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性收费方面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圆如何管理

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方面工作已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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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企业负担问题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违规收费和摊派时有发生,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增多,垄断领域和中介组织收费不合理,部分企业对收费政策缺乏了解等。为采取措施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日16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对《通知》进行解读,并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我们现在也想了解一下,具体怎么样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的清单制度呢?
    [张满英]做好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方面,发改委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这方面已经做出安排。主要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和价格市场化,提升收费管理水平,提高收费监管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这是我们工作重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对目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涉企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地梳理,按照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要求,根据市场竞争程度,在近期我们已经放开房地产咨询、专利代理、质量体系认证等11项服务价格,以及除政府投资项目或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价格的基础上,继续推动放开一批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性收费。二是对确需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对外公布,增强收费管理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发布本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涉企服务性收费目录,目录之外不得随意增加项目,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三是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收费政策后评估,特别是第三方评估制度,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我们要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收费政策,切实提高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
责任编辑: 胡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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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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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三)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此次治理规范基础上,建立健全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分别纳入中央和省级《定价目录》,明确具体的定价项目、定价主体、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和定价范围等,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加强成本监审,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治理规范的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
各部门负责所管理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工作,提出规范管理的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治理规范工作。中央已制定收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治理规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具体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各项收费,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专项治理。为确保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摸底调查阶段(6月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对所管理单位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初步意见,包括取消、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于6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具体收费情况,确定治理规范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二)集中审核阶段(8月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自查情况,对其所管理单位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审核。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调查摸底情况,要研究提出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治理后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范围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重新公布。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底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治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治理规范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治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央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指定司局负责本部门收费的自查工作,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各单位的执收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当前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治理规范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属于乱收费的要坚决取缔,确需保留的要明确定价形式并按程序审批;要对已出台的收费管理文件进行重新梳理,凡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律废止;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取消,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及时降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此次治理规范工作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和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等情况,连同《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表一)和《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表二)填写后,于9月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附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略
二、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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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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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主&&&&体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提出者辽宁省物价局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为概括当时出现的各行政和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而开始创收的情况,以区别于商品价格而提出的概念,本身并无理论依据,只是约定俗成逐步为大家所接受。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正式使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概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一、按收费对象分为: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其他收费等三类。
二、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等二类。(一)“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二)“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三、按管理权限分为:中项中标收费、中项省标收费、省项省标收费、其他收费等四类。(一)中项中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中项省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省项省标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其他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按收费类别分为: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等六类。(一)行政管理类收费。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其中,“证照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发各种证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费。主要包括注册费、登记费、手续费、审验费、审查费、签证费以及各种证照收费。(二)资源补偿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费等资源类收费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排污费、水土流失防费、林地补偿费、社会抚养费等补偿和治理类收费。(三)鉴定类收费。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检验费、检测费、鉴定费、检定费、认证费、检疫费等。(四)考试类收费。考试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五)培训类收费。培训类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六)其他类收费。其他类收费指上述五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度(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二)收费公告、公示制度。(三)收费许可证制度。(四)统一的收据管理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六)收费年审管理制度。(七)收费员证制度。(八)收费统计报告制度。(九)收费委托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权限
(一)项目管理权限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
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均无权审批。
——涉企收费国家一级审批。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审批,省级政府在审批之前应当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的规定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二)标准管理权限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2]:
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三)监督检查权限——价格主管部门为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3]
第三十六条: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2.《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并会同人民银行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物价)部门要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1999]27号)
在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地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后,依照其规定执行。
4.地方性法规。如《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一)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1)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待原则的按国际对待或国际惯例审批收费项目。(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审批收费项目。(3)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按规定审批收费项目。(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按规定程序审批收费项目。(5)各类考试费需要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二)不符合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类证照、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检、年审或查验收费。(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的收费。(4)具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收费。(5)违反WTO规则的收费。(6)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歧视性收费、地方保护性收费。(7)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8)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规定颁发的证照、证件,或虽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但已有经费来源的。(9)未经人事部批准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执业资格准入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未经劳动保障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10)除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以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强制性考试收费。(12)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要求公民和法人参加的评比(包括评选、评优、评价、评奖、评审和展评)收费。(13)未经合法程序批准,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办理实施的收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培训费政策规定。(1)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管理。(2)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举办的强制性培训,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举办的培训班不得收费。(3)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系统内举办的各类型学习班、凡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办班,确属需要又经费不足的需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
(五)放开服务性收费规定。没有财政预算拨款、或实行差额预算拨款的不履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收费许可证规定。收费单位应凭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收费文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同时按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违反收收费政策的经济处罚规定。(1)责令收费单位退还给被收费单位。(2)对乱收费金额予以没收,上缴国库。(3)通报批评。(4)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5)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行政处分规定(2000年国务院令第281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3)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4)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5)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提高单位福利、发放奖金或补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九)收费监管的有关综合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3.中共中央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中发[1997]14号)
