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应纳所得额超过30万前面几个季度享受的需要补交社保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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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总局企业所得税在线答疑(点评).doc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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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总局企业所得税在线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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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问 缪慧频司长答疑 学习体会
新31号文中的规定《预售合同》确认收入,与之相对应的成本、营业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和计税毛利额怎样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系统地填报? 按照国税发[号文件规定,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填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营业税金、土地增值税填报在主表第3行,计税毛利额填报在附表三第52行。
该问题问的模糊,回答的含糊。 1、如果该《预售合同》的收入未达到完工标准,即:俗称的预售收入,那么附表三的第52行填写预计毛利额,而附表二是的成本、主表第三行的税金及附加,是不会有数据的。当年的税金及附加由于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应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调减项目)中填列。 2、如果该《预售合同》达到完工标准,则附表三52行将以前年度确认的预售收入转回,而主表第三行的税金及附加不能重复扣除,应该在附表三第40行进行纳税调增。
而总局领导的回答,将这两种情况捏合在一起,又没有做必要的说明,很含糊。
2 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该问题问的好,问出了全国地产界从业人士的疑惑!
1、旧31号文件已经失效,新31号文件未明确规定,该政策关注程度高。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预售收入不得作为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新办企业的三项费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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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在线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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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目前,正值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了保证广大纳税人能够全面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汇算清缴程序,提高申报质量,解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的疑难问题,今天我们邀请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吴杰、所得税处处长鲁庆年等政策权威人士,做客本期访谈,为您现场解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所涉及的相关政策事宜,欢迎积极参与。
主持人:欢迎各位嘉宾在百忙之中做客本期访谈。
吴杰副局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通过这个平台与广大纳税人进行交流。
主持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国家有哪些新出台的政策,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
吴杰副局长:2011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第四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情况及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了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发挥了所得税作为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根据国家经济导向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继续落实对转制文化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补充完善了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优惠的范围,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其境外符合条件的所得适用低税率并按低税率计算抵免税额,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明确了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若干问题等。
吴杰副局长:二是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货币、非货币资产、投资资产、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资料和证据,以及申报程序。解决了纳税人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另外,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等问题给予了明确。
吴杰副局长:三是针对近几年上市公司限售股陆续解禁上市销售,出台了《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对转让限售股所得税进行了规范。
吴杰副局长:四是对于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为一项制度长期规定下来,不再在一定时间段内执行。
主持人:所得税,顾名思义,是对企业的所得征税,那么就涉及企业税前扣除的问题,能否请吴局长讲讲税前扣除应遵循哪些原则?
吴杰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了以下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一个统领性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吴杰副局长:&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三是区分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四是不得重复扣除原则: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这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几个基本原则,在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项目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的弥补,等等。
主持人:说到损失,企业如果发生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时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吗?
吴杰副局长: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对企业资产损失的确认和申报扣除给予了详尽的规范。首先,该文件对于可以扣除损失的&资产&及&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了定义--&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吴杰副局长:其次,文件规定了资产损失需要申报后方可税前扣除。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吴杰副局长:第三,文件对资产损失需要确认的证据给予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吴杰副局长:第四,文件规定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而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吴杰副局长:总之,这个文件的出台,对于企业资产损失,从申报程序和证据确认等方面,均给予了详细的规定,纳税人可依据文件,对本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准备相关的材料,进行对应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从而税前扣除。
主持人:企业所得税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很大程度上依靠优惠政策发挥。请问吴局长,2011年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吴杰副局长:第一、 2011年继续执行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为了提高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国务院发文,从2012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吴杰副局长:第二、根据全国经济会议精神,今后几年应继续落实对转制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鼓励文化企业成功转制,并蓬勃发展。第三、继续鼓励高新技术等技术创新性企业的发展,2011年出台新政策,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主持人:国家发展规划纲要中多处提到,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请问鲁处长,企业所得税在这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
鲁庆年处长:企业所得税在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一是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鲁庆年处长:二是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四是国家重点扶持的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鲁庆年处长:五是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用能企业,其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主持人:吴局长,如果企业经营的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吴杰副局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就是说,上面谈到这些税收优惠,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但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吴杰副局长:(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3)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了解了这么多政策后,下面我们关注一下网友的提问。
网友:请问2011年的油费、餐费等费用发票可否在2012年报销,也就是能否列支在2012年税前?
