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人事、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2008年12月
1日(不含)前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报考人员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符合所报岗位的地域限制;
  西部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的岗位,经批准文化程度可放宽至中专或高中。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008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2、报名和资格审查。此次招聘实行个人自愿报名和组织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自愿报名申请的时间为日至6月30日。
  报考人员填写《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报名表》 (附表1) (以下简称《报名表》),交所在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报考人员填写《报名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考人员在国家税务局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招聘岗位中,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2)报考人员原则上应报考所在县(区)的岗位,该县(区)无招聘岗位的,可报考本市(地)范围内的其他岗位;报名截止当天报考人数与岗位计划数达不到2:1的,该岗位可由本市(地)范围内其他县(区)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
  (3) 《报名表》上需粘贴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黑白、彩色均可),并另提交一张同底二寸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以本人身份证号为文件名);
  (4) 《报名表》填写应当真实、准确。
  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级国税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实施。资格审查工作在日前完成。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在合格人员《报名表》上加盖公章后,报市(地) 交通运输部门;市(地)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报考人员姓名、性别、所在工作单位、报考职位、举报电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加盖公章后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认后加盖公章,填写《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报名汇总表》 (附表2) (以下简称《报名汇总表》),并将《报名表》 (纸质).和《报名汇总表》 (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报考人员电子照片统一送省级国税部门。
  省级国税部门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报考岗位条件和《报名表》组织资格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汇总后填写《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汇总表》 (附表3),报国家税务总局(纸质和电子版),同时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电子照片送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将各省《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汇总表》汇总后编制《参加考试人员花名册》 (附表4)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交通运输部(纸质和电子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送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交通运输部分送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国税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高度重视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做到客观、公正。
  3、准考证领取。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在7月25日前到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准考证和缴费,并于7月31日前将准考证发至报考人员。
   (四)笔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笔试考务管理、试题的命制、试卷印制、传递、阅卷评分、成绩汇总等工作,各省级录用考试机构承办笔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综合常识两个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综合常识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90分钟。笔试考试范围以国家公务员局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1、笔试时间。笔试时间为日。具体安排为:
  8月8日上午0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8月8日下午14:00-15:30综合常识
  2、笔试的地点。本次考试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监考人员根据报考人员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座次表,核验报考人员身份,实施监考。
  3、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结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对西部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倾斜。
   (五)面试
  1、面试人选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申报的计划聘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职位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招考岗位上通过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1:2时,对已过线人员进行面试。
  2、面试的组织工作。面试的组织工作由省级国税部门具体负责。省级国税部门通知考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面试地点应设置在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
  面试前,省级国税部门应认真核对所有参加面试考生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原件、准考证、 《报名表》;学历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可以取消该考生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面试集中在日至8日之间统一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面试题本的命制、印刷和传递。
  省级国税部门应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中,持有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或者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面试考官总数的60%。担任面试主考官的,应当持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有条件的单位,可实现考官全部持证上岗。面试要采取考官、考生双抽签的办法。面试考官与面试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原则上,报考同一市(地)的考生在同一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面试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应当告知报考人员其面试成绩。
  计划聘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比例达到1:2的岗位,须按照综合成绩排名确定一名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综合常识成绩)÷2×50%+面试成绩×50%]。比例为1:1的职位,面试成绩达到
60分以上的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招聘岗位上没有笔试成绩合格人员,或比例为1:1的岗位人选面试成绩没有达到60分的,应当进行调剂。调剂人选的范围为该岗位所在市(地)其他岗位上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且未进入体检和考察阶段的人员。调剂应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
  3、面试的监督。组织面试时,各省级国税部门招聘机关应当邀请相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进行监督,以保证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级国税部门负责。
  1、体检。各省级国税部门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体检操作手册组织实施体检。体检应当在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尚未指定体检机构的,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时,各省级国税部门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重要情况的报考人员,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2、考察。各省级国税部门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宜招聘的人员,不予聘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提供个人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如实对被考察对象出具鉴定材料。
   (七)公示
  各省级国税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经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在其原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等,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的问题影响聘用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省级国税部门组织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各级国税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考试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印制、传递、回收等工作,要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建立健全考试聘用保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不出泄密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要加大对聘用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招聘计划数、岗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招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给此次招聘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伪造有关文件、提供虚假信息、擅自扩大范围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给予调离有关工作岗位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取消聘用资格。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面试前,有人员放弃面试的,省级国税部门可以在报考同一岗位笔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在考察体检环节,如有人员放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的,招聘机关可以在本岗位上面试成绩达到60分但未进入考察和体检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本岗位上没有合格人选的,可以从本市(地)其他岗位上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且未进入体检和考察阶段的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调剂。综合成绩并列的,应根据体检、考察的情况,严格按照岗位数量择优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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