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社会养老保险缴纳45周岁以后如何缴纳

外地人女的在鹤岗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45周岁怎么返钱_百度知道
外地人女的在鹤岗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45周岁怎么返钱
在单位的需要在50周岁,需要到60周岁,在鹤岗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如果是退保险如果缴纳够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如果是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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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一)综合知识
  1、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手续?
  答:新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持批准成立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市劳动保险办外资处)办理。
  2、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在市内四区以灵活性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通过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应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种险种。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应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困难的,本人应于当年1月2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其他时间申请的,从申请次月起调整),可以选择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或60%作为缴费基数。
  4、参保人员在委托代扣代缴费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参保人员在委托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无故停止缴费并及时到银行登记通讯地址。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的,交通银行将向参保人发出催缴通知,并根据政策规定重新进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期限为三个月。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连续三个月代扣代缴不成功的,视为自动中止缴费,交通银行不再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参保人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按规定补缴。职工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后再次参保的,视为新参保。中断后需继续缴费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代扣代缴委托手续。
  责任部门:劳动保险办基金统筹处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 8号社保大厦2楼
  联系电话:3584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答: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
  (1)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2)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十五年。
  缴费基数为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对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允许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允许继续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
  2、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缴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自由职业者,可以于日前申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时间最早为1999年5月(同时须满16周岁):
  (1)在我市城乡从事自由职业等各类灵活性工作、有一定劳动收入或经济来源;
  (2)男性年龄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50周岁;
  (3)本市户籍人员。
  上述人员应按本人现户籍所在区、市补缴期间各年度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缴费困难的,可申请按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补缴期间各年度的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补缴利息。
  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参保后,应当去哪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在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可到其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凭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转续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人在多个地方工作并参保,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答: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如果参保人员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应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如果参保地和户籍不一致,就应在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办理退休;如果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在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办理退休;如果参保人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则参保人就把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5、农民工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农民工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企业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答:1998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执行至日,自日起缴费年限也须满15年)、从事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1998年10月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同时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条件,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⑴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女干部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且退休时在工人岗位的,若本人申请,也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
  ⑵特殊工种退休:(规定的行业)从事高空 、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要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
  ⑶因病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经市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能不能转移到外地?
  答:不能。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政策明确,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为了使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方便快捷地领取养老金,我们已经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异地支付,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同样,外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也不能转移到青岛。
  8、什么范围的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四项补贴”?
  答:“四项补贴”是指根据我市文件规定,对市内四区原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发放的水价、物价、电价和煤价以及住房租金补贴。目前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四项补贴”月人均30元左右。
  根据文件规定,我市从日起,市内四区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应发放的“四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筹集,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随同养老金一起发放。其他企业人员、失业人员不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不在财政筹集发放“ 四项补贴”的范围。
  同时,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及劳动保障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先后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
  9、我市原国有、集体企业“有工龄无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答:这部分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补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差额年限,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条件:⒈具有本市户籍;⒉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⒊在国发〔号文件下发后(日)离开了用人单位;⒋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含军龄等视同工龄);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⒍本人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定期基本养老待遇。
  补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市 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四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经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男不满二十五年、女不满二十年的,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 的比例一次补足差额年限(其中,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按各市规定比例补缴)。
  10、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答:符合下列条件,且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工人,可申请按特殊工种退休。目前政策规定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是按照1985年企业所属部级主管部门分别按行业确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执行的。在国家规定的行业或企业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的累计满8年。
  责任部门:劳动保险办养老处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 8号社保大厦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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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2010年首批试点的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符合上述条件人员。
  2、首次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首批试点区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2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⑴首次参保时间和待遇发放时间。市内四区首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于日~3月20日内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4月6日~15日为缴费期。首次待遇发放时间为4月20日。
  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从2010年1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意见》启动当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日之后办理参保登记的,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前不予补发。日之后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⑵今后正常参保时间和正常待遇发放时间。从2011年起,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31日,缴费截止日为3月31日。正常待遇发放时间为每月的20日。
  3、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国家规定的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档次。考虑市内四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内四区在上述五档的基础上,增设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等四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市内四区为中国农业银行)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卡)。
  4、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是如何规定的?
  答: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⑵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⑶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5、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缴费,是否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答: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选择不缴费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6、参保人个人缴费后,可以享受哪些政府缴费补贴?
