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度劳务审计费用计入什么科目营业费用怎么办

企业如何合理避税,哪些费用可以走管理费用、财务、营业、制造费用啊?请高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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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每月发生的业务怎样入费用。才能增大成本,减少利润啊?发放工资又怎样分滩啊??如何将每月销售收入确认推迟啊?
太多了,呵呵......我也相知道,不过一看头就晕了!呵呵...简单概括点就好了!
兄弟,你好好研究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限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巳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三条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额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律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讨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纳锐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严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将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人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章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章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人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环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须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偿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其他扣除项目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咨询费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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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费 指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或建议而支付的。如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税务师咨询相关税务问题而支付咨询费等,这类专业人员或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医师、药师、化工师、教师、管理师、营销策划师、广告策划师、ISO咨询师等,以及向虽没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职称,但可以提供相关信息的人员支付的信息费亦可以列入咨询费支出,咨询费可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咨询费一般以咨询问题产生的收益来定价。比例因时因事因人而异,高的可达50%,一般的在10%以内。比&&&&例高的可达50%法律风险避税
⑴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⑵专家咨询费标准: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人员 500-8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00-500 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00-4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60-100 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0-80 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咨询费、劳务费、服务费都属于交纳营业税的范畴 ;
按照咨询费、、服务费的实际收入额交纳5%的营业税;
再按营业税额交纳7%的(郊区为5%);
再按营业税额交纳3%的;
以上为咨询费、劳务费、服务费应交纳的流转税。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很多企业或个人为达到避税、减税,或企业资产变现 ,或账外现金交易的目的,经常以咨询费名义作帐,这对咨询行业与法治建设都是非常有害的行为。⒈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①交通运输业,税率3%;②建筑业,税率3%;③金融保险业,税率5%;④邮电通信业,税率3%;⑤文化体育业,税率3%;⑥娱乐业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但是从日起,台球、的营业税税率下调为5%;⑦,税率5%;⑧税率5%;⑨,税率5%。
⒉营业税税目注解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 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铁路运输业、公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其他交通运输业和交通运输辅助业。
(一)铁路运输业
铁路运输业可分为:
⒈中央铁路的运营业务,指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直接管辖和经营的铁路运输业务;
⒉中央地方合资铁路的运营业务,指由铁道部与地方政府或其他投资单位共同投资兴建经营的铁路运营业务;
⒊地方铁路的运营业务,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县投资兴建并经营的铁路运营业务;
⒋中央新建铁路的临时运营业务,指由铁道部修建的铁路,在尚未正式验收交付所属铁路局运营之前,进行试运行或临时性运输的业务。
铁路运输业不包括地下铁路的运营;也不包括铁道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商业、教育、科研、卫生等业务活动。
(二)公路运输业
公路运输业,包括汽车、兽力车、人力车等运输工具进行的公路客货运输活动,不包括城市内公共交通。
(三)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进行的气体、液体、浆体等的运输活动,也包括泵站的运行,不包括管道的维护。
(四)水上运输业
水上运输业,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 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五)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提指航空公司、飞机场、 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中国境内航行或在中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六)装卸搬运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 、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 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建筑业,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 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 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 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 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种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 (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 爆破等工程作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的业务,包括贷款、、、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⒈货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贷款和专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专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⒉,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 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用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⒊,是指转让外汇、或非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等.
⒋金融经纪业,是指托他人经营的业务.
⒌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粘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等.
存款或购入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一)邮政
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⒈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
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
⒉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⒊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 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⒋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 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⒌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缮馍蓄的业务.
⒍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⒈电报,是指用电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 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抄录去报报底等.
⒉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⒊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 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⒋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⒌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他纸、电话号码簿、 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等)的业务.
⒍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一)文化业
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⒈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 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⒉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 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⒊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⒋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 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二)体育业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音乐茶座、台凯、高尔夫凯、保龄凯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舞厅,是指供顾客时跳舞活动的场所.
(三)卡拉OK歌舞厅
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间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四)音乐茶座
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 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五)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游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 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找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⒈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⒉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⒊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⒋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四)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住宿、 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 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不按本税目征税.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 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八)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払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复印、晒图、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要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 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 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合作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的行为.
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 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六)转让商誉
转让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以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刏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刏物
销售其他土附刏,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刏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刏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刏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以上规定,你说的咨询费\服务费属于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⒉你说的劳务费,需要具体分析:
取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费需要缴纳增值税.
其他劳务费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其中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费需要缴纳3%的营业税,其他劳务费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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