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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税:错过了税收优惠三年内可补办审批、备案手续并申请退税
鼎益税务师事务所
广东地税:错过了税收优惠三年内可补办审批、备案手续并申请退税2014年1月7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但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除税法明确规定办理期限外,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自依法应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办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申请退税。2、&&&&&&&&&&&&审批类税收优惠以集体审议方式进行。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专题会议讨论或会签等形式审议决定。3、&&&&&&&&&&&&备案类税收优惠按办理时限分为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具体事项划分另行公布。即办事项原则上应于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当天办结。非即办事项应于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未办结的,视同已备案。鼎益税务师事务所点评: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应当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错过了税收优惠可以补救,这是税收政策的一大进步,对企业有利,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交上去的税并不是那么好退,税务还可能上门查账,建议还是多掌握政策,及时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以享受减免税优惠,避免申请退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促进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依据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优惠税率、抵减计税依据、加计扣除、减免税额以及税额抵免等需要进行审批或备案的各项税收优惠。第三条 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审批类税收优惠是指由税法规定须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有关税法规定须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备的税收优惠事项。第四条 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审批决定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提请备案。第六条 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但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除税法明确规定办理期限外,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自依法应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办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手续。涉及退税的,可以在补办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手续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退税,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七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应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优惠额度。不能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第八条 税收优惠时间跨度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可以一次性申请或备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税法规定的除外。同一非居民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第九条 纳税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税收优惠事项增加、调整或者变更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在规定期限内,将增加、调整或者变更的税收优惠事项要素和内容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审批类税收优惠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第十一条 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由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并逐级上报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审批类税收优惠在同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内实行受理—审查—决定的办理制度,不得重复受理。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税收优惠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优惠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地方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纳税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事项属于地方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告知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章(或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涉税文书受理回执》或《涉税文书不予受理回执》。第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所申请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第十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相关性审核过程中,需要对受理的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随申报资料逐级报送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批过程中仍需对申报资料进行实地核查的,应知会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可组织专人进行实地核查,也可委托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具体组织核查。实地核查主要核查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有关的情况是否属实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外,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且由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第十七条 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对受理的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但实施核查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纳税人。第十八条 审批类税收优惠以集体审议方式进行。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应本着合法、合理、公正、便民、高效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题会议讨论或会签等形式审议决定。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所有资料应留存一份复印件备查。第二十条 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予税收优惠的,应在书面审批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第三章税收优惠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需要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资料,提请备案。第二十二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按办理时限分为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具体事项划分另行公布。即办事项原则上应于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当天办结。非即办事项应于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未办结的,视同已备案。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请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应分别情况完成以下工作:(一)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纳税人准予备案。(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待纳税人补正资料后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准予备案。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在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后,按税种管理要求,在纳税申报时注明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和税款金额。&第四章 后续管理&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并已实际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继续做好后续管理工作,纳税人应予以配合。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已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一)发生变化的情况导致纳税人改变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的,应重新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二)发生变化的情况导致纳税人不应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第二十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税收优惠事项完成审批或备案手续后,对优惠事项实施后续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交已提交过的资料。第二十八条 对于审批类税收优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做出审批决定起的一年内,按税种管理要求,对已审批确认的事项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复查,主要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存在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待遇的情况;(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正确的税务处理;(三)税收优惠时间跨度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其后续年度是否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四)减免税税款或享受税收优惠的资产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或相关资产;(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调查核实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完成复查后,应出具复查报告,并提出维持、变更或终止原税收优惠决定的建议。属于需变更或终止原税收优惠决定的,及时呈报做出审批决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做出审批决定的地方税务机关收到报告后,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十条 对于备案类税收优惠,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应按各税种特点和管理要求,有计划地实施后续管理,并制定相应后续管理工作指引。第三十一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后续管理按管理方式分为重点管理事项和一般管理事项。一般管理事项中涉及优惠金额较大或依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等级的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均视同重点管理事项进行管理。具体事项划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征管实际和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风险程度进行划分,并将划分情况报省局备案。第三十二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后续管理应实施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第三十三条 案头审核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对其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优惠金额是否计算准确进行的比对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已完成备案登记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事项100%实施案头审核。第三十四条& 实地核查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案头审核基础上,根据存在的疑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已备案的优惠事项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或其它地方进行的调查核实。核查的项目和内容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但对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等级的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必须在一年内全面进行实地核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实地核查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同一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原则上应合并进行。第三十五条 核查人员在完成实地核查后,应出具后续管理报告,并提出维持、变更或终止原税收优惠决定的意见,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变更或终止原税收优惠决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出具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第三十六条 通过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较为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税务检查。