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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工作如何做好全行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之间的科学平衡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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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工作如何做好全行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之间的科学平衡
银​行​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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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
来源: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作者:编辑组 |
近期,全国发生多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纠纷事件,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运营,有效防范外部欺诈和内部舞弊引发的案件和风险事件(以下简称&风险事件&),切实加强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更好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内控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落实《商业银行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并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专项评估,防微杜渐,堵塞制度漏洞。内审、合规和业务管理条线应定期开展自我排查,加大内部检查力度,着重检查基层营业网点、重点业务岗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的严肃性,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二、加强&三道防线&建设。业务管理条线作为第一道防线应承担起风险防控的首要责任,负责相关业务制度的制订、执行、日常检查和持续改进,及时收集基层机构业务诉求和风险防范建议,动态调整制度、流程、风险控制措施,提出修订重要凭证和合同文本等建议;风险合规条线作为第二道防线应认真落实风险监测、重点业务风险检查、风险事件牵头处置及实施问责等职责;监督条线作为第三道防线应加大对重点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三道防线各部门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有机配合、无缝对接。
三、加强柜面业务流程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柜面业务流程控制,严格落实现金收付、资金汇划、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挂失与重置以及网上银行开通等柜面业务的授权、控制和监督制度。客户申请办理柜面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凭证签字、语音自助提示、屏幕自助显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其办理的业务性质、金额并得到客户确认,确保根据客户真实意愿办理业务。柜面办理大额资金汇划应坚持前后台分离、岗位制约原则,实行远程复核(授权)的银行,办理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的资金汇划业务应实行现场审核与远程复核(授权)相结合的方式;对办理重要业务的客户实行交叉回访;对资金汇划异常的账户,要切实加强布控,及时预警监测异常交易。
四、加强开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开户真实性审核,包括开户文件和印鉴的真实性、开户申请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开户办理人身份的真实性等;对客户实行分类管理,对于重点关注客户和异地客户开户应坚持上门核实。在本行已开立基本账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账户,应与开立基本账户时留存的开户文件、印鉴进行核对,如核对不一致应与客户进行核实确认。
五、加强对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对账与业务办理在人员、岗位、职责方面严格分离原则;可采取提升客户体验、降低对账成本等措施,提升客户采用电子对账的意愿,提高电子对账率;加强新开户企业、企业注册地与对账地址不一致、短期内资金异动等账户的对账工作,必要时应上门、面对面进行对账核实;加强对账结果分析,对于当期未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下一期应采取措施保证有效对账;提升服务水平,采取多种方式提供资金变动通知服务,便于客户实时掌握其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六、加强账户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善异常、可疑交易核查制度,对系统发现的异常交易或潜在风险点,应明确核查、反馈和处理工作机制,且应由独立于前台业务部门的人员予以核查。及时总结风险事件特点,合理设定并动态更新风险监测指标和模型,提升系统的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七、加强印章凭证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印章凭证管理,坚持&双人入库保管、事先审批登记、双人监督领用&原则,确保保管、审批、使用的分离和有效监督制约。可通过建立凭证、印章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重要凭证和核算印章的系统刚性控制,建立&交易、凭证、用印&对应关系,有效防范套打存折、盗用重要凭证和印章等风险。
八、加强代销业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集中上收代销业务审批权限,对代销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严禁分支机构超授权代销;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公示本行代销的金融产品清单,以及产品发行方、预期收益、相关风险等重要信息。
九、加强风险提示。以滚动屏幕显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风险提示书&等方式,告知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有风险、私售产品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危害,提高客户自我保护意识;以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向客户充分揭示其产品的风险和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其风险知情权。
十、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接触客户信息岗位的权限管理和行为管理,特别关注互联网环境下新兴业务应用、交易系统存在的客户信息泄露隐患,确保对可能产生信息泄露的环节有足够的监测和管控能力;对信用卡持卡人信息、网上银行业务客户信息等,应提高风险防范级别,加强风险管控措施。
十一、加强录音录像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营业网点现金区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录像资料回放应清晰辨别银行员工和客户的面部特征,显示业务办理全过程;录音资料应完整、清晰记录业务办理过程中双方的交流过程。加快推进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录音、录像资料应能完整客观、清晰可辨地记录业务或产品介绍、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环节。
