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农业银行贷款条件贷款扩大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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彦旗农业:有了贷款 厂房年内就能封顶
“如果没有龙潭工商分局为我们协调银行进行动产抵押、贷款1.5亿元做资金的话,我们的厂房也不可能建得这么快。”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常春说。常春说,由于急需资金,他们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时候,有的证照还没有准备齐全,龙潭工商分局先帮他们办理了贷款手续,又多次请示省工商局,为他们争取了时间。这为他们公司新项目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彦旗农业公司销售部经理常春
  10月28日,在龙潭区乌拉街镇原造纸厂厂址,记者看到,3栋4层楼房正在紧张建设,塔吊正在忙碌,这些建筑竣工在即。
  “如果没有龙潭工商分局为我们协调银行进行动产抵押、贷款1.5亿元做资金的话,我们的厂房也不可能建得这么快。”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常春说。
  据了解,在建的这些厂房将被用来进行满族食品深加工,是今年7月25日开工建设的,预计在今年11月下旬封顶,建筑面积为3.8万平方米。
  常春说,由于急需资金,他们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时候,有的证照还没有准备齐全,龙潭工商分局先帮他们办理了贷款手续,又多次请示省工商局,为他们争取了时间。这为他们公司新项目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记者 李春红/文 首席记者 王涛/图 编辑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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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石岱鑫)记者到汤原县永发乡惠农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采访时,正赶上合作社理事长王绍西和社员们研究扩建厂房的事。王绍西说:“如果不是哈尔滨银行佳木斯分行的贷款支持,我们不敢想得这么远。”近年来,不断创新的信贷产品为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增加了动力,为农业生产增添了后劲。随着玉米“二比空”种植技术的应用,去年王绍西的合作社迎来了一个丰收年,经营净利润高的优势吸引了不少村民带地入社,目前带地入社的村民就有160多户,带地入社面积7000多亩,目前这个数字仍在继续增加。但生产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已明显跟不上合作社的发展步伐。去年王绍西就合计着要扩建厂房和烘干塔,最终因缺少资金放弃了这个念想。今年,我市金融惠农力度再次加大,作为县级规范合作社惠民粮食专业种植合作社的困难得到了哈尔滨银行佳木斯分行的关注,经过多次调研和对接,根据惠民粮食专业种植合作社缺少不动产抵押物的实际情况,哈尔滨银行量体裁衣,为其投放该行特色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扶持合作社发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贷额度大、利率低、手续简、放款快。一系列好消息让王绍西豁然开朗,他用合作社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同时将地上农作物预期收益权一并抵押,申请了300万元贷款。这几天贷款就要到账了,王绍西和社员们开始加紧商量春耕生产的事。“种子、化肥都买完了,这几天农机也到了,今年的活怎么干?”王绍西说。“品种得改进一下,多做两次筛选,拿出最好的品种才能卖好价钱。”“有了贷款支持,咱还是先把厂房建起来,家底还得充实充实呀。”3日上午,社员你一言我一语都在为合作社的发展出谋划策。王绍西告诉记者,惠农粮食专业种植合作社的农民有160多户,1.26万亩耕地。现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厂房、办公室、场库棚、烘干塔等基础设施,但是贷款难、贷款额度低的问题一直阻碍着合作社的发展,没有资金那真是寸步难行。王绍西把这笔贷款叫做“及时雨”,浇开了他的愁眉,也滋润了社员的心田。哈尔滨银行佳木斯分行助力惠民粮食专业种植合作社发展并非个例,据了解,为了更好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该行以创新支农服务产品为突破口,推出的“土地经营权贷款”具有适用范围广、可操作性强、抵押成本低、融资额度高的特点,能有效解决合作社扩大经营发展的需求,使合作社的账务及管理更加规范和标准。目前合作社类贷款正在积极推进当中,截至到3月末,该行已累计投放涉农贷款1.5亿元,涉农贷款余额达3亿元,其中合作社类贷款余额已达4000余万元,预计今年年末涉农类贷款余额将突破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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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版权所有& & & &中国农业新闻网河南频道2月23日讯:(记者陆军 郭东升)2月21日,央行官网发布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并且应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拓展抵质押担保物范围,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低于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  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而在今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都提到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争取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上有新突破。& & & & 涉农金融机构为主力军& & & &《意见》明确,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形式,可选择部分农业生 产重点省份的县(市),提供“一对一服务”,重点支持一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其他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也要在风险可 控前提下,创新信贷管理体制,优化信贷管理流程,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  央行《意见》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于从事林木、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贷款利率和期限确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本息的偿付周期。  单户贷款最高为1000万  而在贷款额度上,原则上,央行要求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家庭农场单户贷款原则上最高可达1000万元。  利率低于“同类同档次”  贷款利率方面,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放心保)、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应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部分农业股或将受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央行的文件中,产业化龙头企业也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范围内。A股市场上,华英农业(养鸭合作社)、金新农(养猪合作社)、通威股份(养鱼合作社)、益生股份、圣农发展(养鸡合作社)等都是行业龙头。