嘉宾:如果业务发生在2011年,且取得2011年开具的发票,则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期可以税前扣除。
网友:1.去年的发票能否进2012年汇算清缴前的帐?2.企业办公室购买的摆设的高档物品,金额几千至上万元,例如水晶,是不是应走固定资产?3.购买的财务软件摊销了一年两个月后又升级了,原价3000元,升级花了一万元,如何继续摊销,升级后是否仍要去国税局备案?4.企业会务费走帐需要什么条件?附什么内容?
嘉宾:1、如果业务发生在2011年,且取得2011年开具的发票,则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期可以税前扣除。2、摆设的高档物品按照企业存货管理。3、升级花的10000元,应计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在剩余的期限内继续摊销,如果不是加速摊销的话,不用到国税局备案。4、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网友:请问出国考察差旅费报销税收有何规定?
嘉宾:《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差旅费,可以凭合法有效凭据在税前扣除。
网友:您好,请问以前年度计提的应付福利费尚未使用完毕,在贷方有余额。那么,该余额可以继续挂账吗?还是一次性转入利润分配,或是做其他处理?
嘉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我想咨询核定征收的企业还需要报年终汇算表吗?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贵单位是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应申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报表。汇算清缴的报表的填报方式与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方式相同。
网友:请问工业企业,或其他没有影视制作经营权的企业,对电影或电视剧的投入,如果仅是为了企业的宣传,是按广告宣传费的规定处理吗?如果是这类企业与影视企业签订共担风险合同的投资,企业所得税有何规定?其投资盈利或投资亏损,可以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合并形成利润总额,再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吗?如果可以,是作为&其他业务利润&,还是作为&投资收益&呢?
嘉宾:这位网友你好,你说的情况不是很具体,你能说一下你们这个影视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的分配形式是如何规定的吗?
网友:你好,我单位是有限公司,现有职工35人,有下岗人员3人,请问,我单位是否符合申请录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嘉宾: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嘉宾: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日至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嘉宾:《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号文件规定,对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网友:我公司在填制企业所得税报表时,发现所得税多预缴了,应该怎么办?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按照上述规定,您公司可以到主管局申请办理退税或者抵顶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税款。
网友:公司聘请一位销售人员,答应给他补缴和公司签订合同前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金额全部我公司支付,请问,我公司能否税前列支此费用金额?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嘉宾: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聘用的员工,给他补缴与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发生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这部分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不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属于不必要和非正常的支出。因此,这部分给员工补缴与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发生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网友: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1、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应付工资总额的14%内扣除,超过的部分做调增处理,那不足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做调减处理呢?2、税务局稽查时补交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3、各项罚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在标准内据实扣除,不是计提的概念。因此不存在调减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税收滞纳金及罚款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网友:请问外国企业在中国办厂,中国给予什么优惠政策,免税几年,如果免税的期限截止该企业通过重新注册新公司或更换法人代表是否还可以进行免税?
嘉宾:现行税法对于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优惠政策方面没有差别。企业如有疑问,可以结合具体情况,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详细咨询。
网友:请问企业固定资产可以将残值率设为零吗?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网友:请问,申请小型微利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税率能够享受15%的税率吗?
嘉宾:首先,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中规定:&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嘉宾: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其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小型微利企业需准备的材料: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事后备查项目。需准备资料如下:1、企业当年度每月从业人数的证明文件,如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2、当年度每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3、当年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网友:请问,前面关于2011年费用发票可否在2012年税前列支的答复中所说的2011年度汇算清缴期,是指月份吗?也就是说2012年5月份前税前可以扣除2011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对吗?
嘉宾:我们所说的汇算清缴期是指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网友:劳务派遣员工计提的工会经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如果不可以的话,什么情况的派遣员工视同企业的合同工呢?
嘉宾:请问贵公司劳务派遣是何种形式?请具体说明。
网友:嘉宾您好,关于对影视的投资,合同约定是按工业企业投资额占该电视剧总投资额的比例,分得利润或亏损?
嘉宾:请问是对项目投资还是对企业投资?
网友:您好!我公司想于2012年5月份开始注销清算,有几下几个问题想咨询:1.清算之前,是否应就月的正常经营期的所得税状况做所得税汇算申报。2.清算期结束后,是否应做清算期所得税申报。3.清算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月的亏损。盼回复,谢谢!
