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我为铁路局做了4万元的服装要叫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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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残疾人开了一个服装店国税和地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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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开店不需要交那些乱七八糟的东西,但是你得有残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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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啊我有残疾证和优惠证
但是他们还要收费 说残疾人地税国税没有优惠谢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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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一个残疾人想做几笔倒卖的买卖,但对方需要17点增值税发票,我可以到税务局开吗,可以免税吗,_百度知道
我是一个残疾人想做几笔倒卖的买卖,但对方需要17点增值税发票,我可以到税务局开吗,可以免税吗,
个人所得税到地税局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你倒卖的是农产品,到税局办理的手续就太多了个人的话不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到当地税务局(增值税减免优惠到国税局,首先要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但还要同时到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金、企业所得税,很繁琐,营业税,到医保局缴纳医疗保险。关于免税,残疾人个体经营手续很麻烦、工伤保险金,到就业服务局缴纳失业保险金,这四项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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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明显就是要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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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我区服务业“升级版”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自治区地税局政策法规处 李文芳
为了贯彻落实好《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自治区政府近日制定了《关于调整服务业结构打造服务业发展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商业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商贸流通业、社区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10项重点发展内容。为了加快服务业发展步伐,提升我区服务业发展水平,现将有关服务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如下:
一、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
1、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1)自日至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2)自日至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3)自日至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通知所称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邮政代办金融业务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邮政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82号)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日至日免征营业税。
3、国有银行承购专项债券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4、金融支持“三农”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72号),(1)对设立在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和对口帮扶生态移民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比照农村金融机构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继续执行免征营业税政策。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规定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3)自日至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在农村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对向农户的小额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利息免征营业税,其利息收入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日。具体规定详见《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执行自治区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宁地税发〔2013〕54号)。
5、金融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宁政发〔2012〕97号),对进入我区农村设立的村镇银行和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取得的金融业收入,在日前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进入我区设立的金融、保险机构、证劵、信托、期货、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含外资),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现代物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营改增”的决定,现代物流业自日起改征增值税,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到“营改增”之日截止,其它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试点物流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1)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3)试点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4)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大宗商品仓储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自日起至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邮政物流业务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邮政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82号),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日至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为支持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1)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承受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征收契税。(2)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新启用的资金账薄记载的资金或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4)中国邮政集团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组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四)铁路运输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车辆、供电、列车、客运段)、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五)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优惠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办发〔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在宁夏境内注册的物流企业,符合国家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产业目录的,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列入《规划》中的重点物流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免征建设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长不超过3年。对入驻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的,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3)优先支持重点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申请列入国家重点物流企业名单,被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将承担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费用后余额为营业额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4)在自治区认定的产业集聚区内为生产服务配套的物流企业,享受与龙头工业企业相同的税费优惠政策。(5)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我区物流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企业重组、兼并、收购的优惠政策。(6)从事口岸、保税区建设和经营的物流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7)物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8)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进出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的设备、仪器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以及配套配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对符合国家级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进口技术研究所需的科研设备仪器,免征进口环节关税。
(六)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宁政发〔2012〕97号),(1)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2)在我区投资建设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研发的,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信息服务业
(一)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9)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二)技术转让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宁政发〔2012〕97号),对从事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商务服务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宁政发〔2012〕97号),投资者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扣除支付给付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依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五、节能环保业
(一)节能环保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企业购置并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年中结转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节能服务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企业自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自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对农林剩余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继续了调整和完善,并增加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执行。
(四)公共基础设施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限内,自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分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执行。
(五)节能环保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宁政发〔2012〕97号),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10%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前款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
六、文化旅游产业
(一)增值税及关税优惠政策:
(1)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日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销售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3)日至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收入。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自日起,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4] 财税字第2号)。
(3)自日至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5)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6)自日起,对经批准的有关单位根据物价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33号、122号)。
(7)民办博物馆在接受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日至日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日至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的70%以上的,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房产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六)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
(七)自治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文化旅游产业的决定》(宁党发[2012]3号),对鼓励类文化旅游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按照5%执行。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文化创意、动漫、网络游戏、网络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生产、文化旅游商品开发企业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鼓励范围内的新办文化旅游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七、商贸流通业
(一)就业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区按照上浮20%执行,即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研发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宁政发[2012] 97号),在我区投资建设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研发的,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穆斯林商贸城专项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穆斯林国际商贸城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政函[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支持中国穆斯林国际商贸城发展的8条税收优惠政策:(1)对进驻商贸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2)对进驻商贸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代征,商户所需普通发票由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统一代开。(3)商贸城项目用地建设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4)对商贸城内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月营业额达不到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5)对商贸城内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额达不到18000元/月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注,自日起提高到20000元)。(6)对商贸城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依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税收优惠期限由2010年延长到2015年。(7)对商贸城内的投资主体,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给予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的部分。(8)为有效降低商贸城内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开办成本,给予减免商贸城内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登记类、证照类、购买发票类工本费。
八、社区服务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自日至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健康服务业
1、健康服务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号),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3、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医疗机构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十、银川综合保税区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3]86号),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有:(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的第一笔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2)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缴纳的前3年营业税,由同级财政通过预算外补助给企业。(3)企业除缴纳国家规定的收费(基金)外,免缴自治区出台的收费(基金)。(4)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含政府划拨使用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其房产自交付使用后,免缴房产税3年。(5)租赁银川综合保税区厂房及仓储设施的,自起租之日起,前3年免收租金。(6)凡国家出台的有关综合保税区的优惠政策,以及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实验区建设优惠政策,均适用于银川综合保税区。
十一、普惠性政策
1、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自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政策。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公告》(2012年第6号),自日起,对全区个体工商户(含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不含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至20000元/月/收入。核定征收计算率仍保持原政策,即:20000元(含)以下部分,征收率为0%;超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征收率为1.5%;30000元以上的部分,征收率为1%。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4、自治区发展非公经济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经济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7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1)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自治区新办的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已注册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目录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符合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再执行自治区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2)鼓励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帮扶中小微企业。对新办小微企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对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审批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间免于加收滞纳金。(4)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现有各类行政许可,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坚决取消。对虽有法律依据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或取消。(5)减免行政事业收费。免征小微企业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收费。免收小微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
有关政策的衔接:(1)关于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下发的《中小企业规划标准》(工信部联企业〔号)执行。(2)关于《意见》所指的新办企业,是指自自治区党委、政府《意见》下发之日后新办的企业。(3)关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执行。(4)关于减免中小企业证、照类工本费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 〔2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是指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5)关于免征中小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及执行时间,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宁财(综)发〔2013〕 275号),自,日起,免征小微企业应当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免问题,另行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办&&宁夏西诚软件技术支持&&宁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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