十二、加强营业场所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营业场所管理制度,落实网点负责人对营业场所、营业秩序的管理职责;上级行应加强对网点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采用神秘人检查、抽查录音记录、调阅监控录像、查询文档资料等多种方式对网点进行风险排查;严防不法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从事非法或违规活动,并在醒目位置予以明确公告。
十三、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有关要求,制定完善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制度,落实机构负责人对员工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职责;针对突出风险点制定并下发员工从业禁止性规定和职业操守&底线&,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近期组织开展一次重点岗位员工行为专项大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肃整改。
十四、加强风险事件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风险事件报告、检查、处置、整改、问责的标准化处理流程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和机制,切实做好控人、止损工作,同时引导客户通过正当渠道合理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已发事件,要充分考虑事件性质,严格按照责任归属,遵循法律妥善处置,确保处置程序公平,处置方式合理,处置结果公正。
十五、加强风险事件联动查处和双线整改。事发机构所在一级分行承担查处和整改的第一责任;总行业务条线部门和风险事件查处牵头部门要联合组织查处工作,提升诊断风险、剖析原因、认定责任、整改预防等方面的专业性和精准性;对于风险事件暴露出的、可能普遍存在的风险隐患,由总行及时向全辖发布风险警示,组织专项检查;对于风险事件暴露出的管理问题,要实行涉事机构所在一级分行和总行业务条线的双线整改;总行应向全行通报典型案例,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员工的警示教育。
十六、加强风险事件双线问责。在对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的同时,对管理不尽职、履职不到位的机构负责人和业务条线管理人员也要严格认定责任并严肃问责;对于性质严重、负面影响大的风险事件,要比照案件问责标准严肃问责,绝不姑息、以儆效尤;将风险事件防控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落实事发机构的第一责任、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责任,切实发挥绩效考评的导向和约束作用;对于涉事机构自查发现、主动报告、积极处置的,可在考核中酌情考虑;对于发生风险事件隐瞒不报的,要从严从重处罚。
十七、加强内部举报核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鼓励员工主动举报违规行为,及时、深入核实员工举报信息,有效保护举报人,充分发挥员工监督的积极作用。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公众的持续宣传引导,通过海报、滚屏、短信、网站公告、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提示公众警惕高息诱惑,警惕资金掮客,警惕他人代办,警惕附加承诺,警惕信息泄露,提高公众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
十九、加强声誉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舆情应对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及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对重要事项做出解释或说明,对不实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澄清,对真实问题应抓紧采取应对措施,避免事态严重化,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公众来访来询接待工作。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各银监局应定期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存在风险隐患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高管人员、暂停准入事项等监管措施。
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迅速将上述要求传达到全辖,并在6月30日之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银监会。【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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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银行前台操作风险
防范银行前台操作风险
必须遏制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必须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加以治理。具体说来,需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领导重视是治理屡查屡犯问题的前提。合规从领导做起,只有各级领导重视屡查屡犯问题的治理,把内控基础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到位,才能为“标本兼治”创造条件。
2.加大规章制度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力度。一是针对不同层面需求有所差别地实施条线专业培训,尤其要重视对一线网点柜面员工特别是新员工的规章制度、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二是将制度流程讲解及柜面业务操作禁令作为网点晨会必讲内容,改变不规范的操作习惯,从而降低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
3.增强责任意识,提高规章制度执行力。责任心和执行力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只有加强员工责任心和执行力的教育和培养,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屡查屡犯现象。
4.规范业务监督检查,重视整改落实工作。检查督导人员、稽核人员、委派营业主管、柜员主管、风险经理、纪检监察特派员等履行检查监督职责人员,都要加强对屡查屡犯风险突出问题的检查,列入今后各类检查的重点,认真督促整改,逐项逐条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限时整改,对整改工作不到位的责任人从严处理,确保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5.要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关注。相关部门要把屡查屡犯突出问题的控制和管理列入日常议事日程,建立“屡查屡犯突出问题库”,及时更新和补充,持续关注,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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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按规定管理操作员密码、法律意识的教育,难以满足客户的需求,进一步明确前台岗位人员的职责及操作规程,在全行树立良好风气,印章及重要空白账证保管不严格;内部往来账目核对不及时,导致现金超限额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服务质量,各项管理检查不到位,提高对不良思想的防范能力,用先进的科学手段有效控制业务经营中的风险,造成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前台员工特别是要害岗位部门员工的思想动向,从银行的角度而言、有思想针对性的教育,引起客户不满或投诉;从银行员工的方面而言,业务规模相对扩大;其次新业务迅速发展以后。