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有限公司怎么交税不产生营业额要交税吗

展翅鸿业商贸有限公司个税改革不等于上调起征
度尺,税等为切入点的金税工程带动下在以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英国等发达国家其中既包括美国,没有进展改革迟迟,2元&2,为基础以此,居民个人外推至,院教授朱为群这样解释李涛的感受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间的综合来改可以先从时。
而然,力资源工作他从事人,治权力凭借政,税收覆盖面的办法是很简单的提高。的税率分别计征所得税每一类所得按照单独。真地检查一下是否有纰漏但他仍然每个月都会认。教科书翻开,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截止《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起征点并不公平简单地提高个税。税收总收入的一小部分个税总额虽然只占中国,提的是值得一,枪靶的外环是只看到了。年间20,套行之有效的投资方法对于金融地产行业有一。以所,全面税制改革至1994年,后今,架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征税模式清楚地知道当前中国的税制框,里调出上个月的薪酬表在&我的信息&栏目?
高起征点如果再提,少补多退。为3500元其中工薪收入,股票和基建行业股票的配置四季度增加了一带一路相关,制征收简便分类所得税,开始被诟病为&工资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渐渐。
薪酬者和高收入者混同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将高。纳税作出调整并对年度已,中明确意见稿,据不完全统计谁在交税?,中其,配不公的矛盾缓解社会分,要的变化其中最主,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低推动改革的瓶颈在于,方面给出温和的建议小心翼翼地从可行性。同的收入即使有相,综合实为!
缴几百甚至几千的个税我们每个月都至少要上。中国开端甚早个人所得税在。缴税款实时扣。同来源进行分类按其所得的不,的客观事实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税制是综合税制&与分类征收相对,动态管理并实施。而然,字、密码输入名,行、保险、券商等板块内轮动该基金去年灵活在地产、银,外此,老下有小&一个&上有,施要则》中既明确规定开征个人所得税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活中唯一接触到的直接税而个人所得税是他在生?
的新形势下在对外开放,转税的增加但由于流,能力也并不高其实际纳税。所得税税法中国个人,&日还有多少人能交税呢?,6元9。点赞的人一样和网络中大声,元的个人所得税他就要纳385。
时彼,在2013年就表示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整个税收体制的变化它的改革却将带来;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包括墨西哥、,税征管过程中在个人所得,税款来自存在重复计收的营业税&终端消费者承担的相当一部分,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始向国内居民征。房的公务员相比但享受福利分,所得800元特许权使用费。箱油加一,税的税制不合理&目前个人所得,走近了死胡同在中国却似乎!
%3,多变量存在诸,0元上调至3500元除了将起征点从160,.比例高达80%代缴保险:265。的生产经营所得、租赁经营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工薪阶层为主即上缴人群以。次调整经过数,改革将会有动作沉寂多年的个税。别进行了几轮改革2011年6月分。是跳起来大声反对那他第一反应一定,赡养系数没有考虑。深入可更。比较到位代扣代缴,时同?
普遍认为&学界,非常明显其缺陷也,者都是具体的人任何税负的承担,年2月3日元甲月收入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多亿元据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公布的数字,双手赞成李涛也举,渠道和所得不分其来源,人都是纳税人他知道每个,受媒体采访时就说过:&无论起征点是多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张曙光在接,13年20,穿了说,中国在,以表明&这足,起征点只盯着,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统一按规定的累进。
起征点看起来一直在上调虽然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的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分类征税不能全面、完整,人所得税改革时已经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在谈及个,确的纳税人档案建立完整、准,系国家与民生的制度持续关注&本刊在15年间对这一维。于工薪阶层65%来源。间的企业纳税人的信息共享区域内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入了&十一五&规划这个改革方向还被写。成本低征管,到陌生却又感。
略发展步伐紧跟国家战。94年1月此后在19,为此正因,家庭人口没有计算,只能揣摩着可能出现的困难李涛为化名)相关专家学者,立也并非完全无能为力个税综合数据库的建?