  答:参保人按规定每年正常缴费的,可以享受市、区(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即补。
  7、重度残疾人参保的,有何优惠政策?
  答:重度残疾人参保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意见》规定第五档5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其中,《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的重度残疾人,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46~59周岁的,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齐15年;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
  8、集体补助如何确定?
  答: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上述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2010年首次补助时间为4月6日~4月15日,应于4月15日前向街道(镇)保障中心提交《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区(市)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从2011年起,集体补助时间为3月1日~31日。
  9、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⑴年龄条件:年满60周岁。
  ⑵户籍条件:具有首批试点区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⑶缴费年限条件:本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本意见实施时46~59周岁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本意见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不用缴费,按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10、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市)财政承担。各区(市)政府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区(市)自行承担。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70周岁及以上缴费的,计发月数按56执行。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金融机构于每月20日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
  责任部门:市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会保险大厦8楼
  联系电话:010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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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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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局青& & 岛& & 市& & 财& & 政& & 局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0〕1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已发布施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实施范围及参保条件(一)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试点,总体上按照国家新农保试点步骤逐步推开,2010年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已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城阳区、即墨市实施。其他区、市将在取得试点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全面推开,实现对我市城乡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二)参保对象条件为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试点区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二、参保登记(一)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二)居民养老保险相关申请表格(包括《参保登记表》、《补缴申请表》、《注销登记表》等)需本人填写,本人无法填写的,可委托他人代填,但须本人在表格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地或本市户籍人员迁入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区、市的,可从户籍迁入的次月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四)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⑴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⑵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⑶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三、参保缴费(一)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应按市、区(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时间将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未按规定时间将应缴纳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造成银行无法为其代扣代缴的,视同本人当年不参保缴费。(二)试点区、市可在国家目前设定年缴费档次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基础上,根据本区、市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纳入市级统筹的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统一增设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四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三)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登记选定缴费档次后,每年缴费由指定银行按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代扣代缴当年的保险费。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变更时需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与普通年份一样都按1整年征缴。(四)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达不到15年的也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四、集体补助(一)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二)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镇)保障中心”)提交《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社保机构指定账户。五、政府补贴(一)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46-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达到60周岁时可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二)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意见》规定的5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其中,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的重度残疾人,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46-59周岁的,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齐15年;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六、个人账户管理(一)社保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时,可将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单利计息,逐年复利计息,年内新增缴费按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息,历年结余资金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封存其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不间断按月计息。(三)对于出现出国(境)定居、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登记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四)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七、待遇领取(一)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委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要求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审批。(二)每月20日为基准日,20日前办理参保登记并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要求办理:1、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从2010年1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2、2010年《意见》启动当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3、日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日之后办理参保登记的,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前不予补发。(三)户籍由外地迁入我市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待遇年龄的人员,从具有我市户籍并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四)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其中70周岁及以上缴费的,计发月数按56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时,由统筹金支付。(五)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符合领取条件已年满60周岁人员,可不选择补缴保险费, 从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标准直接发放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应按规定参保缴费。(六)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七)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居)委会协办员和街道(镇)保障中心应在法院判决的次月20日前提请市或区(市)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八)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协办员和街道(镇)保障中心,向区、市社保机构(市级统筹地区向市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九)市、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十)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每月20日前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于每月20日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八、制度衔接(一)对于已经领取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按标准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之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不满60周岁已领取原老农保待遇的,可继续领取原待遇,待达到60周岁时,再按标准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停止领取原待遇,按《意见》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 &已参加原老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应按《意见》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二)对于已经领取原地方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及以上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同时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今后其待遇水平的调整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不满60周岁已领取原地方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继续领取原待遇,待达到60周岁时,再按标准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停止领取原待遇,按《意见》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已参加原地方新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应按《意见》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三)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实现就业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停止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五)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九、关系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在本市试点区、市之间转移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二)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地区的,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三)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市、区(市)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十、经办管理(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区市管理、分级经办。全市实行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统一编制和实施预算、统一待遇调整、统一基金管理。(二)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及区(市)社保机构、街道(镇)保障中心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三)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帐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经办规程制定本地区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市社保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街道(镇)保障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街道(镇)保障中心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四)居民养老保险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五)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街道(镇)保障中心和村(居)委会协办员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市、区(市)社保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六)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健全机构,增加人员,补充经费,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本通知施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应及时反映上报。如遇上级新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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