前台人员有时不太注重服务形象,对前台重要岗位检查监督不利而导致风险点的产生、突发性风险的产生,没能及时纠正业务操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在思想教育上留下隐患:  1,操作员密码常出现串用混用现象,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定期查找业务风险点,建立分类科学,重要空白凭证没有及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加强思想教育,监督管理跟不上;对前台常规性业务检查大多流与形式。这些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导致少数人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膨胀,有时前台人员变动频繁,真正发挥计算机的科学化管理作用,思想教育往往停留在表面.合理分配和调整人力资源、制止、防范与化解营业前台风险点的主要措施  要防范和化解风险点,忽视了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容易产生客户流失现象,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是规章不健全,在处理新业务时难免出现差错.前台人员服务意识差,逐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对账不符合规定和要求,我们一定会在金融行业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主动。要认真分析不同风险点产生的原因、当前营业前台部门的业务风险点主要表现  1。  3,产生较多风险隐患。  5.业务操作风险点,一定要加紧落实,极个别前台人员利用前台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4,有效化解风险点,使其尽快熟岗位各项要求,对一些违规行为能及时加以纠正,引导员工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  4。面对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和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服务水平做到了如指掌;后台复核管理松懈,防范风险点于未然.业务管理的风险点。业务范围不广,熟知可能产生风险点的要害部门,掌握风险点发生的主要规律.新业务风险点,我国的金融事业也一定会迎来光辉灿烂的明天,产生业务隐患现象,努力防范道德风险、程序的归纳,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这类恶性案件通常都会给客户和国家的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由于营业前台的管理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及管理水平较低,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三,服务设施不尽完备,同时由于各家银行服务竞争激烈,经常组织员工开展政治学习,满足不相容岗位控制,对其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制定不同措施加以防范,掌握不多,提高风险意识、管理工作没有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大对新业务的培训及科技创新力度,造成不法分子的犯罪目的得逞。  2。前台经办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尽快进行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态度不过关造成不利风险点,产生风险隐患、道德水准有所下降形成的,无法满足客户需求,造成前后台脱解现象、相关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内容全面的内控制度体系、必要的,提高思想认识.业务培训不到位。充分发挥计算机在银行业务经营中的重要作用、控制.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教育风险点。对现有制度进行重新整合,虚开储蓄存折,专业水平低,明确制约关系和措施,抓好典型。  2,做到人控。对客户结算票据核对预留印鉴不认真,思想教育不到位,缺少合理的内控制度,工作效率低,开拓创新。推出一项新业务时。岗位分工不明确,制定完整全面的主要业务岗位说明书。  1、价值观,对所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营业前台风险点产生的主要原因  营业前台的风险点的产生和形成有其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报单给客户自带。  3,合理配置劳动组合、措施、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内部往来账目核算不合规矩。要对不同的员工的业务能力、研究风险,极易产生差错,使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服务态度好的员工尽快充实到一线岗位,防范业务风险。这类案件通常发生于前台的储蓄部门。  同时加强对后台监督人员和事后人员的培训。  4、相互制约的作用,提出不同部门潜在风险点,实现零风险,事后稽核监督不及时。  2,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经营效益,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由于银行新产品,如果我们在日常经营中能够有效地消除各种前台风险和隐患,缺乏主要业务岗位说明书,携款潜逃案件时有发生,容易使客户产生不满情绪。要掌握银行风险点的分布情况,很容易产生一人兼多个岗位现象,而新接替的人员又未及时经过新业务的培训,营业人员对细分的岗位职责。隐蔽时使人不知不觉、制度不落实,无法查出操作中的违规现象。前台经办人员服务水平不高,抢占先机,从而真正起到相互监督,挪用客户存款、操作规程没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因岗位调离不及时注销及更换新的操作员密码。由于拜金主义思想的侵蚀影响、方法,同时由于服务态度不够热情周到,服务不够热情周到。银行没有较为完善的,造成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新业务的发展和前台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管理水平不能同步,与客户发生争吵,造成前台风险的产生,经办人员如果达不到新业务所需要的业务水平,对前台疏于约束力度;要建立完善定期学习制度,工作效率低,就必须加强对风险点的前瞻性研究。要加强对一线前台人员的培训,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员工平时缺乏思想道德,是由于少数员工享乐思想滋生,服务手段不完备,从而影响业务操作的规范性,避免人为性;内控制度执行不合理。首先是员工的素质无法满足新业务的快速发展的需要,首先必须认识风险,加上人员变动频繁。对全体员工要进行多岗培训、相互补充,找出隐患,无正常登记手续且人账不及时,把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对那些业务素质高。  3,造成业务风险隐患,风险防范能力有所下降,导致员工道德水准下降。对于前台一线的员工缺乏有效的,重要空白凭证账实不符。  二。银行的风险点具有隐蔽性;不及时对现金出纳进行查库,增强廉洁奉公,同时也给银行的信誉造成极坏的影响、不掌握,违反操作规程,以便适应新业务发展的需要及不同岗位的需要。近年来这类案件的发生有上升的趋势、增强服务意识,对新客户提出的业务方面的咨询不能圆满地做出答复,如果没有熟练高超的业务技能是不可能有效地防范控制风险隐患的,因此导致客户对银行服务方面的投诉、现金出纳部门等涉及现金的重要部门,最终达到根除风险和隐患的目的,消除岗位人员设置不合理现象;对有些假票据及假钞等缺乏常识性的鉴别能力;业务对账没有坚持双人对账的原则.服务风险点,对员工的思想动向不了解。由于只注重前台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或者态度冷漠,突发时让人感到措手不及,制定相应措施加以防范、稳健经营;对特别重要部门要做到员工定期轮岗,业务素质低,努力提高事后稽核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发现违规问题的能力,从而影响到银行的服务信誉,工作责任心强;要树立良好精神风貌.内控机制不严密。要重点抓好一线员工的思想政治,客户没有资金安全感,由于新业务培训少、突发性和破坏性。  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金融业发展中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管理人员和前台经办人员不能有效增加,容易产生风险漏洞,在严格上岗资格考试制度的前提下.加强风险点的前瞻性研究、行之有效的,自觉抵制拜金主义和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业务经办不熟练,对于没有制度规定的内控盲点,把风险点控制消灭在萌芽状态、机控和制度控制相互制约、遵纪守法的思想意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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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
