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生中国投资惠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司是上市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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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信公司股价暴跌 合作伙伴忙撇清
中国石油反腐震荡波冲击上市公司
文章出处:投资周刊
作者:张陵洋
  树倒猢狲散,中国石油(601857SH&00857HK),这棵曾经让上下游企业争相依靠的大树,随着前董事长蒋洁敏和数位高管因腐败落马,如今变成了众人避之不及的&禁忌&,多家与中国石油渊源颇深的上市公司股价暴跌,数位合作伙伴急忙撇清与此案的关系,中国石油美股更遭境外投资者起诉。
  亲信公司股价暴跌
  今年的秋天对中国石油而言可谓&多事之秋&,此前中国石油四名高管涉嫌违纪被调查,当时市场已经陷入恐慌,随后传来更为重磅的消息,曾任中国石油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的蒋洁敏落马,这让中国石油及其相关的众多上市公司遭遇巨大冲击。
  中国石油H股在市场传出公司四名高管被查当日跳空低开急跌4.39%,随后香港媒体曝出,邓普顿资产当日减持中国石油H股16亿港元。
  中国石油子公司昆仑能源遭受的冲击则更大,在停牌一天后大跌13.15%,据悉中国石油正在接受调查的四位高管分别是中国石油副总经理王永春,中国石油副总裁、董秘李华林,副总裁、董事冉新权以及总地质师王道富。公开资料显示,李华林兼任昆仑能源董事局主席兼执行董事。
  另一个遭受重创的公司为港股上市公司惠生工程。一开始,中国石油四名高管被调查一事传出后公司股价大跌11.4%;但这仅仅是一个序曲,随后国内官方媒体报道蒋洁敏落马的消息,惠生工程当日开盘后暴跌16.46%,并在开盘一个小时后停牌,迄今未复牌。
  资料显示,惠生工程的主营业务为石油石化项目承包工程,其大量订单来自中国石油。从2009年至2011年,惠生工程来自中国石油及附属公司的总收益占其收人比重分别是63%、80%、58.4%。
  更重要的是,惠生工程今年9月2日发布了一则公告,证实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局主席华邦嵩正协助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工作。市场人士纷纷表明,这表示惠生工程可能已经卷入了中国石油腐败案中。
  合作伙伴急忙撇清
  与港股市场剧烈的震荡相比,A股市场众多受牵连的公司股价显得较为平静,大幅下跌的仅有明星电缆一家公司,但众多公司也都急忙发布澄清公告撇清与此案的关联。
  明星电缆在9月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总经理沈卢东及董事、财务总监杨萍于近日失去联系,已重新任命人员代理上述职务,该消息发布后公司股价下跌6%。而在此前,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广元已经失踪多日,有媒体称几位高管都已经被纪检部门带走协助调查。
  事实上,明星电缆的业务严重依赖中国石油,在这样一片&红海&中能获得如此之高的订单,与中国石油的&深度合作&有着巨大的关联。公司资料显示,、2013年明星电缆均为中国石油电缆类产品的头号供应商,而来自中国石油系统的订单已经一路飙升到明星电缆整个公司营收的近一半。
  仁智油服也发布澄清公告称,中国石油反腐及人事变动对公司新品研发、新市场推广以及业绩暂时没有影响;神开股份也发布公告表示,公司80%订单在一季度已经签订,因此该事件对公司今年业绩没有影响;深圳燃气和陕天然气两家天然气公司也都发布公告称,公司业务不受中国石油反腐事件影响。
  遭境外投资者起诉
  内忧外患的中国石油如今不仅要应对国内监管,可能还要面对境外投资者的质疑。据悉一位比利时投资者向美国法院控告中国石油违反美国证券法,中石油对此尚无回应。
  某香港媒体报道称,美国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他们代表自去年4月26日至今年8月27日间购买中国石油股票的投资者,已在纽约南区法院发起诉讼,寻求让中石油及其一些高管做出赔偿。诉状称,中国石油未能公开其一些高管违反公司指令和道德准则的行为,也没有披露中石油正在接受中国当局调查。律师事务所指出,中石油在诉讼期间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和误导性&。
  北京商报记者&张陵洋跟踪周期:7月1日-7月31日
具体个股收益率股票池沃森生物:关于受让惠生投资持有的嘉和生物部分股权的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网
[公告摘要]
证券代码:300142
证券简称:沃森生物
公告编号: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惠生投资持有的嘉和生物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13 年 12 月 18 日,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甲方”)与惠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生投资”或“乙方”)签
订了《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惠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嘉和生
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2013 年股权转让协议”),公司
收购惠生投资持有的嘉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生物”或“目标公
司”)12.576%股权(认缴出资额 4,043.5499 万元,实缴出资额 4,043.5499 万元)。
该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公司 20...
中航资本总经理被免职;朗科科技再获中科汇通增持;宁波韵升拟4.3亿元并购拓展产业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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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生(扬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生(扬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赵家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华邦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贺晓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昊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351号2楼422室。
代表人:提莫西.彼得.基恩(Timothy Peter Keene)。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801A。
法定代表人:陈启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海林,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618室。
法定代表人:郝士钧。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FG资产管理有限公司(AF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住所地,新西兰Level 27,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ower, 188 Quay Street, Auckland。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CITIC Capital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添美道1号中信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陈启刚,该公司董事。
再审申请人惠生(扬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生扬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亚财同星公司)、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信公司)、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国企重组公司)、AFG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FG公司)、中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惠生扬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五被申请人通过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债务偿还协议》,擅自进行跨境债权债务的转让和抵偿这一非正常的商业交易,违背了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让上海亚财同星公司无对价承担了巨额境外负债,并使北京中信公司不当占有了上海亚财同星公司对哈尔滨国企重组公司享有的唯一可供执行的巨额债权,造成了申请人的权利受损。上述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正当性,存在严重的过错。二、AFG公司向上海亚财同星公司转让债务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一审法院认为该主张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相悖,该事实认定系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的错误解读。二审法院认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但真实性并不能掩盖五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和违法的事实。三、一审法院在上海亚财同星公司、AFG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海亚财同星公司系无偿接受债务,属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二审判决对被申请人不构成侵权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一、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42号民事判决;二、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16号民事判决;三、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中信公司、哈尔滨国企重组公司、AFG公司、香港中信公司对上海亚财同星公司未能清偿申请人的债务暂计人民币元承担连带赔付责任;四、五被申请人连带赔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五、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五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再审申请人惠生扬州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是五被申请人签订的相关《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债务偿还协议》等属于非正常的商业交易,导致上海亚财同星公司无对价地承担了巨额债务且放弃了应有债权,各相关被申请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惠生扬州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相关债权债务转让行为属于无债权基础、无对价的行为,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案涉转让行为系各相关被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跨境债权债务的转让和抵消行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其办理了有关外汇批准及登记手续,因而违反了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但这并不影响转让行为的真实性,也不能证明相关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或者欺诈。另一方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调解书已经确认了上海亚财同星公司与北京中信公司之间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生效调解书认定的事实。此外,再审申请人对上海亚财同星公司的债权已经得到了相关仲裁裁决的确认,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赔偿额亦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有关五被申请人恶意串通侵害其债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惠生扬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惠生(扬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杨兴业
审判员  奚向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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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尚未发布任何全职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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