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需求超过特定期限啥意思

日 – 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大数定律的内容及保险学意义,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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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险费率 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大数定律的内容及保险学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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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个人养老保险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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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保险以城乡居民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人身保险。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对象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保险期限和养老金额取期意&&&&义保证再生产和社会安全
个人养老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和养老金额领取期。保险费缴费期从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第一期保险费起,至约定缴费期满为止;养老金领取从被保险人约定的缴费期满的次月起,至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个人养老保险的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可获10年固定年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固定年金期间身故,其受益人(未的,可由其法定继个人养老保险承人)可继续领取至10年,保险责任方告终止;如果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健在,则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保险责任方告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内身故,可按规定领取死亡,保险责任终止。
个人养老保险费缴付方式可按月、季、年交付,亦可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每个被保险人月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年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开始领取的年龄分别为50、55、60、65等四档,投保人可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档次。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满2年,如有急需,可凭单证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70%,借款期限不得超过7个月。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借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效力终止。[1]
个人养老保险为我国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社保局:未参加的城镇企业(含已破产、解体、关闭企业)的失业职工;具有本市户口(含)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具有本市户口(含农村户口)和《运营证》的个体运输业主及其雇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职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具有本市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单位的漏投保人员;复员退伍未安置的军人。[2](仅指)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个人养老保险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以缴纳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
保险属于,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
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以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个人养老保险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①保险是一种;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个人养老保险漫画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养老保险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简单说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
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实行与个人帐户相结合。⑴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企业缴纳 20%,个人缴纳8%缴纳。
缴费基数:(实际上年月平均工资)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的基数。
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养老保险查询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招人员、失业后人员以本人到企业工作第一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按其缴纳基数3%划入个人账户,共11%计入个人账户。但从2006年一月起,国家规定企业不再将3%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完全是个人缴费部分。
参加养老保险的员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员工个人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余额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并入养老保险金;(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为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的。
