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金账户查询7月1号后还有金账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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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简介
[导读]:在身故时还可返还个人账户价值。只要客户同意同时投保,可拥有两个账户,一个是分红账户,一个是具有投资管理功能的万能账户,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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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把原来备受欢迎的国寿瑞盈(万能型)进行升级换代,推出&国寿金账户(万能型)&(以下简称&金账户&),增强了保险的资产管理功能,使客户实现&一次投入,三次增值&。
  据介绍,中国投保人青睐的保险产品具有风险管理、高额赔付和保值增值三大功能。根据这一市场需求,中国人寿新推出了&金账户&产品。凡出生28日以上、8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保单的年金受益人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年金,每次领取年金为个人账户价值的10%,也可以选择不申请,让账户的年金在保险公司的专业投资管理下产生收益和累积红利。
  例如,如果某投保人&金账户&价值为1万元,年金受益人(一般也是投保人)可在首次申请领取年金为1000元,金账户还余9000元,第二次领取时,假设9000元在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后结余为9250元,且自首次领取以来没有自动转入的保险费、追加保险费或部分领取,那么年金受益人可再从&金账户&中领取925元。以此类推。
  &金账户&产品一般与返还型保险产品相伴随,目前可与&金账户&组合的保险产品主要有8款。作为主险合同存在的&金账户&产品有保底收益,在身故时还可返还个人账户价值。只要客户同意同时投保,可拥有两个账户,一个是分红账户,一个是具有投资管理功能的万能账户。
  例如,客户只要同时投保国寿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金账户&产品,在福禄双喜的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福禄双喜每两年返还的生存金转入&金账户&,客户将同时拥有福禄双喜产品的保障以及&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和月复利累积生息收益,一份投入,三份增值,即生存金、生存金万能运作以及红利累积生息,实现财务快速积累。
  此外,与过去具有的累积生息功能比较,&金账户&每月公布一次结算利率,比分红险的每年确定累积利率更加透明,复利计算更划算。中国人寿官网披露最新利率公告显示,中国人寿2013年7月几个账户的年化结算利率均为4%。
身故/残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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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年度数*年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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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自2009年上市以来深受广大客户的喜爱和追捧,成为畅销全国的王牌产品。2013年时值中国人寿海外上市十周年、升格央企一周年,中国人寿积极推动产品与服务升级,全新打造众多优质产品回馈新老客户!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具有保障范围更广、重疾保障更全、领取频次更快、风险保障更高、理财功能更优、少儿保障更足等一系列优点,是集重疾、养老、意外、理财、教育五位一体的全能险。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将于7月隆重登陆港城!
  保障范围更广
  新版瑞鑫保险的投保范围由以往的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放宽到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满期时间由原来的80周岁放宽到85周岁,为客户提供更从容的投保时间和更长久的保障服务。
  重疾保障更全
  新版瑞鑫保险由以往承保的12类重疾增加到40类重疾。全面涵盖了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25种重疾,以及目前较为常见的其他15类重疾。
  领取频次更快
  新版瑞鑫保险的生存保险金由原来的三年一返升级为一年一返,更快的返还频率、更多的返还利益,让客户的资金运作更灵活、返还收益更充盈。
  风险保障更高
  新版瑞鑫保险的意外保障由原来的3倍基本保额升级到一般意外伤害身故3倍基本保额、客运交通意外伤害身故6倍基本保额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9倍基本保额,为客户提供更高风险保障,彰显生命价值。
  理财功能更优
  新版瑞鑫保险可附加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将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自动转入国寿金账户,由以往累积生息的年复利升级为月复利,更可根据所需灵活支取,充分实现了资金的最大价值、最高效用。
  少儿保障更足
  新版瑞鑫保险突破了以往少儿投保10万身故保额限制,保额最高可达48万。为孩子送去更多呵护和关爱。
  此外它也具有保单借款功能,使客户对保单的处理更加灵活,资金运用效率最大化。这样一款五项全能的寿险产品,可以实现一张保单拿走一生风险的全面保障,是百姓投保的首选!
  案例:瑞鑫两全幸福一生
  瑞先生,30周岁,为0岁儿子鑫鑫投保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年缴保费18,240元,20年交,基本保额16万元。鑫鑫的保障利益如下:
  一是生存保险金,自保单生效第三年到鑫鑫年满五十九周岁时,每年可领取生存保险金4800元。自鑫鑫年满六十周岁到八十四周岁时,每年可领取生存保险金9600元。
  二是国寿金账户,生存保险金可转入国寿金账户进行终身利益升级,以85岁为例,按假定低等年结算利率2.5%(最低保证年利率)可得元,按假定中等年结算利率4.5%可得元,按假定高等年结算利率6.0%可得元。
  三是满期保险金,鑫鑫年满八十五周岁时,可领取满期保险金48万元。
  四是身故保险金,保单生效后,拥有48万元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障、96万元客运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障、144万元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障,直至年满八十五周岁。
  五是重大疾病保险金,保单生效180天后,拥有48万元四十类重大疾病保障至年满八十五周岁,一经确诊立即赔付。
  前述产品开发部人士称,中国人寿一贯以来将客户回报为已任,努力以自己专业优势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
  说明:
  1、上述案例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上述案例演示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需以条款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聂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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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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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由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及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四款产品组合构成。
保险期间: 详见条款。
您可以选择:
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投保举例:
张先生30岁,为本人投保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年交27200元保险费,10年交费,其中瑞鑫两全(2013)、附加重疾险、附加意外险基本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客户与本公司约定瑞鑫两全(2013)产生的每笔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作为金账户的保险费自动转入个人账户。其保险收益如表格演示:
风险提示: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一份投入 五项关爱
一份投入即可享有40种重大疾病保障、高额意外保障、养老保障、教育保障以及万能账户五项关爱,让您享有更加自在的人生。
三倍重疾 关爱健康
附加重疾险保障40种重大疾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瑞鑫(2013)系列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快速返还 教育养老
瑞鑫两全(2013)为分红保险,其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瑞鑫两全(2013)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瑞鑫两全(2013)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瑞鑫(2013)系列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瑞鑫两全(2013)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快速返还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经客户同意进入金账户,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客户要求灵活支取,满足客户教育金、养老金等各项需求。
高额保障 体现身价
在符合条款规定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前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前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万能终身 资产保全
金账户万能险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若客户同意将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产生的每笔生存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自动转入该账户,可以轻松实现财富保值增值和资产保全。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简称瑞鑫两全(2013))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重疾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意外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简称金账户万能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若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简称瑞鑫两全(2013))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重疾险)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意外险)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简称金账户万能险)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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