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真人秀节目有哪些制作经营机构注册申请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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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问题解答
信息编号:&发布时间: 16:14:30
代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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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答: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二、&哪些机构可以申请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答: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申请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也可以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现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如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答: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七、哪些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答:(一)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二)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三)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
  上述机构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后,可以制作电视剧,其他机构均不得制作电视剧。
  八、电视剧制作许可有哪几种?有什么区别吗?
  答: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两种,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九、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时,应当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一周内应将核发情况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在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十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可按程序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四)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十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哪些内容发生变更时,需要原发证机关审批?
  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十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可以继续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吗?
  答:不可以。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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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社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管理》
(中办发〔1994〕19号)精神,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电视文艺创作的繁荣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及电视专题节目和动阵故事节目制作、复
制、发行等活动的单位。
二、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应当先经省经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任审批
许可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未持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许可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和制作
经营行为档案,并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实行年度核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许可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营业执照。
四、已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80天内,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
五、以公司形式新设立影视制作经机构的,依照《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办理登记注册。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您当前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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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国家广电总局和商务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4号令)已于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管理工作,现将具体实施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强化合营企业管理的重要性,严格依法行政。允许设立合营企业,是深化广播电视行业改革,进一步扩大我国节目制作产业规模,提升节目制作能力和水平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提高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国际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的需要。同时要看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我们在引进境外节目制作市场成熟的运作理念和方法的同时,要切实把握好合营企业所生产各类产品的内容导向,了解境外合作者的政治倾向和背景,防止境外不良思想文化通过合资合作的方式进入我们的节目制作领域。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对合作者的主体、资金和信誉的审核审查权,不能因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的利益。
二、认真执行对合营企业的初审权,确保合营企业审批规范有序。要严格按照总局44号令的规定,对申请者资质、资金、合约、信誉、企业标志等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1)境外合作者必须是专业广播电视企业,包括电台、电视台或专业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境内合作者中也应有一方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电视剧制作机构。境内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不能与境外机构合作设立合营企业。
(2)鉴于合营企业刚刚起步,为避免出现资源浪费,推动合营企业迅速形成品牌,根据44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已经设立了合营企业中的境外合作方和广电总局已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设立第二家合营企业。情况特殊的,应事先经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说明特殊理由,报总局审查。经总局同意后方可再提出合营申请。
(3)根据44号令第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中方申请机构中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应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三年内没有被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和暂停制作资格等不良记录。该申请机构所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未满三年的,应在满三年后,方可提出有关合资申请。
中方申请机构不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的,应在申请之日起的前三年内,在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其法人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未满三年的,应在满三年后,方可提出有关合资申请。
外方合作机构应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三年内没有对我不友好的记录。
(4)合营企业制作电视剧时需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34号令)规定的程序,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合营企业中的中方合作者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的,如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制作电视剧,也需按规定另行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5)合营企业中的合作各方其原有法人机构如发生注销、撤销等变化,需变更原有合作主体或重新变更股权的,应按44号令第十条的规定,报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批;如不变更合作主体或股权的,则应办理合营企业的注销手续。
(6)在总局44号令颁布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其他各类中外合资、合作文化企业或已经总局批准设立的合营电影制片公司,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须按总局44号令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境内机构,如向境外机构转让股份、股权或向境外融资发生股权变化的,须参照总局44号令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加强对合营企业的日常管理,确保合营企业健康发展。工作中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
(1)总局或由总局授权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营企业节目制作选题内容的审查,认真监督合营企业是否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合营企业生产的各类节目按国产节目进行管理。严禁假借合营企业制作的名义引进境外频道和各类节目。
(2)合营企业每年的节目制作、发行(包括向境外发行)等情况应在第二年的1月31日前报当地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备案。如其当年节目制作总量中,中国题材的广播电视节目达不到2/3要求的,应给予警告;连续三年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暂停其节目制作经营资格,并要求其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待其节目选题、制作计划、经费等条件满足生产2/3以上的中国题材节目时,再恢复其经营资格。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的2月15日前将所掌握的合营企业制作业绩审核情况,上报国家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备案。
(3)合营企业不得参与境内电台、电视台的频率、频道经营业务。如发现境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将本台的频率、频道交予境外机构经营,或与境外机构合作经营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当事机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4)合营企业要由中方为主导进行经营和管理,属中方的权力和权利不得委托、授予外方行使。
四、开展对合营企业管理是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必须明确向社会公告管理职责、具体受理部门、办事程序、审批时限和监督机制等工作职责内容,做到政务公开。对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应及时向总局沟通请示,坚决防止政策的随意性或政出多门等现象。要通过认真、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树立法治政府和信誉政府的良好形象。
国家广电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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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广东群星影业传媒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批复
&&关于同意广东群星影业传媒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批复
粤广社许字[2013]29号
广东群星影业传媒有限公司等单位:
&&&&&& 你们报来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 一、同意广东群星影业传媒有限公司、广州热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柒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莞市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汕头市天亿马动漫文化有限公司等单位按我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凭我局核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核准载明的经营范围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 二、你单位如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须按规定向我局申报拍摄制作备案,经国家广电总局公示(其中电视剧须在我局申请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方可开始拍摄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须按规定在我局申请办理《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播放。
&&&&&& 三、你单位的年度制作计划、制作的节目样带,经你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我局社会管理处备案。
&&&&&& 四、我局按规定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实行年审制度,请你单位于每年12月初留意我局网站首页&公告栏&上关于年度业绩审核的通知,主动与我局社会管理处或地市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联系年审事宜。年审不合格或不参加的取消其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资格并收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 五、国家广电总局专门建设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请以你单位全称为用户名登录(初始密码为8888),在&机构注册申请&标签下,填写制作机构基本信息。以后年审也将在该系统上完成。
&&&&&& 六、你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报告我局社会管理处,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 七、请你单位及时登录&广东广播影视网&(网址:),在首页&网上办事&&社会管理处&栏中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我局社会管理处邮箱:sheguanchu@,&广东广视机构管理&QQ群号:。
&&&&&& 八、请你单位法人代表来我局社会管理处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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