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交单日期出货代提单已经交单了,发现船名有错

在国际贸易中收到信用证后应该怎么处理〉?_百度知道
在国际贸易中收到信用证后应该怎么处理〉?
老板让我研究研究这个信用证到底是什么意思?具体事做什么?请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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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如果不符合。审核的要点非常多,你和买方约定通过信用证的方式结算收到信用证,这说明你是出口商,开出了相应的信用证,看看它是否符合你的要求,同时通知买方该信用证中需要修改那些地方,让他们改到你满意为止,这说明买方已经按照合同的规定、转运,不要接受,就接受它、分运的规定可否接受等等,比如远期证的效期,信用证就生效了。你收到通知行给你的信用证,跟单证的议付单据是否能方便的获得,运输要求里面关于装期。所以说收到证后你要做的就是审核可不可以接受、地点是否合理。如果符合,仔细的审核这个信用证。你收到后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双方事先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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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信用证后首先审证。如果一致,看看收到的信用证是否和之前草单是否一致,坐等收款,然后订舱,安排运输,提交银行,准备单证,则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准备生产
让你研究的意思就是让你核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信用证描述有无错误。信用证上面都有详细的你以后收款的帐户,银行信息,金额,以及货物的详细描述,必须包装正确,否则,就必须通知客户修改信用证。在信用证全部符合合同要求后,就可以拿信用证安排工厂合同了。
审证 - 核对信用证的各项条款是否和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一致,同时审核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所有要求你们是否能够满足。
为什么要信用证?
我们不难想象和体会,国际贸易的确是一个颇具风险的行当。大宗的货物和款项在国际间传递交易,各国商人语言不同,法律各异,相隔万里,交易时甚至没有见过面,交易耗时也长。生意场本来就是个尔虞我诈的战场,更何况面对的是遥远陌生的客户。
如果像菜市场买个西瓜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自然方便,可是国际贸易不行,即便在科技发达的现在,货物从深圳港口海运到欧洲,也需要在海上跋涉20多天甚至1个多月,同样地,一笔款项从国外银行转至国内银行,辗转几天到半个月一点也不奇怪。这样一来,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自然会颇有疑忌。
作为卖方,首先担心买方订了合同,到时候却不要货。须知国际贸易一般交易量都挺大,卖方备货费时费力,万一届时买方毁约,大批货物积压在手里可就头疼了。更...
确认合作的条件,都在信用证里面体验,合作双方达成共实!其中要考虑里面的种种条件,就跟上面仁兄说的.
信用证一定要与合同条款相符!
自己先留着,在出货后,和信用证上要求你准备的资料一起寄到指定银行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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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做信用证,货代提单可不可以拿去银行议付。 - 外贸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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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信用证,货代提单可不可以拿去银行议付。
(rebecca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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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信用证,货代提单可不可以拿去银行议付。
信用证上对提单的要求如下:
Full set of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s of lading ......................
但是现在实际从货代哪里拿到的不是船公司出的提单,而是抬头为: Shanghai XXX Logistics CO.LT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ill Of Lading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下面盖的章也是此物流公司的章
这样的提单,拿去银行议付有没有问题喔,明天是交单的最后一天了。货代说不能换成船公司提单,因为我的货物做的是fob,运费到付,
船公司不愿意。
但是有些人也跟我说,Marine Bill of lading 包括货代提单和船公司提单,请有经验的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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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湖北-宁波
回复 #1 REBECCA1439 的帖子
《UCP500》下银行对海运提单的需求
 《UCP500》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1993年修订本的简称,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简称《UCP500》, 从日起实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有关信用证的一项国际贸易惯例, 该惯例对跟单信用证的定义、适用范围、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对各种单据的要求等都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是一项内容相当完善的惯例, 受到世界各国贸易界、银行界的普遍欢迎,并已被170多个国家的银行所采用。
  本文主要介绍《UCP500》中信用证项下银行对海运提单的要求。
  《UCP500》第23条a款规定, 银行接受港至港的海运提单 &不论其命
名如何 &, 是指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可以是 & Marine Bill of Lading &,或是&Ocean Bill of Lading&, 或是虽然没有 &Marine& 、&Ocean&这类词语,但确是为海运而签发的提单(Bill of Lading)。
  1.提单表面注明已由具名的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a款)。
  有效的海运提单应由哪些人签署?《UCP500》在本条明确指出,应由承运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 (代表) ,或船长、船长的具名代理 (代表)签署。提单签发人的身份须证实,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署或证实必须表?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所代表的承运人或船长。这些规定说明,只有真正具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身份的人,签署的提单才是有效的。
  2.提单须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a款)。
