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补贴跟村会计会计和数学有关系吗吗

胆子太大!村会计自曝村干部私刻群众印章冒领粮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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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斑竹:
胆子太大!村会计自曝村干部私刻群众印章冒领粮食补贴
19:11 发表
村会计自曝村干部私刻群众印章领取补贴
日08:17   荆楚网
汪会计上交的“双头章”
荆楚网消息 村民的私人印章明明都揣在自己手中,却不明不白地被盖在了村里的领款花名册上,大家都蒙在鼓里。直到上个月因村会计“自曝内幕”,村民们这才知道:原来是村干部们几年前到街上找人偷刻了几十枚“双头章”。
红安县华家河镇邹集村的这起隐瞒数年的“偷刻印章”事件引起了村民们强烈不满,他们联名发出检举信。目前有关部门已成立专班正在着手进行调查。
村民检举:
村干部偷刻我们私章
21日,记者来到红安县华家河镇邹集村进行采访。村民们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摁满手印的联名检举信。信中称:村支书兼村主任王晓林和副主任杨继明等村干部,偷刻群众印章,冒领粮食补贴款。
邹集村3组组长王宏江说,自己2004年、2005年都没领到粮食补贴款。而且,从2002年以来,退耕还林补贴款也没有发放。去年,他去找村支书兼村主任王晓林索要后,才有一笔钱打到账户上,总共到账2200元,可按规定,一亩田应该有230元补贴,该组补贴金额总共应有七千元左右。其余的钱到哪去了呢?这几年以来的钱又在哪里呢?
王宏江还回忆说,2005年春季的一天,他到王晓林家办事,看到王晓林拿着一堆印章,正在往一本花名册上盖章。章子是长条形的,两头各刻一户。“我想这不可能是群众印章。章子是私人物品,一个私章上怎能刻两户名字?”
村民黎贤兵也说,自己家印章从没有交到村委会,直到上个月,他才惊讶地看到那些被私刻的章子。“这些村干部的胆子也太大了。”他说。
村会计自曝:
村干部用这些印章做账
据介绍,这些闹得满城风雨的“偷刻章”是由该村会计汪绪发交出来的。21日,汪绪发接受了记者采访。
汪会计回忆说,大概在2004年春季,王晓林、杨继明带着他和另一名村干部,专程来到红安县城一处私人印章雕刻点,请摊主刻了共50枚长条形印章,花了100元左右。每枚印章两头刻名字,50枚共刻了100户村民姓名。
回村后,村干部用这些章子在花名册上盖章。因只有100户的章子,而全村有500余户,于是用一户代盖几户。盖完后,村里持花名册到镇财政办手续,再到镇信用社领钱。先后领了2年,主要是粮食补贴款。以后,这些章子由村干部分别保存,秘而不宣。汪绪发手上保存有20枚印章,共40户。还有30枚在其他村干部手上。
“我认为这种事情不妥,当时就表示了反对,但我得听村支书的。几年来,我的良心很是不安,所以最终才决定揭发。”
印章是汪会计一人所为
21日,村支书王晓林和副主任杨继明也接受了记者采访,两人对印章一事均矢口否认,称20枚私刻的印章是汪绪发一人所为。两人又称,2004年和2005年的粮食补贴款,有些没有发放到位,是抵销了修路集资款。多余的钱都入了村账,两人没有贪污挪用。
两人还称,他们为村里做了不少实事,如修村村通公路、修村委会办公楼、招商引资等。针对有人反映“村干部自己承包修建”,两人再次一口否认。
将全面清查“印章事件”
华家河镇纪委书记石胜芳向记者介绍,镇纪委确已收到汪会计交出的20枚问题印章,并进行了封存,目前已认定印章是村干部所刻。至于还有没有更多的私刻印章?村民是否知情或同意?以及印章作何用途,有没有冒领、贪污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调查。因偷刻他人印章并使用涉嫌违法,镇纪委已请该县公安部门介入调查。
石胜芳称,该镇已成立了专班,清查该村问题。除印章问题外,还要清查粮补资金、退耕还林钱款及民政救灾资金的发放、村级是否乱收费、集体收入进出账目等。全部清查完毕后,将把结果向全村群众公开。
偷刻印章并使用涉嫌违法
昨日,湖北省立丰律师事务所李相红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偷刻他人印章并使用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涉嫌违法。按规定,粮食补贴款不得由镇政府及村(组)集中代领转付,不得抵扣任何款项,也不得推迟兑付。如有冒领或挪用等行为,则可能涉嫌侵占、贪污罪等,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村民可提请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介入。楚天都市报 记者 陈杏兰 实习生 马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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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春华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吉安7月2日电(通讯员 赵春华)作为村委干部,本应以身作则,为民谋福利,其却利用手中权力中饱私囊,结果锒铛入狱。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李某,45岁,系吉安县澧田乡一村委会计,负责村委会粮食补助统计、上报工作。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统计耕地面积向上申报国家粮食补助过程中,将其本人所在历山村小组的非计税耕地面积85亩登记造册于其本人及其亲属名下,申报国家粮食补助款,五年间共套取国家粮食补助款61241.0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退缴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案发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退缴了全部赃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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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财建明电[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西部办、农业厅、林业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规定,从2004年起,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原则上由供应粮食(原粮,下同)改为发放现金。为了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管理,确保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等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新老办法的衔接
  (一)坚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含退耕、退牧、禁牧的农牧户,下同)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补助的粮食,按退耕还林每斤粮食(口粮,原粮)0?70元、退牧还草及禁牧舍饲每斤粮食(饲料粮、陈化粮)0?45元计算,由中央财政负担,对省级人民政府包干。
  (二)从2004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2004年当年应补退耕户的粮食。尚未向退耕户供应粮食实物的,原则上向退耕户补助现金。2003年当年应补退耕户的粮食,尚未兑现的,也可以改为补助现金。
  (三)2003年应补退耕户粮食补助中,已补助粮食实物的部分,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3年和2004年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及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挂账及财政财务处理的通知》(财建[2004]40号)规定执行,并于8月底之前办妥挂账划转工作。
  (四)2004年应补退耕户粮食补助中,已补助粮食实物的部分,不实行挂账处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成本和合理费用后,用中央财政拨付的粮食补助资金归还供应粮食的企业,供粮企业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补助资金不足的,首先由以前年度节余的以丰补歉资金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地方财政筹资弥补。
