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企业改制高级律师方案是律师还是券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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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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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12-02-08 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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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一)确定改制总体方案:企业改制、重组的总体方案包括资产重组方案和股票发行方案。企业进行改制、重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企业达到上市的标准,制定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的总体方案是完成公司股份制改造后进行上市工作的前提,它是改组的总纲,说明了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的框架,包括企业的历史沿革,股改的主要原因、目标和基本原则,股权结构与股权管理方案,资产剥离的内容、程序与处理方式,募集资金的投向,企业发展前景,对股民的回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等。如果方案无法确定或是经常变动,将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
  公司改制总体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1)除了懂得、遵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外,还需请示政府及行业主管机关明确政策性问题,使得企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管理人员明确股改的法律依据、规范准则和重要事项的处理原则;(2)股票发行的设想,其主要目的在于申请发行规模。为了确定发行规模,首先需要确定资金需求量,根据已经批准的项目,明确共需投入多少资金。在此基础上,再明确近期内需要投入多少资金,其次根据当时股票市场的行情,预计发行价格,最后,根据近期资金需求量和发行价格,确定发行规模,并申请批准;(3)资产重组的设想。所谓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为准备上市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的划分,经过合并或分立等方式,对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包括固定资产的重组、流动资产的重组、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的重组、无形资产的重组以及债权债务的重组等重要内容。制定改制总体方案时应从企业根本需要和发展战略出发,但应充分听取主承销商或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等中介机构的意见及建议,使方案设计既合理合法,又具备可操作性。
  (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分为三个步骤:(1)组织清产核资小组,熟悉企业的财务账日和资产情况;(2)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企业资金、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进行清点和建账;(3)整理并提出清产核资报告。
  (三)聘请中介机构并开展相关工作:券商、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参与是企业股份制改组必不可少的环节:(1)聘请资产评估公司对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进行产权界定;(2)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企业改组的重大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和签署法律意见书;(3)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3年的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划分;(4)聘请券商和财务顾问对企业股改方案、规划与实施进行咨询。
  (四)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股份并缴纳股款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发起人首先是确定公司的股本总额,每一个发起人都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承诺自己将要购买的股份,发起人认购股份后,应当缴纳其所认购股份的全部金额,如果发起人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出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将财产权由发起人转由股份公司所有。
  (五)选举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发起人交清全部出资后,应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及监事,组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六)申请设立
  发起人在交付全部出资并选举出董事和监事后,由董事会向公司审批机关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性企业应当向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申请设立,部属企业或中央直属企业向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申报设立,并报送相关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同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由即将成立的股份公司董事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工商登记的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登记注册。报送的有关文件主要有: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如果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经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董事会报送的文件审核无误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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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辅导材料――《公司法》及《证券法》
律师辅导材料――《公司法》及《证券法》本次辅导目的:帮助辅导对象有关人员理解《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内容,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促进其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辅导提纲本次辅导将结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进行讲解、讨论。一、 股份公司设立条件二、 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条例》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公司申请时特别关注的问题。三、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权责分工&nbsp&nbsp在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这种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借鉴了资产阶级政治理论中三权分立的学说,把股东大会视作表意决策机构,把董事会视为决策及业务执行机构;把监事会视为监督机构。采取三权分立的体制,以实现公司内部的权力自我制衡和公司内部自治。1、 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a. 股东大会的职权:法定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b. 股东大会的形式和召开c. 股东大会的提案d. 股东大会的决议e. 股东大会决议违法的救济2、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a. 董事会的职权b.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c.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d. 董事会决议及决议违法的后果e. 董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f. 董事的选任(提名)和解聘g. 独立董事制度&nbsp3、 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层a. 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的地位b. 股份公司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4、 监事会a. 监事会的职责与权利义务b. 改进监事会职能的措施四、 证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重点讲解信息披露制度)。1. 证券发行制度2. 信息披露制度3. 证券交易制度4. 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度5.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6.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制度五、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六、问题讨论辅导材料在汉语中,“公”含有无私、共同的意思,“司”则是指主持、管理,二者合在一起就是众人无私地从事或主持其共同事务的意思。