(4)在《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含)满10年以上;
在《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取。
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组成。各国设计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缴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个人养老保险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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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险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的可分配,按一定的比例、以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 在目前的统计口径中,分红、分红、分红及其他有分红功能的险种都被列入分红险范围。2012年12月,央视曝光分红保险猫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红利来源、利差益和对&&&&象和保险公司之间共同承担相关事件2012年12月央视曝光分红保险猫腻
分红险起源于固定利率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和市场变动风险在和保险公司之间共同承担。例如,在1994年-1999年期间,保单一般在8-10%左右,因为那个时候的也是这个利率.保单的这个预定利率是什么含义呢?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按照这个利率给付投保人,那就肯定要求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这个.但事实上,后来银行连续7次下调利率,导致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达不到当初预定的8-10%,假定投资收益率是3.5%,那么保险公司自己要贴补这个差额,对保险公司是很不利的,而假定后来的投资收益率是15%呢,对客户又是很不利的,所以为了应付这个问题,就把利率(主要是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这就产生了分红险这个概念.意味着投资收益不好时没有分红,好的时候有分红.为了避免分红在不同年度间的波动,保险公司一般会把在不同年份之间平滑。的来源于、利差益和所产生的可分配。
(1)死差益
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2)利差益
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3)费差益
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分红险
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的来源。
这种将利差、费差、死差这“三差”参与红利分配的方法,为美式分红方法;而保额分红则属于“英式分红”,是以保额为基础进行分红,将当期红利增加到保单的现有保额之上。此种分红方式更能突出特有的投资与保障的特性,使人在保障期内无需核保、申请增加保额便可满足其不断增长的保障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因通货膨胀可能导致的保障贬值。
规定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应将可分配的70%分配给客户。
分配有两种方式:和。现金红利是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持有人。目前国内大多保险公司采取这种方式。增额红利是指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的方式分配红利。
在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下,红利可以采取多种领取方式:现金、累积生息、抵交和购买保险。依据功能,可以分为投资和保障两类。投资型分红险以分红产品为代表,主要为一次性缴费的保险,通常为5年或10年期。它的保障功能相对较弱,多数只提供人身死亡或者全残保障,不能附加各种或。在给付额度上,意外死亡一般为所交的两到三倍,自然或疾病死亡给付只略高于所缴保费。比如某保险公司的银保分红产品,在一年内身故只退回;一年以后疾病身故分红险则按赔偿;意外身故则按保额3倍赔偿。保障型分红险主要是带分红功能的普通产品,如两全和定期分红保险等。这类保险侧重人身保障功能,分红只是作为附加利益。以两全分红保险为例,在固定返还的同时,还有固定保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障,红利将按照公司每年的经营投资状况分配,没有确定额度。保障型的分红保险通常都可作为主险附加、和,能形成完善的保障计划。用比较高,具有确定的利益保证和获取的机会。分红是不固定的,分红水平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保险公司与客户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分享经营成果。的红利是从保险公司可分配中分享到的金额。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保险公司、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1. 分红型保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最“便宜”的保险。保险公司收了您和其他人分红险的如果去掉赔付和公司运营成本后来有剩余的话,剩余的钱会通过返还给您。保险公司拿您的保费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的七成以上也会通过红利方式返还给您。通过这些可以保证您得到保障而相应付出的金钱是最少的。
2. 分红险的分红收益是不确定的,因为其来源是费差、利差和死差,当保险公司的盈利多时分到的红利就多,当保险公司的盈利少时分到的红利就少,具体客户能得到多少现金要看合同里写了多少,所以用来理财不合适,用来防范风险才是其最大的优势。所谓最低保证利率的分红不是分红险,而是叫万能险,是另外一种保险,比如阳光保险集团推出的财富双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的最低保证利率就是2.5%。
3. 抵御各种金融风险。分红险某种意义上也把自己的收益和和客户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样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润必然尽力保证客户的保值增值。日,央视《》曝光称,所谓的分红式保险,堂而皇之地在银行销售,其承诺的高收益甚至比同期的银行存款的利息还要低。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片面的追逐利润,故意隐瞒收益率等关键问题,误导消费者。
