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检验标准发生变化后,我是不是恁哥还要报质量监督局申请变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执行《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的通知”--《粮食流通技术》2007年02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执行《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的通知”
【摘要】:正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的通知”。
【关键词】:
【分类号】:F322【正文快照】: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已于日正式实施的《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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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  【摘 要】粮食质量检验和监督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它具有一定的实践性、技术性以及政策性,以国家的相关法规、标准为依据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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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检验工作的分析与探讨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粮食质量检验和监督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它具有一定的实践性、技术性以及政策性,以国家的相关法规、标准为依据进行质量检查、检测。本文从粮食检验的重要性入手,分析了粮食检验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粮食检验人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中国论文网 /8/view-4708827.htm  【关键词】粮食检验;质量检验;分析   粮食质量检验和监督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它具有一定的实践性、技术性以及政策性,以国家的相关法规、标准为依据进行质量检查、检测。伴随着我国粮食工作的不断展开,对于粮食检验工作也产生新的要求,尤其在我国加入世贸这个大环境下,我国的粮食检验工作应当重视新技术、新方法的运用,以便能够提高粮食检验的整体水平,切实满足社会对粮食质量安全的需要。   1 粮食检验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粮食检验工作采用的方式有仪器检验、微生物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以及感官检验等,它根据所检验粮食的外观形式以及内在的品质等来确定粮食的使用价值、营养价值、纯度以及该使用的加工工艺,它是粮食工作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对于粮食工作的稳定展开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检验获得的数据分析,可以由于指导企业进行粮食的生产、加工,进而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根据粮食的内在品质来发展新的粮食加工方法,进而不断推动粮食向精加工、深加工方向发展,这样不仅能够保证优质粮食得到有效的利用,而且能够满足人们对于粮食品质的要求。通过对粮食质量的检验,可以有效的把握粮食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确定粮食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霉变情况,进而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避免,保证人们使用的粮食产品安全,确保人们的身体健康。   2 重视粮食内在品质的检验   目前,我国对粮食的要求已从传统的解决温饱向重视粮食内在质量转变,加工方式也向着精加工、深加工方向发展,这使得以往单纯的物理检验方式不能满足人们对粮食内在品质的要求。粮食的成分主要包括蛋白质、脂肪、水分以及碳水化合物等,这些成分是目前常规的检验指标;随着人们对粮食内在品质要求的提高,粮食中的微量元素以及碳水化合物含量的检验成为必不可少的项目,虽然这些成分在粮食中的含量很少,但对于人的身体健康是必不可少的;另外,不同地区和品种的粮食所含的成分也有所区别,通过对粮食各成分含量的检验,进而确定内在品质高、对人们身体健康有益的粮食品种,以便能够不断改善粮食作物的种植结构,促进农民对粮食内在品质的关注。粮食检验工作随着技术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在工作中应当注重对粮食的各项指标的检验分析,引进新的检验方法、途径来提升检验水平,进而满足社会对于粮食内在品质的要求。   3 加强劣质粮食产品的检验力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可避免的要出现劣质粮食产品,如在原粮收购中出现掺假现象,这种问题的出现都是人为的结果,严重干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我国的一些粮油企业在进行粮油生产和销售时,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而用劣质产品充当优质产品出售,甚至在产品中添加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构成极大的危害;有的粮食生产企业只顾追求面粉的白度,在面粉中使用的增白剂甚至几倍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有的企业甚至将工业用料用到粮食生产中,如将柠檬黄色素加入到小米中,将工业油涂抹到大米上等。因此,在对粮食产品进行检验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劣质粮食产品的检验力度,切实避免劣质粮食产品流入市场。   3 存储粮食品质的检验   对于存储粮食品质的检验所执行的标准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共同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粮油存储品质判定规则》,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来检验存储粮食的品质。过去对陈粮品质的检验主要关注与粮食存储的年限、大米表面的光泽度来制定相应的出售价格,由于粮油的流通体制变革,陈化粮的判断主要依据脂肪酸值以及粮食的粘度等。   3.1 储粮品质的感官检验   对于稻谷等进行感官检验的范围主要包括稻谷气味、色泽以及品尝评分等;粮食检验员通过对稻谷所散发出的气味,对稻谷表面的色泽度,以及熟化后的口感等,来确定稻谷所经过存储后的陈化程度,这种检验方式与传统的仅靠色泽和存储年限来判定陈化程度有一定区别。稻谷熟化后的口感是确定稻谷陈旧程度、质量优劣的重要指标,检验者的口感结合现代化的检验方法和技术,可以对稻谷的品质做出合理的评价。虽然这种检验方法容易受到检验者的主观因素以及周围环境等影响,但通过一定数据的统计和评定,可以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检验方法,这也是目前对粮油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常用的方法。   3.2 储粮脂肪酸值的检测   稻谷中主要成分为淀粉,脂肪的含量很少,但稻谷中脂肪酸的含量却对其品质有很大的影响;稻谷在存储时容易出现霉变现象,导致稻谷的酸度增加,蒸出的米饭也丧失了香味,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就是稻谷中的脂肪发生氧化或者水解反应,所以,在储粮检验过程中可以将脂肪酸值作为粮食品质评定的重要指标。存储的稻谷主要堆放在大仓中,上层的粮食容易受到仓内湿度以及温度的影响,经过一段时间的存储后会导致稻谷表面发黄,对其脂肪酸值进行测量,结果显示普遍高于标准;而堆放在大仓中下部的稻谷,因其表面的湿度和温度都比较稳定,对其脂肪酸值测量,结果普遍会低于标注值,这时就不应当将其作为陈化稻谷处理。   3.3 储粮粘度的检测   因稻谷中主要成分为淀粉,淀粉在经过糊化过程后具有一定的粘度,而粘度值会直接影响到米饭的口感,因而对稻谷粘度的测定可以判定稻谷是否可作为陈化粮处理;稻谷存储的时间长,则测定的粘度值就会较低,蒸出的米饭适口性以及粘性会明显低于新产的稻谷。   4 结语   作为粮食质量检验人员应当认识到粮食检验的重要性,重视对粮食内在品质的检验,加强对劣质粮食产品的检验力度,引进先进的检验技术和设备,进而提升粮食检验的水平,避免不合规格的粮食产品流入市场,确保人们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马涛.粮油食品检验[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03).   [2]贺斌.准样品与标准物质在粮食检验工作中的对比探讨[J].活力,2010(02).   [3]孙俊杰.浅议如何做好粮食检验与储粮质量监管工作[J].商品与质量,2010(14).   [4]周喜满.谈县级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的作用[J].粮油仓储科技通讯,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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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检验检疫局开展粮食品质检验类国际标准制定
