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会计消费税的会计分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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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人
10:37:2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纪念"】本篇文章介绍的是中级《经济法》中的消费税的纳税人。主要介绍的是消费税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等不同情况下的纳税时点的确定。
  消费税名片:消费税(Consumer tax)是以消费品Consumption tax(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生产销售:
  ①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②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
  ①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②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进口: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其他:(1)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零售环节纳税,相应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或受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
  (2)钻石及钻石饰品也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相应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3)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责任编辑: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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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最近,各地在执行消费税政策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给予明确。现根据部分地区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有关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问题&&& 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二、关于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 (一)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 (二)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本规定中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三、关于配制酒,泡制酒征税问题&&& 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四、关于特种用车的范围问题&&&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规定的特种用车范围只限于急救车和抢修车,对其他车只要属于小汽车的征收范围,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五、关于饮食业,商业,娱乐业生产啤酒的征税问题&&&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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