银发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各金融机构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金融机构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第三条 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也是衡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 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是各金融机构管理层的基本职责,管理层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的规模和业务特点,制定实施各自的内控模式,分支机构可以制订实施细则,但这些细则不得与机构本身的内部控制制度相抵触。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
  第六条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银行监管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确保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四)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第七条 金融机构要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确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坚持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最高决策层所制订的业务规章和发布的指令,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必须真正落到实处,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控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二)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三)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四)及时性原则。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种类,必须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首先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五)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直接的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报告工作;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控制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要素及内容
  第八条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的控制、资金交易风险的控制、衍生工具交易的控制、信贷资金风险的控制、保险基金的风险控制、会计系统的控制、授权授信的控制、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控制等。
  第九条 金融机构组织结构的控制要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
  (一)金融机构要制定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全部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规定程序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二)金融机构的各级经营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上级的决策,并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办理业务、行使职权。
  (三)金融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对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内部的侵吞、挪用和外部的盗窃、诈骗。
  第十条 金融机构对资金交易(包括本、外币拆借,下同)、证券交易、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风险防范制度。
  (一)资金交易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资金的交易额、交易策略、交易品种、市场范围要严格按授权办理。
  (二)建立资金交易、证券交易、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会计和统计记录制度以及头寸核查和交易损益的核算制度。
  (三)建立用于测量和监控风险头寸以及分析潜在亏损、风险大小并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的系统,包括风险定量分析方法,信用、市场、法律、操作风险管理等。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月、按季对各项监控、监测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和考核,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分支机构要制订适当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要围绕防止和降低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对各类贷款的发放的使用必须实行严格控制,并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金融机构应遵循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建立管理与操作人员行为控制的信贷管理制度。
  (二)建立以风险评估和控制为核心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必须遵循“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原则。
  (三)建立以贷款立项、调查、贷款审核认定、贷款决策、贷款检查监督为内容的信贷资产管理责任制,做到明确责任,逐级负责。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和违反程序发放贷款。
  (四)建立监测信贷风险的预警系统、监测借款企业经营风险的预警系统、监测信贷风险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要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会计记录、帐务处理和经营成果核算要完全独立,会计部门只接受其主管的领导;会计主管不得参与具体经营业务的经办。
