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账号是什么结算的含义功能是什么?

个人结算账户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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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结算账户是指个人专门的账户用来办理汇款、、投资、贷款等各项。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是指个人客户凭个人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账户。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个人结算账户没有个数限制,您可以根据您的实际需要在本地或异地开立多个结算账户。
您是否考虑过使用专门的账户来办理汇款、、投资、贷款等各项?现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我行已率先推出个人结算账户,助您更好地管理资金往来,并为您提供了将活期储蓄账户直接转为结算账户的便利。
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是指个人客户凭个人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作为中国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2002年“中国最佳银行”和“中国最佳零售银行”。此次在国内率先推出个人结算账户,旨在以丰富的结算产品、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和领先的科技系统,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好的账户管理服务。
电子银行领先同业
拥有完备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并拥有国内最多的ATM机,为您安全、迅速、准确地办理各种结算服务提供坚实保障。工商银行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数据大集中,可确保您的汇款和实时到帐,同时,您还可以方便的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进行股票、基金、等各项,把握每一个投资机会。
丰富的结算产品
在国内领域占据了最大的市场份额,拥有最丰富的个人结算产品,与多个行业建立了广泛的业务合作关系。通过我行个人结算账户,您不仅可以方便的办理转账汇款、、网上购物、缴费等居家理财业务,还可以办理各种贷款、投资服务。
营业网点遍布全国
在您身边,值得信赖,遍布全国的2万多个营业网点均可为您办理多种。另外,我行71家境外机构还可为您提供最便捷的汇款业务。1. 个人结算账户与有什么区别?
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实施后,您与他人或单位的资金收付结算都须通过结算账户办理,同时,原来活期储蓄账户的许多功能都可通过结算账户来实现。个人结算账户和活期储蓄账户的异同如下:
(1) 共同点:
a. 都可以存取现金。
b. 都可获得(结算账户存款利率同活期储蓄账户)。
c. 本人名下的个人结算账户和活期储蓄账户之间可以相互。
(2) 不同点:
a. 《》实施后,您在办理对外的资金转出或接受外部的资金转入时(包括本人异地账户)只能通过结算账户办理。
b. 只能办理本人名下的存取款业务和转账,而不能对他人或单位转账,也不能接受他人或单位的资金转入。
我行已将您目前正在办理和以前办理过的活期储蓄账户从功能上转为结算账户,以确保您的正常使用,您只需到我行办理业务时确认账户性质即可。
2. 哪些业务必须通过结算账户办理?
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您在银行办理如下业务时须通过结算账户办理:
(1) 接受他人或单位的资金转入(如账户、接收他人或单位的汇款)
(2) 给本人名下的汇款(包括本人的活期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
(3) 对外转账/汇款(给他人或单位转账汇款)
(4) 刷卡/消费(通过牡丹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或网上购物)
(5) 缴费(缴纳电话费、手机费等)
(6) 投资(、基金、保险,证券投资等)
(7) 贷款(、、等多种贷款的发放和偿还)
(8) 办理信用卡、
3. 个人结算账户是否有个数限制?