专家指出,真正的分红险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互助型保险公司,买保险即为入股分红险。另一种分红险是作为保险营销手段产生的,保险资金必然会产生闲置,闲置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活动有可能产生利润。如果从中拿出一部分来返还给消费者,就叫红利,但这个红利只是营销手段,不是股份带来的。分红险的主要投资渠道为国债、存款、基金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也正由此而与等投资型有很大的不同。1.首先投保时,在领取方式中有几个选择
1.累计生息 这里提示的是红利放在保险公司是按基准利率滚存的,并不会继续产生红利.(不推荐)
2.抵交没什么好解释的,就从字面理解就好.
3.购买保险.我们购买的保险中都有一部分是初始费用(就是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而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的话,这笔钱就全部进你的帐户而不扣除初始费用.很合算
,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按一定的比例、以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1),是分红险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2),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3),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中德安联人寿旗下产品“超级随心”在五个方面全面突破传统,帮助客户真正实现保险计划的量身定制:加长了保障期,可在5-100年中任选保障期;极大地延长了,并且1-60年中任意选;满期金可选择不同的领取方式,不仅可以自行设定领取频率、领取金额,更可以等额或增额领取;可与十余种无限制的搭配组合以及将限制延长至出生7天至90岁。这一系列创新特色使得产品可以灵活地适应各种个性化的,将客户自身意愿与特殊需求的可实现程度做到最大。此外,该款产品还有非常人性化的设计,区别于一般产品为1000的倍数,保额可以设置为1的倍数,为消费者的和保额设定带来更大的灵活性。是世界各国公司规避,保证自身稳健经营的有效手段。相对于传统保障型的寿险,分红保单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的是非保障的保险利益,的分配还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负债水平、以及偿付能力。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各国机构分红险都非常重视对的监管,除了将保险监管的重点集中在分红产品的演示、分红基金的红利分配、分红基金的信息披露、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和分红基金的负债确认等方面外,对不同的红利分配方式形成了不同的监管模式。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公司的“三差收益”即死差异、利差异和费差异。红利的分配方法主要有法和法,两种分配方法代表了不同的分配政策和红利理念,所反映的透明度以及内涵的公平性各不相同,对份额、以及寿险公司的影响也不同,因此从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出发,寿险公司内部应当对红利分配方法的制定及改变持十分审慎的态度,既要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贯彻诚信经营和红利分配的公平原则,又要充分考虑红利分配对公司未来红利水平、投资策略以及偿付能力的影响。
1.现金红利法
采用现金红利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首先根据当年度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考虑指定精算师的意见后决定当年度的可分配盈余,各之间按它们对总盈余的贡献大小决定保单红利。保单之间的红利分配随产品、、性别和保单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反映了保单持有人对分红的贡献比率。一般情况下,寿险公司不会把分红账户每年产生的盈余全部作为可分配盈余,而是会根据经营状况,在保证未来红利基本平稳的条件下进行分配。未被分配的盈余留存公司,用以平滑未来红利、支付末期红利或作为股东的权益。法下盈余分配的体现了红利分配在不同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公平性原则。
在现金红利法下,保单持有人一般可以选择将红利留存公司累计生息、以现金支取分红险红利、抵扣下一期等方法支配现金红利,对保单持有人来说,现金红利的选择比较灵活,满足了客户对红利的多种需求。对保险公司来说,在增加公司的现金流支出的同时减少了负债,减轻了公司偿付能力的压力。但是,现金红利法这种分配政策较为透明,公司在市场压力下不得不将大部分分配出去以保持较高的红利率来吸引持有人,这部分不能被有效地利用,使寿险公司减少。此外每年支付的会对寿险公司的产生较大压力,为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寿险公司会相应降低投资于的比例,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投资收益,保单持有人最终获得的红利也较低。现金红利法是北美地区寿险公司通常采用的一种红利分配方法。
2.增额红利法
增额红利法以增加保单现有的形式分配红利,保单持有人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期满或退保时才能真正拿到所分配的红利。增额红利由定期增额红利、特殊增额红利和末期红利三部分组成。定期增额红利每年采用、或双利率法将红利以一定的比例增加;特殊增额红利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政府税收政策的变动时将红利一次性地增加保险金额;末期红利一般为已分配红利或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将部分期间内产生的递延至保单期末进行分配,减少了保单期间内红利来源的不确定性,使每年的红利水平趋于平稳。
法赋予公司足够的灵活性对红利分配进行平滑,保持每年红利水平的平稳,并以末期红利进行最终调节。由于没有流出以及对红利分配的递延增加了寿险公司的,同时不存在红利现金流出压力,寿险公司可以增加的投资比例,这从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分红基金的投资收益,提升了保单持有人的红利收入。但是在法下,保单持有人处理红利的唯一选择就是增加保单的保险余额,并且只有在保单期满或终止时才能获得红利收入,保单持有人选择红利的灵活性较低,丧失了对红利的支配权。此外在增额红利分配政策下,红利分配基本上由寿险公司决定,很难向解释现行分配政策的合理性以及对持有人利益产生的影响,尤其在寿险公司利用末期红利对红利进行平滑后,缺乏基本的透明度。增额红利法是英国公司采用的一种红利分配方法,这种分配方法必须在比较成熟的环境下运行。保障持有人利益和保证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是机构对业务分红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但是在不同的红利分配方法下保险监管的理念和模式是不同的。