公司概念最基本的含义,正是指不同主体为实现共同目的,从事共同事业的结社,这种为经济目的的结社在现代社会受到法律严格的调整和规范。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 设立条件1、 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人数;2、 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最低要求A. 最低限额1000万元;B. 注册自本最低限额需高于10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1995年《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上市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3、股份发行、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应依法筹划公司股份发行事宜并依法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依法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及发行股份;依法确立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设立程序&nbsp&nbsp&nbsp&nbsp&nbsp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有区别,前者表示一个过程,后者表示一种状态:公司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1、 订发起人协议/股东协议。公司法对发起人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暂行规定》要求发起人协议采取书面形式,并将其作为发起人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2、 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在律师帮助下,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参照现行上市公司的通行做法和经验制订。公司章程应当包含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公司股份的发行、增减、回收和转让;公司股东和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经理的任期和职权;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公司信息披露、通知和公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修改等事项。公司章程的重点在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四个章节,规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具备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及相互关系。3、 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nbsp&nbsp&nbsp&nbsp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律实行许可主义,审批部门为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审批之前,需先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设立的可行性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进行审查,经其同意后,再由同级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并审核发起人订立的协议和章程,方可报国务院对外贸易合作经济部审批。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和保险股份公司的审批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4、 国有企业作为发起人的,必须依法界定产权,进行国有资产评估。5、 发起人应在上述步骤完成后,以书面形式认缴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全部股份;缴纳所认缴的股份的全部股款;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二、 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备的条件:(1)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以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同时期,对不同产业实行鼓励、限制、禁止等情形区别对待;(3) 公司同一次发行的股票限于一种,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4) 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000万股以上;(5)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低于35%,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低于3000万股;(6) 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数额不低于总股本的25%,超过4亿的,不低于15%;(7) 公司或发起人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8) 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9) 公司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在净资产中的比例不高于20%,对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提高;(10) 公司连续3年盈利(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连续计算);(11)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12) 预期利润超过银行同期利润率(一年期)。发审委委员审核公司申请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存在与否及是否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独立作出判断:(一)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nbsp&nbsp&nbsp&nbsp&nbsp1.公司发起人出资不实;&nbsp&nbsp&nbsp&nbsp&nbsp2.公司未经批准发行或变相发行过股票、债券,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发行和交易证券;&nbsp&nbsp&nbsp&nbsp&nbsp3.公司设立或运作期间未履行合法的审批、登记程序;&nbsp&nbsp&nbsp&nbsp&nbsp4.其他重大的违法行为等。(二)公司三年前是否存在对公司未来产生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募集公司,其设立行为及内部职工股发行、增资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等。(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连续盈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重大重组行为(包括公司整体资产置换、公司分立等)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发审委委员可以判断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重组前原企业的三年盈利业绩。(四)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nbsp这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五)公司累计投资额是否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nbsp这里“累计投资额”、“公司净资产”按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六)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nbsp上述比例按经审计的发行上市主体(母公司)会计报表数据计算,其中无形资产按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余额计算。(七)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八)公司设立后股权转让及增资、减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法定程序。(九)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依法独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十)公司与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是否分开,是否独立运作。(十一)公司是否存在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公司内部缺乏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措施;(十二)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十三)公司生产经营是否较严重地存在下列风险因素。&nbsp包括但不限于:&nbsp&nbsp&nbsp&nbsp1.公司生产经营存在国家产业政策明确予以限制或禁止的领域;&nbsp&nbsp&nbsp&nbsp2.公司的募股资金投向不明确、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或存在市场、效益、环保等其它重大风险;&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3.公司的内部治理存在严重不规范,公司管理层不能证明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手段与内控制度。(十四)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所申报的财务资料是否合规,是否充分、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nbsp&nbsp&nbsp&nbsp1.重要会计项目出现重大异常变动,且公司无法提供充分的依据对其变动的合理性加以解释;&nbsp&nbsp&nbsp&nbsp2.