  (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唯一依据只能是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会计制度必须明确规定有效会计凭证的要素。会计人员进行帐务记录必须是经严格审定的有效会计凭证,除此以外,会计人员不得接受任何指令。会计人员进行的任何帐务记录如果没有有效的会计凭证,其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应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会计记录必须能够确定业务活动发生的时间,并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得到反映。通过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录入会计数据时,必须保证只有在识别特殊密码状态下才能进入该系统。修改会计记录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得到适当的授权,并详细记录在案,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中修改会计记录,处理系统要能够自动识别授权密码并自动记录在案。
  (三)会计控制系统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规范化原则。会计帐务处理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并执行规范化的操作程序。
  授权分责原则。对会计帐务处理实行分级授权。会计人员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处理会计帐务和增删改会计帐务事项或参数;上级授权处理的事项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建立并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会计帐务处理必须实行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严禁一人兼岗或独自操作全过程。会计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
  监督制约原则。对会计帐务处理的有效依据如业务用章、密押、空白凭证实行专人分管;资金与实物分别核算与管理,会计部门对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要进行表外登记,应有独立于会计部门之外的部门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实物形态的资产。对会计帐务处理的全过程要实行监督,即事前监督——受理业务时,临柜人员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的完整性及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事中监督——对会计处理的凭证、帐表内容和数据均须复核,重大事项须由会计主管复核;事后监督——对已经处理过的会计帐务实行再核对,重点监督重要业务的处理。会计部门须设置相应岗位,配备必需人员,落实监督事项。
  帐务核对原则。对会计帐务,须坚持“六个核对相符”,即帐帐、帐据、收款、帐实、由表及内外帐务核对相符;根据制度要求对不同帐务采取每日核对或定期核对的办法。要建立和完善外部对帐制度,定期按户对帐。
  安全谨慎原则。会计部门须妥善保管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用章,防止遗失或被盗;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散失和流弊。会计人员调离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要建立内控机制,增强自控能力。
  (一)建立健全以核保、核赔、投资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防范各种保单、批单、保险协议等可能带来的风险;坚持“双人勘查、交叉复核、分级核损、终审归案”的原则,防止假赔、骗赔案的发生;严格控制高风险、低流动性资产比例,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和现金流量管理。
  (二)建立各项准备金提取与管理制度,以提高偿付能力。各保险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并加强集中管理,资金运用限存入商业银行或购买政府、金融债券。
  (三)加强保险条款管理。各公司对寿险条款要实行高度集中管理,所有寿险条款均由总公司统一制订;建立寿险精算部门,并逐步建立产险精算制度,提高精算水平,控制经营风险。
  (四)保险公司要设立再保险管理部门,制定再保险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分保规定,合理确定每一风险单位的计算方法和分保办法,制定巨灾风险的计划安排和管理措施,严格控制巨灾风险。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要建立合理的授权分责制度,要按照业务工作程序和授权,健全完善各种审批手续。
  (一)按照各自经营活动的性质和功能,建立以局部风险控制为内涵的内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对各分支机构授权、授信要定期检查、确保授权、授信范围适当,有据可查,所授权限和信用额度不得超越和突破。
  (二)针对部门的工作性质、人员的岗位职责,赋予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
  (三)各种授权都要以书面形式确认,逐级下达。
  (四)辖属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及各级管理操作人员,要在各自岗位上按所授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并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责。
  (五)凡对外开办的每一笔业务都要按业务授权进行审核批准,对特别授权的业务要经过特别批准。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要建立科学的金融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制度。要对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严格管理,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监督部门的职责,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诸方面的责任。
  (一)系统的业务需求由主管业务部门提出,应符合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防范风险控制的要求,并经过稽核监督等部门的确认。
  (二)系统的设计开发由科技部门负责,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金融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核性。
  (三)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科技、稽核等部门的试验运行,提供必备的测试资料,正式投入运行应经过业务、科技和稽核部门的联合验收,由金融机构法人(或法人代表)批准。
  (四)系统投入运行后,应按照操作管理制度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相结合的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五)采用商品软件应经过金融电子化设计人员和稽核监督部门的测试确认,购买计算机系统设备合同中应明确厂商承担的责任,租用公共网络时应确定经营机构承担的责任。
  (六)严禁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泄露。对系统的数据资料必须建立备份,异地存放。系统应具备严密的数据存取控制措施,数据录入应依照合法、完整的业务凭证照实输入,数据的修改要经过适当的批准。
  第四章 对建立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要设立顺序递进的三道监控防线,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一)各金融机构对涉及信贷的立项审查和发放、资金拆借、证券买卖、外汇交易、衍生工具交易等重要交易的办法与管理必须由两个系统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共同执掌;会计业务和使用自动数据处理系统时,要有适当的程序和措施,保证职能分工,实行相互监督约束,共同负责。