嘉宾:1.你企业清算之前,应当以月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 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月份作为一个单独的纳税年度,它的亏损额可以用清算所得予以弥补。
网友:我单位2011年新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在账务处理上是按五年计提折旧的,请问在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我单位可以纳税调减吗(税法规定最低是四年) ?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所得税法明确的是各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您单位的汽车按照5年计提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因此,我们认为不存在会计与税收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网友:企业购入二手机器设备,对方已经计提完折旧,按其账面净残值给我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如果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资产而且没有改造过,并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已经使用的年限,可以按照剩余年限摊销;否则,按照新资产管理并确定折旧年限。
网友:请问企业的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具说有符合三点,请问是哪三点,具体法规是什么?外贸企业的佣金在税前列支有什么规定?
嘉宾:一、关于企业的劳务费支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于&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二、企业发生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事项,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执行,即,&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手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嘉宾: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网友:我公司是集团母公司,有子公司3个,持股比例分别为40%、70%和100%,请问这4个公司怎么缴纳所得税,集团母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还用按照持股比例把子公司当年的损益吸纳进来一并缴纳吗?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如果贵公司三个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则按照税法规定,均应进行独立的纳税申报。
网友:从工资总额中计提的工会经费,是公司负担还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嘉宾:另外,根据《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是由企业负担的。目前,我市企业工会经费收缴由地方税务局代收,企业可以凭扣缴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网友:符合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怎样办理?谢谢!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3)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企业需要准备的备查资料:(1)企业当年度每月从业人数的证明文件;(2)当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崔先生:各位税官好,六个问题请解答。1.企业临时用工,例如黄金周的临时增加的促销员,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劳动部门用工备案,劳动部门的规定是临时用工可以不做劳动用工备案,与其发放的薪酬,是否可以按工资薪金列支税前?2.给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福利、书报费等统筹外费用,是否仍严格执行3号文的规定,不得列支税前?3.企业在石材市场定制石狮子摆放门前,请问该项目支出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列支税前;如果可以,列入当期损益还是长期待摊?同样的业务类似玉器古玩字画。
嘉宾:崔先生,您好。1、企业临时用工支出的工资薪金应该按照劳务费用管理,应由用工人员开具劳务发票,方可税前列支;2、给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福利、书报费等统筹外费用,仍然严格按照3号文执行;3、企业购买的石狮子、玉器、古玩、字画等摆设的高档物品按照企业存货管理。
网友:我公司作为设立在大连的总公司,去年在佛山设立了非独立的分支机构。今年3季度起,佛山分公司将参与大连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请问在分配过程中,大连总公司是否也要作为一个分支机构,参与分支机构的分配税额?
嘉宾: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具体事宜请及时与主管税机关联系。
网友:我公司是在大连注册经营的软件公司,目前享受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方面正在享受2免3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我公司欲在北京成立一家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同母公司一样,且不单独核算。请问,企业所得税方面,因目前大连母公司正在2免3减半期间,请问新成立的北京分公司是否也同样享受该政策。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在何地?如何缴纳?
嘉宾:当你公司在北京新成立一家分公司,收入、成本费用都与总公司一起核算,并构成总分支机构的关系时,你企业仍然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则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否则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网友:我单位不是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25%,而且只有1名残疾人,那么该企业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嘉宾: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嘉宾: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根据征管流程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当年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填写《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1)企业雇用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合同、协议;(2)当年度支付残疾人员、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工资情况;(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网友:企业由两个股东成立清算组,认为账上的大额的其他应收款收不回来了,直接冲减了未分配利润,这种作法对企业所得税是没有什么影响的,我想问一下,1.清算期间的坏账损失,是否需要报批?2.具体的账务处理怎么做?谢谢!
嘉宾:1. 企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属于财产损失,具体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执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嘉宾: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清算期间的相关的税务处理,具体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执行。
网友:年末汇算时,请问计提的水电费,服务费等费用是否可以扣除?还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具体原则是怎样的?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如果我们在年末得到对方账单或者发票,计提没有支付,是否可以扣除?如果没有收到对方账单及发票,但按照合同约定应付所以计提,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前支付了是否可以扣除呢?
嘉宾: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税发[2008]88号文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给予了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网友:如果企业2011年盈利50万元,以前年度亏损24万元,弥补亏损后应税所得额为26万元,请问所得税税率是25%还是20%?
