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 钱怎么办的小额贷款不给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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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进一步做好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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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发文日期: &&&来源: 融资担保处&&编辑: 融资担保处&&&&责任编辑: 鞠亚&&&&&&浏览次数: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豫处非领〔2015〕2号)精神,加大对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两类机构)非法集资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力度,维护全省两类机构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两类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两类机构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非法集资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进一步增强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省处非办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抓紧深入开展非法集资风险重点排查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要结合本地两类机构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摸清非法集资风险底数,防范社会风险发生,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二、突出重点。本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是组织开展对两类机构风险状况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两类机构隐性开展的民间理财、非法吸存和非法集资情况,摸清两类机构风险隐患的数量、金额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底数;现有高风险机构的风险化解和处置情况;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现状、隐患等情况,并逐一查找原因,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及时有效解决因非法集资可能引发的各类不稳定问题。三、按时报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两类机构监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较大的企业要逐一建立台账,根据问题类型、风险程度进行归纳分类,厘清问题症结,深入剖析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对问题严重的机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采取派驻工作组等办法,一企一策制订风险化解方案,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要认真汇总梳理分析本地两类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两类机构监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25报省政府金融办。对在风险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两类机构监管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联系人:吴奇锋&&&&&&&联系电话:0371-&传&& &真:0371-&电子邮箱:&&&&&&&&&&&&&&&&&&&&&&&&&&&&&&&&&&&&&&&&&&&&&&&&&&&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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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办发[2014] 28号 关于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非法 集资和经营风险的通知 编辑:&&&新闻来源:&
辽金办发[2014] 28号
关于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非法
集资和经营风险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委、局),绥中、昌图县金融办:
&&&&&&& 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下称:小贷公司)&质量年&活动以来,经过3年多的努力,全省小贷公司行业质量明显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随着近期经济不断下行,一些小微企业出现资金枯竭,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大,其风险正在向小贷公司行业传递。为进一步巩固&质量年&活动取得的成果,积极防范小贷公司可能出现的非法集资和经营风险,经研究,提出工作要求并通知如下。
&&&&&&& 一、明确风险处置责任主体,确保小贷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各市人民政府是小贷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责本地区小贷公司的政策宣传、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各市、县金融办(委、局)要在本级政府的指导下有序地开展小贷公司各项试点工作,不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积极防范本地区小贷公司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 二、严把小贷公司准入质量关,确保有实力、讲诚信的投资者进入小贷行业。非融资性担保、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第三方理财和典当等公司作为投资者发起设立小贷公司时,须出具其近2年符合规定的所得税完税证明。
&&&&&&& 三、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防范非法集资和经营风险的监管合力。市、县金融办(局、委)要与工商、公安、税务、人民银行和&处非办&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对小贷公司的各项经营行为、资金流向和大额资金频繁调动予以监查,防止异常资金进出小贷公司;各市、县&处非办&要与省&处非办&联动,积极配合并严格按照省&处非办&要求,增加排查小贷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工作力度和频度,早发现早处置,确保将社会风险和危害降至最低。
&&&&&&& 四、加强现场检查力度,遏制非法集资和经营风险的苗头。在开展小贷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时,市、县金融办(委、局)会同本级&处非办&进行,将小贷公司是否存在帐外资金运营行为和非法集资苗头,以及信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作为排查工作重点,一经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要立即处理并把结果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现场检查工作每年至少1次。县级金融办或相应职能部门要将防范小贷公司非法集资作为重点工作,要不定期走访和抽查,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 五、完善省小贷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小贷公司经营数据的监测。市、县金融办(委、局)要督促小贷公司将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管理数据及时录入&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和完整;要结合现场检查工作和监管评级报告分析系统数据,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要结合小贷公司业务需求,及时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完善系统的工作建议。
&&&&&&& 六、实施分类管理,激励小贷公司依法守规经营。省政府金融办每年开展一次监管评级工作,依据评级结果对全省小贷公司实施分类管理,给予差别化监管和融资政策。各市、县金融办(委、局)要严格依据评级结果,按照省政府金融办下发的《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措施》(辽金办发﹝2013﹞65号)文件要求,对小贷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对级别较低的小贷公司,要加强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其资本金虚实、各项业务的依法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等;对级别较高的小贷公司,要确保激励政策落实到位。
&&&&&&& 七、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市、县金融办(委、局)要积极借助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公益性、警示性专题宣传广告,向社会广泛宣传小贷公司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暴力催贷和高利贷等活动,让全社会了解非法集资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危害性,警示社会远离非法集资,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小贷公司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省、市、县金融办(委、局)和省、市小贷行业协会设立举报非法集资专线电话,对举报属实者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小贷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电话:024&(省政府金融办小贷处);024&(省小贷协会)。
&&&&&&& 八、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各市金融办(委、局)要尽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小贷行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工作步骤、风险上报和查处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风险排查、反洗钱协助、可疑资金查询和群众举报等信息沟通与风险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小贷公司可能发生的大额可疑资金流动;对存在隐患苗头、可能出现较大风险的小贷公司,要提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外逃和资产转移,最大限度地降低由此而引发的社会危害性和损失。
&&&&&&& 九、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供给。市、县金融办(委、局)要努力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开展资金融通和业务合作,鼓励小贷公司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通过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券等方式融资,督导小贷公司通过依法合规的融资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严厉打击小贷行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 十、统一小贷公司行业标识,强化行业自律。省政府金融办将委托省小贷协会设计全省统一的小贷公司行业标识,市、县金融办(委、局)要督促辖区内小贷公司严格按照省小贷协会要求,统一制作公司的营业牌匾、企业标识和远离非法集资的警示牌,并在公司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
&&&&&&& 十一、举办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培训班,增强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省、市小贷行业协会要会同&处非办&定期举办小贷公司股东、高管及从业人员防范非法集资教育专题培训班,讲解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案例教学方式警示非法集资行为导致的社会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增强小贷公司投资者和从业人员的依法守规经营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 十二、加大对小贷公司的违规处置力度,实行全寿命周期的监管。各市、县金融办(委、局)发现小贷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要及时严肃查处。对于违反《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及有关规定的小贷公司,省政府金融办将视情节给予提示、警告、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处罚,督促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资格,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特此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政府金融办
&&&& &&&&&&&&&&&&&&&&&&&&&&&&&&&&&&&&&&&&&&&&&&&&&&&&&&&&&&&&& & & & && 2014年8月26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秘书处&&&&&&&&&&&& &&2014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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