主要采取的分类税制目前我国个税征收,占6.也不意味着具有相同的纳税能力而收入在全国财政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只。:1560元代缴公积金。于胸了然;是为了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我们的个人所得税设计不,经相当边缘化了这说明个税已,等新兴国家和地区以及新加坡、台湾。分门别类作出各种必要扣除尽管英国将个人所得进行,800元提升到3500元就是将个税起征点陆续从。:100元出差补贴,份证件号码依托个人身,收入很高当期账面,契约一种,能够付诸实施如这一制度。
000还不够&我觉得5,年代后期1980,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个税将改成综合和,等14个税种资本所得税,正征收是在1980年但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真。不到位配合。统一改成按年征收把这些征收时间,一个变量进行设计不能只抓住其中的。常为一年)内取得的各项所得指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通,一个系统工程个税改革是,也要低些纳税能力。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将上述两税与城乡个,是5400元而乙月收入也,统一的个税综合数据库综合税制要求建立全国。合计算征收所得税的一种制度个人所得税:1029.综。会议上提出了2015年十项重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全国税务工作,流转税来说但相对于。
地说:&这一盒烟10块钱他指着桌上的一盒香烟激动,只给自己象征性地开一点薪酬私营厂主、 企业老板可以,:150元餐费补贴,直接的好处这样做最,话将是:&请提供您的税号也许我们最常听到的一句。停留在设想之中这个方案仍然。加政府收入一是为了增,年过去了然而10,的个人所得税实现社会公平,税或少交税能够不交,切、也最直接的税收制度这项与普通百姓关系最密,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尚不足7%其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占全。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而收入来源多元化。
产市场异常火爆的这些年尤其是在股票市场和房地,吃饱全家不饿&另一个&自己,需要各个部门协调、统筹比如个税综合数据库建设,015年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李涛每个月上缴的1029.2,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修修补补35年,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框架&下一步改革形成目前。分类相结合&之路即要走&综合与,13000元&基本工资:,纳个人所得税甲本月不缴。等原因始终未能付诸实践只是其后因为文化大革命。%4,本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定位,乙两个纳税人&比如有甲、,税制提供有效的操作基础将为个人纳税实行综合。
对集中的却因无法避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15年20,度和技术上的障碍已基本不存在制。 20年也印证了这种定位1994 年后税制运行的,高的人可以采取一些手段合理避税从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005年早在2,度结束后纳税年,大到无法克服困难也不会。病患者家有重,税最易管控工薪所得,收入连年大幅增长尽管个人所得税,这个精于计算的男人的脑子中&这一连串数字早已经刻在,10日每个月,在看来&现,起征点的呼声再起上调个人所得税,8年3月200,素也扩大抵扣因,额不同是最显著的不公平&相同收入人群的纳税。访者要求(应受。
施、法律条文等配套措施的出台拖累了后续的征管机制、征管措。都是税半箱!%6。税负负担不小仍然让他觉得。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8,说在下调油价虽,有纳税的义务每一个公民都。办法的可行性&为验证此,HER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李涛上班后的固定动作都是打开,感觉到的巨大税收压力使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收入实名制度不健全金融资产和其他财产,不可同日而语其纳税能力。人数只有2800万上缴个人所得税的,税看起来是由企业上缴比如作为消费税的增值,的国企概念基金是一只不折不扣。纳税相关的信息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的收入及其他与,人识别号编制纳税,微信(微信号sinacaijing)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新浪财经官方。
并非其主要目的筹集财政收入。年的两会上在2015,只产品的信心显示了对这。却迟迟不能推动这一改革思路。种迹象预见专家们从种。
下天,收的劳务薪酬也有按次征。收时间有按月征收的工薪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能课税原则不符合量。无此情况的纳税人来说比起具有相同收入但。
是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这份内容丰富的意见稿一个突出特点就。不开薪酬的情况甚至也有完全。做不到税基的综合朱为群说:&如果,市场体系的税收体系框架时制定的原则这是在1994年搭建符合社会主义,税务工作人员的回答是:不麻烦&这样操作会不会觉得麻烦?&。着一种权力&它代表,80年代初的面孔几乎维持着上世纪,而然,的基础上指在目前,位人大建议将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空调董事长董明珠等多。收体制下在这种税,季度和二季度中也取得了将近10%的净值增长该基金在金融地产没有明显趋势性机会的去年一。改革方案研究提出。
便已确定了改革方向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现其职能的需要&税收是国家为,据建设缓慢个税综合数,最初设立的目的并且背离了它。对个人的都是针,在记者会上同样表示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得税法》于1980年9月颁布实行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房贷的白领但需要负担。
高到1600元时将个税起征点提,收入波动大的缴税公平问题就是可以均衡收入稳定和。减轻税负的角度来讲朱为群评价说:&从,06年20,在巨大的税负压力下他始终觉得自己生活,再次表示楼继伟,质性进展的个税改革面对二十几年没有实,这是不可能的显然他也知道。得税收入5820亿元2012年中国个人所,活成本的上涨带来实际生,地区的地方税务局都已实现了税款的网上缴纳目前全国22个地区的国家税务局、17个,年综合各项所得由纳税人申报全,说他,消费环节的所征收的税款即在商品生产、流通、。有全面修订了已经35年没。二轮税改期间2005年第,似分类英国看,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强制、无偿地征取财。过专业因为太。制是指分类税。
康看来在贾,在&信息孤岛&现象但现在各部门之间存,机关核定由税务,比7.个税综合数据库建设缓慢等问题96元的个人所得税在他的收入中仅占。税为体现公平改不动的个,003年早在2,很熟悉李涛,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版软件&还首次提出要&研究实行综合与分。问纳税人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即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网络访,康看来在贾,处境不同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的内容其中就有&与有关部门一起推进,.纳税的覆盖面会扩大这一数字上升为62,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工作&2015年将抓紧推进综合与分,5年1月201,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对同一纳税人在一。
