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规定中借款人已支付利息,还钱时是否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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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逾期还款利息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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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违约可同时要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周清惠&&发布时间: 09:16:35&&&&[案例]&被告吴吉祥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日向原告赖小美借款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同时签定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日至日,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合同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具体为:“借款人吴吉祥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果逾期还款,除应向原告赖小美支付约定的利息外,还要按以下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按伍仟支付违约金,逾期二个月,按壹万支付违约金,逾期三个月,按壹万伍仟支付违约金……,即每逾期推迟一个月还款则增加违约金伍仟元,以此类推。本条之违约金,是借款人吴吉祥对出借人赖小美因逾期收回借款而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之正确评估的结果,借款人吴吉祥不得要求减少违约金。”借款后,被告吴吉祥按约如期支付了利息,但逾期三个月才归还全部借款,未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原告赖小美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被告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原告逾期三个月还款的利息共计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被告吴吉祥进行了答辩,同意支付逾期三个月的利息9000元,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不合法律规定,原告实质是在重复获利,通过违约金的方式获取变为高利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相加,其实际月利率已达4%,大大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均为化名)&&&&[说法]&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原告赖小美要求被告吴吉祥支付15000元违约金的请求如何处理。原告认为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违约金,被告应当如约履行;被告则认为双方已经约定了利息,被告不应再支付违约金。&&&&本案的主体,也就是被、原告均是个人,他们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双方在借款的同时签定了借款合同,但该笔借款的实质仍是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有民间借贷合同和银行借款合同,二者不论借贷主体、贷款利率、适用法律均有所不同。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可以通过约定从借款人处获得利息,但该利息的利率不能违反我国强制性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月利率的四倍,对超出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中的借款合同也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具有法律效力,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或过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对于出借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借款利息,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时,所参照的损失标准是出借人所应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法律不保护高额的违约金,并且法律仍要限制借贷利率、制止高利贷,防止赚取或变相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因此,本案原告虽然在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但两项相加的总额所折算的利率,仍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月利率的四倍之规定。经查明,被告实际占用原告借款的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该期间(适用日调整的利率)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一年至三年期限的基准年利率为6.65%,折算成月利率为0.55%,其四倍为0.55%×4=2.2%。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吴吉祥支付原告赖小美逾期三个月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3200元。第1页&&共1页编辑:赖见兴&&&&
友情链接: |  |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利息怎么算?
来源:好贷网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会遇到逾期还款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借款利息该如何计算呢?下面,通过一起案例来分析一下,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利息怎么算?  【案情】  被告廖某因资金周转问题于日向刘某借款87500元,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于前归还30000元,余款57500元于日全部还清,利息按月利率8‰计算,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名字。借款逾期后,被告廖某分文未归还,原告刘某经多次催收未果后于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还款部分的利息也按月利率8‰计算。  【分歧】  民间借款逾期还款部分的利息如何确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部分并没有约定利息,且逾期部分也没有在借款协议中注明要偿还利息,民间借贷如果未约定利息,应当推定为无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可以向廖某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但不能按借款协议中月利率8‰计算,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结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由此可以看出无息的民间借贷,并不影响借款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主张利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原告不能按借款协议中月利率8‰计算,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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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只有借款数额没有说明利息,还款时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时间,都没要求过利息
延期借款原因为对方无支付能力
你不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借款利息.因为你们之前无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但是,债务人逾期不还钱,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法>>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
因此,你想收利息,只能收它逾期还款利息,但是因为之前在借款合同无约定,不能单方变更合同.所以,你可以对它这样做:要么到期马上还钱;要么可以继续续期但计算逾期利息.(后一种方法,只要债务人同意了,相当于大家协商变更了合同,你就有权在他下次期限届满仍不还钱时计收逾期利息了):)
。逾期不还的部分时间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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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关注民间借贷:少个字借款变还款 约定不明利息全无_新浪湖南新闻_新浪湖南
民间借贷:少个字借款变还款 约定不明利息全无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前日,本报刊发《民间借贷如何走出灰色地带》一文,提醒市民小心非法集资的陷阱;同日,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针对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多发态势,发布法律警示,提醒市民要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而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钟建林,也从10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提炼了几招细节技巧,教大家来防范“打借条”的风险。
&  借给别人钱竟变成了还钱
  市民张某反映说:他借出去钱,因为借条上少写了几个字,“借条”竟变成了“收条”。张某借钱给李某人民币3万元,李某出具借条“今收张某人民币3万元整”。但到期该还款时李某不认账了。争议之处就在这个“收”字上面,这里的“收”,既可理解为“李某收到张某的还款人民币3万元整”,也可理解为“李某收到张三的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收到的是“借款”还是“还款”,一时难以分清。结果诉讼时,张某陷入了被动。&
  “从这个案例来看,借条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钟建林提醒市民,写借条首先记得看清借款人的身份;其次注意借条落款的签名或盖章,应要求借款人当面亲自书写借条,并正确地签名或盖章。签名应为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不能用乳名、小名、化名、代号、绰号、名字谐音等。应由借款人本人签名,而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
  钟建林说,借款人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和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条人增写其他内容。另外,一定要注意借款金额的大小写——借款金额要既有大写汉字计数,又有阿拉伯数字计数,且数额要完全一致。有小写而没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数字前头有空格,小数点位置不准确等,这些都便于持条人添加数字或修改,进而引发纠纷。
  约定不明确利息没了
  如何做到“该借的还得借,该帮的还得帮,该还的还得还”?钟建林就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教大家来防范“打借条”的风险。
  张先生和李先生从小一起长大,关系很好,两人在多年的交往中也经常有经济往来,但双方都“好朋友明算账”,每一笔借款都留下了借条。
  几年前,张先生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多次向李先生借款,总数达到15万元。“因为一直是朋友,我也相信张先生在具备经济能力时会主动归还借款,所以只是多次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提醒其还款,可张先生虽然屡次口头答应,却一直没有归还。”李先生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归还15万元借款和利息。
  张先生则表示,双方确实有经济往来,“可我也曾经还过钱,只是李先生没有出具收条。”&&
  记者看到,双方书写的借条上,均只提到“今借到李先生人民币共计xx元,至有归还能力之时归还,并给付相应利息”,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那么,双方该如何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在借条上载明了“给付相应利息”,但对利息计算方式等未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判决张先生归还李先生借款本金15万元。
  如何约定利息?钟法官提醒,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利息数额或者利息计算办法即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数额和利率,则视为无息借款。另外,利率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不能让借款人把“借条”写为“欠条”。“借条”从字面上就能够独立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欠条”背后的法律关系则应当根据形成欠条的原因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遣词造句不可大意,顺序不能颠倒,“借到张三”与“张三借到”有天壤之别。  书写借条时不应使用多音多义字。比如“还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理解为“已归还(huan)借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还(hai)欠借款人民币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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