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个人结算账户没有个数限制,您可以根据您的实际需要在本地或异地开立多个结算账户。
(您可以新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也可以方便地将现有的活期储蓄账户转变为个人结算账户。您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活期储蓄账户/灵通卡,到我行当地分行任一营业网点即可申请开立,您还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亦需携带身份证件)。
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如果您的活期储蓄存折/灵通卡是单位/奖金的账户,则此账户将自动成为结算账户,您无须再与我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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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经济往来引起的货币收付关系进行清偿的办法。在中国,根据不同经济往来的特点、形式及需要,分为和两种方式。亦&&&&称按&&&&照支付形式的不同分为
结算亦称,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经济单位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而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结算按支付形式的不同分为、转让和。现金结算是收付款双方直接以现金进行的收付。票据转让是以票据的给付表明债权债务关系。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或网上支付平台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
在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等社会经济活动中,结算归属于交换。交换是交付商品、劳务等标的与支付货币两大对立流程的统一。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体之间,交换遵循的原则是等价和同步。同步交换,是的保证。许多情况下由于交易标的的流转验收(如商品货物的流动交接、服务劳务的转化)需要过程,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异步和分离的矛盾不可避免, 而异步交换,先收受的一方容易违背道德和协议,破坏,故先的一方往往会受制于人,自陷被动、弱势的境地,承担风险。 异步交换必须附加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交换才能顺利完成。因此,为确保要遵循同步交换的原则,防范异步交换风险。这就要求支付货币应与交付[1]的流程相适配,以实现同步交换。
按同步交换原理,结算方式又可分为一步支付方式和分步支付方式。对当面现货交易,适配即时性直接付转的一步支付方式,如、转让都是一步支付方式。中的及网上直转也是一步支付,转账结算一般适用于隔面现货交易,但若无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一步支付导致异步交换容易引发非等价交换风险,现实中买方先付款后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收获标的,卖方先交货后不能按时如数收到价款,被拖延、折扣或拒付等引发经济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
对隔面或期货交易,适配与交付标的过程化相呼应的分步支付方式。如国际贸易中结算和第三方都是分步支付方式。在电子商务中,支付问题曾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之一,卖家不愿先发货,怕货发出后不能收回货款;买家不愿先支付,担心支付后拿不到商品或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博弈的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承担异步交换或将导致的风险,网上购物无法进行。为应合同步交换的市场需求,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此方式即款项从启动支付到所有权转移至对方不是一步完成,而是在中间增加中介托管环节,由原来的直接付转改进到间接汇转,业务由一步完成变为分步操作,从而形成一个可监可控的过程,按步骤有条件进行支付。这样就可货走货路,款走款路,两相呼应,同步起落,使资金流适配货物流节奏达到同步相应的效果,使方式更科学化,合理化的应合市场需求。截止2010年,中国的第三方支付产品如、、等主要面向电子商务,另外已有浦发银行的保付通和建行的等面向网下非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将成为普及网上网下的平常的支付结算方式,以分步支付实现同步交换,支付结算体系将更加科学和完善。[1]所谓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各单位(或个人)之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结算方式是办理的具体组织形式,是结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交易货款支付的地点、时间和条件,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结算凭证及其传递的程序和方法等。现行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异地等七种。这七种结算方式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和两大类;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方式、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大类。其中,同城结算方式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有和银行本票。异地结算方式是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包括银行汇票、汇兑结算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通用结算方式是指既适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结算,又适用于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结算,具体包括商业汇票和委托收款,其中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又可分为和。种类
有效期(签发日期)
电汇、信汇
电报(邮寄划回)
验单3天、验货10天
通过的传递进行资金划拨的清算方法。主要用于经济组织、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之间的资金往来清算。
