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钢债派息是安邦保险持有a股股份票派息吗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临
转债代码:113001 转债简称:
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A股派息实施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6元人民币(税前)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96元人民币,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1862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0.1764元人民币
. 股权登记日为日
. 除息日为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为日
一、通过现金红利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已于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
及本行网站()。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股权登记日:日
3、除息日: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日
5、发放对象:截至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6、发放金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6元人民币(税前)。以本
行总股本279,364,606,330股为基数,本次派发现金红利共约547.55
亿元人民币(税前);其中A股股本为195,742,329,935股,本次派发
A股现金红利共约383.65亿元人民币(税前)。
7、扣税情况: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0.196元人民币。根据国
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截止股权登记日已持股超
过1年的,其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本行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1862元;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
其红利所得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由本行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86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并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规定处理。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行按照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764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本行向其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96元人民币。
三、派息方案实施办法
1、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行直接向其发放。
2、本行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咨询办法
联系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电话:(010);传真:(01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总行大厦
邮编:100818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股票/基金&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编号:临号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为人民币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135元  股权登记日:日  除息日: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13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A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日下午收市后的总股数为基数,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发放2013年度末期股利。  2、发放范围:截止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2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将根据国家于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 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A 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日  2、除息日: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除以外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持股份的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五、咨询联系方式  投资者热线:010-  投资者传真:01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728  六、备查文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临号  转债代码:110015 转债简称:石化转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二零一三年度末期分红派息实施方案  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石化转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人民币5.13元/股  石化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人民币4.98元/股  石化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日  石化转债于日至日暂停转股,日起恢复转股。上述暂停转股期间内石化转债正常交易,提请广大石化转债持有人注意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及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石化转债”)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石化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现金股利:P1 = P0 - D;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本公司二零一三年度末期分红派息方案为:按照每股人民币0.15元(税前)向截至日(星期五)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和H股股东分配现金股利。本次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上述方案,石化转债转股价格自日由人民币5.13元/股调整为人民币4.98元/股。计算过程为:  P1 = P0 - D = 5.13 - 0.15 = 4.98。  石化转债自日至日(本次分红派息实施的股权登记日)期间暂停转股,日(本次分红派息除息日)起恢复转股(具体分红派息事宜请投资者参见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及本公司网站()上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日(本次分红派息除息日)起生效,同日起石化转债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日
(编辑:瘦马)
05/23 14:4705/09 13:4604/25 09:0904/23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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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量:--(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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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钢债[122077]的资讯正文
西宁特钢:2011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600117
