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管局提前还贷后怎么到房管部门取消备案

如何提取公积金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 成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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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积金管理规定,贷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前还贷。 若你是公积金贷款,1、借款人一年可申请一次提前还款。2、若是部分提前还款,还款金额为5000元的整数倍。3、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4、借款人向各自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然后根据还款情况来提取公积金。 若你是商业银行贷款,则需要自己先根据你贷款的商业银行规则进行提前还款,然后根据还款情况来提取公积金。 还贷提取所需材料为: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为新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最近连续3个月还款明细原件;身份证原件;联名卡原件。资料齐备的联名卡职工提取业务审批完成可立刻到账;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当期已偿还(也就是你提前还款额)的贷款本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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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是否都要到房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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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是否都要到房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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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备案登记及注销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杨某诉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案
来源:昆山房产网&&阅读次数:3777
&&&&& 本案的示范之处在于明确了行政机关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注销的行为是一个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登记备案或者注销一般只作形式审查,要求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原告:杨某,男,日出生,汉族,远见租赁站负责人。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
&&&&第三人: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杨某诉被告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日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杨某诉称:第三人(即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汇鑫花园商住楼由成都宏业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宏业公司为修建该楼,于月从原告处租赁塔机、建筑架料、扣件o 日,经第三人及宏业公司进行结算,宏业公司欠原告租金共计元门第三人自愿将自己的位于青白江区的5套门面房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即为所欠租金元。第三人与原告于日对5套门面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次日在区房管局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2005年9月第三人所开发的“汇鑫花园商住楼”才完工,但此时,第三人却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日,原告到被告处查询得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且没有核实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已将房屋登记备案撤销,导致原告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原告现请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对原告所购买的房屋进行备案登记;对被告擅自注销原 告与第三人的商品房登记备案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被告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辩称:日,被告把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2006年第三人与原告杨某共同到被告处要求办理商品房的登记备案撤销事宜,被告在第三人与原告提交了申请表以及第三人与原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退房退款证明,并审核了原告的本人身份证的情况下才注销了5套商品房的登记备案。因为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当,且被告的行为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意见称: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债权债务合同,双方不存在真实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事后未进行结算,也没有实际完成买卖合同的交易行为:从事实上看,实际债务人宏业公司向第三人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还有原告撤销的备案登记表,事后被告才知道是假的,因此被告不涉及具体的行政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经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认证,依法确认下列事实: 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第三人将位于青白江区华严镇杨柳路103号的5套房屋出售给原告。并于次日在被告处办理了登记备案。日经第三人申请,被告将上述登记备案予以注销。现原告称未向被告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第三人提供的申请书上原告的签名及有原告签名的证明都是虚假的。第三人称这些材料系宏业公司向其提供,第三人也是事后知道是假的。被告现对第三人提供的申请书上原告的签名及有原告签名的证明均属虚假这一事实不持异议。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开发企业的一种监督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只有登记备案的规定,没有注销登记备案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登记备案确需注销的情况下,应严格谨慎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行政机关的注销行为,使商品房开发企业有可能将商品房再次出售,导致首先购买房屋的买受人权益有可能被损害。因此该注销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虽然行政机关对注销登记备案的审查只作形式审查,没有对其作实质审查的能力和义务。但由于当事人提交了虚假材料,使行政机关进行了错误的注销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基础证据材料虚假,客观上导致了该行政行为错误。行政机关在发现错误后,也未及时予以纠正。因此,应将行政机关作出的注销行为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判决:
