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 2007 6767号哪一条废止

规范性文件3-国税发(2001年度)更新中……
规范性文件3-国税发(2001年度)不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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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税月-税法-规范性文件3-国税发类文件目录(200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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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3号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税发[20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1]9号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税发[200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税发[2001]13号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七条部分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5号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二条部分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税发[2001]17号
国税发[2001]19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4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21号
国税发[2001]22号
同时废止(自日起施行)[依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4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482号
国税发[2001]27号
国税发[2001]31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483号
国税发[2001]37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4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9号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税发[200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税发[2001]43号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税发[2001]44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489号
国税发[2001]54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4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1]57号
第六条。部分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1]59号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60号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一条部分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1]67号
公布有效,全部作废(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69号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税发[2001]79号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税发[2001]84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4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86号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1]89号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公布有效(1482件)序499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500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501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核发计征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发〔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5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布有效(1482件)序5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5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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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规范性文件3-国税发(1998年度)更新中……
规范性文件3-国税发(1998年度)不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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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税月-税法-规范性文件3-国税发类文件目录(199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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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6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283号
国税发[1998]9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284号
国税发[1998]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286号
国税发[1998]20号
国税发[1998]31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291号
国税发[1998]32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1998]45号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税发[1998]48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294号
国税发[1998]49号
国税发[1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8]55号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8]59号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62号
第一条。部分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63号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税发[1998]65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298号,全部作废执行的(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税发[1998]66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
国税发[1998]70号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税发[1998]72号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1998]75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3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8]77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3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国税发[1998]78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3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81号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税发[1998]84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308号。第二条第一款废止清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86号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税发[1998]87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305号
国税发[1998]91号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5号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税发[1998]97号
公布失效的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8号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公布有效(1482件)序311号。第一条失效,第二条废止清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第一条(一)《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指卷烟生产企业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6410元(含)以上的卷烟;二、三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高于2137元(含),低于6410元的卷烟;四、五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137元以下的卷烟。纳税人现已生产的各牌号卷烟,按卷烟生产企业1998年6月31日以前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新牌号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二)为规范纳税申报,避免卷烟消费税分类计税标准与卷烟生产企业的质量等级标准相混淆,将《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第三条。部分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322号,第四条废止清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第七 条、第八 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部分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公布失效的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3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327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3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331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3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公布有效(1482件)序3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失效废止(国税发[2006]62号)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失效或废止的(国税发〔2008〕8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343号
