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怎么征收

解析:惠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_新浪房产_新浪网
解析:惠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提要: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单位和个人拥有房产和土地,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后,人们也越发关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那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到底应该如何征收?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单位和个人拥有房产和土地,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后,人们也越发关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那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到底应该如何征收?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房产税税率为1.2%
记者从惠城区地税局了解到,房产税是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不管是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还是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据悉,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从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从租计征。其中,从价计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而从租计征,仅限于房产出租的部分。对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从价计征的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从租计征的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自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另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等可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以及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使用面积乘以该土地适用税额。纳税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各自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应纳土地使用税。其计算公式分别为: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征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等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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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沈阳市政府文  号:市政府令第5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内五个区(铁西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大东区),于洪区、东陵区街委建制地区,苏家屯区、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的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企事业单位用房使用的土地,由直接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厂、车间等),由总厂或总机构按土地所处地域的等级适用税额分别计算汇总缴纳。外埠单位或个人使用我市城镇土地的,均由使用人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等级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据实主动申报土地使用面积,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单位为平方米。尾数在零点五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按一平方米计税;尾数在零点五平方米以下的,不计税。
  第七条 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土地划分为七个等级,各等级年纳税额如下:
  一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五元,工业和其他行业三元五角;
  二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四元五角,工业和其他行业三元;
  三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四元,工业和其他行业二元五角;
  四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三元五角,工业和其他行业二元;
  五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二元五角,工业和其他行业一元五角;
  六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一元五角,工业和其他行业七角;
  七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八角,工业和其他行业四角。
  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二至五角。
  具体区域范围和适用税额,见附表。
  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不含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二)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含用于生产经营的用地);
  (三)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四)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含用于农副产品加工经营用地);
  (五)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在十年以内免缴土地使用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土地。
  第九条 下列土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兴办的学校、医院(卫生所)、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用地;
  (二)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30%以上的企业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第十条 免(缓)税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鉴定。
  第十一条 免税土地变为纳税土地,应从变动之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 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由市税务局审查批准;五万元以上的,由市税务局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核定税额,采取自报核缴的办法,年初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定年税额后,由纳税人分季缴纳,纳税期限为每个季度的首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末终了前。
  年税额较小的单位和个人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按半年或一年缴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和免税单位应于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前,将土地的权属,所处地域,占用面积,用途等情况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进行纳税鉴定。
  第十五条 纳税人和免税单位使用土地,发生下列情况时,应于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变动手续:
  (一)增加或减少土地的;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
  (三)土地改变使用用途的。
  第十六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耕地与非耕地的划分,以土地管理部门批件为依据。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主动取得土地、房产、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资料。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帐册、图表和纳税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的,除限期补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催缴税款无效时,由税务机关通知其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扣缴。
  第二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八条规定之一者,税务机关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办法据实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但必须先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发布的《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沈税四字[1988]第402号)即行废止。
&沈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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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及怎么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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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尚未组织丈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按照划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固定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 (二)小城市3角至6元; (三)中等城市4角至8元; (四)大城市5角至10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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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ICP备号-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您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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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地税局工作人员在为市民答疑解惑。市民参与房产税知识问卷调查。本版图片均由本报采集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单位和个人拥有房产和土地,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后,人们也越发关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那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到底应该如何征收?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房产税税率为1.2%记者从惠城区地税局了解到,房产税是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不管是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还是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行政区的区域范围。据悉,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从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从租计征。其中,从价计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而从租计征,仅限于房产出租的部分。对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从价计征的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从租计征的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自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另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等可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以及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使用面积乘以该土地适用税额。纳税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各自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应纳土地使用税。其计算公式分别为: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等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链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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