&&& 近日,由国家粮食局牵头深圳检验检疫局等单位提交的关于粮食类国际标准新提案ISO 19942《玉米-规格》正式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注册立项,并于8月7日启动制定。这是深圳局首次参与粮食品质检验类国际标准规程制订。 &
&&& 玉米是国际市场上非常重要的贸易谷物,占全球谷物贸易总量的三分之一,但目前国际标准体系框架内尚无玉米产品质量检测标准,使得因玉米产品质量标准问题引发的贸易纠纷和港口安全隐患时有发生。新标准的制定旨在统一玉米品质检测国际标准,确定玉米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避免国际贸易纠纷和降低粮食安全隐患等。 &
&&& 据悉,深圳局在进口大宗原粮品质检验方面具有充足的技术储备,近年来曾先后承办质检总局组织的进口小麦品质检验技术培训班,主持制定《进口玉米检验方法》行业标准,并出版了首部《进出口粮食品质检验技术与方法》专著。(刘新娇 冯建军 李秋枫)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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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  点击:67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资源,择优选用,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监测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监测机构分为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监测站和综合检验中心三类,实行统一命名挂牌。省级监测中心按“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命名,区域监测站按“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命名,综合检验中心按“所在地名+国家粮食检验中心”命名。
&&&&& 第五条& 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等属于非独立法人的,须经本单位法人代表授权,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二)有稳定的公益性事业经费保障。
&&&&& (三)计量认证有效。
&&&&&(四)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检验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和环境条件。
&&&&& (五)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 第六条& 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检验能力:
&&&&&(一)省级中心: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各类粮油产品的质量、内在品质和卫生安全项目;具有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开展主要粮油产品质量跟踪和标准研究验证检验的能力。
&&&&&(二)区域监测站: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当地主要粮油品种的各项质量、内在品质和主要卫生安全项目。
&&&&&(三)综合检验中心:具有比较全面和完备的粮油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专业化检验能力,具有较强的粮油标准研究和参与国际验证检验的能力。主要依托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建设。
&&&&& 第七条& 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粮油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协助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经费预算,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三)承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例行监测、质量监督抽查与普查工作。
&&&&&(四)开展收获粮食的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原粮卫生监测,提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监管对象,以及粮食收购质量控制、当地粮食出库必检项目与强制检验的政策建议。
&&&&&(五)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指导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质量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出证索证制度、储粮药剂使用与管理制度、质量档案制度等;协助开展对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安全标准与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减少产后粮食损失。
&&&&&(六)承担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粮食的出库检验工作。
&&&&(七)承担粮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与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接受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
&&&&&(八)收集、报送当地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
&&&&(九)开展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技术、检验方法、检验设备等技术研究,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粮油标准的制修订及验证工作。
&&&&& (十)开展有关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
&&&&& 第八条& 国家监测机构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妥善保管备份样品和检验档案,并做到随时备查,可以溯源。
&&&&&(二)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
&&&&&(三)不得从事可能影响检验公正性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管理与检验技术人员不得在粮食经营企业兼职。
&&&&&&第九条&实行定期监督评审制度。国家粮食局定期组织对国家监测机构的监督评审。
&&&&(一)优选粮食质量管理、粮食检验和计量认证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员聘书》,纳入监督评审专家库。
&&&&&(二)定期从监督评审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监督评审组,对国家监测机构进行监督评审。每个国家监测机构在3年内,至少接受1次监督评审。