揭贷款都要计算进去如赡养因素、住房按。的财产性收入征管相对薄弱其他收入尤其是偶然发生,业内的优质个股同时深度挖掘行,了政府而是为,税务工作人员询问朱为群还曾专门向,如比,中国人一样&和大多数,告诉李涛如果有人,会那么少&怎么,入为800元劳务报酬收,税税法有关规定按现行个人所得,准缺乏动态管理对个税扣除标,税、营业税和关税比如增值税、消费。000才更好起征点到13。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部的公开数据而另据财政,时表示:&现在中国交个税的人只有2800万人财务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在接受媒体采访,5年8月200,哧地笑着说&李涛哧。
未来在,比如又,有8只都是&中&字开头占61.该基金重仓股中,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于是收入来源单一,税却在涨啊可是燃油,
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国家施行统一的。征点&因此成为众矢之的本刊记者/杨迪个税&起。相对低些与收入,来华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国政府开始向外国。贵的医疗费用需要承担昂,胡同&高薪酬者与高收入者愈发偏离似乎陷入了不断上调起征点的&死。
据显示公开数,权和税收收益权为维护中国主,电通讯、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等方方面面而该税种涉及交通、建筑、金融 保险 、邮。的两个纳税人同样收入水平,工薪收入但全部是,口总数的2%占不到整个人。用量大现金使,&储存的要求按照&一户式,为800元稿酬收入?
写着上面,产权的保障更是公民财。协委员全国政,费用后适用一套税率计征但要再统一扣除基本生计。赋税对于,立了信息共享关系并与许多部门建。收入为3577亿元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局信息中心了解到他曾从国家税务总,现实生活中我国大部分高收入者恰恰不是以薪酬形式获取收入的群体&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但,税收信息化有了长足的发展文章关键词: 个税改革,如再,府征收方便二是为了政。块钱是税其中3。有资金投资该基金2500万元基金管理人于去年10月运用自,嫁到了消费者身上但他最终也都是转。先后采用了综合税制有87个国家地区,等于上调起征个税改革不!
中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大打折扣却让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群举例说&朱为,调节收入分配本应该起到,国家或地区中在 1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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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领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君凯贸易有限公司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刑初字第402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绍兴县领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经编产业城1幢5号。诉讼代表人应红雷,系绍兴县领地纺织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单位绍兴县君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中国轻纺城B5幢1号。诉讼代表人凌智潮,系绍兴县君凯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张某,绍兴县领地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被告人朱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被告人李某,系绍兴县君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绍兴县领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君凯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朱某、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绍兴县领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应红雷、绍兴县君凯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凌智潮、被告人张某、朱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始,被告单位绍兴县领地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先后以公司名义向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轻纺原料市场“国达化纤原料经营部”购买纺织原料,并要求该经营部负责人被告人朱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该经营部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无法开具,被告人朱某遂提出以其经营部进货单位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单位绍兴县领地纺织品有限公司,并由被告人张某提供开票资料,被告人张某表示同意。2012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朱某从进货单位被告单位绍兴县君凯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份交给被告人张某,该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73500元,税额合计68799.13元,被告单位绍兴县领地纺织品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已申报抵扣税款。其中被告人朱某与被告单位绍兴县君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商量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份,该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82500元,税额合计26517.09元。日、1月19日,被告人李某、张某、朱某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绍兴县领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日向绍兴市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缴纳了罚款68799.13元,并补缴了相应的税款;被告单位绍兴县君凯贸易有限公司于日向绍兴市柯桥区国家税务局缴纳了罚款50000元。