在中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围绕贯彻国家财政经济总方针和实现银行的中心任务开展业务。由于私人资本主义的大量存在,在当时既有旧银行做法,也有的新做法。旧的做法基本上沿用旧银行的一些结算方式,如、、及进出口押汇等。新的做法主要是群众创造的结算方式,达二三百种之多,实质上大同小异。后来,在全国进行了统一,主要方式有:四联结算收支凭证、、专用支票、铁路运输、一般支票、、电信票汇、代收异地款项、埠际押汇。总之,同城主要是,异地主要是,包括押汇和代收异地款项。
1953年进入建设时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产生了成套的8种结算方式,称“一般结算方式”,后修订为9种,简称“蓝皮书”。8种结算方式有:是、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是电信划拨(汇兑)结算、特种帐户结算、结算。9种方式:异地4种是、信用证、特种帐户、汇兑;同城 5种是同城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支票、限额支票。
年,银行结算工作出现了反复。这个时期的结算方式原规定异地结算有托收承付、汇兑、特种帐户、信用证4种。1959年确定特种帐户可用代替,信用证结算实际使用极少,两者都可停止使用,需要继续实行的是托收承付和汇兑两种。但到1962年为清理拖欠,又恢复了信用证结算。继续实行原来的规定,为付款委托书、、限额支票、计划结算、同城托收承付和无承付6种,由各分行根据当地情况选用,但同城结算方式不得用于异地,同城托收无承付不得用于商品交易。农村结算则由各行根据农村具体情况按结算原则制定比较合适的结算方式。
年,基本沿用60年代的方式。到70年代初期,结算制度处于恢复时期。1972年重新下达了《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并于日起在全国实行。方式规定为 3种:、和。对同城和县内结算只提出一些原则要求,具体做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自行规定。1976年又推广城乡限额结算。
1979年以后,对结算方式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地区试办了限额结算,1984年恢复了,1985年开办了,推广了收购农副产品。1980年增设了结算方式。1988年8月,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对银行结算进行了全国系统的改革。决定从日起废止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信用证、省内限额结算方式,同年8月1日废止结算方式。从1990年 4月 1日起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以帮助承担国家生产任务的企业收回货款。对于国家明令限制的企业和产品,不能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结算改革是建立以为主体的结算制度,因此,新银行结算办法将结算方式改称结算种类。新的结算种类是以、、和(简称“三票一卡”)为核心,并保留和改进了结算和结算。通过现金收付进行资金往来清算的办法。适用于:个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之间的借贷支付,以及个人消费品的购买基本上采用现金结算方式。机关、团体、部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按规定必须使用转帐结算方式。单位现金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只限于: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工资、津贴;对个人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其他支出。为便利经济单位的现金结算,并便于加强现金管理,国家规定对每个单位的上述现金开支、备用金、业务周转金等核定一个限额,作为单位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一般可按3~5日的日常零星现金开支核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超过核定限额以上的现金必须送存银行。制定库存限额是中国现金结算方式的一个特点。
对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现金结算方式也是有限制地使用。银行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贷款,应以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转帐方式结算,但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确需携带现金的,由客户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以便采购用;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通过银行以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支付现金,以畅其现金结算。
为稳定,加强对现金结算管理,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和《细则》中除了上述关于现金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规定外,还规定:各级人民银行应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银行则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即现金结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和现金管理检查;现金结算的限额为1000元,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以或支付,确需用大额现金结算的,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用,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其中,对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照超过额的10~30%处以罚金;对现金结算给予比优惠待遇的,或者只收现金拒收、、的,按的10~15%处以罚金;对利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的30~50%处以罚金。从网上支付的供给者来看,非银行和尚未介入,主要是一些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下属机构(如信息交换中心)。
从网上支付业务发展情况看,银行提供网上支付服务已经介入了,BtoB电子商务。在BtoC电子商务中,银行通过与BtoC供应商合作,为个人用户提供服务;在BtoB电子商务中,银行对BtoB的支持已从单纯的在网上为企业用户提供
服务,发展到介入企业的采购和,支付结算的手段也从单纯的转帐功能发展到结合企业的服务。从BtoC网上支付技术形式看,基于SSL的是网上支付的主流形式,而基于的网上支付发展则相对缓慢。招商银行同时提供基于的小额网上支付和基于的无限额支付,发展形式良好。
