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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4月2日&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第六条&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七条&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九条&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专项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各地组建专项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三条&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专项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十四条&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六条&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
  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
  第十七条&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
  第十九条&各地应当在专项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二十条&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各地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维护政府信誉。
  第二十三条&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专项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专项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各地应当将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安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专项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项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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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信用评级和信用披露工作通知
16:41:15 来源:新浪财经
摘要说明:《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信用评级和信用披露工作通知》点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点评:一般债券发行机制得到明
  《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信用评级和信用披露工作通知》点评()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点评:一般债券发行机制得到明确,市场化、规范化要求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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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简述:
日,财政部公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自2014年10月国发【2014】43号文首次提出地方政府可以发行专项债券举借债务后的第一份执行细则文件。该管理办法在延续前期各个相关文件的总体精神基础上,针对地方政府政府专项债券的特殊性,在发行要求、预算编制和调整、预算科目设置以及预算执行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范围、限额和发行主体均是按照新《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明确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2015年以后新增债券和置换2014年末存量债务的债券,要求发行额度为国务院批准的限额,明确发行主体为省级政府,上述规定与一般债券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2、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预算制定直接主体为省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只能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明确专项债券所有收支必须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特别地,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单项政府性基金之间不得调剂,但可以通过调入专项收入来弥补政府性基金的还本差额,不过未明确专项收入的具体来源。
3、管理办法通过专门设置科目来核算专项债券的收支。特别地,由于专项债券必须对应单项基金收入,管理办法在每个科目设置时均提出必须下设对应单项政府性基金的最低一层科目,保证专项债券在政府性基金核算中对单项基金一一对应。
4、管理办法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可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市场发行,明确提出债券兑付主体为省级财政部门。
日,财政部公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自2014年10月国发【2014】43号文首次提出地方政府可以发行专项债券举借债务后的第一份执行细则文件。管理办法从发行要求、预算编制和调整、预算科目设置以及预算执行等多个方面明确了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如何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延续《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国发【2014】43号文、新《预算法》、《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前期各类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管理办法针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特殊性制定细化的规定。
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范围、限额和发行主体均是按照新《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的相关规定制定,与一般债券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一致,都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一个品种。因此在债券范围、发行限额和发行主体等方面均需遵循新《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的规定。
表1: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规定对比 项目名称《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预算管理办法》说明
债券范围2015年一般债券限额包括为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一般债券规模和置换截至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均为2015年以后新增债券和置换2014年末存量债务的债券
债券限额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一般债券总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本地区一般债券限额均需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
发行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一般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均只能由省级政府发行
资料来源: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中债资信整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新《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规定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政府&,从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管理相关规定来看,&省级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也就是说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为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5个计划单列市,合计36个主体。
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制定主体为省级财政部门,专项债券所有收支必须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特别地,明确要求单项政府性基金之间不得调剂,但可以通过调入专项收入来弥补政府性基金还本差额
按照财政部之前的通知,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一直遵循《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从预算编制主体、预算编制原则和预算调整等方面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预算管理做出了细化规定。
表2: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编制和调整规定对比 项目名称《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国发【2014】43号文《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说明