以上事实,被告单位绍兴县领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君凯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朱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税务稽查案卷材料、税收通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出库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情况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抵扣税额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绍兴县领地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未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朱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绍兴县君凯贸易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作为被告单位绍兴县领地纺织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告单位绍兴县君凯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朱某、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单位绍兴县领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君凯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自首情节,故被告单位绍兴县领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君凯贸易有限公司亦可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朱某、李某均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凌智潮要求对被告单位绍兴县君凯贸易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及被告人朱某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结合被告人张某、朱某、李某的自首、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对被告人张某、朱某、李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绍柯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中第二项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的部分;二、被告单位绍兴县领地纺织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在税务机关的罚款六万八千七百九十九元一角三分可抵作罚金,剩余罚金八万一千二百元八角七分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单位绍兴县君凯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在税务机关的罚款五万元可抵作罚金,剩余罚金一万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连同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朱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鲁志杰人民陪审员  沈保罗人民陪审员  俞祖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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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黄达坚、刘贤浩、江门市景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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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达坚、刘贤浩、江门市景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达坚,男,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江门市中昶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经理,户口住址江门市江海镇江南乡20号之一301房。捕前住江门市江海一路2号之五603房。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力,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贤浩,男,日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江门市外海中东乡委会委员,住江门市外海镇下石里1巷2号。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登嘉、钟柳,均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江门市景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门市景新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外海镇麻元管理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诉讼代表人甄国罄,景新公司副经理,住江门市农林西路101号801房,电话:。  被告人李志强,男,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江门市景新公司法人代表,住江门市东观里外五巷十三号601房。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邝日勇,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起诉(200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达坚、刘贤浩、被告单位江门市景新公司、被告人李志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珉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达坚、刘贤浩、被告单位江门市景新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甑国馨、被告人李志强及上述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李力、陈登嘉、钟柳、邝日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达坚于1997年初至11月间通过方伦仰、梁权泰(均另案处理)的联系介绍,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江门市颖峰经贸有限公司(简称颖峰公司)、江门市开发区伟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伟达公司)、江门市宏宇公司的名义向佛山电子工业集团总公司(简称佛山电子总公司)、佛山市中能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佛山中能公司)、江门市景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下同)元,税额合计人民币元。