& &新闻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商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扎实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是当前实现农村农户经营制度基本稳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对 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实现“四化同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地位,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扎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各项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二、切实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益 相对稳定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 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 农业生产用途,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 & && & 三、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服务现 代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 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应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 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满足农业生产周期实际需求。对日常生产经营和农业机械购买需求,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至3年期中长期流动 资金贷款支持;对于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可以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于从事林木、 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贷款利率和期限确定的前提 下,可适当延长本息的偿付周期,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林果种植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贷款到期后适当 展期。  五、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满足农业现代化经营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 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 金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家庭农场单户贷款原则上最高可达1000万元。鼓励银行 业金融机构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  六、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针 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对于种植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重点开展农机具抵押、 存货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创新产品;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要探索蔬菜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于畜禽养殖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重点创新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 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对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对资信情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新 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发放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主动参与制定辖区试点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积极稳妥推动辖内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七、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鼓励各商业银行大力开展农村支付业务创新,推广POS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支付业务,多渠道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支持农村粮食、蔬菜、农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场使用银行卡、电子汇划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探索依托超市、农资站等组建村组金融服务联系点,深化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和农民工银行 卡特色服务,进一步丰富村组的基础性金融服务种类。完善农村支付服务政策扶持体系。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 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与信贷投放相结合,探索将家庭农场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将家庭农场主要成员一并纳入管理, 支持守信家庭农场融资。  八、切实发挥涉农金融机构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加大对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要围绕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通过“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模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做大做强。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整治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业银行要充分利用作为国有商业银行“面向三农” 的市场定位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特殊优势,创新完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产品,探索服务家庭农场的新模式;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大对“三农”金融 业务的资源配置,进一步强化县以下机构网点功能,不断丰富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等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形式,可选择部分农业生产重点省份的县(市),提供“一对一服务”,重点支持一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其他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也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信贷管理体制,优化信贷管理流程,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 展。  九、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综合考虑差别准备金动态调 整机制有关参数,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县域资金投入,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对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 构,要在发放支农再贷款、办理再贴现时给予优先支持。通过支农再贷款额度在地区间的调剂,不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粮食主产区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  十、创新信贷政策实施方式。