预算制定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根据省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额度编制?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债券发行预算的直接制定主体均为省级财政部门
市、县级财政根据省级财政核准的转贷额度编列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市、县财政部门只能根据获得转贷债券规模制定
预算编制地方政府债券支出根据各级财政使用债券收入或者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的支出编制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政府性基金科目发行的专项债券收支,分别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科目明细反映明确专项债券需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
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专项债券资金转贷收支,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明确上下级转贷收支也必须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
预算调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专项债券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后,应按照单项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间不得调剂明确不同单项基金之间不得调剂
专项债券对应的单项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明确可调入专项收入弥补基金不足以还本的差额
资料来源:国发【2014】43号文、《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中债资信整理
特别地,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不同政府性基金间不得调剂&,也就是说对应某一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而发行的专项债券不能用于弥补其他项目政府性基金的收支差额。不过,管理办法也为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情况留下一道口子,允许可以调入专项收入来弥补差额,但是尚未明确专项收入的具体来源。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科目设置更加明细,且与一般债券相比,更加强调收支与单项政府性基金的一一对应
在基本原则上,管理办法仍然沿用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思路,通过专门设置科目来核算专项债券的收支。但是,管理办法在收支预算科目的设置上更加细化,特别地,由于专项债券必须对应单项基金收入,管理办法在每个科目设置时均提出必须下设对应单项政府性基金的最低一层科目,保证专项债券在政府性基金核算中对单项基金一一对应。
表3: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科目设置规定对比 项目名称《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预算管理办法》说明
收入在&债务收入&科目下专门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在&债务收入&科目专门设置&地方政府债务收入??专项债务收入&科目在预算中专设科目核算,强调分类对应基金
支出?将&&&基金安排的支出&修改为&&&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并下设专门科目核算在预算中专设科目核算,强调分类对应基金
专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付息支出&科目专设&债务还本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和&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设&专项债务&对应科目在预算中专设科目核算,强调分类对应基金
上下级转贷在&转移性收入&下增设&地方债券转贷收支&科目将&债券转贷收支&科目分别调整为&债务转贷收支&,并下设专项债券对应科目,按不同基金对应强调按照不同基金一一对应
资料来源:《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中债资信整理
管理办法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可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市场发行,明确提出债券兑付主体为省级财政部门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在预算执行上的规定与前期发布的一般债券管理办法一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时兑付专项债券本息&,而对于省级财政部门代市县发行的债券,市县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上缴本息后,仍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兑付。
表4: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执行规定对比 项目名称《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说明
纳入预算方式?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会计核算均明确要全部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发行市场?一般债券主要通过承销团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专项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均可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市场发行
兑付主体省级地方政府应当于规定时间将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时兑付专项债券本息,省级财政部门代市县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直接兑付主体均为省级财政部门
资料来源:《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中债资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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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信用评级和信用披露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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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信用评级和信用披露工作通知》点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点评:一般债券发行机制得到明确,市场化、规范化要求提高()中债资信是国内首家以采用投资人付费营运模式为主的新型信用评级公司,以“依托市场、植根市场、服务市场”为经营理念,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评级等信用信息综合服务。观点简述:日,财政部公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自2014年10月国发【2014】43号文首次提出地方政府可以发行专项债券举借债务后的第一份执行细则文件。该管理办法在延续前期各个相关文件的总体精神基础上,针对地方政府政府专项债券的特殊性,在发行要求、预算编制和调整、预算科目设置以及预算执行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范围、限额和发行主体均是按照新《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明确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2015年以后新增债券和置换2014年末存量债务的债券,要求发行额度为国务院批准的限额,明确发行主体为省级政府,上述规定与一般债券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2、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预算制定直接主体为省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只能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明确专项债券所有收支必须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特别地,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单项政府性基金之间不得调剂,但可以通过调入专项收入来弥补政府性基金的还本差额,不过未明确专项收入的具体来源。3、管理办法通过专门设置科目来核算专项债券的收支。特别地,由于专项债券必须对应单项基金收入,管理办法在每个科目设置时均提出必须下设对应单项政府性基金的最低一层科目,保证专项债券在政府性基金核算中对单项基金一一对应。4、管理办法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可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市场发行,明确提出债券兑付主体为省级财政部门。日,财政部公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自2014年10月国发【2014】43号文首次提出地方政府可以发行专项债券举借债务后的第一份执行细则文件。管理办法从发行要求、预算编制和调整、预算科目设置以及预算执行等多个方面明确了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如何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延续《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国发【2014】43号文、新《预算法》、《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前期各类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管理办法针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特殊性制定细化的规定。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范围、限额和发行主体均是按照新《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的相关规定制定,与一般债券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一致,都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一个品种。