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息为诱饵诈骗的集资诈骗立案标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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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息为诱饵集资未还的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547
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杨某以虚构做稀土生意需资金周转的理由,以高息为诱饵,先后向胡某等20人以签订集资合同的形式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物共计人民币1亿400万余元,骗得的资金被其赌博、用于支付高额利息等。
【案情】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杨某以虚构做稀土生意需资金周转的理由,以高息为诱饵,先后向胡某等20人以签订集资合同的形式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物共计人民币1亿400万余元,骗得的资金被其赌博、用于支付高额利息等。【分歧】对于杨某的行为性质,主要存在以下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属正常的集资行为,其不能及时返还借款只需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原因是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而不是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因其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且其犯罪对象为特定的人员,而不是不特定的公众,因此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四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因其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骗取合同款项,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五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虽然杨某犯罪对象是特定少数被害人,但其特定少数被害人后面包含了数百名不特定的多数人,其以高息为诱饵是认定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本原因所在。【评析】笔者赞同第五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要正确区分诈骗犯罪与一般合法集资行为之间的界限。区分的关键是要进行认真的综合考察以下几点不同之处:(1)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无论是否发生集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集资合同时,主观上均不存在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则在主观上有占有他人集资款或物的故意,其与他人签订集资合同并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为一种诈骗的手段,因为在签订集资合同时,行为人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考察行为人集资的方法,即考察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方法。一般来说,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并不需要采用欺骗的方法,也不会用欺骗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集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则必须使用欺骗的方法,使人上当,从而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3)考察行为人履行集资合同的能力和诚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当事人,对集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客观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观上有履行的诚意并在客观上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则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也不会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4)考察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的当事人,在违约后不会故意逃避责任;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则必然会采取潜逃抵赖等方法进行逃避,使投资者无法追回。本案中,杨某在签订集资合同中并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且虚构事实,客观上也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事后也未采取积极的履约措施,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见一斑。其次,要正确区分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有非法牟利的目的。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中,杨某从一开始就虚构事实,其并没有真实的投资或经营行为,只是为满足自己的赌博和用新借的款项去偿还旧借款的本息,其并没有利用他人款项经营牟利的目的,而是为了满意自己的赌博欲望,非法占有的故意较明显。再次,要正确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两罪均属诈骗的特别类犯罪,但其诈骗方法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而合同诈骗的诈骗方法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本案中,杨某就是通过许以高额利息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然后,要正确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有:一是犯罪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现金与财物;但普通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二是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本案中,杨某就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让众多被害人上当受骗。最后,高额回报承诺是集资诈骗罪与其他诈骗型犯罪的本质区别所在。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的解释,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其中最关键的是以高回报率为诱饵,这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与其他诈骗型犯罪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另外,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本案中,虽然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只有二十人,但根据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某系通过虚假宣传(口口相传的方式),支付高额利息及所谓的高额投资回报等形式,误导社会公众,使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通过本案的二十名被害人将款投资给杨某。杨某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杨某向被害人许诺月利息高达4.5分,甚至还向个别被害人承诺8至10的利润回报)集资。杨某所集资主要是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并且到境外赌博,案发前杨某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又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综上,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322075积分 | 帮助77993人 | 134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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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高息为诱饵向他人诈骗近四千万元获刑