  海运提单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类,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应注明船名和装船日期,并有承运人或船长签名。进口商为了确保在目的地按时接货,往往都明确要蟪隹谏烫峁┮炎按蛞炎霸擞谥该坏奶岬ァ?br&   (2)备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又称收妥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装船期间签发的提单。由于备运提单没有肯定的装船日期,一般也不注明船名,无法估计货到目的港的日期,因此进口商一般不愿接受。备运提单在货物装船后,如经承运人加注&已装船&(On Board) 字样,注明船名及装船日期,并签字证明,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信用证所要求的海运提单一般都是已装船提单。已装船提单的表示可分两种情况:
  (1)提单上预先印就&已装船&文字,则表示已装船,签发日期就是装船日期或装运日期。
  (2)提单上如果印就的文句是&收妥备注&,则货物装上指名船只后,应由&已装船&和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明,该装船日期就视为装运日期。
  3.提单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e)。
  由于海运提单是港至港的运输单据,必须要注明装货港和卸货港。但是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和备运提单的现状,如果提单上批注下列两种情况,银行也可接受:
  (1)提单注明不同于装货港的接受监管地和/或不同于卸货港的最终目的地。
  (2)含有&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货港和/或卸货港的批注,只要单据上表示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或卸货港。   
4.一份提单正本也构成全套文件。
  《UCP 500》第23条a 款指出,一套提单可以是包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如签发一份以上正本时, 则应包括全套正本提单。《UCP500》的这一规定,对简化提单工作、减少重复提单在实际业务中造成的麻烦只有积极意义。
  提单签发的份数,应当按照信用证规定办理,如信用证规定:全套提单 (Full Set B/L 或 Complete Set B/L) 是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正本,通常为一份、二份或三份。如信用证要求&2/3 Original B/L&,即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正本三份,受益人凭全套正本提单其中的二份办理结汇,而另一份正本(1/3 Original B/L)要求航寄或随船带交目的港收货人。
  5.银行接受简式提单。
  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指在提单上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等详细条款的提单。由于提单正反面均列有繁琐的条款,所以又有繁式提单之称。这是一种在实际业务中应用较广的提单格式。
  (2)简式提单 (Short Form B/L) 。是指仅保留提单正面的必要记载事项,而无背面详细条款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都列有&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项,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单内所印的条款为准&的字样。此外,租船合同项下所签发的提单通常是简式提单,在这种简式提单上应注明&所有条件根据X年X月X日签订的租船合同办理&。
  通常,海运提单背面记载着详细的运输条款,但有的运输单据省略了这种条款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取而代之的是印上该运输单据签发人自己制订的运输条款,对于这种简式提单,a款规定,含有全部承运条款或部分承运条款须参阅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 (简式/背面空白提单) 者,银行对此类条款的内容不予审核。即对这种简式提单,银行予以接受。
UID 23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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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Ningbo,China
Marine Bill of lading&&是海运提单,货代提单和船公司提单都可以去议付,注意签章要规范
UID 1189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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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要求的是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装船时船公司给的单据不关货代事吧),信用怔对单据的要求很严格的
就我理解货代提单应该不行(我这些都是理论,还在学校学,楼主参考)
楼主还是赶快想办法处理吧
UID 23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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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Ningbo,China
回复 #4 与光同在 的帖子
海运提单,海运只是表明了运输方式,可懂
UID 84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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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齐鲁青未了
如果是MASTER BL的话那你拿着 H BL那就不行了,LZ可以看下UCP600和ISBP681
UID 87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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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REBECCA1439 的帖子
没有关系,你这种情况可以拿去交单的。
UID 1130909
回复 #2 GSR 的帖子
能不能别复制啦
UID 15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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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 BL是可以的
2)签章 必须要写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具体哪个船公司
UID 155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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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9的意见,要注意签章。
福贸国际投标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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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指定可以接受货代提单,那就必须提交海运提单。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Powered by D1scuz! && 2001-信用证上收货人是TO ORDER,Notifyparty是客户公司,我们出的提单多了货代公司,与信用证不符,会扣钱吗?_百度知道
信用证上收货人是TO ORDER,Notifyparty是客户公司,我们出的提单多了货代公司,与信用证不符,会扣钱吗?