&&&&一、对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注销原告与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务院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均规定了房屋开发商应将房屋预售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其目的是加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开发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开发商“一房数卖”,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利。同理,注销原有的备案登记,使开发商有了将该房屋再行出售的可能,同样会对买受人的权利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注销房屋的预售备案登记行为无论从行为主体、职权要素和内容等方面看,均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且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一定实际影响,具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效力.故应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虽对注销备案登记的相关程序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考虑到该行为对合同相对人,特别是买受人的利益影响至巨,因此,行政机关在备案登记确需注销的情况下,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严格谨慎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况且上诉人自行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登记申请表》的备注栏中亦注明了:“请购房人持本人身份证到5楼微机室办理变更手续”。而本案中,上诉人仅凭原审第三人提供的两份虚假材料,且没有证据显示作为购房人的被上诉人知晓该情况的前提下即作出了注销备案登记的行为,应属不当,原判予以撤销正确。关于被上诉人诉请判令上诉人重新为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问题,因该备案登记行为属于上诉人房屋管理的职权范围,应由上诉人另行审查为之,不属本案司法审查的范围,故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该请求并无不当。至于原审第三人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请求,虽然涉及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及其案外人的民事诉讼与本案有一定关系,但尚不构成中止本案诉讼的法定条件。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第一个要点是:房管部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的登记备案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或者撤销登记的行为一般都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且对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直接的利益关联,因此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而登记备案不是一种正式的登记行为,它往往只是确立权利关系的一种预备行为或者行政行为的一种辅助手段。那么这样一个行为是否可诉的呢?我们认为是可诉的。首先,这是房管部门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行为是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的,其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且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的案件。其次,这一行为对房屋买受人而言,客观上具有影响其权益的可能性。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登记备案,开发商即不能将已出卖的商品房再转卖给他人,从而有效防止开发商将房屋“一女二嫁”,使房屋受买人的权利得到维护。同理。房管部门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后,开发商就有可能将房屋再次出卖,从而会严重影响到第一个买受人的权利实现,至少是使第一个买受人的权利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机关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一个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第二个要点是:对房管部门在审查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时应怎样进行审查。就本案而言,青白江区房管局依据虚假的材料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予以注销的行为肯定是错误的。但是客观上讲,要求房管部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或者注销其备案登记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在实践中执行起来又一定的难度。因此,房管部门得这种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主。但是亦同时应尽到的审慎义务,特别是对注销登记备案申请的审查,尤应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建设部令第95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手续。”上述法律、法规或是部门规章的规定中,虽对注销登记备案未作出规定,但实践中又确实有对已登记备案得商品买卖合同要求注销的情况出现。而这又是房管部门职责之所在。因此,面对注销申请,房管部门只能在审查后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选择。不能作出是否受理的选择,否则即构成行政不作为。在法律未对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得注销程序以及房管部门应尽到何种审查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房管部门就应依据立法本意严格谨慎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行政机关就是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以上的理由,法院判决对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注销原告与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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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购房入户办理爆棚 6月前买房备案均可入户(图)成都购房入户办理爆棚 6月前买房备案均可入户(图)