来源媒体:
&&&&北部湾新闻网4月28日电(刘晓宇 朱学泳)广西东兴市置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多次以高息向他人骗取欠款3832.7万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周转边贸生意、偿还个人借款和利息。28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曾某某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日,置业公司成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被告人曾某某系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成立之初,被告人曾某某便向吴某某等34人借取身份证,伪造了36份贷款合同,虚构该34人向置业公司借款的事实,将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转入由曾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中。
&&&&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曾某某虚构置业公司放贷业务量大,公司资金紧缺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曾某某等人借款3994万元,除向各被害人支付利息161.3万元以外,实际骗取3832.7万元。被告人曾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周转边贸生意、偿还个人借款和利息。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作为置业公司的法人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的注册资金6000万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骗取他人3832.7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罪和诈骗罪。被告人曾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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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高息为诱饵诈骗180余万元 获刑十年零六个月
来源: 作者:陶望平
编辑:陈大圣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月21日南昌讯(刘媛 杨丽娟 记者 陶望平)男子在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开办公司,并聘请员工以高息为诱饵招揽社会公众投资,共诈骗180余万元,终获刑十年零六个月。
  2011年9月,胡某在南昌市租赁一房屋,在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开办公司,并聘请员工以拨打电话方式招揽社会公众投资。该公司谎称其系香港公司,经济实力雄厚,并虚构了其公司开发绿都生态园及与其他公司合作建保健厂的事实,向社会公众推销所谓“绿都休闲体验服务”、“三九生物”、“水质处理器服务卡”项目。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被害人与其公司签订《绿都休闲体验服务协议》、《三九生物借款协议》或向被害人出具“水质处理器服务卡”、借条、会员卡,骗得万某、陈某等38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817040元。期间,胡某支付部分被害人利息共计53180元,实际骗得1763860元。
  被告人胡某未将所骗得的赃款投入生产经营,而用于购车、个人消费、吸食毒品等,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胡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高息做诱饵借钱不还并逃跑算诈骗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妻子在外打工数年,省吃俭用攒钱10万,因和已离婚的嫂子始终关系很好,就听了嫂子的话把钱以高息借给了她的现任男友,并留下了他本人的身份证号和借条。开始还给些息钱,后来他人就消失了,嫂子还在,却推说自己也是受害人,我和妻子都受不了如此大的打击,我们是农民啊!那是我们半辈子的积蓄,我们该怎么办。
以欺骗性的理由借钱不还还逃跑能构成诈骗么
我老家有一熟人,找我说因进货急需钱(也没有打借条),几天后就逃跑了(因巨额债务)。另外,他还伪造了一系列的房产证抵押给他人骗钱,包括第一天向邻居(70多岁农民)借了4000元,第二天就逃跑了,这算不算诈骗。
律师您好,两年前,我无意中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位异性朋友,聊的很投机,后来成为朋友(至事发前没有任何超出友情的越轨行为),她说需要租房,暂时手里钱倒不开就和我前后两次一共借了¥35000元钱,没有打借条,后来过了口头约定的还款期,见她仍然没有还钱的意思,就让她给我打了张借条,以此为据。又过了一段时间,这个人就换了电话号码,至今我无法联系到她。(但我知道她家人的住址。)请问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办?
谢谢侯律师。如能帮我追回全款,必有酬谢!
另外,本人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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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一认识不久的人(他在做生意)告诉我老公他老婆有很严重的病,现在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需借一些,我老公就借了一万五给他,可他一拿到钱就跑了,我去找警察报警,可是却以不归他们管为由拒绝,我实在不知该怎么办了?
我老公,在结婚之前因为买房子,找我借五万块钱,说房子写我和他的名字,但是在我把钱给他以后,他和他妈妈去买房子时却告诉我,老公的信用进了银行黑名单,然后房子写了他妈妈的名字,后来老公说打欠条给我,后来几天后我们去领证了,他也因为我们领证为由,对欠条之事一拖再拖,后来,他有了外遇,还经常象那位女孩经常借钱,也不还、也骗那女孩说自己没有结婚,还带那女孩见过家长、于是我提出离婚,想要回我借出去的那笔钱,但是他却不认帐了,我有录音,也有很多朋友知道这件...
我在2004年在海南海口被老乡和一伙海南人(其中有农业银行主任和海南省医导院领干部)用私刻的政府财务专用章虚开180万项目押金收据骗取我84万元至今分文不还,还相互撒赖皮不认帐,有现金和银行转收,对方只认现金不认银行转帐部分。特向正义的领导救助。定谢!
朋友借钱两万多 没借条 后来知道钱是赌博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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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不大,只是五千五百块而已,只是辛苦赚来的钱借给一个骗子很不甘心,他之前和我谈恋爱,中途他接到朋友电话需要急用钱,就在我这拿了三千,是当时陪我一起去银行取的现金,回来后说第二天他朋友把钱打我卡上,于是把我卡拿走了,后面卡里的余额两千也被他取走了,后来又电话我让我帮他还五百块的信用卡,这些在银行都可以拿到提款和视频记录;请问,我应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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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一国企职工以高息为饵集资诈骗91万被捕
  原标题:本是国企职工 以高息为饵诈骗91万
  中国甘肃网2月10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樊丽通讯员史慧兰王宏)本是国企职工的介某,为获取高额资金,编织了一张许诺高额回报的集资大网,先后获得91万元资金,但直到案发,众多受害人却只获得极少的利息,集资的本金如同泡沫般破灭了。2月9日,兰州市红古区检察院依法批捕了介某。
  经查2012年,介某为偿还房贷与车贷,编造其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朋友卢某借款2万元,并允诺高额利息回报,之后兑现了9000元的利息。得到高额利息的卢某相信了介某,此后又被介某以开办游戏厅为由借走了5万元。此次介某获得的5万元却在开办游戏厅的过程中,赔得血本无归。介某先后欠卢某7万元,为了填平之前所欠的债务,介某又向薛某谎称自己在陇南小额贷款公司为一家铅锌矿放款急需资金,向薛某承诺每月10%的利息,分多次借去了49万元。至此介某彻底陷入了拆东墙补西墙、集资新资金偿还旧资金的泥潭,先后通过一系列的谎言骗取了张某、王某、何某等多人的钱财。截至2014年1月发案,介某已集资90余万元。欠款的窟窿越来越大,受害人也无法按时收到高额利息,多次催债无果的受害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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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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