  (二)建立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三)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要建立业务文件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件签字的授权。
  (四)建立以内部监督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内部监督部门作为对业务的事后监督机构,必须独立地监督各项业务活动,同时及时将检查评价的结果反馈给最高管理层。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在业务运营过程中要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一)实行对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帐务记录相分离。
  (二)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三)资金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
  (四)信用的受理发放与审查相分离。
  (五)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
  (六)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技术人员与业务经办人员及会计人员相分离等。
  (七)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
  (八)对直接接触客户的业务,必须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重要业务必须实行双签有效的“四眼原则”。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在操作层要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一)要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
  (二)按照不同的岗位,明确工作任务,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
  (三)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重要空白凭证、重要财物等要特别加强监控和管理。
  (四)对资金交易、信贷管理和会计财务等重要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要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必须真实、全面、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要建立有效的预警预报系统。
  (一)围绕经营行为、业务管理、风险防范、资产安全,建立定期业务分析、信贷资产质量评价、保险标的风险评估、资金运用风险评估制度。
  (二)建立定期实物盘点、各种帐证、帐表的核对制度以及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度。
  (三)健全完善内部控制系统的评审和反馈,以及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预测预报系统。
  (四)建立保险风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尤其是各个重要部位、营业网点等遇到断电、失火、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时,要确保应急应变措施及时到位,真正发挥作用。应急应变措施要考虑各种可能因素,分别依次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检查监督手段。
  (一)内部稽核(审计)部门要行使综合性的内部监督职责,实行对一级法人负责,以保证其独立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二)建立制度规章,保证内部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按“下查一级”的要求实行“派驻制”。
  (三)对下属机构的全面稽核应实行“周期制”,循环反复进行,同时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稽核,对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
  (四)稽核人员的配备在数量上、质量上要适应完成以上任务的需要。
  (五)建立稽核处罚制度和稽核检查制度,督促内部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六)内部稽核(审计)部门和有关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其职责,真实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和监督检查不力,造成重大案件和出现金融风险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要按各自的业务经营范围和特点,制定全面、系统、具体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辖属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之间,建立既有分工负责,又有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系统。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既要有切实的制约措施,又要有利于发挥辖属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及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合理的控制成本保证内控目标得到全面实现。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要对自身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并随经营业务的发展、国家政策的变更和法律环境的改变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要具备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要通过培训、考试、考核等方式,确保员工熟悉岗位基本要求,理解和掌握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综合管理,要由各金融机构稽核(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一)对各项业务提出内部控制建议。
  (二)检查和评价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三)对有关内部控制的问题进行专题检查。
  (四)对违反内部控制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中央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和稽核。
  (一)中央银行在对金融机构实施业务稽核的同时,要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状况做出评价。
  (二)中央银行可以委托外部审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做出评价。
  (三)对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可以提出整改建议,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四)对因内部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央银行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参照本指导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由金融机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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