&&&&&(三)监督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监测机构的基本条件、检验能力、工作业绩和履行职责义务等情况,评定结果的认定,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见附件)的要求执行。
&&&&& 第十条&国家监测机构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附《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发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以及发生领导班子成员变更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 第十一条&实行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国家监测机构应建立检验技术人员考核档案,记录检验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技能培训及考核情况,检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80个学时。国家粮食局定期组织国家监测机构的检验技术比对考核。
&&&&&第十二条&国家粮食局为授权挂牌的国家监测机构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证书》(以下简称机构证书),并予以公告。机构证书有效期为3年。
国家监测机构在机构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须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向国家粮食局提出换证申请。国家粮食局根据申请机构完成任务、机构自身建设和专家评审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是否延续授权。准予延续的,核发新的机构证书。
对申请机构的性质、资质、办公场地、检验能力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考核。
&&&&&第十三条&国家粮食局为国家监测机构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检验专用章”(以下简称国家检验专用章)。国家检验专用章应当在机构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国家监测机构应专门登记国家检验专用章使用情况,严格审批程序,注明使用事项、时间、经办人和审批人等。国家检验专用章的使用登记应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国家检验专用章仅限用于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检验、监测、抽查等任务时使用,不得用于出具企业委托检验报告和证明等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国家监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予以警告、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消授权挂牌名称并收回机构证书和国家检验专用章:
&&&&& (一)计量认证失效仍向社会提供数据的;
&&&&& (二)出具虚假报告的;
&&&&& (三)监督评审不合格的;
&&&&& (四)比对考核连续两年出现不满意结果的;
&&&&&(五)检验能力下降,不适应检验工作要求,或检验数据出现较大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 (六)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或未履行职责义务的;
&&&&& (七)瞒报、迟报或不报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
&&&&& (八)违规使用国家监测机构名称和国家检验专用章的;
&&&&& (九)违规开展影响检验监测结果公正性业务活动的;
&&&&& (十)发生严重泄密事件的;
&&&&&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国家粮食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做出处罚的,由相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
&&&&&&&&& 来源:省局法规处
信息来源:面粉通讯  
信息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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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到所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两份;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生产企业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一份;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许可证申领时间
一、申请阶段
15个工作日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质量技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0个工作日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审查阶段
40个工作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10个工作日(1)
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0个工作日(2)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10个工作日(3)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三、发证阶段
15个工作日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许可证相关时间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许可证申办程序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企业填写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然后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后,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4.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
5.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即可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许可证的时间问题、申领进度
15个工作日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质量技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0个工作日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40个工作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10个工作日(1)
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0个工作日(2)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10个工作日(3)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15个工作日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许可证的申领进度
15个工作日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质量技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0个工作日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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