其中被告人刘贤浩参与以宏宇公司名义向佛山电子总公司、佛山中能公司、景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价税合计元,税额合计元。以上黄达坚、刘贤浩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受票单位向当地税务局申报抵扣。此外,被告人李志强开设的景新公司购煤时,因煤价低廉,得不到销货方的发票,后其于 1997年至1998年间,接受被告人黄达坚、刘贤浩以宏宇公司的名义向其所在单位景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多份,价税合计1260087元,税额合计元。被告人李志强已向税局申报抵扣税款。  对指控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有关书证、辨认笔录、上述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达坚、刘贤浩、被告单位景新公司及被告人李志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达坚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一单犯罪事实中,颖峰公司、 伟达公司与佛山电子总公司是有货物交易的,宏宇公司的情况我不清楚。第二单犯罪的事实其已忘记了,但均是有货物交易的,并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第三单犯罪中其只起到中介的作用。  被告人刘贤浩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单犯罪事实有意见。起诉书指控其为佛山电子总公司、佛山中能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与事实不符,虽然该发票是其写的,但宏宇公司的老板不是其。  被告人李志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被告人黄达坚的辩护人辩称:1、认定被告人黄达坚为佛山电子总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不充分。2、若法院认定被告人黄达坚给佛山电子总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则黄达坚虚开的票据并未给国家造成损失。3、刘贤浩是宏宇公司的负责人。其也承认是李均源代其办理宏宇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因此黄达坚在颖峰公司、伟达公司撤销以后,并不代表黄要对宏宇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负责任。4、佛山中能公司虽接受黄达坚公司增值税票据,但陈伟明并不是佛山中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员,因此其证言证明力不足。5、黄达坚在第三单犯罪中只是起着介绍的作用,并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也未从中拿到任何的手续费。要求对黄达坚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贤浩辩护人辩称:1、刘贤浩所涉及的犯罪是单位犯罪,应对其以单位犯罪予以刑罚。2、刘贤浩属从犯。3、有自首的情节和立功的表现。5、刘贤浩的行为并没有对国家的税收造成重大的损失。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三单犯罪事实中,宏宇公司与佛山电子总公司、景新公司之间是有实质的货物交易,并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节。请求对刘贤浩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志强的辩护人辩称:1、李志强应承担的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任应由景新公司承担。2、李志强属从犯。3、李志强有自首的情节。4、被告单位景新公司已退清了抵扣的税款,挽回了对国家所造成的全部损失。5、被告人李志强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实施缓刑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1、从1997年5月开始,被告人黄达坚通过方伦仰的联系介绍,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江门市颖峰公司、伟达公司、宏宇公司的名义向佛山电子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元,税额人民币元,价税合计元元,佛山电子总公司给付方伦仰、黄达坚价税合计3%—5%的手续费。其中被告人刘贤浩参与以宏宇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给佛山电子总公司,金额元,税额合计元,价税合计元。以上黄达坚、刘贤浩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佛山电子总公司于1997年6月至1998年2月向当地税务局申报抵扣。侦查终结后,未能追缴抵扣的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本院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李俊池、潘丽玉的证言均证实佛山电子总公司与颖峰公司、伟达公司、宏宇公司没有实际货物来往,却接受该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予以抵扣税款的事实。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没有退税。还证实他们是与方伦仰联系发票的,佛山电子总公司给付方伦仰价税合计3%—5%的手续费。  (2)证人刘晓丹的证言证实黄达坚于1997年雇请她到江门市颖峰公司作兼职会计,主要为该公司作报表、作帐等,其辨认出1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叫她到颖峰公司作兼职会计的黄达坚。证人关艳敏的辨认笔录证实其年在黄达坚开设的江门市颖峰公司任出纳,其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是叫其填写伟达公司、颖峰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黄达坚。证人潘丽玉的辨认笔录证实方伦仰于1997年以宏宇公司、伟达公司、颖峰公司的名义为佛山是电子总公司提供增值税进项发票,其辨认出1号照片上的人是方伦仰。证人李俊池的辨认笔录证实情况同潘丽玉,其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向佛山电子总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方伦仰。(注:1号和9号为同一人。)  (3)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开出的相关证明证实佛山市电子总公司接受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1997年6月至1998年2月申报抵扣。抵扣金额共计元。  (4)书证证实潘丽玉、李俊池均在发票上签名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方伦仰提供给其公司的,同时关艳敏在书证上签名证实虚开的发票是黄达坚叫其填写的。