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报销制度报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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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托费等报销问题的补充意见
【颁布单位】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沪劳(85)资创字第207-2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07zcfg/gfxwj/9396.shtml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托费等报销问题的补充意见 此文章仅供VIP会员浏览,请登陆浏览全文在线数据库收录50万篇法律法规、裁判文书,可提供全文检索等多种组合检索方式,同时有会员收藏、自定义首页等个性功能。VIP会员服务费:960元/年,98元/月,5元/天。现在注册,网上付款,实时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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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有关费用报销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广西财政厅时间:查看次数:
各地、市财政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最近,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向我们询问在职职工参加学历教育费用报销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为加强干部职工教育,国家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在职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各种文化学习,经过十几年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干部队伍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财政体制、教育体制作了重大改革,改变了教育费用由国家全包的办法,采取以财政拨款为主渠道,个人部分付费的办法。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规范财政支出范围,有必要改革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学历教育费用开支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属财政供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国家职工参加中等专业学校、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生及其课程班)等学历教育所开支的一切费用原则上全部由个人自理;不属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的费用报销问题,可由单位自行决定。二、凡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干部培养计划学习的人员,可报销学费、资料费、差旅费。三、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及自治区财政厅颁发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学历教育费用报销方面的文件一律废止。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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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报销的一些问题
假设我所在的单位每年都会为员工的因公费用进行报销,最高额度为1000元,需要通过发票来报销。可是今年我只凑够了600元的发票,为了把报销金额全部用完,我又向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朋友要了400元的发票。最后我们单位1000元的费用给我报下来了。其中600元是我的没问题,请问,那剩下来的400元应该归谁所有?
提问者采纳
400元仍然归你所有。
不要追问,再追问我就糊涂了。ok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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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的详细情况(编号:0-509738)
受理单位:
来信时间:
来信主题:
机关事业单位攻读在职研究生费用报销问题?
来信内容:
襄阳有这方面政策没?
海门市教育局文件
海教财〔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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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教师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
有关费用报销的规定
各中小学校、直属单位:
根据南通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有关费用报销的规定明确如下:
凡经单位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其培养费2008年以前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的仍按海教财〔2004〕24号文件执行,2009年以后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的由市教育局、所在单位、个人各分担三分之一。在读期间的培养费先由教师个人垫支或向学校借支。由市教育局承担的费用,学校凭教师攻读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培养费收据及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经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后,由市教育局拨付到学校。由学校承担的费用,教师毕业后凭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到学校报销。学习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按财政规定标准)凭培养学校面授、考试的通知单,由所在单位报销,其入学考试报名费、辅导费、书籍资料费由教师本人承担。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学业的(未取得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已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
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实行服务期制度。由单位选送接受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教师,入学前须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并办理公证手续。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五年,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离开原单位,须向原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交还全部培养费用,所缴培养培养费须在办理调离手续前交清。
海门市教育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来信已转受理单位,正在处理中
回复的详细情况
回复单位:
回复时间:
回复内容:
感谢您对襄阳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您所咨询的襄阳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事宜现答复如下:
一、2002年襄樊市委组织部《关于明确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有关待遇的通知》(襄组通[2002]22号)对经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人事局或经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员,在完成主办大学规定的学业,获得大学颁发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毕业或结业证书后,在市内干部使用、职称评定和工资待遇上,以研究生同等学历对待;
二、2009年襄樊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第六期教育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的通知》(襄教文[号)规定:
1、中小学教管人员和高中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其所在学校承担的费用应不低于总费用的70%;同时学习者应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
2、获得“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者,在市区干部使用、职称评定和工资福利待遇上,以研究生同等学历对待(襄组通[2002]22号)。
目前,我市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学员只出台了以上政策。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襄阳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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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襄城新街16号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老公安局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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