美国寿险公司提供的分红保单大都以法进行分配,分红保险的监管模式属于“市场导向”型的。因为在现金红利法下,虽然公司有权决定当期的可分配盈余,也可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动来调整红利,并将部分盈余留存至期末发放末期红利,但是鉴于高度的市场竞争以及客户投资理财的日趋专业化,寿险公司一般不会留存过多的盈余在分红基金内。再加上按照贡献法计算每张的红利,透明度较高,寿险公司可操控的余地较小。因此对现金红利法分配的的监管理念是:在市场比较透明和有效的前提下,保单红利水平是潜在客户选择寿险公司的重要依据。除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外,保持具有竞争力的保单红利支付是寿险公司争取更多市场份额的关键因素。因此不论是相互型寿险公司还是股份制寿险公司经营的分红保险,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将分红基金的分配看成是一种市场行为,对盈余分配过程中的相关决策完全由公司董事会在考虑了指定师的意见后,通过分析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比较市场其他竞争主体的分红水平后做出的判断,监管机构并不过多地干预寿险公司的红利政策,只是提出了一些精算指导原则供寿险公司的精算师在职业准则范围内参考。
英国寿险市场的分红全部采用分配方法,在这种分配方式下,不论是其每期增额红利的决定还是末期红利的决定都赋予了寿险公司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分红保单盈余分配的透明度以及对保单持有人合理预期的考虑长期以来一直是机构关注的焦点,“自由与公开化”成为英国监管的主导思想。为了提高分红保单盈余分配的透明度、改进盈余分配管理措施,从2001年2月开始,英国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开始对分红保单的经营管理以及分红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整理和回顾,发布了167号咨询公告,要求公司采用财务管理操作惯例与原则(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of Financial Management,PPFM)管理分红业务。
P甲M针对分红基金的支付方式、、业务风险、分红基金的费用收取和分摊、可继承、新业务、以及股东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规定和要求。PPFM监管的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着重强调了分红基金管理中的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虽然FSA没有直接规定与限制公司的具体分配行为,但是寿险公司必须向FSA、持有人提供充分、完备的信息。二是PPFM没有直接提出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但要求寿险公司在一个较为透明的环境中运作分红基金,尤其是要求寿险公司的指定精算师对红利平滑、费用的收取与分摊、投资的分配与收益的分摊等方面的操作方式与相关信息做出解释和说明,指定精算师必须把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保障的利益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因此财务管理操作惯例与原则的实施,使英国的经营和管理更加透明和公开化,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也得到更好地保障。
美国分红保险的分配采用法,倡导“市场主导型”的监管模式,英国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采用法,倡导的是“自由和公开化”的监管模式。我国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同时采用了现金红利法和增额红利法,两种红利分配方法贯穿于同一张分红中,虽然对保单持有人来说红利的选择权增加了,但是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更加复杂,对分红保险的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的市场刚刚形成,无论是公司对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还是机构对分红保险的监管规定都不很成熟,从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规范我国分红保险市场出发,有必要探讨符合我国分红保险发展的监管模式,那就是在公开、透明基础上的市场导向型的监管模式,并把以下几个方面作为未来分红保险监管政策和措施改进和完善的主要方向。
1.明确分红基金的盈余来源
确认和分配分红保险产生的是分红保险经营管理和监管的核心。目前寿险市场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三差收益”分红,也有“二差收益”分红和“一差收益”分红。有些公司只将产生利源的部分拿来分配,而隐藏可能发生损失的部分,这种分配的做法将误导对红利的合理预期,忽视分红中蕴含的风险。因此监管机构必须明确的盈余来源与确定方法,无论是死差异、利差异、费差异还是退保益、投资等都应当列入分红保单持有人能够获得的保单盈余部分,然后按相应的红利分配法进行分红。只有这样才能让投保人选择那些业务经营稳健、红利水平稳定的寿险公司,才有利于的公平竞争。
2.监管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
我国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允许选择两种红利分配方式,即和增额红利。现金红利法和法对份额、、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公司的影响不同,所体现的透明度以及内涵的公平性也不同,在具体操作和会计处理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别。但是目前各家公司对两种分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很难让保单持有人产生理性的信服感,更不用说形成对未来红利水平的合理预期。因此为了保证寿险公司所采取的分配方法和红利政策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同时切实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机构应当对不同分配方法在财务报告中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尤其对那些多年没有产生盈余的分红基金,要求公司的师依据未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利率的波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投资收益水平等因素做出合理和谨慎的判断,并出具精算声明书。
3.强调分红保险的透明和信息披露
不论是采用法还是法,的红利计算和分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持有人很难清晰地理解,也无法在自身利益受到影响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采取保护的措施。因此强调分红保险基金管理中的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监管机构除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分红何险的投资收益情况、费用支出和方法、本年度的和可分配盈余、保单持有人应获得金额、增额后的、红利计算的基础和计算方法等外,为了提高红利分配的透明度,监管机构可以借鉴英国的“财务管理操作惯例和原则”,要求各家公司提供充分和完备的信息,以正式文件形式解释和说明年度红利和末期红利的决定方法、增额的红利利率、分红基金和分红业务负债之间的匹配程度、分红基金可能面临的业务风险、寿险公司决定分红基金能够承保的新业务量的方法和相关的操作以及红利在不同年代、不同类型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分配情况等,以便保险监管机构、保单持有人对寿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做出适当的判断。