股票简称: 西宁特钢
编号:临 债券代码: 122077
债券简称: 11 西钢债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2015 年付息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债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2 日债券付息日:2015 年 6 月 15 日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15 日发行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支付自 2014年 6 月 15 日至 2015 年 6 月 14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1、债券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2、债券简称及代码:11 西钢债(122077)3、发行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4、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5、债券期限:8 年期,在第 5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 5 年票面利率为 5.75%,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 5 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后 3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8、付息日:2012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6 月 15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自 2012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6 月 15 日为回售部分债券的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1第 1 个工作日)。9、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二、本次付息方案按照《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75%,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7.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46.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51.75 元。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2 日2、本次付息日: 2015 年 6 月 15 日。四、本次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6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西钢债”持有人。五、本次付息办法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持有“11 西钢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1、发行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柴达木西路 52 号法定代表人:郭海荣联系人:杨凯、熊俊联系电话:、5299673传真: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法定代表人:谢永林3联系人:瞿珊联系电话:010-传真:010-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联系人:徐瑛电话:021-传真:021-邮政编码:200120特此公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 年 6 月 5 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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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上市公司需要分红派息
16:34:32来源:金投网编辑:fangbiao
摘要:你投资10万元到股市,还可以赚另外一种钱,叫赚市场的钱,这个钱,就是股价的波动,或者你的持仓市值的波动,或者股价的差额(也就是你的投资成本增值了)。而这一部分钱,只要你持有公司的股票,每天都在变化的。这是由“市场”决定的,而不是由公司决定的。
为什么需要分红派息
(1)分红派息后,你的账户上得到的是实实在在的现金(税后),这是你赚到的真金白银。
(2)股票分红派息后,股价随之降低,这个过程实际上叫做&除息&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这样理解:假设某公司分红派息前,市值为100亿,分红现金总共5亿(即:股息率为5%),分红之前,公司100亿的市值中包含了这5亿的现金;分红之后,这5亿的现金从公司的账户上转移到了投资人的口袋里,那么公司的市场价值自然就降低了5亿元,因此,这时,公司市场价值就由100亿变成了95亿。把市场价值换算成股票价格,(股价=市值/股本), 你就看到了股价降低了。
(3)如果你把自己看做公司的股东,而不是股民,就比较容易理解这个问题了:假设你当初投资10万元买了该公司股票(这是你的投资成本),现在,你的账户增加了5千元的分红(税前,你还要从这5千元中拿出来一部分缴税的),这是你的10万元投资真正赚到的银子(这才叫赚公司的钱)。
你投资10万元到,还可以赚另外一种钱,叫赚市场的钱,这个钱,就是股价的波动,或者你的持仓市值的波动,或者股价的差额(也就是你的投资成本增值了)。而这一部分钱,只要你持有公司的股票,每天都在变化的。这是由&市场&决定的,而不是由公司决定的。
你赚公司的钱(分红),这是由上市公司决定的,就是公司给你的钱;至于股价的波动(资本增值),这不是由上市公司决定的,而是由&市场先生&决定的(当然,上市公司的业绩会影响市场对公司的&看法&,从而带动股价波动,但上市公司本身对股价没有&决定权&,这个&决定权&在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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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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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做为投资建议!联系管理员:webmaster@cngold.org&#12288;欢迎投稿:tougao@cngold.org
我的意见:股票分红派息的一些常识-金投股票网-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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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红派息的一些常识
13:19:00来源:搜狐编辑:fangbiao
摘要: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派需征收所得税,一些上市公司在派现金前已代扣这部分费用,另一些上市公司则未扣除这部分费用,因此,在派息后注明“(含税)”的指未扣除所得税,未注明“(含税)”字样的已扣除。
(一)领取红股
领取方式:自动划到投资者账上。
领取时间:R+1日到账(R:股权登记日),可流通红股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到证券部打印对账单,查看红股是否到账。
所有红股(不分性质)的到账时间是一致的。
领取方式:自动划到投资者账上。
领取时间:R+1日到账(R:股权登记日)。投资者可直接到指定交易的证券部查询红股是否到账。
(二)领取股息
领取方式:自动划到投资者账上,可以到证券部打印对账单,查看股息到账情况。
领取时间:R+1日到账(R:股权登记日)。
领取方式:办理指定交易后,自动划到投资者账上,可到指定交易的证券部查看到账情况。
1、深、沪市投资者领取红股、股息无须办任何手续,红股、股息即可派到账上。
2、若深市投资者在分红派息期间办理了转托管,比如,R日办理了转托管,红股、股息于R+1日自动记入该 股东新转入的证券营业部的账上。
3、沪市股民必须先办理指定交易后方可领取股息。
派息后附&(含税)&是何意?
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派需征收所得税,一些上市公司在派现金前已代扣这部分费用,另一些上市公司则未扣除这部分费用,因此,在派息后注明&(含税)&的指未扣除所得税,未注明&(含税)&字样的已扣除。
什么是零碎股?零碎股作何处理?
零碎股指分红、配股后的总额出现不足1股的股份,如某股10送1.11股,投资者甲有100股,则其100股获送11.1股,其中0.1股即为零碎股。根据的规定,零碎股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股。
送红股与转增股有何区别?
红股是上市公司中期或年度盈利分派送予股东的股份。投资者可将红股视为股息的一部分。 转增股虽然同样是上市公司送予股东的股份,与送红股不同的是,红股是利润分配所得,转增股则从资本公积金转成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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