4.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等等
5.每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6.《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所得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检[号)
财政、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有违反规定将违法所得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该清退的要及时予以清退;应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要按财政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直接划入国库。
7.《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国务院令第281号)
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8.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价格部门减免、取消、停止收费的文件。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要求,自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此次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行政管理类收费、证照类收费、鉴定类收费、教育类收费和考试类收费等,主要项目有:义务教育杂费、义务教育借读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卡)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房屋拆行政事业性收费迁管理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农机服务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工本费等,共计100项。
《通将取消暂住证工本费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人介绍说,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流动、执业资格、、外贸出口、药品生产、家禽养殖、农业生产等多个领域,总的减免金额约190亿元。自日起停征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约170亿元,国家采取的减费措施可直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360亿元。未来还有1440亿元减税空间,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人介绍说,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落实当前中央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作用,通过实施强有力的减费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发挥与减税政策相同的扩张效应,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和居民消费,扩大国内需求。他还表示,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也将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收费窗口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日召开的将积极财政政策明确为未来调控的新思路。此后,财政部副部长表示,为了有效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国家在2009年将减少税费3000多亿元。根据西南证券高级宏观分析师董先安的测算,2009年全面实施后,财政为此将少收超过1200亿元,加上约360亿元的减费措施,中央财政还有1440亿元左右的减税空间。董先安认为,资本密集、高度集中控制的中央投资在拉动就业上效率毕竟一般。如此一来,调控的重点就要转向创造更好条件促进企业投资恢复,要点是减税费恢复企业利润和居民收入增长。预期未来将进一步强调上述改革思路。据报道,国家宣布,发改委、财政部决定从日起,取消或停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卡)工本费、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应该说,取消或停止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在当前语境下思考这一举措,尤有现实意义,其一、一些中小企业在金融危机面前,遭遇发展之痛,甚至面临生死考验,取消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它们轻装上阵;其二、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早已使民众怨声载道,取消这些收费既可重塑行政部门的公信力,也可还利于民,使民众应对生活压力时多一些坦然。同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的权力自觉,是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
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所必需的,因为一些部门依靠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滋生了大量腐败,给民众造成了花钱买服务的错觉。
在这之前,上海、河北等地已经纷纷清理一些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比如日,上海市政府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收费涉及30个政府部门,涉及金额近20亿元。由此,便牵扯出一个问题,当前我国到底现存多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据国家发改委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布的数字称,仅仅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就高达4000多亿元,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人头均摊约为500元。由此亦可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何其路途迢迢,当前行政乱收费的项目之多无论是上海市取消或停止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发改委此次取消或停止的100项,恐怕都不是全部。试问,还有多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待取消?靠什么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明显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称,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普遍存在。财政部、发改委公布的《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显示,在58类314种收费中,有法律依据的不过区区60种。另有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7月,全国涉及行政收费法律文件总共约7600件,其中7100多件,都是被俗称为“红头文件”的部门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显然,要清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不能仅靠权力自觉,也不能单纯寄望于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惟有法律归位,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但是,尽管早在1999年,全国人大就酝酿起草行政收费法,这么多年过去了,行政收费法仍未呱呱坠地。究其因,是涉及收费及监控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部门太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太复杂,遇到的阻力太大。毕竟谁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收费权。无论如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乱收费不能再存续下去了。惟其阻力大,才更显改革的必要;惟其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才更需有紧迫感。发改委取消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部门类似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从日起,取消或停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暂住证(卡)工本费、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展改革委表示,此次取消或停止收费,主要是证书工本费、登记费和审查费等行政管理类收费,涉及30个部门。两部门要求,上述收费取消或停止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针对最新出台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详细解读了这项政策。据介绍,创业可以享受到资金、培训和服务方面的多项便利。《意见》允许创业召开税收专项清理工作会议者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并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制订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并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意见》要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 禁止任何部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同时,简化审批、办证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失业者及应届生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行政收费,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导意见》提出,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取消10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日从财政部获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此次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流动、、工程建设、外贸出口、药品生产、家禽养殖、农业生产等多个领域,总的减免金额约190亿元,其中涉及教育部门的有10项。这10项被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义务教育杂费(已于日起停止征收),义务教育借读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评估费,学位证书工本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国家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出《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由此带来的,则是很多曾经以国家证卡为主要业务的印刷企业将就此失去业务来源。这次被取消的9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包括发展改革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学位证书工本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公安部门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暂住证(卡)工本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司法部门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财政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珠算证书工本费、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铁道部门的工本费,交通运输部门的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海员服务簿工本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农业部门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商务部门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最终用户证明书费、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工本费、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直管理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海关部门的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工本费,民航部门的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的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旅游部门的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保监会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等,全部与印刷、证卡有关。
而停止征收的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水利部门的取水许可证费,农业部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业部门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食品部门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则全部是印刷制证的费用。涉及印刷、证卡的这几十个项目的工本费用,在取消和停止收费/征收后,其印刷制证的成本将由国家财政承担。按照惯例,将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向社会。这部分印刷业务面临着重新洗牌的局面。财政部就公布取消停止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答问,决定自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政策,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人。
1、问:此次出台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采取多项措施加强收费管理,较好地规范了政府收费行为。此次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落实当前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通过实施强有力的减费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发挥与减税政策相同的扩张效应,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和居民消费,扩大国内需求。同时,出台此项政策也有利于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体功能和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加强和改善政府行政管理,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2、问:此次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可以减轻多少企业和社会负担?
答:此次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行政管理类收费、证照类收费、鉴定类收费、教育类收费和考试类收费等,主要项目有:义务教育杂费、义务教育借读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卡)工本费、费、劳动争议仲裁费、工本费、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农机服务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共计100项。此次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流动、执业资格、工程建设、外贸出口、药品生产、家禽养殖、农业生产等多个领域,总的减免金额约190亿元。连同自日起停征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约170亿元,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减费措施可直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360亿元。此外,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也将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3、问:此次取消和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经费如何保障?
答:此次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会造成财政减收。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财政预算,做好相应的经费保障工作。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可通过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4、问:下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答:按照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下一步,还将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基本思路是: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对现有收费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推进税费制度改革,优化,逐步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分配体系。日,发布通知[4],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内容如下:
外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日至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日至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日至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日至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日至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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