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与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示范县创建工 作有机结合,推动涉农信贷政策产品化,力争做到“一行一品”,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考核政策的引导作 用,提高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愿和能力。深入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 果评估,以评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十一、拓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对经工商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达到企业化经营标准、满足规范化信息披露要求且符合债务融 资工具市场发行条件的新型家庭农场,可在银行间市场建立绿色通道,探索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三农”贷款,加强对 募集资金用途的后续监督管理,有效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资金来源。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选择涉农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盘活存量资金,支持家庭农场 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十二、加大政策资源整合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出台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奖补政策,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融资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在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中拿出专项额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各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加强与办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的合作,适当扩大保证金的放大倍数,推广“贷款+保险”的融资模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 求。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农村集体资产有序流转的风险防范和保障制度。  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和统计监测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对家 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政策落到实处。要积极开展对辖区内各经办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统计分析,按户、按金融机构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金融服务的季度统计报告,动态跟踪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密切关注主要农产品生产经营形势、供需情况、市场价格变化,防范新 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风险。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落实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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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现代农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金融与现代农业配套问题研究
  周贵义
  编者按:
  农业现代化中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但是缺乏金融支持成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一块短板。农村金融体系薄弱,农村资金外流问题突出,农业()发展滞后,农村金融环境亟待改善。这些问题的背后又是什么样的逻辑选择?政府应如何根据游戏规则,合理使用激励手段形成共赢局面。应该如衡利益与风险,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农业本身又应如何积极争取政府与金融的支持?本期特以此为题,选择了两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来进行讨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位于黑龙江、乌苏里江和松花江汇流的三江平原腹地,行政区内耕地总面积达2970万亩,占黑龙江省耕地面积的13.89%,耕地相对集中连片,非常有利于现代化大农业发展,是我国现代农业示范区和三江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素有“北方粮都”、“中国大豆之乡”、“东北大米之乡”的美誉。2013年,全市粮食产量达到320亿斤,占全省总产量的1/4,实现“十连增”。近年来,在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的积极引导推动下,各涉农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对现代农业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但随着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深入推进,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诸多瓶颈问题日益凸出。主要表现为日益增加的现代农业对资金的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农业:需求似火
  生产成本投入加大导致农业生产资金需求持续增加。一是种子、化肥等农资价格不断上涨。近5年来,佳木斯市水稻、玉米、大豆三大主要种植作物种子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1.6%、36.1%和18.7%,化肥、农药和农膜价格同比分别上涨32.7%、26.2%和23.1%。二是农用柴油价格快速飙升。当前佳木斯市柴油价格为8112元/吨,较2009年初上涨3112元/吨,涨幅高达62.24%。三是农业劳动力成本持续增长。据抽样调查显示,2013年佳木斯市农业生产劳动力成本较2009年增长超过70%,目前春耕雇工平均成本达到了每人每天150元,春耕水稻插秧雇工成本甚至超过了每人每天300元。四是土地流转价格即土地承包费不断攀升。2013年,佳木斯市水田承包价格为元/公顷,同比增长约2000元/公顷,增幅约为29%;旱田承包价格为元/公顷,同比增长约1000元/公顷,增幅约为18%。
  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导致经营资金需求增加。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资金需求主要是(,)原料收购、农产品加工、产品储存及销售四方面用途。近年来,农产品原料价格、运输费用、厂房费用等一系列生产成本不断上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资金需求不断增加。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巨大。未来5~10年,佳木斯市还需以大水利建设为牵动点,加大10个大灌区、12个中型灌区建设力度,确保粮食增产。因此,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预计还需要21亿元的资金支持,其中:仅三江平原勤得利灌区的工程概算投资就达9.5亿元。
  农业机械化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增长。近年来,佳市积极引导和发展现代化大农业机械化生产,不断加强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产业建设,加速推进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辖区农业机械化整体水平大幅提升,使得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需求进一步加大。未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小型农业机械向更大马力农机装备升级,以及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农业机械化资金需求将继续以每年超过17%的速度增长。