这个议付的时候会扣钱吗,所以现在新的信用证上NOTIFY PARTY就只有客户公司一个了,我们要求客户更改信用证,客户原来的信用证上的NOTIFY PARTY是有两个公司的(他们自己的和货代的)信用证有更改过一次,但是那时提单已经出了,和提单上的NOTIFY PARTY不符,客户可以接受不符,NOtify party有客户的公司和原货代的公司,让他们更改的时候看漏了提单上的原货代公司,但是后面更改了货代信息
提问者采纳
没有机会后悔;P托收状态,开证行就会拒付,即当单据到达开证行后,那么,此时原开证申请人以此要求卖方降价打折。信用证有不符点。所以,就有开证行拒付的风险,此时信用证作废,否则当风险出现时这属于交单不符,做信用证必须十分谨慎,不能够有任何不符点,单据成为D&#47,卖方将毫无办法——这就是信用证不符点交单的风险所在。开证申请人说接受不符点不等于届时真的对这样做,而是开证行做不符点扣款——这还要以开证申请人届时接受(放弃)不符点为前提,不是议付行扣款,开证申请人不接受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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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会扣钱的,提单出了也可以修改呀。同时只要客户可以接受不符点
既然信用证有修改本,就用最近修改本做提单。如果提单已出,可以让货代或船东修改与信用证修改本一致;如果提单已经交单,并且通知行已经寄出,如果真的提单与信用证修改本不一致,即使客户接受不符点,但是开证行一定要扣不符点费的。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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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正本提单丢失,信用证交单。急!!!! - 外贸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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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提单丢失,信用证交单。急!!!!
UID 1200085
福步币 50 块
正本提单丢失,信用证交单。急!!!!
货代用申通寄的正本提单,网上查单号,我司已经签收,但我在公司找了1圈也没找到。
& && & 现想办挂失,重签一份提单,货代说要登报声明。
& && && &这个怎么处理,急的很啊~~~~~~
UID 1408555
积分 22591
到底签没签 再好好找找 真丢的话确实是件麻烦事
UID 1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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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godandango 的帖子
前台没有登记过这个快递,但快递公司的底单有盖我们公司的章
UID 1434820
积分 11440
彻查一下吧,不仅要登报,可能还要交不少的钱做押金的.不过快递公司东西寄丢赔不到多少钱啊
UID 1789608
回复 #1 miley00800 的帖子
提单丢了,是要登报声明的
快递公司底单有盖你们公司的章,是不是自己盖章的,还是前台盖的?
还有指定货代有没有寄出来,快递单号给的对吗?寄单地址对吗?
UID 1836944
积分 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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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一级货代 QQ:8349467
原帖由 miley00800 于
14:59 发表
前台没有登记过这个快递,但快递公司的底单有盖我们公司的章 都盖章了,那就好好找下吧,查下录像,再签提单很麻烦的
UID 1697560
我就碰到过这个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在有权威的报纸上登报说明此票提单作废,附上提单号,船名航次 再箱号。然后按照报关货值的几倍忘了。。交保证金给上级货代,大概一年左右能退回保证金了,我那个时候按照报关金额 再乘以倍数再换算成人民币大概60多万呢,后来我们改了报关单上的金额,跟上级货代说说好话,总共要交保证金20万人民币,上级货代承担了10万,因为寄提单的时候也没通知我们,那个快递我们也没收到,估计是快递员丢了,说起来都有过错,不过快递只给我们赔了500人民币 ,刚刚好登报的费用,还有还要把报纸寄给货代的跟报关单,忘了说了, 我的是一个高柜
[ 本帖最后由 lisa_512 于
17:03 编辑 ]
UID 1978360
回复 #1 miley00800 的帖子
好像是二倍货值的压金压一年,没利息的,最好是再找找看看能不能找到
UID 1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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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已经解决了,没那么复杂,在淘宝上找了个人,第二天登的扬子晚报,货代要一份COPY报纸,当天就帮我注销,重新寄出一份提单。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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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结汇单据中的“交单期”、“顺延”和“倒填”
日15:52  
国际结算业务中的“交单结汇期限”,是外贸单证财务人员经常碰到的问题。信用证业务中常有“交单期”、“到期日”、“顺延”之类的词语,实务中,也常会听到什么“倒填”之类的说法。有的人对这些词语大惑不解:“信用证中既然已经规定了一个‘到期日’了,为啥还要再规定一个‘交单期’呢?是不是架床叠屋了?”