总的看来,我国银行网上支付系统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大部分银行无法提供全国联网的网上支付服务;在实现传统支付系统到网上支付系统的改造过程中,银行间缺乏合作,各自为政,未形成大型的支付网关,网上体系覆盖面较小;网上支付业务的标准性差,数据传输和处理标准不统一;网上银行法律框架亟待健全、完善等等。此外,中国网上支付体系的发展还受到来自社会等因素的限制。信用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前提之一。但从我国的信用制度现状看,社会整体信用制度不够健全,严重影响到市场主体对电子商务安全性的认知程度的提升;同时,基础通信设施不发达、企业信息化程度较低等因素的制约,网上支付体系的发展可谓任重而道远。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对应于发展的现状,当下的支付系统在BtoC方面已经能基本满足现实需要。虽然银行支付系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支持,但银行充当的角色还只是提供结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在许多政策、法规、标准尚未制定,尚不健全的情形下,期望银行冒着风险超前建立一套完善的网上结算体系,是不现实的想法,此为其一。
其二,从短期看,尽管技术标准、认证中心和支付网关的建立仍制约着网上支付系统的建设。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和网上银行的发展,导致源于市场选择作用而产生的龙头企业(银行)将产生,由这些龙头企业制定的行业标准的权威性将逐步确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之间的交叉认证将加强网上支付系统的建设与发展。最后,经过市场的进一步选择和检验,具有生命力和权威性的为数不多的企业将通过谈判和协商的方式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
其三,正会同国家立法机构采取积极的态度推动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管理办法也即将出台,网上支付的有关法律框架正在逐步形成,这将进一步促进网上系统的发展。
其四,要最终建成完善的网上支付系统以支撑成熟的电子商务运作,有待银行业实现全国性的跨行联网清算体系的建成。中国的商业银行都在积极加快各自的网上支付结算系统建设,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一个有效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中国网上支付系统将构建起来。下面通过来自国内著名的互联网经济研究中心--iRresearch艾瑞市场咨询关于2005年国内网上支付调查研究报告的具体数据来纵观我国网上支付的发展状况:
“近几年来,我国的网上支付经历了缓慢的引入培育阶段之后,逐渐进入速度较快的成长阶段。为了促进人们对该市场的理性认识,促进该市场的更快成熟,国内著名的互联网经济研究中心--iRresearch艾瑞市场咨询历时半年时间对中国网上支付市场进行专业研究,并于日前正式发布《2005年中国网上支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网上支付报告》)。
由于目前国内尚没有专业公司对网上支付市场进行研究,缺乏可供参考的二手资料,再加上网上支付金额的敏感性,各种准确数据极难获取,为此iResearch动用4名研究员,历时半年,对国内主要的网上支付相关公司进行了数十次深入访谈,客观真实地了解当前我国网上支付市场的发展现状,并通过大量的网上问卷调研对用户的网上支付使用情况,满意度和等进行了专业分析,为渴望了解中国市场的人士和公司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受到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力拉动,我国个人网上支付的市场规模发展迅速。《网上支付报告》数据显示,2001年中国网上支付的市场规模为9亿元,2004年该规模增长为75亿元,(CAGR)为102.7%。分析2004年我国网上支付的市场结构,个人用户通过网上支付的75亿元总交易额中,游戏点卡、航空客票、网络购物、教育和网上代收费等都占有较高的份额,比例分别为22.7%、20.0%、17.3%、14.7%和13.3%。
随着电子商务等对网上支付的需求增强,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增长极其迅速,2004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规模为23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43.1%,占整个网上支付市场的比例为30.8%。据iResearch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
研究认为年我国网上支付市场都将处于成长阶段。未来几年中国网上支付市场将迅速成长并且正在和将要经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变革。网上支付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2005年是我国网上支付元年,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市场竞争趋于白热化。相信伴随着、航空机票、教育(和考试网上报名等)、网上代收费、网络游戏()、数字出版等行业的发展,以及这些行业对网上支付极大的需求和依赖,未来几年我国网上支付的市场规模继续扩大,iResearch预测,2007年我国个人网上支付市场规模将超过600亿元。”现行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等七种。
1、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和两大类。
2、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方式、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大类。
1)同城结算方式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方式和方式。
2)异地结算方式是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具体包括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通用结算方式是指既适用于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结算,又适用于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结算,具体包括方式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其中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又可分为结算方式和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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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网关是什么意思?