  农业科技投入需求不断增长。农业科技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形成产业化的过程当中,资金问题始终是一个关键性因素。此外,农业科技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研发,科学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也需要大量资金支持。
  金融:平淡似水
  金融担保体系不完善。金融总量偏低与农业地区资金需求旺盛不协调。不是银行部门资金不够,金融担保体系不健全才是重要内因。长期以来,农户联保贷款是涉农金融机构发放的主要农户贷款模式之一,随着农户多户联保贷款的风险积聚,2013年,这种模式贷款开始淡出市场。农村地区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越发凸显,成为制约金融部门加大信贷投入的瓶颈问题。短期内“银行难贷款,农户贷款难”的尴尬局面依然难以根本改变。
  风险与激励机制不协调使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积极性不高。一方面,信贷风险居高不下。近年来,通过资产剥离、呆账核销、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等方式一度解决了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问题。但从佳木斯市现状来看,金融机构税前提取拨备的比例较低,受财政补贴能力不足、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直接融资发展滞后等原因影响,信贷风险多集中指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涉农贷款奖励政策执行不到位,难以有效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2010年9月,下发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然而有调查显示,目前黑龙江省近七成县(市)未有效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包括佳木斯市也在其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涉农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仅以佳木斯市邮政储蓄银行为例,截至2013年年末,全市邮储贷款余额35.14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52.29亿元,贷存比仅为23.08%,大量资金上存和存贷比过低现象同时存在。由于大量资金外流使该银行机构参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显著减弱。
  金融机构信贷方式创新受农村基础设施管理不到位制约。从实地调查来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资产管理权限不清、产权归属不明、信贷方式创新滞后和承贷主体无法落实,也是目前制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投放的主要原因。
  金融生态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突出表现在金融维权成本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部门信贷投放积极性。据对佳木斯市某金融机构调查,2011年至今,共向当地司法部门诉讼不良贷款1.2亿元,至今仅追回0.3亿元,回收率为26.8%;支出相关维权费用322万元,占回收贷款的10.4%。金融维权成本居高不下,导致金融部门维权望而却步。
  政策建议
  扩大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地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改善当前信贷管理体制,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 合理确定农业信贷规模。目前各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权限远远不能满足涉农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的资金需求,需要通过省级分行甚至总行才能办理。建议各商业银行转变经营理念,围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客观实际,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以保证黑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所需的金融供给能力。
  推广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现代农业发展离不开规模化经营,规模经营所需大额资金的担保,需要有效的规模土地作保证,只有破解了这一难题,才能有效保障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组织的资金需求。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土地流转的引导力度,积极为流转土地经营权颁发权证。通过推广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进一步提高涉农金融机构防范贷款风险的能力。
  扩大农业保险服务范围。农业是基础产业,同时也是弱质行业,农业贷款同其它贷款相比,受自然条件、生产周期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贷款主体脆弱、承担自然风险的能力低。从目前看,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保险理赔情况并不理想。所以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农业保险扶持政策,为高风险的农业生产提供配套的保险服务。
  探索涉农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试点。现阶段涉农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大部分企业只有银行贷款这一条外部融资渠道。一旦出现资金需求增加或银行贷款受阻等突发情况,企业无法及时获得融资支持,资金链就会出现问题。而粮食加工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都比较大,动辄几百万、上千万,通过企业间借贷或民间借贷无法满足,而且利息费用较银行高出许多,对于只是用于短期周转的企业来说,融资成本太高。针对这种情况,应创新思维模式,推动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试点,解决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显得迫在眉睫。有关部门应抓紧制订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在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础上,引导县及县以下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扩大现代农业发展所需的中长期贷款比例,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现代农业发展的小额信贷组织。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降低现代农业融资成本。通过补贴、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杠杆作用,引导资金向现代农业倾斜。针对对金融机构投放现代农业相关项目贷款利率下浮到一定幅度的,应由政府部门对该部分贷款给予税收、融资等方面优惠,间接降低现代农业贷款融资成本。
  加快抵押担保和风险补偿体系建设,增强银行信贷风险承担能力。探索设立农户贷款担保公司、涉农小微企业担保公司、村级信用担保公司以或担保基金等组织,专门为相关贷款提供融资服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都要出台“三农”贷款资金风险补偿措施,根据地区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中央、省政府及地方政府的补偿比例,有效分担和分散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作者单位:佳木斯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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