第三十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收优惠管理电子台账,采集相关税收优惠信息,做好统计分析,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第三十八条 税收优惠事项在审批或备案手续办结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立卷归档,并移送档案管理部门。后续管理产生的资料也应依照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第三十九条& 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审批资料案卷管理;对审批工作情况应及时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或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因地方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在开展税收优惠管理中,发现税收政策不完善、政策显失公平合理,严重影响纳税人权益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优惠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除把税收优惠事项的办理情况纳入年度执法督查的重点内容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重点检查或评估。第四十四条& 对于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情节比较严重的,依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欢迎添加鼎益税务师事务所公共微信平台“dingyishuiwu”,在信息时代,您就在弹指一挥间,就可了解到最新财税资讯。我们将在这里每天给您发布一则最新的重要财税资讯,包括法规、新闻、案例以及我们的解读和专业建议、经验分享,希望对您的日常财税工作能有所帮助。本微信知识产权归属于广州鼎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载或者复制本微信相关内容必须注明原作者为广州鼎益税务师事务所,否则我们将保留依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依法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本微信运营商是中鼎财税专业服务机构,下辖广州鼎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中联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所等机构,拥有一个专业精湛、实战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以提供财税解决方案,服务企业为宗旨,能够为客户提供审计(鉴证)、代理、咨询、培训、政策研究等全方位服务,是广东海关认定的12家海关协查中介机构之一。如需要联系我们,请回复短信告知姓名+单位+手机号,或者电话:020-如何添加微信:微信“添加朋友”里,打开“查找公众账号”,输入“鼎益税务师事务所”,或者搜索微信号“dingyishuiwu”,并点选“关注”。或者扫描二维码: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的备案资料(三)
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的备案资料
(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的税收优惠项目)
来源——税屋
一、减计收入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要点提示:
1.农户、小额贷款的界定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2.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优惠政策。
3.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要点提示:
1.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此优惠政策。
2.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要点提示:
1.保费收入的界定
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2.保险公司应对符合条件的保费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优惠政策。
3.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四)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文件依据:
1.《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要点提示: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减免所得额
(五)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要点提示: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减免税额
(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第19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要点提示:
1.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七)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第19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要点提示: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复印件。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
3.《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90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第19号)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要点提示: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九)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
3.《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90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第19号)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要点提示: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财税〔2010〕65号附件。
要点提示: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一)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财税〔2011〕3号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
4.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5.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要点提示:
1.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6)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注:本政策适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
(1)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2)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3.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并没有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起确定转制完成。
2011年3月16日前不论是按转制注册之日还是按转制批复之日计算已征免的税款部分,不再做调整。
4.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宣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名单,并逐级备案。
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5.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用品的企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8.执行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要点提示: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免税申请报告;
3.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4.收入明细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四、其他在执行有效期内的税收优惠项目(除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五、特别提示: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
(二)网上办理的具体事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
(三)采取网上备案方式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最晚不得超过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年度申报表中有监控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在当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采取手工备案方式的,应在备案时一并报送相关资料。
(四)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五)对资料完整齐备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附件一)。对网上备案后,超过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仍未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取消其网上备案信息。
(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收优惠项目,可按照规定期限一次性办理。
(八)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原因。
(十)各类备案表、清单等具体电子格式,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查询并下载。
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的资料
(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一、审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税的条件及报送的资料
(一)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减免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2.《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61号)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公告)
4.《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家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13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地产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我市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要点提示: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2.我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优惠对象为上述特定范围内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4. 原政策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新政策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5. 符合条件企业与上述与新招用优惠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6.政策要求一个纳税年度内先由申请企业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审批人员应注意审核企业在定额内享受优惠扣减的税种顺序及剩余额度,税种顺序依次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7. 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8.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9.通过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除向申请企业发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以外,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10.除审核地税局传递过来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享受吸纳税收政策情况的函》外,还应认真审核企业出具的其他报批资料是否齐全和准确,包括:《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11.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附件二)。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地税提供);
3.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地税提供);
4.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享受吸纳税收政策情况的函》(地税提供);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附件三)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
:(纳税人识别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送的享受 (税收优惠项目)的备案资料收悉,提请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税务机关(签章)
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
(备案类□、报批类□)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
你单位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根据 ,同意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享受 (减免税项目)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享受减免税的期限内,你单位应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你单位如对本批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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