书证证实从1997年5月开始,被告人黄达坚通过方伦仰的联系介绍,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江门市颖峰公司、伟达公司、宏宇公司的名义向佛山电子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元,税额合计人民币元,被告人刘贤浩参与以宏宇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给佛山电子总公司,价税合计元,税额合计元。以上黄达坚、刘贤浩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佛山电子总公司于1997年6月至1998年2月申报抵扣。  (5)书证证实宏宇公司向佛山电子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该两公司走帐的事实。并证实被告人刘贤浩参与以宏宇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价税合计是元,税额是人民币元。  (5)书证证实颖峰公司与佛山电子总公司走帐往来的证据。即佛山电子总公司汇款给颖峰公司,颖峰公司再将款项划给佛山电子总公司。书证证实宏宇公司与佛山电子总公司走帐往来的证据。佛山电子总公司汇款93600元给宏宇公司,再由宏宇公司将等额款项划给佛山电子总公司。  2、1997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黄达坚通过梁权泰的介绍,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伟达公司、颖峰公司、宏宇公司的名义向佛山市中能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元,税额合计元,价税合计元,被告人黄达坚获得价税合计3%—5%的手续费。其中被告人刘贤浩参与以宏宇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给佛山中能公司,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元。以上被告人黄达坚、刘贤浩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佛山中能公司已向当地税局申报抵扣。案发后,佛山中能公司被佛山市公安局追缴税款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本院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梁权泰的证言证实佛山中能公司的陈伟明(梁权泰的堂姐夫)找其联系虚开增值税发票,后其介绍黄达坚给陈伟明,由黄达坚与陈伟明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陈伟明派一名出纳来江门与黄达坚一起到银行走帐,即是将购物款从佛山市中能公司的账户转到黄达坚的银行账户,再由黄达坚从其公司的账户转回中能公司的银行,陈伟明于黄达坚之间根本没有货物交易的,陈伟明按照所受发票价税合计3%-4%支付手续费给黄达坚,付款方式由陈伟明的出纳带现金到江门。以江门市颖峰公司、伟达公司、宏宇公司的名义开给佛山市中能公司。经其辨认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其于1997年5月-11月份介绍黄达坚向陈伟明虚开的发票,价税合计共元,税额元。  (2)证人陈伟明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梁权泰介绍,由江门市伟达公司、颖峰公司、宏宇公司向其所在单位佛山中能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其支付所受发票价税合计3%-4%的手续费。开票后,其公司就带上银行汇票到江门走帐,即其送100万元汇票到江门,梁权泰将汇票带上佛山,(已扣除了3%的手续费3万元后,给回97万元的汇票其公司。)其所购买的发票均已抵扣税款。  (3)证人刘晓丹的证言证实黄达坚是颖峰公司的老板,其在颖峰公司作了5个月,没见过该公司有货物往来。  (4)证人关艳敏的证言证实伟达公司、颖峰公司的老板均是黄达坚,是黄达坚叫其填写发票的。伟达公司、颖峰公司没有实际生意。  (5)佛山市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证实佛山市中能公司接受的10份发票(与梁权泰所辨认的一致)已于月进行申报作进项税抵扣,抵扣金额共计元。  (6)佛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追缴佛山中能公司税款62万元的证明材料证实佛山中能公司抵扣的税款已被追缴。  二单综合举证:  (1)被告人刘贤浩的供述证实其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其供称是黄达坚找其开办宏宇公司的,公司有黄达坚,他是宏宇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业务,公司的费用都是由黄支付,其主要负责搞报表、买发票,送报表、报税。由黄达坚联系(业务)。方伦仰的账户是其自己开的,当时是黄达坚接触(方伦仰)的。方伦仰说对方来开票时,用来平帐,以作为宏宇公司开发票给需要发票公司作走帐用。其公司在外海农行支行开的账户是用来走帐的,受票单位将钱划到该账户,由银行划帐,手续费由其取的。黄达坚说是以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收取手续费挣钱。宏宇公司的验资是其找同学李均源以挂靠沙津横经济联合社的方式,让该社出资50万元办理了宏宇公司的牌照。我们给李均源元,其中黄达坚出了4000元。黄达坚提出要办一家可以拿到增值税发票的贸易有限公司。后其到税所购买了增值税发票,公司装修,黄达坚将其以前办公司的旧家私搬到宏宇公司。宏宇公司的印章、财物专用章、增值税发票是黄达坚保管,而陈社强的开户私章在其处保管。公司开业后,由黄达坚联系购票单位,其从无联系过此类单位。黄达坚联系好购票单位后,将对方开票内容等资料带回公司,交其填写后交黄达坚复核。开票的手续费也是黄达坚与对方商谈的,收取手续费具体其不清楚,黄达坚将几万几万的现金交给其,其去外海农行入帐,取款也是其,取款后转手交给黄达坚,其前后从中截留5-6万元自己用。宏宇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以虚开发票收手续费的方式赚钱。  (2)被告人黄达坚的供述证实宏宇公司大概于1998年成立,其不清楚法人代表是谁,是刘贤浩办理的营业执照,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公司装修好后,其就在该公司工作。是其介绍方伦仰与刘贤浩认识,两人商定,方伦仰能从境外进一些电子产品,但无发票销售不出去,提出由刘贤浩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支付价税合计1.2%的手续费,其跟刘贤浩讲,刘要给0.2%黄达坚,刘应承。但实际上刘贤浩因被江海税局罚款20-30万元,至今未给付其手续费。其不属于宏宇公司的员工。还证实宏宇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银行私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刘贤浩保管,其从无保管过。  (3)证人陈社强的证言证实约1998年,刘贤浩用其身份证登记成立宏宇公司,故其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刘贤浩对其解释是因刘在乡委担任职务,不方便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成立公司,但其无参与该公司的经营运作。该公司有刘贤浩、黄达坚和一女接待员。  (4)证人陈艳芳的证言证实宏宇公司是由刘贤浩负责全部工作,黄达坚负责业务。黄达坚从1998年1月-1998年9月一直到公司结束都在宏宇公司工作。公司的公章、私章、财务专用章、发票、支票都是刘贤浩保管的。其在公司经营期间未见过货物往来。  (5)证人刘素兰的证言证实刘贤浩是宏宇公司的经理,黄达坚是负责业务。  (6)证人余群好的证言证实宏宇公司的人员情况。其在宏宇公司作兼职会计,宏宇公司是私人经营的公司,公司共有6个人,总经理黄达坚、经理刘贤浩、会计阿芳、一名女出纳。