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应做什么企业筹建期间账务处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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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小企业会计准则
(1)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小企业代扣代缴的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顼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3)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采购物资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B.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按照收入金额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C.有出口产品的小企业,其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产品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一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未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出口产品实现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收的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予退回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D.购入材料等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计入材料等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E.将自产的产品等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同产品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借记&应付职工酬薪&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F.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G.缴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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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公司账务处理
,那么基本的科目流程处理能否求例,比如接一工程业务,从收支结转都做一下借贷分录供参考一下。
一、注册建筑安装公司,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一份,并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建筑安装公司执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按照施工企业会计设置科目、核算。着重掌握工程收入、成本的核算。
(一)收入核算
1、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工程结算完毕时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3、结转收入时
借:工程结算收入
贷:本年利润
(二)成本核算
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支出
借:工程施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
3、结转成本时
借:本年利润
贷:工程结算成本
1、建筑材料的销售不需要资质,物业管理需要资质。
2、需要办理国税登记证,销售材料缴纳增值税。
大家还关注资质挂靠问题的账务处理_百度知道
资质挂靠问题的账务处理
问,以B公司名义开票,A公司提供材料发票(增值税专用票)通过B公司帐户走帐:B如何做账务处理,收回工程款后,B扣除应得的费用后转A公司?余下的工程款(质保金)如何处理A公司用B公司去投标
提问者采纳
收回质保金时,如果需要开具发票、税金等走账给A公司时,但是很不规范的办法,则挂在“应收账款---甲方单位”。余下的质保金,A公司必须提供与走账金额等额的材料发票,如果已经全额开出发票。理解了上述流程,则做营业收入B公司收到甲方单位(招标单位)的款。扣除应收挂靠费用:发票抬头要开B公司,B公司做营业收入并计提应缴税费。而且这样的做法往往隐藏了私下的一些交易,如果质保金这部分金额还未开出发票则不需要做账、人工费。把质保金走账给A公司时,不再累赘,注意、税金等,再扣除应收费用,做分录应该不难了吧,会计也感到头痛、经营费用等发票,由A公司自己记住与甲方单位催讨。建筑安装市场中这种混乱的情况很多,B公司要开发票给甲方单位,严格讲资质挂靠是不允许的,与上同。虽说是一种办法。A公司收到这些发票单据当作自己的成本费用记账
提问者评价
真心的谢谢两位朋友的解答指导,真是帮大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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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B公司自已的营业收入,但要考虑所得税。第二种,与A公司签订外包工程合同,收取A公司管理费这有两种做发,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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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装企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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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生产安装企业由于同时具备制造、销售、安装服务,通常为增值税纳税企业,其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生产安装企业与一般制造企业相比,由于发生的安装收入大部分是由人工劳务产生的,没有进项税作为抵扣,所以其增值税税负比较重。考虑到该类业务的特殊性,针对混合销售行为,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不同于提供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建筑安装企业,后者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适用建筑业营业税率3%.