因此在债券范围、发行限额和发行主体等方面均需遵循新《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的规定。表1: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规定对比项目名称《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说明债券范围2015年一般债券限额包括为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一般债券规模和置换截至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均为2015年以后新增债券和置换2014年末存量债务的债券债券限额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一般债券总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本地区一般债券限额均需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发行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一般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均只能由省级政府发行资料来源: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中债资信整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新《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规定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政府”,从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管理相关规定来看,“省级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也就是说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为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5个计划单列市,合计36个主体。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制定主体为省级财政部门,专项债券所有收支必须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特别地,明确要求单项政府性基金之间不得调剂,但可以通过调入专项收入来弥补政府性基金还本差额按照财政部之前的通知,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一直遵循《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从预算编制主体、预算编制原则和预算调整等方面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预算管理做出了细化规定。表2: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编制和调整规定对比项目名称《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国发【2014】43号文《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说明预算制定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根据省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额度编制—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债券发行预算的直接制定主体均为省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根据省级财政核准的转贷额度编列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市、县财政部门只能根据获得转贷债券规模制定预算编制地方政府债券支出根据各级财政使用债券收入或者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的支出编制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政府性基金科目发行的专项债券收支,分别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科目明细反映明确专项债券需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专项债券资金转贷收支,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明确上下级转贷收支也必须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预算调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专项债券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后,应按照单项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间不得调剂明确不同单项基金之间不得调剂专项债券对应的单项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明确可调入专项收入弥补基金不足以还本的差额资料来源:国发【2014】43号文、《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中债资信整理特别地,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不同政府性基金间不得调剂”,也就是说对应某一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而发行的专项债券不能用于弥补其他项目政府性基金的收支差额。不过,管理办法也为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情况留下一道口子,允许可以调入专项收入来弥补差额,但是尚未明确专项收入的具体来源。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科目设置更加明细,且与一般债券相比,更加强调收支与单项政府性基金的一一对应在基本原则上,管理办法仍然沿用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思路,通过专门设置科目来核算专项债券的收支。但是,管理办法在收支预算科目的设置上更加细化,特别地,由于专项债券必须对应单项基金收入,管理办法在每个科目设置时均提出必须下设对应单项政府性基金的最低一层科目,保证专项债券在政府性基金核算中对单项基金一一对应。表3: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科目设置规定对比项目名称《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说明收入在“债务收入”科目下专门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在“债务收入”科目专门设置“地方政府债务收入——专项债务收入”科目在预算中专设科目核算,强调分类对应基金支出—将“××基金安排的支出”修改为“××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并下设专门科目核算在预算中专设科目核算,强调分类对应基金专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付息支出”科目专设“债务还本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和“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设“专项债务”对应科目在预算中专设科目核算,强调分类对应基金上下级转贷在“转移性收入”下增设“地方债券转贷收支”科目将“债券转贷收支”科目分别调整为“债务转贷收支”,并下设专项债券对应科目,按不同基金对应强调按照不同基金一一对应资料来源:《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中债资信整理管理办法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可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市场发行,明确提出债券兑付主体为省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在预算执行上的规定与前期发布的一般债券管理办法一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时兑付专项债券本息”,而对于省级财政部门代市县发行的债券,市县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上缴本息后,仍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兑付。表4: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执行规定对比项目名称《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说明纳入预算方式—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会计核算均明确要全部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发行市场—一般债券主要通过承销团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专项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均可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市场发行兑付主体省级地方政府应当于规定时间将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时兑付专项债券本息,省级财政部门代市县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直接兑付主体均为省级财政部门资料来源:《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中债资信整理文章关键词: 债券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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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基金去年灵活在地产、银行、保险、券商等板块内轮动,同时深度挖掘行业内的优质个股,对于金融地产行业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投资方法。该基金在金融地产没有明显趋势性机会的去年一季度和二季度中也取得了将近10%的净值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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