该订单应包括产品名称。   第二步、电子支票、数据捕获和结算及对帐等;  (8)异常处理模块、什么是支付网关  支付网关(Payment Gateway)是银行金融网络系统和Internet网络之间的接口;  (4)适应诸如扣帐卡。   第七步,交易交换,可以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并通知运输商运输,确保商户信息管理上的一致性,在确认运输无问题后、数量等等一系列有关产品问题:有无能力完成运输,及有关运输的日期,销售商收到“用户订单”后、电子现金以及微电子支付等电子支付手段,发出“订单查询”,对网上活动进行监视;接收银行系统内部的传回来的响应消息,Internet安全协议。  2;  (3)数据处理模块。   第六步,销售商在确认供货商能够满足商业客户“用户订单”要求的情况下;  (2)避免对现有主机系统的修改,根据“用户订单”的要求向供货商查询产品情况,运输商在收到“运输查询”后,并对其进行加密。  3;  (4)数据库模块、方式等等要求,包括授权,同时要给供货商发出“发货通知”,网络银行的电子支付功能也就无法实现;  (3)采用直观的用户图形接口进行系统管理,商业客户向销售商订货。   第八步,支付网关向销售商发出交易成功的“转账通知”,并为支付处理商进入Internet交易处理提供机会;  (7)通过采用RSA公共密钥加密和SET协议、支付网关的工作流程  第一步。  支付网关可确保交易在Internet用户和交易处理商之间安全,将数据转换为Internet传送的数据格式,供货商在收到并审核完“订单查询”后,信息及协议的转换以及本地授权和结算处理。   第三步。离开了支付网关。如,向运输商发出有关货物运输情况的“运输查询”。  4,以保护银行内部网络,银行使用支付网关可以实现一下功能;  (8)使Internet的支付处理过程与当前支付处理商的业务模式相符。   具体的说。   第四步,给销售商返回“订单查询”的回答;  (6)查询打印模块。   支付网关和银行结算票据等,首先要发出“用户订单”。   第五步。基本上是有无货物等情况,运输商接到“运输通知”后开始发货1;  (7)系统管理功能设计模块、线路,或由指派的第三方处理商家支付信息和顾客的支付指令、无缝的传递,并按照银行系统内部的通信协议将数据重新打包,并且无需对原有主机系统进行修改,给销售商返回运输查询的回答。即支付网关主要完成通信。它可以处理所有Internet支付协议。另外;  (5)统计清算模块,它还可以通过设置来满足特定交易处理系统的要求;  (9)安全模块、支付网关的主要功能  将Internet传来的数据包解密、协议转换和数据加解密功能;  (2)通信模块:  (1)配置和安装Internet支付能力;  (5)提供完整的商户支付处理功能;  (6)通过对Internet上交易的报告和跟踪、支付网关系统的组成  (1)主控模块,销售商即刻给商业客户的“用户订单”一个满意的回答。接着商业客户向支付网关发出“付款通知”,是由银行操作的将Internet上传输的数据转换为金融机构内部数据的一组服务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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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Cheque,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持票人。这种支票称为,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可分为、、。支票一经即可流通转让,具有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外文名Check,Cheque本&&&&质票据条&&&&件有可靠的资信分&&&&类记名不记名划线保付现金旅行
支票记载事项分类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招商银行案例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一)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二)相对记载事项: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三)非法定记载事项:①支票的用途;②合同编号;③约定的违约金;④管辖法院等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1 、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 、支票的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Cheque payable to order)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Pay A Only)或“指定人”(Pay A Order),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Cheque payable to bearer)又称,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Pay bearer)。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即可支取。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Crossed Cheque)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的支票。支票图片划线支票与一般支票不同,划线支票非由银行不得领取票款,故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帐。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在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时,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Certified Cheque)是指为了避免出票人,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付”。保付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支票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即由银行承担。出票人、都可免于追索。付款银行对支票保付后,即将票款从的帐户转入一个专户,以备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时,不会退票。(cash Cheque)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当客户需要使用现金时,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的。(Banker’s Cheque)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银行代顾客办理时,可以开立银行支票。(Traveller’s Cheque)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游者发行的一种固定金额的,是旅游者从出票机构用现金购买的一种支付手段。
和其他支票相比,有以下特点:
①金额比较小。
②没有指定的和付款地点。可在出票银行、旅行社的国外或代办点取款。
③比较安全。旅行者在购买旅行支票和取款时,须履行初签、复签手续,两者相符才能取款。
④人同时也是收款人。其他支票只有先在才能开出支票,而旅行支票是用现金购买的,类似,只不过旅行支票的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
⑤不规定流通期限。由于发行旅行支票要收取手续费,不用付息,有利可图,所以,各银行和旅行社竞相发行旅行支票。1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图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号)“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第(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欠账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239条规定停止执行。”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自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1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是否可用来付款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3种。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转帐支票只能用于,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所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它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帐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帐支票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而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
填写样式和格式
常见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在支票正面上方有明确标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限同城内);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限同城内,包括和)。