  为实现两税种的具体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中,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划分作出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国税发[号文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订,如: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对建筑业劳务只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需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外,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并取消了自产货物的范围限定。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国税发[号文要求,生产安装企业符合上述流转税征收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即指纳税人的年自产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自产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单位和个人;且能够同时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以下简称“从事货物生产证明”)。二是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三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如果生产安装企业(纳税人)存在分包行为,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资格认定。由于目前生产安装企业经营产品品种较多,部分产品只具备生产、销售流程,不存在安装环节,上述税收政策只有同时具备生产、销售、安装的产品才能享受分税种纳税的资格认定。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开展的资格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在办理从事货物生产证明时一般只要求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是否具备货物生产、制造作为判断标准,或者要求纳税人同时提供建筑业施工资质、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复印件就可办理,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登记营业范围时较为笼统,一般按照行业归类,无法同时提供多种产品经营信息,国税发[号文对纳税人自产货物范围限制的废止,给税务机关开展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不利于税收政策的顺利执行。
  2.自产货物如何界定。自产货物的税务概念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是不是纳税人主要原材料对外采购并经过生产加工过程才属于货物自产,如果外购部分原材料,主要料件是成套采购是否属于自产,或者主要原材料对外采购但只是简单加工、制作是否属于自产,目前没有明确文件进行界定。
  3.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存在操作上的难度。由于生产建筑安装企业在经营中同时涉及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营业税劳务,有的企业在合同总价款一定的情况下人为调增建筑业劳务价款,压低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价款,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有的企业与建设方分别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和《建筑施工安装合同》,按照新增值税和营业税条款应该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这又与国税发[号文的此项要求相违背,实务中该如何操作?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包情况下,纳税人提供工程安装中使用的外购电机、马达、工具、锣钉等设备、低耗材料也应包含在建筑业劳务价款中,其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这需要生产安装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时详细测算,客观上加大了建筑业劳务价款虚高。
  4.生产安装企业的分包方也符合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条件时,总包方增值税的处理问题。按照税收政策一致性原则,如果生产安装企业对建筑业劳务进行分包,分包商同样为生产安装企业,全部具备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条件时,其向总包方垫付的增值税款,对于总包方不属于自产货物,因此总包方将无法抵扣此项税款,加大了总包方税款负担。
  (二)改进措施
  1.完善生产企业产品认定所需资料。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涉税产品的生产工艺说明,生产流程,购入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明细账,生产产品有品牌的需提供商标使用权证明,必要时应提供生产厂房的产权证,属于租赁的需提供合同等。
  2.对国税发[号文应进行相应修订。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条款删除,或者明确要求生产安装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应要求就货物销售和建筑业劳务分别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和《建筑业施工安装合同》,在建设部门备案时允许企业同时提交上述两个合同,计算其工程量;允许生产安装企业作为总包方抵扣符合条件的分包方货物增值税等。
  三、生产安装企业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要求,生产安装企业的账务处理应重点关注货物的销售、安装和分包的处理。
  例: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是集生产、销售遮阳卷帘材料和施工于一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企业资质,取得《从事货物生产证明》。2009年9月,该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合同总价款320万元,其中建筑业劳务50万元,工程质保金5%,金额为16万元;进口遮阳卷帘原料一批,取得进口增值税缴款单价款150万元、税金25.5万元,以T/T方式结算,加工成本18万元,另国内采购安装工具、罩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万元,税金3.4万元,以上货物全部验收入库。建筑业劳务中26.6万元分包给某建筑公司,工程于月底完工,建材科技公司共收房地产公司货款320万元,将其中分包款26.6万元支付给建筑公司,假设建材科技公司当月初没有增值税留抵税额。
  案例分析:由于建材科技公司符合生产安装企业全部条件,可以分税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其用于工程安装所购工具、罩壳不属于自产货物,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纳税,进项增值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对于分包建筑公司部分的建筑业劳务款,建材科技公司已取得对方建筑业统一发票,该部分营业税金已由分包方按照劳务发生地缴纳当地税务机关,建材科技公司仅就本公司应该承担的建筑业劳务款的营业税差额进行申报,即:(20+3.4)×3%=0.702(万元)。同时,建材科技公司应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70万元(320-50),并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50万元。建材科技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采购进口遮阳卷帘原料时
  借:原材料 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0
   贷:银行存款 1755000
  2.采购国内安装工具、罩壳时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3.销售自产货物并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2540000
   应收账款——××房地产公司 1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076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2308
  4.提供建筑业劳务并收到劳务款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34000
   应付账款——建筑公司 266000
  同时计提建筑业营业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 702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020
  5.支付分包款
  借:应付账款——建筑公司 266000
   贷:银行存款 266000
  6.月末对非自产货物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借:其他业务支出 3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34000
  7.转出未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13730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7308
  8.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7308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020
   贷:银行存款 144328
  该企业此项目毛利为:0--32(元);实际缴纳增值税金137308元,营业税金702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 &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 &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 &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此条款“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已废止)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 &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此条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已废止)
& &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 &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 &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 &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
& &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 &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 &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 & (二)铝合金门窗;
& & (三)玻璃幕墙;
& &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 &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 &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 &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 &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 & 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
& &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
& && && && && && && && && && && && &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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