公布有效(1482件)序3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公布有效(1482件)序3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废止(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布有效(1482件)序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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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关于这一条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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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的告你,而且是大白话,免税合并的条件中必须是以发行股票的方式,而不得采用现金的形式。这个在2011年注会会计考试辅导课件中(**的一个老师辅导)提过这么一句。是在讲涉及免税合并,商誉不确认递延所得税时候说了这么一句&&更多的内容我也不是很清楚 帮你顶下
形式严峻,环境复杂,前景不明,静心修炼,戒骄戒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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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楼8K机车的帖子谢谢您的回答!补充问题:<font color="#.现A公司涉及一项合并,B公司资产2300万元,负债5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750万元。A公司合并对价1000万元,其中公司发行的股票100万股、每股7元,现金300万元。请问现金300万元超出支付股票的票面价值700万元的20%,B企业是否仍然要按已全文废止的国税发【号文中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font color="#.若交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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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楼wx760822的帖子不好意思朋友 这个方面的东西确实没涉及过 帮不上你更多了 抱歉&&再帮你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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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51.113.82:Execute time :0.979云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
您的位置: &
云国税发[号 《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7]204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和《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一、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主要有以下四种: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其中,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其他单位中的特殊学校举办的企业。
&&& 根据&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以上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三种单位,有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的,均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当月有以上行为的,当月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有以上行为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 二、&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执行,一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40元/月;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月。三类地区:其他各县,月最低工资标准420元/月。根据&财税[2007]92号&的规定,我省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最高限额:一类地区为3.5万元;二类地区为3.456万元;三类地区为3.024万元。
&&& 三、&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适用于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新办企业无法确定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所占比重的单位或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的比重各占50%的单位。
&&& 四、对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安置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人员,不予计算安置残疾人人数和比例;单位必须与残疾人员个人签订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否则不予计算安置残疾人人数和比例;单位其他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包括签订合同或协议短于一年的短期合同雇员以及虽未签定合同或协议,但与单位有雇佣关系,单位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包括残疾职工人数。
&&& 五、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单位不得在高劳动强度或高危险性行业的一线生产岗位安置残疾人,如果在采矿、冶炼等高劳动强度或高危险性行业的一线生产岗位安置残疾人的,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六、相关资格认定
&&&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 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前,将本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及《残疾人证》电子信息&见附件一:《安置残疾(军)人员登记表》&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残疾人证》真伪审核的申请。审核无误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向申请单位出具《残疾人证》真伪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同时将审核无误的《残疾人证》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民政部门和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取得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真伪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的单位,可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资格条件根据&民发[2007]103号&的规定予以认定,有关我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机关和有关贯彻意见另行通知。如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单位有安置残疾军人的,还需将本单位安置的残疾军人的《残疾军人证》原件及《残疾军人证》电子信息&见附件一:《安置残疾(军)人员登记表》&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一并提出《残疾军人证》真伪审核的申请。审核无误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残疾军人证》真伪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同时将审核无误的《残疾军人证》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残联部门和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
&&& (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相关资格认定
&&&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除按&残联发[2007]29号&第六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 1.《残疾人证》电子信息&见附件一:《安置残疾(军)人员登记表》&。
&&& 2.安置残疾军人的,还需持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军人证》真伪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 有安置残疾军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在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前,将本单位安置残疾军人的《残疾军人证》原件及《残疾军人证》电子信息&见附件一:《安置残疾(军)人员登记表》&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残疾军人证》真伪的审核申请。审核无误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残疾军人证》真伪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同时将审核无误的《残疾军人证》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残联部门和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
&&& 3.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和&残联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核认定意见书。
&&& (三)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在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前,应将本单位安置的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真伪审核的申请。审核通过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
&&& 七、减、免、退税申请及审批
&&& 对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税发[2007]67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理减、免、退税的申请、审批手续。其中,除可以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特殊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时,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外,其余单位即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前,均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相关认定申请。
&&& 税务机关对审核通过的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 (一)系统处理
&&& 对审批通过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三种单位,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资格认定。在机外填写纸质《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留底备案,待综合征管系统有关模块升级后再补录到系统中。填写纸质备案时应在《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中注明认定企业类型(&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特殊学校&等),并详细填写残疾人安置比例、人数、月最低工资标准、年退税限额(取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6的积与地区最高限额中的较小者)等。同时应在机外建立对企业的管理档案和电子台账,台账格式&见附件二:《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特殊学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分户台账》&,对企业申请认定情况做详细记录。
