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a类报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1 能不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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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05​年​版​)​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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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目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2)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9行&1/4或1/12)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行&21行)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2行-23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本月(季)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额
总分机构纳税人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分配所得税额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
否&□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填表日期:&&&年&&月&&日
代理申报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
6.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5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3.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22行=20行&21行。
5.第2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6.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23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28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29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31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32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确定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33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3行=30行&32行。
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
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七、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2.第11行=9行&10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3.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4.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
5.第20行“本期金额”=19行“累计金额”&1/4或1/12。
6.第22行=20行&21行。
7.第24行=22行-23行。
8.第28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
9.第29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1行。
2.第7行“本期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1列;第7行“累计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6列。
3.第12行、第23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1行。
4.第30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5.第32、33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与填表纳税人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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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20行。其中:第2行至第20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20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2行至第28行。其中:第22行至第28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2行至第28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30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30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20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2行至第28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30行。2.第31行至第37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30行基础上,填报第32行至第35行。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4行、第36行、第37行。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转入已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时,其在取得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时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本行以负数填列。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等。7.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8.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9.第10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0行=第4+5-6-7-8-9行。10.第1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11.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2行=第10行×11行,且第12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12.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13.第14、15行“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1)第14行“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13行≤第12行。(2)第15行“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30万元(含)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第13行≤第12行。14.第16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15.第17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等。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在本行填列,在本表第16行反映。16.第18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8行“累计金额”列=第12行-13行-16行-17行,当第18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17.第19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18.第20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0行“累计金额”列=第18行-19行,当第20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1.第22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2.第23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3行=第22行×1/12。(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3行=第22行×1/4。3.第24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应用写作文书、文学作品欣赏、幼儿教育、小学教育、行业资料、高等教育、3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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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 为贯彻落实《》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014年版)》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对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 三、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其中:第2行至第19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9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其中:第21行至第26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1行至第26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8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2.第29行至第35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8行基础上,填报第30行至第33行。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2行、第34行、第35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等。
7.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8.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9.第10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0行=第4+5-6-7-8-9行。
10.第1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1.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2行=第10行&11行,且第12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12.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13.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13行&第12行。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第13行&第12行。
14.第15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5.第16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6.第17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第12行-13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8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8.第19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9行&累计金额&列=第17行-18行,且第1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2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行=第21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行=第21行&1/4。
3.第23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行&23行。
5.第2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6.第26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5行=第24行-25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28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总分机构纳税人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30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31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3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33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34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6.第35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5行=第32行&34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2)第12行=第10行&11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3)第17行=第12行-13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
(4)第24行=第22行&23行。
(5)第26行=第24行-25行。
(6)第30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7)第31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8)第32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
(1)第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4、35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使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本表第1行至第6行由&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写。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4.第4行&应税收入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4行=第1行-2行-3行。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6行=第4行&5行。
7.本表第7行至第9行由&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报。第7行&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8.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7行&(1-第8行&应税所得率&)&第8行。
(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10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6行&10行。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9行&10行。
(三)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2.第13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3.第14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14行=第11行-12行-13行。当第14行&0时,本行填0。
(四)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核减后的数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1.第4行=第1行-第2行-第3行。
2.第6行=第4行&第5行。
3.第9行=第7行&(1-第8行)&第8行。
4.第11行=第6行(或第9行)&第10行。
5.第14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当第14行&0时,本行填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13.&合计&: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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