其实,这些词汇完全是一些不同的概念,但是在实务中,常被混为一谈。故而,先讲一下什么是“交单期”(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和“到期日”(EXPIRY DATE)。
顾名思义,“交单期”就是外贸企业将做好的全套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送交到银行议付的期限。换言之,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商把已经做好的全套单证,包括汇票、发票、装箱单、保险单、海运提单等送到出口地银行议付,必须要有一个合适的时间,这个“时间”就是交单期。一般来说,信用证对交单期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交单期为提单日期后的10天,或者15天。如果信用证条款中对此项要求没有做出具体规定,《UCP500》则有明确条文:“信用证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是,不能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也就是说,如果信用证中没有交单期的规定,那么交单期就是提单装船日期后的21天之内。
关于交单期的处理,在英语用词里,还有一个小细节,一般不为人注意。笔者也是在开证行据此作为“不符点”提出拒付时,才知道到这个“小细节”。
例如,如果某信用证规定交单期是为10天,如果发现信用证交单期的用词是“AFTER”,那么,就是从装船日后次日算起的10天;如果信用证用的“WITHIN”或者“OF”,那么起算的日期要包括提单“装船日”当天的日期在内。
举例来说,如果两个信用证条款分别是这样的:“DRAFTS AND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WITHIN 1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B/L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或“DRAFTS AND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WITHIN 10 DAYS OF THE DATE OF B/L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上述的两句话粗看上去几乎不会注意到其中的差别。其实仔细分析一下,前后的期限要相差一天。因为后者起算日期包括了提单“装船日”的当天;前者则是从提单“装船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日期的。
另外,假如信用证规定的“到期地点”在受益人国家(出口地),由此出口商就一定要在交单期内将所有做好的单子交到出口地银行(这种做法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到期地点在开证行(即进口国银行),遇到这样的条款,出口商就要谨慎了,必须要有充足的时间,在交单期内将单据送到出口地银行议付;然后,还要有充足的时间,由议付银行审核后邮寄到开证行(进口国银行)。否则,如果延误了交单期,开证行就有权以“LATE PRESENTATION”(迟交单)为由而拒付货款。
实务中,某些国家开来的信用证,因本身有印就的条款,规定此信用证必须“在开证行到期”,在开出信用证时忘了改掉。故而,受益人(出口商)在审核信用证时须注意到这些条款,当货物出运,取得了海运提单,务必迅速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证交到银行议付;同时,提醒议付行相关工作人员,迅速处理这套单据,及时寄出。受益人要充分注意到这套单据可能的“在途时间”,以便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寄达开证行。
如果出口商审证中估算到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内,将单据及时交到议付行有困难,务必要求对方修改此信用证条款,将到期地点改在出口国,即在中国境内。
所谓“到期日”,就是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过了这个期限,此信用证也就失效了。大多数信用证规定的是一个“最后期限”,即这个“最后期限”之前的任何一天议付都是有效的。只要交来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没有不相符的地方,开证银行都将保证付款。
由此可见,信用证条款和国际惯例对国际结算业务中结汇单据的“交单期”和“到期日”都做了相当明确的规定。那么,怎么又会冒出“顺延”这一概念呢?