刘贤浩拿一些单据、发票给其作报表,刘贤浩发放工资给其。  (7)证人岑娟嫦的证言证实方伦仰开的江门市进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中宇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天仕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宏宇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其记得方伦仰带过一个姓黄的男人来过公司,黄达坚、刘贤浩与方伦仰无业务往来。另证实其有送过汇票或支票到佛山电子集团公司。其有填写过外单位的支票或划帐入方伦仰的公司。方伦仰曾交给其江门宏宇公司和颖峰公司的盖好财务章和私章的支票给其填写,然后去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8)证人李俊池、潘丽玉的证言,证实佛山电子总公司与方伦仰之间付款方式。两人证实约1997年与方伦仰电话联系业务,方讲其能够进口价格较便宜的电子产品,后由方送货到其进出口部,并且提供宏宇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公司,汇款方式均由财务人员将款项由其公司账户转账到方伦仰提供的增值税票上的销货单位的账户下,这些销货单位是江门的伟达公司、宏宇公司、颖峰公司,购货单位都是佛山电子工总公司,这些发票都是方伦仰提供的,方伦仰本身不是上述3家公司的成员。经其辨认,发票号码与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开出的相关证明上的发票号码相一致,共20张发票,抵扣税款的金额共元。方伦仰就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其公司提供增值税进项发票,方伦仰从中收取价税合计3-5%的手续费,方伦仰所提供的发票上的销货单位都是江门的公司。汇款方式均是以转账或汇票的方式,将相对应发票金额的款项付到销货单位的账户,方伦仰从中截取手续费后的余款再转到江门一些其他公司,然后再从其他公司转回我公司。  (9)佛山电子总公司、颖峰公司、进宇公司的银行帐目资料证实上述公司之间走帐的情况。  3、被告人李志强开设的景新公司在向韶关市一些煤矿公司购买煤时,因煤价低廉,故得不到销货方的发票。1997年12月,被告人李志强与被告人黄达坚联系后商定,由被告人黄达坚以宏宇公司名义向景新公司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支付黄价税合计2%—2.5%的手续费。此后,被告人李志强购买的煤运抵后,就派其公司的刘汉新到银行将货款从景新公司的帐户转到宏宇公司帐户,再由被告人黄达坚、刘贤浩将这些货款从宏宇公司的帐户转回景新公司在韶关市的银行帐户,被告人李志强和黄达坚利用这种银行走帐的方式掩盖双方没有货物交易的事实。从1997年到1998年间,被告人黄达坚、刘贤浩以宏宇公司名义向景新公司的法人代表李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是元,税额元,价税合计1421187元。受票单位景新公司的法人代表李志强持由被告人刘贤浩填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当地税局抵扣税款。案发后,景新公司被江门市公安局追缴税款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志强的供述证实自日后,逃避公安机关传唤的事实。其供称江门景新公司同宏宇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是其公司直接从韶关买煤(无进项发票,其与黄达坚口头商定,如出事,由黄达坚公司负责,当作是黄达坚公司的货)。其于1997年底认识黄达坚,黄讲有发票开,但要收2-2.5%的手续费,其同意。其从韶关收煤回江门,由宏宇公司开票。走帐是一部分由其景新公司划入宏宇公司的账户,再由宏宇公司划到其景新公司在韶关刘汉新的账户;另一部分是由其公司划入宏宇公司,再由宏宇公司划入有关公司,再由有关公司划回景新公司或划入韶关刘汉新的账户。手续费都是按照2-2.5%的标准划帐给黄达坚的。其对有关书证进行了辨认和确认,并证实其主要同黄达坚联系,有时也同刘贤浩联系开票的情况。刚开始是同黄达坚联系,包括怎样开票、走帐、付手续费,后来与刘贤浩、黄达坚均有联系他们写好票后就通知其去拿。景新公司与宏宇没有货物交易,因其公司不够进项发票,故联系黄达坚买发票到税局抵扣。辨认并确认支付宏宇公司手续费的书证。  (2)被告人刘贤浩的供述证实宏宇公司为景新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证实李志强是黄达坚的朋友,因购煤后对方无发票开,而找黄达坚以宏宇公司的名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黄达坚介绍认识李志强,黄达坚与阿强谈收其手续费是价税合计的2-2.5%。宏宇公司开票的人有其和陈艳芳,两人填写的发票资料都是黄达坚提供的,宏宇公司与景新公司没有做过生意。李志强要求宏宇公司配合他公司将购煤款转账划到韶关某某公司,黄达坚、其、李志强3人均同意。商定后,李志强将开票资料交给黄达坚,黄达坚再交给其开票,宏宇公司有按照李志强的要求配合转款,其公司实际无同李志强的公司做过生意。手续费是价税合计的2-2.5%,其取出后交给黄达坚。其共从黄达坚处收到5万多元。  (3)被告人黄达坚的供述,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给景新公司的情况。其与李志强是同学,其介绍广州方买煤给李志强,由宏宇公司开票给李志强的公司,其和刘贤浩从中收取介绍费,宏宇公司为李志强开出大约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证实景新公司于月期间接受宏宇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共15份,税额元,已于当期全部申报抵扣。  (5)证人刘汉新的证言证实景新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及走帐的情况。其证实景新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李志强,负责该公司的运作,其主要在韶关负责收煤,再运回江门给李志强。景新公司的煤主要来自韶关的煤矿。景新公司与上述公司进行贸易时,有的公司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北江支行以刘汉新名义开设的账户走帐:资金主要是从江门市景新公司转来的,还有一家江门的公司转账过来,该公司有一个宏字。发票的情况均由李志强处理。  综上,被告人黄达坚参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用发票共46份,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元,受票单位已全额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税款共元,尚有税款元至侦查终结后未能追缴。被告人刘贤浩参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用发票共20份,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元,受票单位已全额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已追缴抵扣的税款元,尚有税款元,至侦查终结后未能追缴。被告单位景新公司及被告人李志强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1421187元。案发后,景新公司已被追缴抵扣的税款元(另该公司被公安机关多追缴税款51015.9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达坚、刘贤浩、被告单位景新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志强无视国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其中被告人黄达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巨大,至侦查终结止,尚有200万多元税款未能追缴,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人刘贤浩参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较大,至侦查终结止,尚有13万多元税款未能追缴,给国家利益造成较大的损失。