&&& 综合征管系统升级后,新的系统资格认定、安置残疾人员信息维护、重复安置处理、退税限额维护、退税台账管理、退抵税申请等具体操作规程另行规定。
对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减征营业税的限额录入云南地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MIS或数据大集中系统),同时应在机外建立对企业的管理档案和减免税统计台账,对单位认定、招用残疾职工情况,实际享受营业税减税情况进行记录。
&&& (二)确定每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限额
&&& 增值税、营业税每月退(减)税限额=(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6)&安置残疾人人数,其中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6&12大于或等于地区最高限额时,每月退(减)税限额=地区最高限额&安置残疾人人数&12。
&&& (三)具体减、免、退税资格认定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批,认定程序暂由各地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 八、减、免、退税管理
&&& (一)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办理程序。
&&& 1.通过减、免、退税资格认定的企业,自审批通过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享受增值税退税和营业税减税。
&&& 2.单位申请按月退税或减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税或减税所属月份以下资料:
&&& (1)退税或减税申请;
&&& (2)单位所有职工名册(包括未签定协议的雇员);
&&& (3)单位为安置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
&&& (4)盖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章戳的职工代发工资名册(单位应将一般职工和残疾职工代发工资名册分类造册);
&&&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3.主管税务机关对照单位资格认定时申报的残疾人名单即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门传递过来《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备查名单&)及企业缴纳社保费用和支付工资的有关凭证资料进行比对,对下列情况不予计算当月安置残疾人数:
&&& (1)没有为备查名单中所列残疾人支付社保费用或工资;
&&& (2)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保费用;
&&&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4)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 4.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比对中,发现单位报送的盖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章戳的残疾职工代发工资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名单与备查名单不相符的,对不相符部分不得计入残疾职工人数。如不相符部分的人数没有计入职工总数中的,还应加入在职工总数中,计算残疾人安置比例,并责令单位按本通知第十条的规定及时重新申请认定。
&&& 5.以备查名单或资格认定时确定的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为基数,扣除第3、4项中不计入当月的残疾人数,确定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即:
&&& 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备查名单确定的人数-不予计算当月安置残疾人数
&&& 以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除以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确定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比例。
&&& 6.自通过资格认定当月起,一个纳税年度内按月计算的实际安置残疾人数比例,累计三个月没有达到25%的,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一个纳税年度,次年年终时单位可申请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 (二)企业所得税
&&& 安置残疾人符合&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工资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属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营业税减征政策的,年度申报时,附报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营业税减征的批准文件和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凭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加计扣除;属于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营业税减征政策的,年度申报时分别不同情况附报&国税发[2007]67号&第二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并提交《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复印件以及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真伪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加计扣除。
&&& 鉴于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的金额,无栏目予以单独列示,为及时掌握该项政策的执行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_____年享受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情况》台账(见附件三),并以州市局为单位,在上报汇算清缴报表时一并上报省局。
&&& (三)减、免、退税的审批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程序暂由各地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 九、变更申报
&&& 企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及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除按征管法第十六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外,应针对变化事项按&国税发[2007]67号&第四条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 十、监督管理
&&&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单位退税或减税申请后,应派人对单位涉税要素进行实地审核,重点检查单位安置残疾人员与备查名单是否相吻合、安置残疾人员与《残疾人证》所列项目是否相吻合、安置残疾人员比例、残疾职工上岗出勤率以及产品是否符合退税或减税政策等。适时抽查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和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 (二)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需针对不同行业采取有效的评估分析方法,及时发现税收异常变动情况。一是调查测算相关行业的平均税负,以及个别行业及特殊行业的税负,对超过平均税负的福利企业及时进行纳税评估;二是采取以进控销办法,掌握单位销售情况,防止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采取投入产出法,分析企业生产链条(即原材料的采购&&入库&&生产&&半成品&&产成品&&检验&&产成品入库&&产品销售)是否独立和完整,销售货物是否完全是自产货物。
&&& (三)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软件有关模块升级前,应建立残疾人(残疾军人)电子信息库,对受理的残疾人电子信息要在审批通过的三日内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进行重复安置残疾人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定期向各地税务机关通报,各地税务机关负责对通报情况进行落实及反馈。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残疾人电子信息进行维护并在发生变化的三日内将发生变化的电子信息逐级传递至省国家税务局。
综合征管系统有关模块升级后,安置残疾人电子信息的采集、传递,重复安置残疾人的审核等工作规程另行通知。
&&& (四)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自觉接受税务、财政、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的审查监督。应配备专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并严格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独立核算。对不按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以及账务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企业成本、费用、税金及利润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五)建立健全残疾人管理制度。单位应建立规范的&三表一册&,即:安置残疾(军)人员登记表、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单位所有职工名册;建立《残疾职工上岗公示栏》,其内容必须有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近期照片、身份证号码、残疾证号码、残疾类别、岗位、工种等内容;残疾人员必须挂牌上岗;单位根据残疾职工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变更申报,建立健全《残疾职工变动表》,如实反映残疾职工去、留等情况。
&&&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税或减税:
&&& (一)有关证照、资料不齐全的;
&&& (二)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无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辅料必须取得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抵扣税凭证);
&&& (三)有欠税的;
&&& (四)有虚开、代开发票等行为发生的;
&&& (五)在财务核算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纳税资料骗取退税或减税的;
&&& (六)未参加年审或虽参加了年审,但未通过的(年审办法另行规定);
&&& (七)有其他违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
&&& 十二、以上规定从2007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对原有福利企业资格重新认定时间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原福利企业7月份税款在企业取得新的资格认定前暂不予退还或减征,待新资格认定通过后再按新的征管办法办理退税或减税事宜。原福利企业7月份的退税或减税按新资格认定确定的安置残疾人数计算。到期未经重新认定的原有社会福利企业需享受&财税[2007]92号&优惠政策的,一律按新认定企业对待。
&&& 本通知下发后,《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问题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42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字[1994]005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政[2000]19号云国税发[2000]97号云地税发[2000]13号)同时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5号)中第一条规定废止;各级国税机关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5号)第一条规定分别审批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云财预[2006]481号)与本& 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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