所谓“顺延”,也就是在信用证的到期时间内,刚好遇到节假日(例如周六、周日),银行例行休假,因此,受益人就有权根据《UCP500》中的“顺延”条款,而往后推迟交单期限,一直到银行休假后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银行休假日”即,BANKING HOLIDAY)。当然,此一“顺延”也适用于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例如,我国的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或者国外的圣诞节等节日。
我国自从推行春节、五一、国庆七天长假以来,适逢假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事例不计其数,一般都为国际银行所普遍接受。例如,我国法定的国庆节长假,从10月1日一直延伸到10月7日。如果信用证刚好是在长假期间内到期,根据国际惯例,受益人(出口商)就有权将此日期推迟到银行的下一个工作日(即10月8日)上班时为止。对方银行对此 “推迟交单”,不能以 “不符点”理由而加以拒付。
在工作中,我常遇到类似情况,我们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议付寄单后,对方以“逾交单期”,或者“信用证已逾期”为由,提出所谓“拒付”。当我们发电向对方解释以后,开证银行一般都依据国际惯例,将款项迅速划过来。但是,遇到上述这些情况,对于议付行来说,也要考虑得周详一些,即如果该笔单据是按“顺延”处理的,一定要在银行“面函”里打上受益人的“交单日期”,银行的具体“议付日期”,并且说明此笔单据的处理情况,即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适逢国定休假日,银行已按惯例作“逢假顺延”处理了,以免双方银行往来电报交涉和解释原因,耽误时间和金钱。
一般理解的所谓“倒填日期”,其实也就是利用了国际商会《UCP500》上所说的:“银行应有一个合理的工作时间,即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工作日来审核单据”。
譬如,某信用证规定“5月30日到期”,但是受益人由于种种原因,送达银行议付的日期却是六月四日,也就是说,该信用证实际已经逾期交单四天了.照道理上来说,银行应在其面函上批注:“LATE PRESENTATION”或者“L/C EXPIRED”,(即迟交单,或信用证已逾期)。显而易见,这样做就造成了单据明显的“单证不符”,使得此笔业务有了明显的缺陷。不言而喻,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业务,只要单据有了“不符点”(即所谓“缺陷”),也就意味着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失去了开证银行保证付款的功能,成为所谓“信用证项下的托收业务”,可能会给出口商收汇造成障碍。
因而,少数受益人就会要求议付行给予所谓的“倒填日期”,即在银行的面函上将受益人的“交单日期”仍写成5月30日(PRESENTATION DATE: 30MAY),而银行的“寄单日期”(MAILING DATE )写成6月4日,从而造成了单证的“表面相符”。
此举虽说可以使受益人免遭开证行拒付,图得一时之痛快。但长此下去,有违银行的“诚信准则”。须知道银行的长远发展、企业的天长地久,与 “诚信度”密切相关,此“诚信度”是容不得一丝一毫瑕疵的。所以,银行“倒填日期”的做法,不宜提倡。
外贸业务中的另一种“倒填”形式
外贸业务中的另一种所谓“倒填”形式,也就是船公司的“倒填”了。
一般来说,信用证中都有一个“最迟装运日”(LATEST SHIPMENT DATE),在操作中,这个“最迟装运日”却有四个不同的日期可以开始计算,即船公司的“收货日”(RECEIVING DATE)、货物“装上船的日期”(ON BOARD DATE)、船舶的“开船日”(SAILING DATE)、提单的“签发日”(ISSUING DATE)。
那么,究竟哪一个日期作为信用证上规定的“最迟装运日”呢?各方颇有争议。一般认为,货物从陆地“装上船的日期”(也就是所谓“ON BOARD DATE”),作为“最迟装运日”较为适宜。现在也已经为各方所普遍接受。其实所谓“ON BOARD DATE”(已装船日期),并非“开船日”(SAILING DATE)。实务中,也使得一些人认为有隙可乘。
操作上,一些客户或船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之内装上船,也许只是相差了几天,有时会多达十天左右,他们也要求船公司根据信用证的“最迟装船日期” “倒填”到信用证的期限之内。
某些船代、货代或者承运人为了“揽客”的需要,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而给予对方通融“倒填”装船日期。这样做虽然可以使出口方顺利地到银行“议付”单据,并取得货款(因为根据国际惯例,银行只是根据单据“表面一致”而给予“议付”的,并没有责任去查证单据中内容的真实性)。但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并不可取,因为进口商能轻而易举地从当地船公司的航运表上查到,该船舶究竟是何时到港、何时离港,还可以知道预期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从而推算出货物“ON BOARD”日期。明显的“倒填”行为使船公司及买卖各方有了猜忌,对于将来的贸易关系及船公司长远的发展不会是福音。
(作者供职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为浙江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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