4.加快我国指定精算师制度建设
在英国、美国以及其他许多国家,保证分配的公平、客观是指定精算师的重要职责之一。指定精算师需要在考虑持有人的利益后对分红基金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提出相关建议,公司董事会考虑指定精算师提供的意见后作出盈余。指定精算师负责对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做出解释,代表监管机构来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在保险公司内部扮演监督人和咨询人的角色。我国机构虽然要求各家公司的精算责任人必须在公司提供的专题财务报告和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签字,但是我国的精算责任人更多代表着一种财务管理人的角色,而不是监管人的角色。因此为了更加公正地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尊重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保险监管机构应该与精算协会通力合作,加快我国指定精算师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指定精算师报告体系,利用指定精算师的法律职能对分红基金进行正规、有效的监管。
5.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
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代表了保单持有人对未来水平及分配方式的预期,它是建立在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以及保单红利演示基础上的。公司在进行分红业务管理和分配时必须考虑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它是衡量分红保单经营管理,尤其是盈余分配中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标准,也是解决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已成为监管机构和界日益关注的焦点,我国由于开办的时间很短,无论是寿险公司还是机构对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并没有引起真正的重视,不合实情的演示、销售过程中承诺高回报、隐瞒红利的不确定性等误导客户产生合理预期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分红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就这个问题,保险监管机构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委托精算协会在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精算实务准则,提出与分红保险有关的精算指导原则作为分红基金管理和分配的具体标准和依据。利用指定精算师的职责,在信息公开化的基础上,逐渐培养保单持有人形成正确、合理的保单预期,为分红市场的成熟创造条件。,属于投资类保险产品。购买分红险的人在获得身故保障和返还的同时,还可以以的方式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分红险可分配来源于保险公司假设的死亡率、和费用率与实际的差异。比如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实际群的死亡率比假设的低,或者实际投资收益高于假设的收益。这些差异使得保险公司产生了一定的盈余,这就是分红险可分配盈余的来源。
规定,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应将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红利分配有两种方式:和增额红利。现金红利是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增额红利是指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的方式分配红利。目前国内大多保险公司采取现金红利方式。
在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下,红利可以采取多种领取方式:现金、累积生息、抵交保费和购买减额交清保险。1、保险公司如何提供红利通知书。保险公司每年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告知客户红利分配的有关政策、本年度红利及累积红利。如果以电子邮件等非纸质方式提供红利通知书,须经投保人同意。
2、联系方式检查。建议消费者经常检查一下自己的保单,一旦发现保单上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与现有的联系方式有出入时,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通过电话将自己新的联系方式告知保险公司,使保单处于一种可服务状态。
3、缴费情况和效力问题检查。为了方便客户也是为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现在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划款方式缴纳保险费。但一是由于一些市民疏忽了保险的缴费时间而忘记预存保费,二是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三是在清理银行账户时不慎把缴保费的银行账户注销了,导致扣款不成功(保险费扣款不成功会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从而使保户的保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建议消费者应该经常检查自己的保单和账户的状态,可以在下一次缴费时间之前一个月将应缴纳保费足额存入约定账户,并考虑银行可能会收取的小额存款管理费。同时及时关注账户变动情况,如果转账未成功,请及时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予以解决。若要避免预存时间过长,发生资金利息损失,建议消费者牢牢记住缴纳保费的时间或者在手机上设置待办事项到期提醒自己。
4、牢记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所有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客户遇到问题和有服务需求时,可以拨打保单上列明的客服电话与保险公司联系。
5、签名和年龄等细节问题。仔细检查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名栏、被保险人签名栏、受益人姓名栏、被保险人年龄栏等细节。若发现当初投保时未亲笔签名,或被保险人年龄有误,或者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受益人,都应及时与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取得联系,办妥相关手续,落实做好需要的工作。目前,分红险在市场上卖得异常红火。据最新数字统计,分红险市场份额已达到1000多亿元。在1000多亿的庞大市场份额中,人们大多是冲着分红的“钱”景而去的。购买分红险有八大误区,你知道多少?
