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了失业人员如何缴纳社保申领资格初审表发现差一个月满两年还可以叫单位继续交吗

第一家单位开了失业证明没领取又入职第二家单位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吗_百度知道
第一家单位开了失业证明没领取又入职第二家单位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吗
在这种情况下;(3)移居境外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如何规定,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2。4、除名和辞退的,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7。每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10元的医疗补助金,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确认其资格。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申领手续(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注明职工人数,期限可予以保留、再次失业人员怎样计算缴费年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是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3)被用人单位开除,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1)重新就业。3。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未委托档案代理的;(7)有法律,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5。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单位注册登记地也随之转移,是指这一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2)医疗补助金、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除名和辞退的,出现哪些情形应终止失业保险待遇?(1)终止劳动合同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企业事业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是指什么。2。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6,可再次申领。一旦超过了60日就不予办理了;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可免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1、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失业保险关系的迁徙有哪些情况;(3)已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8.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以后要求领取?(1)自选专业报名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须有求职要求;(2)应征服兵役的;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1,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所以一定要赶紧办理,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主要包括,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终止劳动合同,缴费时间重新计算,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3;(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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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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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15:09:28&&&&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不详&&&&【字体:
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一、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注销
(一)参保登记
新成立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县就业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其它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4.人民银行批准开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5.本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表或财务报表;
6.填写《失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情况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
(二)变更登记
当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失业保险机构规定的其它事项等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持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当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时,应在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经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凭证、注销失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它有关注销文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
二、参保单位业务办理
(一)单位新增参保职工
单位新招职工或职工从未参保单位调入参保单位时,用人单位应持用工合同、录用手续及《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名册》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新参保手续。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化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 1、填报《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
&&& 2、新增人员劳动合同、调令等。
(二)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凭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缴费手册报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停保手续。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化时,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人员增减表;
2、人员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退休批复、死亡证明等。
(三)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1.用人单位每年在规定的期限(每年自统计部门发布统计工资数至6月25日)内,应报送《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表》等失业保险机构规定的申报资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审核;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则暂按该单位上年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2.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基数不能低于当年湖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与企业养老保险站基数相同)。
(四)征缴结算
1.参保单位本月的增减变动完成后(每月截止至25日),县就业中心在职参保人员参保状态(即本期是否正常参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计算参保人员的应缴失业保险费。核定汇总生成应缴明细。
2.因特殊原因造成失业保险费用重复多收或少收的,经县就业局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核减或补收。
三、失业登记
&& 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县就业中心。&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填写《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及《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 ①本人身份证;
&&& 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 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 ④一寸照片4张;
& ⑤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⑥、失业前一个月工资发放表等;
4.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四、失业保险待遇享受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月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服务站进行失业状态登记,并接受求职、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指导,以确定其是否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由县就业中心根据登记情况,将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的失业金按月打入其失业金发放帐户。
(二)申领培训补助
1.凭合格证、培训发票(须培训科签字)、身份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县就业中心填写失业人员培训补助申请表。
2.失业人员凭县就业中心出具的审核凭据及相关证件,到银行一次性领取培训补助金。
(三)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人员亲属凭死亡证明、领取亲属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到县就业中心填写失业人员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请表,凭以下材料领取丧葬费及抚恤金:
&&& 1、身份证;
&&& 2、失业证;
&&& 3、医院死亡证明;
&&& 4、殡仪馆火化证明。
(四)申领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填写《桂阳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表》。
2.失业人员本人到县医疗保险站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接续关系。
&&& 五、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 1、在职职工转移: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时,先由单位专管员到失业保险中心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并出具参保情况证明,失业保险股根据职工参保缴费情况,给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2、失业人员转移:在我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职工转移到外地时,凭在外地的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股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根据迁入地提供的接收函、银行帐号等情况,到失业保险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费用一并汇往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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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圳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补贴政策申请条件优惠金额汇总
  五、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限
  享受补贴和奖励从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后第一次发放员工工资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起算,最长不超过3年。
  六、补贴和奖励的终止
  用人单位或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和奖励:
  (一)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缴交社会保险超过3个月;
  (二)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的;
  (三)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享受补贴和奖励时间已满3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七、监督和管理
  (一)全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使用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办理岗位信息申报、录用备案、核准补贴等手续。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补贴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停止支付各项补贴和招用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提交的录用备案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予支付招用奖励和补贴。
  2、用人单位虚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骗取招用奖励或补贴的,就业服务机构不予支付奖励或补贴,已发放的予以追回,取消该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和补贴资格并予以公告。
  3、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相互串通虚报上岗骗取补贴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追回已支付的岗位补贴,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将情况记入该失业人员登记管理系统。
  4、用人单位强制员工承担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员工工资、支付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服务机构不得向其拨付招用奖励及补贴,并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三)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超过规定备案时间3个月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受理备案。
  (四)用人单位备案后超过规定申领补贴时间6个月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受理申领资料,不予支付其各项补贴和招用奖励。
  (五)因用人单位原因3个月以下(含3个月)未交社会保险的,须重新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后方能继续申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停交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予支付。
  (六)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查,下列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员工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补贴:
  1、原补贴申领备案用人单位业务转到另一新单位,员工随业务同时划转入新单位上岗,并提供业务转移协议及人员转移证明的;
  2、员工在原补贴申领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并提供集团公司隶属关系证明的;
  3、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变更证明的。
  (七)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申领奖励补贴的用人单位实行年审制度。用人单位领取奖励补贴每满12个月后,继续申请的,应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本、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以及有效的劳动合同文本。
  八、不予支付补贴及招用奖励的岗位和对象
  (一)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二)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三)工作(岗位)地点不在本市范围内的;
  (四)其他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五)个体工商户、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中层以上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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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区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的,可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起,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延长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从批准次月起按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主管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苏ICP备号
地  址: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邮编:215006  E-mail:web@mail.您现在的位置:&&&&&&&&&&&&& > 深圳失业保险金停止领取办理指南(停领条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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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社会保障卡原件 停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入伍通知书2.出国定居等证明。注:单位参保即视为重新就业,社保计算机系统自动停止发放;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保计算机系统自动停止发放。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失业人员到就近社保窗口申请办理 2办结业务窗口工作人员核准并开具《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办理地点 社保基金管理分局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分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所需费用不收费还有不明白的话,请直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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