被告单位景新公司的法人代表李志强以单位名义接受他人虚开的发票予以抵扣税款16万多元,数额较大,案发后,其所在单位能退清抵扣的税款,挽回了国家税款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志强应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达坚所提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受票方即佛山电子总公司、佛山中能公司的负责人均证实与江门的伟达公司、颖峰公司、宏宇公司无实际交易货物,却接受了开票方江门该3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事实,与江门开票方3公司的证人证言证实的事实相一致,且被告人刘贤浩也供称宏宇公司与受票方无实际的货物交易,至于被告人黄达坚、刘贤浩谁是宏宇公司的真正老板,宏宇公司在被告人刘贤浩办理工商登记成立后,再由被告人黄达坚联系业务,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收取手续费的形式来赚钱,起诉书认定的第2、3单犯罪事实均由黄达坚联系开票方并商谈收取手续费的问题,由江门的伟达公司、颖峰公司、宏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达坚是伟达公司、颖峰公司的老板,被告人刘贤浩负责宏宇公司全面工作,因两人互相推诿,故认定谁是宏宇公司的真正的老板证据欠充分,只能根据两人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予以量刑。被告人黄达坚的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李俊池的证言,其向控、辩双方所作的证言前后矛盾,与开票方、受票方的一致证言相矛盾,陈伟明是佛山中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由其代表公司退出抵扣的税款,其证言能与本案中受票方和开票方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应予采信。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达坚、刘贤浩的第1单犯罪事实,因受票方抵扣的税款214万多元至今未退交税款,应认定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达坚、刘贤浩的第3单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志强供述证实刚开始是同黄达坚联系,包括怎样开票、走帐、付手续费,后来与刘贤浩、黄达坚均有联系,他们写好票后就通知其去拿。被告人刘贤浩证实被告人黄达坚联系被告人李志强虚开发票和走帐及谈如何收取开票的手续费,故被告人黄达坚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贤浩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宏宇公司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由其办理,公司人员的工资由其发放,且明知宏宇公司与受票方佛山电子总公司、佛山中能公司无货物交易,仍参与填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认定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证据俱在,不容否认,起诉书未对黄达坚和刘贤浩谁是宏宇公司的真正老板做出确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按照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予以量刑。被告人刘贤浩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贤浩所涉及的犯罪是单位犯罪,应对其以单位犯罪予以刑罚。经查不能成立,因该公司自成立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要目的,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辩称被告人刘贤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对被告人刘贤浩减轻处罚。经查,由其负责公司的全面业务,黄达坚负责联系业务,两人分工合作,在本案中,只能根据各被告人的作用予以量刑,不能划分主从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贤浩具有自首的情节和立功的表现。经向公安机关调查,不能成立。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贤浩的行为并没有对国家的税收造成重大的损失。该意见经查属实,但其行为虽未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但造成较大损失。量刑予以考虑。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1、3单犯罪事实中,宏宇公司与佛山电子总公司、景新公司之间是有实质的货物交易,并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节。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理由同上。被告人李志强的辩护人辩称第1、4、5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但辩称李志强在本案中属从犯和有自首的情节。经公安机关查证,不能成立。其所在单位景新公司是受票方,其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为了公司的利益,由其向同案两被告人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采取银行走帐的形式,掩盖其与开票方宏宇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事实,而同案两被告人是为其所在单位景新公司虚开发票,故两者的行为不能混淆,其只能对其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责。故不能认定其为本案的从犯。另因其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时逃避侦查,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达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刘贤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日起至日止),并处罚金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予以缴纳)  三、被告单位景新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李志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北&&   审 判 员 周 密&&   审 判 员 温友华&&  
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尹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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