支票的填写:
1、出票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举例: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
在 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支票2、收款人:
(1)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由于有的银行各营业点联网,所以也可到联网营业点取款,具体要看联网覆盖范围而定)。
(2)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3)转账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账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账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3、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帐号: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帐号小写。
4、人民币(大写):数字大写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支票填写样式和格式。
注意:“万”字不带单人旁。
举例:(1)289,546.52 贰拾捌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伍角贰分。
(2)7,560.31 柒仟伍佰陆拾元零叁角壹分
此时 “陆拾元零叁角壹分”“零”字可写可不写
(3)532.00 伍佰叁拾贰元正
“正”写为“整”字也可以。不能写为“零角零分”
(4)425.03 肆佰贰拾伍元零叁分
(5)325.20 叁佰贰拾伍元贰角。
角字后面可加“正“字,但不能写“零分”,比较特殊。
5、人民币小写:最高金额的前一位空白格用“¥”字头打掉,数字填写要求完整清楚。
(1)现金支票有一定限制,一般填写“”、“”、“工资”、“”等。
(2)转帐支票没有具体规定,可填写如“货款”、“”等等。
7、 盖章:
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反面盖章与否见“2、收款人”。
(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2)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
(4)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丢了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额数目的钱丢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转帐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
(5)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但不能超过三个印章。
(6)收款单位转帐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票据法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收款单位可带转帐支票及银行进帐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收款手续(不用付手续费),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
(7)在支票左上角划两道斜线可以防止支票丢失后被人取现,即只能通过。
出票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附式十五)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出票人帐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
收款人为个人的,还应审查其身份证件,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审查无误后,发给铜牌或对号单,交收款人凭以向取款。同时从出票人帐户付出,将支票送出纳凭以付款后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出票人户
(贷)现金
划线支票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出票人开户行对划线支票(附件十六)的处理手续,比照一、的手续处理。
普通支票的处理手续
出票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持普通支票(附式十六)支取现金的,比照二、的手续处理。
对普通支票办理转帐的,比照一、的手续处理。
与本票汇票的区别
1、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5)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
(3)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使用效益。
(1)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支票图片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不能兑付。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如果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
(7)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支票薄 cheque book
支票陈票人 cheque drawer
持票人 cheque holder
不 cheque to bearer/bearer cheque
记名支票/认人支票 cheque to order
到期支票 antedated cheque
未到期支票 postdated cheque
 certified cheque
未获兑现支票,退票 returned cheque
横线支票 crossed cheque
普通横线 general crossing
特别横线 special crossing
空白支票 blank cheque
失效支票,过期支票 stale cheque
普通支票 open cheque
打10%折扣的10000元支票,(即9000元) a cheque for $10,000, less 10% discount
加10%费用的10000元支票,(即11000元) a cheque for $10,000, plus 10% charges
支票换现金/兑现 to cash a cheque
清理票款 to clear a cheque
保证兑现 to certify a cheque
填写支票数额 to fill up a cheque
支票上划线 to cross a cheque
开发支票 to make out a cheque
签发支票,开立支票 to draw a cheque/to issue a cheque
透支支票 to overdraw a cheque
背书支票 to endorse a cheque
请付票款/清付票款 to pay a cheque/to honour a cheque
支票退票 to dishonour a cheque
拒付支票 to refuse a cheque
拒付支票 to stop payment of a cheque
提示要求付款 to present for payment
见票即付持票人 payable to bearer
支付指定人 payable to order
已过期/无效 out of date/stale
请给出票人 R/D/refer to drawer
存款不足 N/S/N.S.F./not sufficient funds/I/F/insufficient funds
文字与数字不一致 words and figures differ
支票交换时间已过 account closed
更改处应加盖印章 alterations require initials
交换时间已过 effects not cleared
停止付款 payment stopped
支票毁损 cheque mutilated中国票据法上的支票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第八十二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三条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四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支票图片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七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九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九十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一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二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
第九十三条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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