主要的收入、成本、费用间明显缺乏合理的配比关系,且公司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nbsp&nbsp&nbsp&nbsp3.有关成本、费用明显低于相关资产的摊销,且公司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nbsp&nbsp&nbsp&nbsp4.会计报表之间缺乏合理的勾稽关系,或财务数据相互矛盾,使得不能对公司的资产或收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nbsp&nbsp&nbsp&nbsp5.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8项)的提取是否与公司资产质量状况相符,是否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调节利润的情况;&nbsp&nbsp&nbsp&nbsp6.&nbsp公司非经常性项目盈利占当期利润比重较大,非经常性项目盈利包括补贴收入、托管其他企业收入、资产重组获得收入、资产出让获得收入及其他非经营性收入等;&nbsp&nbsp&nbsp&nbsp7.公司营业收入构成主要为债权形式或易货形式,公司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帐款、预收货款、其他应收款)比重较大,存在过大的信用风险;&nbsp&nbsp&nbsp&nbsp8.公司资产负债率接近70%的规定上限,且短期负债金额较大,公司短期偿债压力较大;&nbsp&nbsp&nbsp&nbsp9.公司近期产品销售疲软、库存增加、应收帐款余额呈逐步增加趋势且帐龄老化,同期公司营运资金减少或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现金主要靠短期借款支持;&nbsp&nbsp&nbsp&nbsp10.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关联方或者无法说清与公司关系的一方;&nbsp&nbsp&nbsp&nbsp11.&nbsp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nbsp&nbsp&nbsp&nbsp12.提供模拟财务报表的公司的模拟方法不合理(特别关注经过重组后的模拟)。(十五)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nbsp&nbsp&nbsp&nbsp1.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有关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nbsp&nbsp&nbsp&nbsp2.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一致认为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的其他因素。三、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权责分工&nbsp&nbsp1、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一)股东大会的职权&nbsp①法定职权。根据《公司法》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如下审议批准、决定、决议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②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除上述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得以行使。(二)股东大会的形式和召开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也称特别股东会,是在两次普通股东大会之间,遇有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的讨论决定公司一些重大事项的股东大会。《公司法》10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三)股东大会提案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详细的规定,但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对此有所规定。该《意见》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四) 股东大会决议&nbsp&nbsp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和任免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等事项做出的决议,特别决议是对《公司法》第106条、第107条规定的特别是项进行的决议。《公司法》106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结果制作正式纪录。《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五) 股东大会决议违法的救济《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因此,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出现上述情况的,可能导致决议无效。我国股东大会决议违法包括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两种情形。具体而言,包括程序违法和内容违法,程序违法包括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法和决议方法违法,内容违法则指股东大会某特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诉讼分为停止程序违法之诉和停止内容违法之诉。前者由股东诉请人民法院撤销决议。如属召集程序违法,应撤销同次股东大会会议做出的全部决议;如属决议方法违法,则只撤销某特定决议事项。为撤销决议所做出的判决,其效力及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内容违法的决议当然无效,如公司与股东对决议内容是否违法有争议,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即确定决议内容违法。如人民法院做出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法的判决,则确认某特定决议事项的法律关系不存在。2、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一)股份公司董事董事是股份公司必设的董事会组成人员。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董事由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同意选举产生,并由全体董事组成董事会。&nbsp&nbsp&nbsp&nbsp&nbsp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的知识、技能和素质。(1)董事的任职资格股份公司董事不限于股东,非股东也可以担任董事。《公司法》对董事任职资格的积极条件未作表述,但起码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消极条件即限制性条件方面,我国《公司法》第57条、58条、第70条和第124条第3款作了如下规定:《公司法》第57条规定,&nbsp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2)股份公司董事的分类①根据董事是否在公司供职,可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②根据董事是否在公司外兼任其他职务,可分为全职董事和兼职董事。《公司法》第61条规定,兼职董事不能和公司有利益冲突;③根据董事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可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④代表董事和非代表董事。区分几种情况,有些国家,董事仅凭其董事身份就可代表公司参与对外活动;有些国家规定,非因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不能代表公司对外活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有董事长可代表公司参与对外活动;⑤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内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独立判断的董事为公司独立董事,其他的为非独立董事。根据证监会的文件,我国上市公司必须有独立董事。证监会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要求,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nbsp&nbsp&nbsp(3)董事的权利和义务&nbsp&nbsp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于他同公司的委任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根据是公司法以及不违背公司法的公司章程。&nbsp&nbsp董事的权利:①出席董事会会议。《公司法》11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②表决权。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有权就所议事项进行表决。③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公司董事长可视情况主动召集临时会议,也可根据一定人数的董事的提议而召集,产生了董事对召集临时会议的召集权。④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行使权利。董事作为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可以通过行使决议权影响董事会的决议,从而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行使权利。&nbsp&nbsp董事的义务:董事对公司的义务主要体现为善管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①&nbsp董事必须忠实于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nbsp&nbsp&nbsp&nbsp②董事必须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防止将公司资产化为个人资产。《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③董事在董事会上应审慎行使表决权。