一:分红险有高回报,能赚钱
其实分红险首先是保险,其次才考虑投资功能。其保障的本质与传统的险种并没有差异,而红利的分配视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具有不确定性。一些保险公司宣传承诺保底分红,且分红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把保本保息外加分红作为卖点,这是违背有关监管部门不允许保险公司承诺保底分红率的规定的。
二:拿分红利率和储蓄利率比较
有的保险公司在推销分红险的时候,拿保单分红的回报率和银行储蓄利率相提并论。但专家指出,保险和银行储蓄根本是两码事,保险公司的分红标准并不是像银行利率那样计算出来的。银行存款利息的计算是以本金为基础,乘以利率。而保险公司计算分红金额不是以投保人的消费为基础来计算的,如1万元的分红险保费,要扣掉保险公司的开支、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等各项费用后,才用来计算分红收益。事实上,大多数分红险种真正的红利分配是根据每一保单的年度末现金价值进行计算再分配给投保人红利的,而现金价值则根据险种的不同都在保费的基础上打了一定折扣。有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故意混淆概念,让一般的投保人误以为分红险就好像钱存银行而回报率又比银行高。
三:分红险一定有分红
分红险除一般的保障功能(生存领取、死亡和重疾给付等)外,还有分红收益,主要来源于该险种投资账户的可分配盈余,但红利作为附加的投资功能,既可能有投资回报,也可能存在投资风险。有的保险公司会在保单上写上分红率的大致范围,比如高分红是6%,中分红是5%,低分红是4%,这其实是一个容易让普通投保人产生错觉的宣传方法,误以为最低分红率就是4%。实际上,分红本身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分红率有可能低于4%,甚至红利为零的可能性也一样存在。
四:将不同险种做片面对比
对于分红保险产品,购买者应了解该产品的保险责任、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等事项。由于各种分红险的设计有一定差异,分红险所能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各有不同,消费者应全面把握分红产品的保障和投资作用,不要将不同分红险的红利多少做简单、片面的比较。
五:利用银行信誉,将保险当成储蓄卖
当前,保险公司纷纷和银行联手,通过代销的方式将保险产品通过银行卖出去,保险代理人在卖出这些分红产品时也动起了脑筋,他们借助银行的信誉,把分红保险打扮成储蓄品种来卖,这样很容易使那些认为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普通消费者上当。分红险和储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金融工具,使用这两种工具的人群,其投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如果普通客户在不了解分红险的情况下,贸然买进此类产品,极易产生纠纷。
六:以历史业绩暗示分红保障
在保险公司的误导宣传中,还有一种就是某些公司过度暗示其历史业绩,来显示高分红率,误导投保人。其实,一般分红险的红利大部分来源于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的高低与市场大环境的好坏有很大关系,而和历史业绩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七:购买分红险能“双重免税”
一些保险代理人在推销分红险时,用“双重免税”的说法来吸引客户投保。其实,分红险中根本没有所谓的“双重免税”。老百姓拿自己的钱去买保险,这些钱本身就是税后收入,不存在再次免税的问题。而且,分红险的红利所得不征税,和银行存款的利息税也不具可比性。
八:保险公司最保险
不少顾客购买分红险时,对资金的安全性显得顾虑重重,担心保险公司可能不保险。对此,一些保险代理人为了打消投保人的这种顾虑,在向客户推销分红险时,不仅宣传自己公司的经营投资状况如何良好,还声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破产,保险公司是国家信誉,将钱交给保险公司客户完全可以放心。但实际情况是,假若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投资失败也一样有风险。《保险法》只是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自行解散而已。保险专家提醒市民,分红险是市民投资的一个较好的渠道,但购买时同样不能忘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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