嘉宾:如果企业符合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小型微利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年度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所得税税率是20%。
网友: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想咨询一下,现在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完工条件,在税务上有什么新规定?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中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 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再次进行了明确,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企业出租固定资产,租金如何确认收入?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网友:你好,我单位是有限公司,现有职工35人,有下岗人员3人,请问,我单位是否符合申请录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嘉宾: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嘉宾: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日至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嘉宾:另外,《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号文件规定,对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网友:我公司聘用了一些残疾工人,由于经济危机的原因去年形成亏损,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嘉宾:《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网友:我公司去年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嘉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网友:我单位属于工贸企业,现在所得税实行的是定率征收,人数与收入均附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小型微利企业?怎样办理?
嘉宾:根据财税[2009]69号文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因此,如果您是核定征收企业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
网友:家禽饲养项目所得免征所得税,请问营业外所得是否也可以并入免税所得?比如一些员工罚款收入等是否也可并入免税所得?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使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收入不得并入免税所得。
网友:企业最近需要补缴一笔稽查局调增的所属期为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企业2008年亏损,且亏损年度已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做了亏损鉴定证明送到税务局了,这笔查补的税款是否可以弥补2008年的亏损?
嘉宾: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调增的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若该企业2008年亏损,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则可以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年亏损。
网友:请问,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何时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嘉宾: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例如,颁发证书的时间为日,批准有效期3年。从2010年度至2012年度,企业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网友:年终汇算清缴后,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大于全年的企业所得税,要求退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如何办理?
嘉宾:退抵税申请表、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网友:国债未到期转让,持有期间孽生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 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项&&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第(三)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网友: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2011年的利润总额应计提所得税已经超过了核定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所得税,是否要补缴这部分所得税?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您企业如果出现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
网友:如企业核算帐面利润超过依核定所得率计算出来的利润20%的,是否可以对其进行补税、罚款处理?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您企业如果出现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
网友:所得税核定期间的亏损是否可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假设07年查帐征收,08年改为核定,09年又改为查帐,09年盈利可否弥补08年亏损及07年以前亏损?是否有具体文件规定?
嘉宾: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核定征收企业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因此会计亏损额无法核算准确,因应纳税所得额税大于等于零,税收上不存在亏损,2008年不存在弥补问题。至于2007年亏损问题,也应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
崔先生:4.集团内部人力调配,该员工企业部分的社保费由调入方企业负担,由调出方向调出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请问调出方与调入方直接的结算,通过一般往来进行,还是通过收入支出(损益)进行。 5.&超过五月31号期限取得报销凭证,在实际取得年度列支&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6.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大连国税是否还会在中国大连网站再次举办类似答疑访谈。
嘉宾:崔先生,您好。4、请问该员工企业部分的社保费是调入前还是调入后发生的?5、超过5月31日期限取得报销凭证,在实际取得年度列支的政策继续执行;6、根据计划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可能不会再举办类似答疑访谈,如果您有问题可随时拨打12366进行咨询。
网友:企业高档摆设用品按存货处理,只能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嘉宾:直接走库存商品。
网友:企业融资购入固定资产,融资费用上会计处理上做为企为的财务费用,还有规定融资费用需进固定资产吗?如果融资费用进固定资产,没有发票,融资费用是一个月开一次发票的。
嘉宾: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执行。
网友:请问2012年1月申报完2011年第四季度所得税后,由收到2011年发票,是在2011年年度所得税申报中调整,还是列支在2012年?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该有效凭证应于次年5月31日以前出具且能证明业务是当年实际发生。
网友:2012年取得2011年的增值税发票,并于2012年1月扫描,请问这也要汇算到2011年的所得税报表里吗?另外,如果企业收到增值税发票丢失,凭对方提供的丢失发票证明和复印件扫描入帐的,税法上是否认可?是否用进行纳税调整?
嘉宾:问题一: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就可以在2011年度汇算时扣除;问题二:应凭对方提供的丢失发票证明和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在税前按扣除。
崔先生:企业主以自身信用申办白金卡一张 在企业资金紧张时替企业周转。两个问题,在完备内部控制、会计核算资料的前提下,发生的信用卡循环利息支出是否认定为企业融资发生的利息支出(即与生产经营有关);第二,如果视同于企业自身融资的延伸,那么白金卡每年的年费,是否也可以按融资费用税前列支?
嘉宾:你以个人身份办理的白金卡,与企业发生的资金往来行为属于企业向个人借款行为,应按照国税函〔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嘉宾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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