【导语】:从日起,成都购房入户将会发生大变化哦,现在,很多市民都打挤买房入户,这几天众多市民开始购房入户,因为现在先备案,6月份之后还是可以入户的哦!  原标题:市民打挤买房入户 官方:6月前备案也可入户    市民排队买房  办理“购房入户”挤爆办证中心 市民凌晨一点来排队  距离6月1日成都市购房入户新政实施还剩下不到两周,昨日,记者在成都各大公安办证中心看到,办理购房入户的人员爆满。  早上8点过,成都武侯区公安办证中心门外,队伍已排到了另一条街上。“听说‘六一’以后要90平米才能落户,我的房子刚好87平米,再不来办就办不到了。”队尾的刘先生说。不过该中心负责人表示,只要是6月1日之前买好70平米以上房屋的购房者,6月1日之后仍可通过购房入户政策落户成都。正因很多购房客对落户政策不清楚,才导致最近入户办理人满为患。  落户高潮  凌晨1点,排队拿号办理购房入户  受成都市购房入户新政刺激,成都市成华、武侯、锦江等所有办证中心在新政出台之后就迎来落户高峰期,相比以前有井喷式增长。  昨日下午2点左右,记者再次来到武侯区公安办证中心,门口仍旧聚集了不少人,12个窗口全部对外开放办证落户。  “没号了,没号了。”咨询台前,工作人员反复跟大家解释,“早上已经排完号了……”大厅内,拿着400多号的刘琼称,自己上周听说了成都购房入户的新政策,便匆忙跑来办理,“一直说是‘六一’就开始实行,就怕过了‘六一’办不到了,我都不想迁这个户口的,主要考虑到几年后娃娃读书。”  武侯区公安办证中心主任张俊透露,昨天排到第1号的是一个老人,“凌晨1点钟就在门口排起了,到早上9点开门之前,已经排了几百个人……”张俊介绍,从购房入户新政出台以来,办证中心每天接待人数远超接待能力,“正常状态下,我们每天最多办理600单,但是最近每天至少1000多单,每天发的号600个,领身份证、开户籍证明这些简单事项,就没有领号,直接由后台民警办理,前面几乎都留给了办理落户的人了。”  在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和青羊区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购房入户的人员同样爆满,不少人从贵州、新疆等地专门赶来办理转户。  新政影响  激增3倍,其实很多不受新政影响  记者调查得知,实际上,前往各办证中心的购房者很多都不受购房入户新政影响,但由于对政策不清楚,办理落户的人比平日多几倍。  昨日,记者来到成华区公安办证中心,到中午12点午休时,该办证中心仍然人满为患。  该中心政治处相关工作人员说,“6月1日前已在成都市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不在新政的调整范围内,6月1日以后仍可按照70平方米入户办理。”而这样一段话也在该中心的电子指示栏上明确显示。  两年前在成都购房的王先生,今年才正式交房,拿到房产证明。看到成都市购房落户新政后,王先生跑了几趟办证中心,“人太多了,早上来都排到下午去了。”据了解,王先生购买的房子为70多平米,在两年前就已经获得备案,完全不受此次新政影响。“害怕以后政策还会变,办了安心。”王先生说。  “以前每天的办理入户量约500单,最近这段时间飙升至单,几乎增加了3倍。”该中心一工作人员称,受购房新政影响的不止购房落户,“每天处理的1300多单入户中,准迁证就要开五六百单,占一半的是购房入户。受新政影响,父母投靠入户、子女入户等其他入户方式也大量增加。”  ■官方提醒  6月1日前买好70平米以上的  6月1日后来落户人少更方便  5月6日,有关部门发布消息,成都6月1日起将实行购房入户“新门槛”:70平米以上调整为90平米以上。  不过,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政策调整并没有特别“新”,因为按照2006年的规定,在成都中心城区购房入户,需要满足90平方米以上,并满足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等条件;2008年,由于地震影响和吸引入户目的降低要求,规定只要购买70平方米以上住房就能落户。  文件指出: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通知正式颁布执行之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执行。  “只要在6月1日之前办好合同备案登记,或者二手房已经过户,6月1日之后还是可以按照2008年的规定落户。”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办证中心主任张俊介绍,虽然办证中心门口已张贴温馨提示,但还是挡不住购房者入户的“热情”,因此希望通过媒体再次提醒:不用急,6月1日之前买好房的,只要达到70平米以上标准,就可以顺利落户,6月1日之后来办理,少人更方便。  ■老问题新解答  Q:房产证上有两个名字怎么算?  A:若房产证上的两个名字,分属夫妻或者父母和未成年子女,那么房产算作共同财产,“上面写的是100平米就算100平米。”  如果房产证上的两个名字是成年子女和父母,或者是成年人和亲戚、朋友,那么就要根据占有份额划分,“如果房产证上也没注明份额,那么2个人就各占50%,要140平米的房子,分下来才有70平米,才能按现在的购房入户政策办理。以后买到的新房,180平米的房子,分下来才能达到90平米,达到新政策的要求。”  Q:购房入户需要备好哪些材料?  A:在现行政策下,购房入户需要提供:《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入户人员居民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入住证明或门牌号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或按揭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揭银行交款凭据 (原件和复印件)、房屋信息摘要。  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政策要求,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才能落户,因此6月1日以后新购住房需要落户的,还需要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  ■特别提醒  ●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  ●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  ●在“新政”执行之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执行  ■新闻背景  按照成都市政府本月初出台的新政策,自今年6月1日起,在成都市购房满90平米以上住房且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才能落户。这相比此前只需要购买70平米就可以落户的条件,新政对此后购买70-90平米的人员落户成都造成了影响。  而在6月1日之前购买70-90平米房子的人员能否落户,这似乎成为很多购房者误解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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