董事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其执行职务时违法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118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④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nbsp&nbsp&nbsp(4)股份公司董事的选任和解聘股份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股份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解聘。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独立董事连续2次不出席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连续3次不出席董事会的,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决议解聘之;董事违法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或具有《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可决议解聘该董事。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份公司董事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组织机构,为公司的经营意思决定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机构,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公司董事会应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由5至19名董事组成。(一) 董事会的职权&nbsp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了其权利和职责,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拥有的职权外,公司运营中的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法》112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nbsp&nbsp此外,董事会还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申办发行新股的手续;及时而妥善地备置公司文书。(二)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我国《公司法》116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董事会会议一般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应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载明召集的事由;临时会议通常由公司董事或经理提议而召开,其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3、 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总经理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地位;股份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4、 股份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的权责及改进,见《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治理准则》的规定。四、证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重点讲解信息披露制度)1. 证券发行制度2. 信息披露制度3. 证券交易制度4. 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度5.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6.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制度7. 证券法律责任制度重点讲解信息披露制度。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促进金融资源的最优配置,而保障投资者利益又是证券法的第一要义。要健全证券市场,发展国民经济,必须先保障投资。因为投资人如果缺乏适当保障,则投资人的信心无从建立,证券市场的发展亦属缘木求鱼。保障所有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能够平等地接触并获取那些足以影响他们投资决策的信息是证券监管的一个基石。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要求在证券市场上筹资交易的公司能够及时地披露与商业及公司事务相关的所有重大信息,并借以保障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起点。公司信息披露包括股票发行时(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配股、增资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持续性的信息披露两个层次。股票公开发行时,必须制作和披露的文件是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和招股说明书,如果获准发行,还应制作上市公告书。&nbsp&nbsp&nbsp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事项:&nbsp&nbsp&nbsp&nbsp(一)公司的名称、住所;&nbsp&nbsp&nbsp&nbsp(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nbsp&nbsp&nbsp&nbsp(三)筹资的目的;&nbsp&nbsp&nbsp&nbsp(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nbsp&nbsp&nbsp&nbsp(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nbsp&nbsp&nbsp&nbsp(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nbsp&nbsp&nbsp&nbsp(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nbsp&nbsp&nbsp&nbsp(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nbsp&nbsp&nbsp&nbsp(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nbsp&nbsp&nbsp&nbsp(十)重要的合同;&nbsp&nbsp&nbsp&nbsp(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nbsp&nbsp&nbsp&nbsp(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nbsp&nbsp&nbsp&nbsp(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nbsp&nbsp&nbsp&nbsp(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nbsp&nbsp&nbsp&nbsp(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的内容,除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nbsp&nbsp&nbsp&nbsp(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nbsp&nbsp&nbsp&nbsp(二)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十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额;&nbsp&nbsp&nbsp&nbsp(三)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nbsp&nbsp&nbsp&nbsp(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nbsp&nbsp&nbsp&nbsp(五)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六)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nbsp&nbsp&nbsp&nbsp1、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nbsp&nbsp&nbsp&nbsp(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nbsp&nbsp&nbsp&nbsp(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nbsp&nbsp&nbsp&nbsp(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nbsp&nbsp&nbsp&nbsp(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2、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nbsp&nbsp&nbsp&nbsp(一)公司概况;&nbsp&nbsp&nbsp&nbsp(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nbsp&nbsp&nbsp&nbsp(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nbsp&nbsp&nbsp&nbsp(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3、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nbsp&nbsp&nbsp&nbsp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nbsp&nbsp&nbsp&nbsp(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nbsp&nbsp&nbsp&nbsp(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nbsp&nbsp&nbsp&nbsp(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nbsp&nbsp&nbsp&nbsp(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nbsp&nbsp&nbsp&nbsp(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nbsp&nbsp&nbsp&nbsp(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nbsp&nbsp&nbsp&nbsp(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nbsp&nbsp&nbsp&nbsp(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nbsp&nbsp&nbsp&nbsp(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nbsp&nbsp&nbsp&nbsp(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作了详细的规定。