  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发放现金的资金筹措、拨付和管理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发放现金所需的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
  (二)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粮食补助资金通过“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入的粮食补助资金后,通过“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逐级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下单设明细账,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
  (三)中央财政粮食补助资金分两种情况拨付:对当年新增退耕还林面积的补助,中央财政分上下半年两次拨付,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可以分两次及时兑付给退耕户;对以前年度已退耕且经验收合格的面积,中央财政在每年4月底之前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必须在5月底之前一次性将补助兑付给农户。
  三、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向退耕户发放现金的处理
  (一)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照补助水平不降低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补助标准低于中央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包干标准的,节余的粮食补助资金,滚动用于以后年度以丰补歉,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补助标准高于中央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包干标准,粮食补助资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二)粮食补助现金的发放,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可以采取由乡财政所直接对退耕户发放现金,也可以采取在乡(镇)金融机构为退耕户开设粮食补助存款户,发放存折或存款卡,具体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粮食补助现金的发放要公开透明。每个农、牧户分到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面积、实际完成面积、验收合格面积、应供应的粮食数量或发放的现金数额等,必须在资金发放前在村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发放的现金不许集体代领,必须发放到退耕农户,严禁用粮食补助资金抵扣任何款项。
  (四)要及时向退耕户发放粮食补助资金。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规定,对当年新增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的计划面积,粮食补助资金可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可以预先兑付部分粮食补助资金,第二次待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资金余额。以后年度,凭每年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凭证,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粮食补助资金。
  四、继续对退耕户供应粮食实物的处理
  (一)2004年及以后,继续向退耕户供应粮食实物的,由地方政府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资金购买粮食,供应到户。采购粮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规范的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组织粮源。
  (二)新购买粮食的价款及供粮企业向退耕户供应粮食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资金支付。粮食补助资金不足的,首先由以前年度节余的以丰补歉资金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地方财政筹资弥补,不得转嫁给供粮企业和退耕农户。如有节余,滚动用于以后年度以丰补歉,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供应粮食的合理费用指向农、牧民发放补助粮食的供粮企业在粮食供应环节发生的有关费用(原则是指车船启运前发生的有关费用,县内短途运输费用,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也可以纳入供粮合理费用)。
  粮食价款及合理费用的核定标准、结算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确定。
  (三)粮食调运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粮食补助资金有节余,省级财政安排又有困难的地区,允许从节余资金中先垫付一部分调运费,待以后年度,省级财政安排预算补回垫付的资金。
  五、粮食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反映,年终清算”。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向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关“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季报”,反映本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进展和粮食供应、现金发放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季报格式另行通知。
  (二)日历年度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家林业、农业等部门对工程的验收情况及有关政策,办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决算,于次年2月底之前,将决算报表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决算报表格式另行通知。
  六、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一)粮食补助新老办法的衔接、基础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计委)、西部办、粮食、农发行、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核对退耕户的计划面积、验收面积、供粮数量、现金数额等基础数据,把工作做细做实,保证及时向退耕户发放现金或供应粮食。
  (二)要进一步完善资金专户管理,面积检查验收、财务公开等制度,促进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粮食供应及现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农、牧户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面积及粮食供应数量、现金发放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和检查,防止虚报冒领粮食、现金等问题发生。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积极参与粮食补助兑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
  (四)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于8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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