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龄与工龄不一样,按哪个计算退休工资按工龄计算?

视频: 在民校公校之间流动教龄工龄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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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校公校之间流动教龄工龄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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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规定,教师在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教龄和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民办学校教师的教龄和工龄计算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 ...同时缩小公校民校教师之间的待遇。鼓励民校为教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待遇。 在规范民校办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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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2015年最新教师工龄工资标准
导读:(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十五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分配任中学教师的,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 (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十五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发给。(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包含总结汇报、党团工作、资格考试、办公文档、专业文献、教程攻略、工作范文、旅游景点、文档下载、教学研究以及教师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2015年最新教师工龄工资标准等内容。本文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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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区人事局,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号)、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苏人通[号)及2003年年初全省工资工作会议上省人事厅对有关问题处理的答复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工资福利、工龄计算和退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非直接从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处理。&&& 1.原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身份),其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录用职位比照调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处理。&&& 2.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其工资待遇比照相同年度转业并直接安置到国家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同条件人员处理。&&& 3.原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人员,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其试用期及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苏人发[20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作后重新入学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处理。凡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且已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重新入学并获得硕士或博士毕业及学位证书的研究生,再次就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原则上直接按其较高学历规定的定级水平确定。如其工资低于重新入学前同条件且目前相同职务的人员的工资水平,其工资可按其重新入学前同条件且目前相同职务的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考核年限也可按重新入学前同条件且目前相同职务的人员的考核年限计算。被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后重新入学的人员不得按本条规定执行。&&&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合格)”、“不称职(合格)”等人员工资的处理。&&& 1.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合格)”人员,在国家、省没有新规定出台前暂不影响其职务、级别工资的正常晋升。&&& 2.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合格)”或因受刑事、行政处分“不参加考核”、“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人员,职务工资的正常晋升必须为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级别工资的自然晋升(达到上一工作年限)原则上影响一次;级别工资的正常晋升(浮动)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算考核结果。&&& 四、工龄计算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 1.从非国有企业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工龄处理。(1)原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与原单位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并经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鉴(认)证的,并且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在原单位(含在两个及其以上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可与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2)个体从业人员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可从其领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实际从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时起算。(3)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没能找到相应接受单位而自谋职业的,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工龄可从其档案转入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中心并实行人事代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之月起计算。(4)上述对象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按其所确定的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其各项工资的正常晋升也比照调动人员执行。如以上人员在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有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的,工龄只能从招录进单位之日算起。&&& 2.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工龄处理。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起开始计算工龄。&&& 3.因私出国攻读硕士及其以上学位人员的工龄处理。原在职人员(含档案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中心并实行人事代理的,未能找到相应接收单位而自谋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因私出国留学并取得我国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回国后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国外读硕士学位的实际时间可与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退休、退职待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其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的学习时间可与工龄合并,作为计算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年限。日以后至本文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也可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改按此条规定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病假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中,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若长病假期间单位或个人未间断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办理退休手续时,可将其未计入工龄的长病假年限与工龄合并,一次性作为计算发退休费比例的年限。&&&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办理退职仍按国发[号文件执行,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退职费计发按苏人办[2003]31号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制职工仍按省人事厅苏人险[1994]12号文件规定办理。同时退职人员确定退职待遇时,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前暂不享受独生子女、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工作满三十年的高级专家、教龄满三十年的教师、艰苦高原地区工作、归侨等提高退休比例待遇。&&& 六、本处理意见由苏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教龄和工龄有什么区别和联系_百度知道
教龄和工龄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你现在如果是大学生的话就已经在开始计算着你的工龄,教龄,是你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年数简单的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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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教龄只是其工龄的一部分。工龄。一辈子从事教师工作的人教龄就是工龄,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教龄。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年数: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如果换过几种工作、经验
肯定有区别了,教龄是教学的工龄,但是工龄并不一定是教学的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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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5年最新教师工龄工资标准
教师是一个圣神的职业,教书育人为国家输送优秀的人才。然而教师也是人,也需要生活,他们的工龄工资将会直接影响其收入,本文详细介绍了2015年最新教师工龄工资标准,希望能为广大教师提供一些帮助。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下达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高等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一)职务名称1.教学人员。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务分列。2.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3.实验人员。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4.行政人员。高等学校按正副院(校)长、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正副教务长、正副总务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分列。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职务名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另列。(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1.职务工资。按教职员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1)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2)高等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3)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见附表三)。(4)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四)。(5)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6)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三)高等学校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其工资标准。生产性工人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的特点拟定,但需报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实施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一)各校要按教育部制定的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对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有关规定、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提出具体要求。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明确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二)教学人员中凡按照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二年教育部《关于当前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经确定有教师职务并且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律按其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三)高等学校正副院(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标准,要根据学校规模大小、专业设置数量和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点的情况确定,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由主管部门审批。一般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少数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六级职务工资标准。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教务长、总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干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职级待遇,可以执行副院(校)长或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四)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执行院(校)长、副院(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系级或相当系的单位专职党总支书记,执行处长或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五)教师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六)教职员调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做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七)高等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八)建立学校基金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的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多发的奖金按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九)高等学校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随同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一起进行,执行同一的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其中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增加的工资,从七月一日起发给。其它附属事业单位均和高等学校校本部工资制度改革同时进行,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可以依照本方案,在不高于本方案职务工资标准的原则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含部属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和职务工资标准,可参照“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部门所属高等专科学校,应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十一)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一)职务名称1.教学人员。按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的职务分列。2.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3.行政人员。按正副校长,正副科长(主任)、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1.职务工资。教职员按照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1)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2)中等专业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三)工勤人员。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生产性工人的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三《中央、省和省辖市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特点拟定,也可以实行企业同工种的工资制度。但需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改革办公室批准执行。二、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一)各校要按教育部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的编制标准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二)教学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各类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三)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专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四)教师进修学校教职工,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标准及有关津贴。(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发给。(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未按教育部规定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确定职务的,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暂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新的职务系列、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再按附表一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七)教师兼任副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教师和行政人员两种职务工资中较高一种确定。(八)中等专业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照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等专业学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三)幼儿园。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一)职务名称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但一九八五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究”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十五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发给。(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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