2002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持续信息披露还作了如下原则性的规定:①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②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5)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6)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③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①及时性原则。公司应以最快的速度公开其信息,并应保证所公开披露信息的最新状态。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必须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以内予以公告;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必须在第二季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董事会决议最多不超过2个月做出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做出公告;利润分配公告,一般距股权登记日3至5个工作日做出;配股说明书,股权登记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做出。②真实性原则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对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构成误导和欺诈。真实性原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意见与判断为基础的、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再现或反映真实状态。③完整性原则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均应得到披露;对某一单项事件披露,必须披露完整,必须让投资者和监管人员对事件的原因、性质、后果有一个完整的了解;不仅要披露对公司股价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公司股价不利的诸种潜在或现实的风险因素,不能有所遗漏。信息披露不完整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④准确性原则公司披露信息时必须用精确、不含糊的语言表达其含义,在内荣誉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⑤规范性原则信息披露必须按照统一的内容和格式标准公开。公开文件的类型、每种文件的内容和应当包含的事项、信息披露的格式等都统一规定并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遵照执行。⑥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信息容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新闻媒介如报纸;置备于证监会、交易所或证券公司;网上公布)五、法律责任第一部分:《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 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是公司法规范的重要主体,公司法对公司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主要有:1、 设立时的法律责任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判处罚金(刑法158条)。2、 存续中的法律责任①违反正常开业义务的责任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nbsp&nbsp&nbsp&nbsp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反财务规定的责任公司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违法发行证券的责任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金(刑法160条)。④违反变更义务的责任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不按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 清算时的法律责任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发起人和股东的法律责任1、发起人的法律责任①公司设立中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公208)。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刑法159)。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公司成立后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刑法159)。(三)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法律责任1、给公司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1、 侵犯公司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a)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数额加大的,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出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163、271)。b) 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刑法272的具体规定)。c)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d)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公司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212)。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刑161)。&nbsp&nbsp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共213)。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169)。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217)。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刑162)。第二部分:《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1、未经法定的机关审核或批准擅自发行证券。(1)行政责任。《证券法》175条(2)刑事责任。《刑法》179条2、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承担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证券法》175条。&nbsp&nbsp&nbsp&nbsp(2)刑事责任。《刑法》&nbsp160条和161条。《刑法》第&nbsp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3、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应当承担的责任。(1)行政责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刑事责任。如果证券公司和发行人合谋,由证券公司承销擅自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应当依照《刑法》17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的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事实有重大遗漏。(1) 行政责任。《证券法》177条。(2) 刑事责任。《刑法》161条。5、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nbsp&nbsp&nbsp(1)行政责任。《证券法》183条,一是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二是因违反规定而得到的经济利益予以没收;三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者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nbsp&nbsp&nbsp(2)刑事责任。《刑法》180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从重处罚。&nbsp&nbsp&nbsp&nbsp6、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nbsp&nbsp&nbsp(1)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nbsp&nbsp(2)刑事责任。《刑法》182条规定较详细。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A.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者证券交易量的;C.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并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D. 以其他方法。&nbsp&nbsp&nbsp&nbsp&nbsp单违犯上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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